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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刑法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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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0 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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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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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新交规

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了一些刮蹭事故,但是开车驶离了现场,也就是说车主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了肇事逃逸的现象。对于这种行为具体的惩罚措施还需要看其造成的事故影响如何,如果是轻微事故的话,一般情况下会处罚款;如果造成了别的事故的话,就要根据其情节的轻重来定。


对于轻微事故,例如将其他车辆出造成了刮蹭,但是在知道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这就是属于知道性肇事逃逸,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造成了财产损失也可以进行协的。但是这种情况已经造成了肇事逃逸,因为是在已知造成了刮蹭的情况下,视力现场的这种情况下会被判处2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并处15天以下的拘留。


并且如果在其中一场交通事故人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的,但是根据证据能够证明其并不知道或者是没有发现现场发生事故时,是不能被判定为逃逸车辆的,因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应该是为了躲避法律责任或者是不想负责。并且逃离后是没有时间和场所限定的,因此出现以上这两种情形就不会被理解为肇事逃逸。


所以如果出现以上这种情况,一定要主动联系警方,说明缘由,然后让警方在中间进行协调和定责被定完责后,应当积极地负起责任,并且全程一定要认真的配合警察们的工作。


@陇南公安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甘肃公安交警 @甘肃公安 @西和公安 @中国交通甘肃频道 @甘肃交通广播 @陇南交警 ​​​


关于认定驾驶员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的6个指导性案例

(图源网络,侵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认定“肇事后逃逸”?本期推送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参考》刊载的关于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的6个指导性案例。


——编者按




最高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176号




周某杰交通肇事案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裁判要旨


(1)所谓逃逸,客观上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行为,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便肇事人逃离事故现场不远或不久,即被交警追获或者被其他人拦截、扭送,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因而不存在“逃逸未遂”的问题。如果行为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那么,即便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或是在逃逸状态持续过程中,能及时放弃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听候处理,且也不论其中止逃逸是基于个人良心发现还是害怕罪责加重等何种缘故,该事后“中止逃逸”的行为均不得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而仅认定其事后的行为为自首,即分开认定,而不宜相互冲抵。



(2)肇事人在肇事后运送伤者去医院抢救。在未来得及报案前就在途中或医院被抓获的,一般应认定为无逃避法律追究目的,但若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又偷偷离开的,有报案条件和可能而不予报案事后被抓获的。就应当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同样,在基于临时躲避被害人亲属加害的情况下,肇事人的临时躲避行为只是基于被害人亲属现实加害的急迫情形或现实加害的高度可能而采取的临时不得已的紧急或预防性避难措施,目的在临时躲避,应认定为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不属于肇事后逃逸;反之,在临时躲避情形消失后,在有报案条件及可能的情况下,仍不予报案而继续逃避的,其性质又转化为肇事后逃逸,同样应当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最高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220号




倪某国交通肇事案


——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其目的虽然是为了救治被害人,但当其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又将被害人遗弃后逃跑。其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已经发生了变化:从积极救治被害人,到为逃避法律追究弃尸逃离。被告人在案发前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报案,但仍故意隐匿直至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征,构成“肇事后逃逸”。




最高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415号




孙某玉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裁判要旨


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如果肇事人肇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如拦截车辆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立即报案在医院守候等待公安机关的审查处理,虽然其离开了肇事现场,但系为了救助被害人所致,当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反之,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而逃跑的;或者虽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




最高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697号




王某彬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但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节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分析:




(1)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要看行为人的供述,还应从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路况、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方面客观地评判其是否明知,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逃逸。




(2)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这里的“逃避法律追究”,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具体而言,就是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如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案、听候处理等义务,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定罪处刑等责任。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逃避上述任何一种法律责任追究,即为“逃避法律追究”。




