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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如何进行的呢(司法鉴定是如何进行的?)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20 1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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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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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地做司法鉴定?两分钟带你了解全过程

司法鉴定


在日常生活中,总会遭遇各种各样的意外,有好的意外,当然也有坏的意外,当“祸从天上来”的时候,我们遇到这些意外事故,该注意些什么呢?


2019年12月19日,《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共五十六条,重点规范如下:


(一)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


《条例》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不同类型、类别鉴定机构、鉴定人实行分类管理。对从事“四大类”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对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明确本市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明确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及信息的公告和发布机制。


(二)完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条例》对司法鉴定活动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办案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选择范围、委托程序等。


二是明确委托规范、受理规范、委托事项确认、不得受理情形等具体事项。


三是细化鉴定回避,标准适用,鉴定意见书出具,终止、补充、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等程序和条件要求。


四是明确特别疑难、复杂、特殊的技术问题以及有较大争议的鉴定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三)对“四类外”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加强监管和信息公示


《条例》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依法管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司法鉴定协会等行业协会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告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的主体信息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信息,也鼓励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通过平台公告其信息。


《条例》还对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程序和标准以及投诉处理等作了指引性规定。


(四)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提升监管实效性


一是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化监管制度。通过对司法鉴定案件实行统一赋码管理,实现司法鉴定案件实施全流程监管。


二是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协会在自律管理、业务指引、职业道德教育、行业惩戒等方面的作用。


三是优化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与办案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和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信息,鉴定人出庭作证和鉴定意见采信等信息的互通。



编辑:顾佳丽


司法鉴定不是随便就能进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鉴定人有何限制?

司法鉴定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受理的鉴定机构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受理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才具备了鉴定的前提。同时,对于申请司法鉴定的人员也是有要求的,必须是和案件有关的、能够影响案件审判的。


司法鉴定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进行的,除了要严格的审查鉴定材料以外,对于鉴定机构也是有要求的。在我国的相关法规中,其实对司法鉴定的适用条件也是有规定的,只有符合要求,才可以受理司法鉴定的事物。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司法鉴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司法鉴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受理司法鉴定的主体(机构)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受理鉴定的机构必须是法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2、受理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具备“两证“资格的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二、鉴定人有哪些限制?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翻译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向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 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回避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撤销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受理的鉴定机构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受理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才具备了鉴定的前提。同时,对于申请司法鉴定的人员也是有要求的,必须是和案件有关的、能够影响案件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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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康复司法鉴定是如何进行的

精神病康复司法鉴定的进行:确定有资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在鉴定时间,将收集到的相关材料连同卷宗一并提交鉴定机构。鉴定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场,同时还会通知被害人家属等到场。鉴定机构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询问嫌疑人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答题等环节,鉴定人员会根据以上鉴定材料,运用专业知识以及经验作出最终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精神病康复司法鉴定的进行:确定有资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在鉴定时间,将收集到的相关材料连同卷宗一并提交鉴定机构。鉴定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场,同时还会通知被害人家属等到场。鉴定机构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询问嫌疑人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答题等环节,鉴定人员会根据以上鉴定材料,运用专业知识以及经验作出最终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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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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