(3)考察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故意逃离事故现场或相关场所,使自身不受被害方、群众或事故处理人员控制的行为。这里就涉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时空界定问题,只有对“逃逸”的时间、地点予以明确,才能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首先,必须对行为人“逃逸”的时间予以界定。《解释》将“逃逸”的时间界定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有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这一段时间内的逃跑行为方能成立本规定中的“逃逸”。所谓首次处理,是指事故处理机关将行为人列为肇事嫌疑人采取的首次处理措施,如接受审讯、酒精含量检测、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且让他人顶罪,事故处理机关对其询问时并未将其列为肇事嫌疑人,其事后逃跑的,也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如果行为人接受首次处理后逃跑,由于被害人一般都已经得到救治,事故行为人也已确定,行为人的逃跑不会再扩大或加重对被害人的危害后果,实为脱离事故处理机关控制、监管的脱逃行为,故不应再将其认定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对此,依法追究其脱逃行为的责任即可。如果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又实施逃离现场行为的,可依法追究其脱逃行为的责任,而不应再将其脱逃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事故发生后、被作为肇事嫌疑人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实施逃离现场行为的,一经实施即告成立,不论其逃离现场多远或逃逸的时间有多久,也不论其逃逸后有何举动,均不影响对其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因此,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后基于个人良心发现而返回现场、接受处理,或者逃离现场不远即被拦截、抓获,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成立。其次,必须对行为人“逃逸”的空间予以界定。《解释》未对逃跑的场所作出限定,但从其条文意旨看,应不局限于“事故发生现场”。所谓现场,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遗留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我们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现场不仅包括事故发生现场,而且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场所,如抢救事故伤亡者的医院、调查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等。因为逃离事故发生现场固然会使事故责任认定等陷于困境,但逃离医院、交警部门等场所也会妨碍事故处理,逃避法律追究。例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未逃离事故现场,主动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后恐承担医疗费用或者为了逃避刑事责任而擅自离开医院的,属逃离现场,应认定为逃逸。又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主动前往交警部门办公楼,欲投案自首,后畏罪潜逃,其离开事故发生现场时虽未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目的,但离开事故处理现场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亦属逃离现场,应认定为逃逸。




最高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788号




刘某露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因受伤在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情时,拒不交代肇事经过,并虚构身份信息,后逃离医院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履行保护现场、积极抢救、迅速报案等义务,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要认定逃逸,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跑行为,且这里的逃跑不应限定为仅从事故现场逃跑。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有的肇事者因在事故中受伤而没有现场逃跑的条件,却在治疗中见机逃离,有的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发现伤势严重或者死亡,则留下假名、假电话后失踪。这些情况同样体现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加深,加大了案件的侦破难度,增加了被害人生命财产损失的风险。基于上述分析,只要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最高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57号




龚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从而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法官解读: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

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经常导致交通肇事案件无法侦破,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该行为也是交通肇事犯罪中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不同的情形,并且在交通肇事罪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笔者将在下面的论述中详细讨论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相关问题。


裁判要旨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学界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确切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行为人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不履行相关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法律设置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负有义务的角度来说,“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对于被害人或受损的财物作必要的救治或处理的义务,未按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而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综合上述各方观点,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应当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有能力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况下不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并逃离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基本案情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上述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发生事故后的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抢救伤者等措施上升为法定义务,表面上看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属于作为行为,因为其存在明显的逃跑行为,但实质上逃逸行为是不履行救助义务,不履行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并听候处理义务的不作为行为。逃逸行为仅是其作为行为的表象特征或表现形式,在其背后的行为实质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法定加重情节的原因


1、从主观上看,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反映了行为人较为恶劣的主观恶性。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陷入危险状态,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都产生了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心理态度及逃逸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善良道德风俗,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应该加重处罚。


2、从客观上看,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使被害人的生命及财产等抢救工作无法及时迅速进行,结果往往使得本来可以挽救、避免的严重后果因此得以发生,使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无法准确认定,因而给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带来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产生了许多本可以避免的麻烦与争议。


(三)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量刑情节还是定罪情节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应当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下,仅仅依据1人重伤的结果是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但在同时具有“造成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和“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三个情节的情况下,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了。因此,此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完全依照行为所引起的严重后果来认定,肇事后是否具有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成立与否的重要构成要件。因此,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除了具有量刑意义外,还被赋予了定罪情节的意义,但当“交通肇事后逃逸”成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此时的逃逸情节就不能被重复评价为加重情节,故对肇事者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


主要问题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交通肇事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即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无法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也是事先无法预料的。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笔者认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客观上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原因很简单,“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情节加重犯,当属于“加重犯”的一种,是和基本犯相对应的。因此,必须在行为符合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处罚的情节,由刑法加重其刑罚。如果认为不论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就可以以“交通肇事逃逸”为由,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和第一个罪刑阶段相比较,是不符合罪刑一致原则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可以作为定罪情节使用。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1)停车义务;(2)保护现场;(3)抢救伤者和财产;(4)报警;(5)听候处理。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1)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2)五项行政义务;(3)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所以交通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为逃避任何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径直到公安机关投案,不影响事故认定,且事故损失没有明显扩大的,则不宜作为逃逸处理;但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后,途中因害怕被加重刑事责任而到公安机关投案或打电话报警的,或者电话报警后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逃逸。(2)如果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系为抢救伤员,则不宜作为逃逸处理;但肇事者如果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没有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的,应当认定为逃逸,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3)肇事者逃离现场后,让他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逃逸行为,同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此行为比一般逃逸行为危害性更大,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但如果肇事者事故后让他人顶替,但本人未离开事故现场,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交通事故


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有意识的行为是行为人在对客观事实明知的基础上进行的有意识的选择活动。从前面的分析可知,行为人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抢救义务或者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果行为人对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一客观事实缺乏主观的认识,那么行为人的动机就无从谈起,无疑,这种客观行为将因为行为人认识内容的缺失而难以成为加重责难的理由,否则就是客观归罪。“过失犯罪中最重要的是没有回避该结果,没有采取回避结果的手段”,而“对结果的认识、预见,结果的回避是一个统一的过程”。


综上,笔者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性质及如何认定三方面进行了浅显的探索,希望在司法实践中能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的认定有所裨益。





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经常导致交通肇事案件无法侦破,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该行为也是交通肇事犯罪中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不同的情形,并且在交通肇事罪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笔者将在下面的论述中详细讨论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相关问题。


裁判要旨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学界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确切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行为人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不履行相关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法律设置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负有义务的角度来说,“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对于被害人或受损的财物作必要的救治或处理的义务,未按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而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综合上述各方观点,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应当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有能力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况下不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并逃离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基本案情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上述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发生事故后的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抢救伤者等措施上升为法定义务,表面上看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属于作为行为,因为其存在明显的逃跑行为,但实质上逃逸行为是不履行救助义务,不履行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并听候处理义务的不作为行为。逃逸行为仅是其作为行为的表象特征或表现形式,在其背后的行为实质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法定加重情节的原因


1、从主观上看,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反映了行为人较为恶劣的主观恶性。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陷入危险状态,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都产生了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心理态度及逃逸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善良道德风俗,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应该加重处罚。


2、从客观上看,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使被害人的生命及财产等抢救工作无法及时迅速进行,结果往往使得本来可以挽救、避免的严重后果因此得以发生,使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无法准确认定,因而给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带来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产生了许多本可以避免的麻烦与争议。


(三)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量刑情节还是定罪情节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应当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下,仅仅依据1人重伤的结果是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但在同时具有“造成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和“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三个情节的情况下,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了。因此,此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完全依照行为所引起的严重后果来认定,肇事后是否具有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成立与否的重要构成要件。因此,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除了具有量刑意义外,还被赋予了定罪情节的意义,但当“交通肇事后逃逸”成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此时的逃逸情节就不能被重复评价为加重情节,故对肇事者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


主要问题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客体。交通肇事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即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无法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也是事先无法预料的。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笔者认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客观上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原因很简单,“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情节加重犯,当属于“加重犯”的一种,是和基本犯相对应的。因此,必须在行为符合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处罚的情节,由刑法加重其刑罚。如果认为不论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就可以以“交通肇事逃逸”为由,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和第一个罪刑阶段相比较,是不符合罪刑一致原则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可以作为定罪情节使用。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1)停车义务;(2)保护现场;(3)抢救伤者和财产;(4)报警;(5)听候处理。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1)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2)五项行政义务;(3)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所以交通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为逃避任何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径直到公安机关投案,不影响事故认定,且事故损失没有明显扩大的,则不宜作为逃逸处理;但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后,途中因害怕被加重刑事责任而到公安机关投案或打电话报警的,或者电话报警后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逃逸。(2)如果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系为抢救伤员,则不宜作为逃逸处理;但肇事者如果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没有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的,应当认定为逃逸,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3)肇事者逃离现场后,让他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逃逸行为,同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此行为比一般逃逸行为危害性更大,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但如果肇事者事故后让他人顶替,但本人未离开事故现场,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交通事故


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有意识的行为是行为人在对客观事实明知的基础上进行的有意识的选择活动。从前面的分析可知,行为人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抢救义务或者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果行为人对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一客观事实缺乏主观的认识,那么行为人的动机就无从谈起,无疑,这种客观行为将因为行为人认识内容的缺失而难以成为加重责难的理由,否则就是客观归罪。“过失犯罪中最重要的是没有回避该结果,没有采取回避结果的手段”,而“对结果的认识、预见,结果的回避是一个统一的过程”。


综上,笔者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性质及如何认定三方面进行了浅显的探索,希望在司法实践中能对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的认定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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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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