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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什么?(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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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0 1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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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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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三要件”

□郑玉龙



近年来,随着扫黑除恶斗争的纵深推进和常态化,当事人以寻衅滋事举报控告、司法机关以此罪名受案审判的案件呈增多趋势,以致于很多人对寻衅滋事罪予以非议。司法实务中,既要防止寻衅滋事罪被滥用,也要避免因把握不准而降格处理。笔者根据办理、检索的案例,认为可以从“三要件”入手,准确认定寻衅滋事犯罪,正确适用法律。


首先,判断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一种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公众为之普遍遵守的利益结构体,一旦遭到破坏,势必使得不特定多数人不安。判断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社会秩序是否遭到破坏,关键要看行为人侵犯的是否为不特定对象利益,具体可从行为人与对象是否存在特定关系、是否事出有因、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三个方面考量。如果行为人与对象之间不存在特定关系,没有原因或者依据法律、乡风民俗、主流价值观念能够站得住脚的理由,在公共场所或者为公众能够感知的场所,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一般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反之,如果行为人与对象具有特定关系,针对该对象实施的打击报复,一般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其次,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随意性。这里的随意性包括主观动机的随意性和行为方式选择的随意性。寻衅滋事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违反法律、违背乡风民俗或主流价值观念,为社会一般人所不能接受和容忍的“流氓动机”或者其他不良动机。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具有非正当性,即不是争论、协商、举报或者报警、诉讼等法律所规定的或者主流价值观所提倡的合法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而直接选择使用暴力等方式。


最后,判断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和法条竞合。司法实务中,经常有被告人、辩护人辩解被告人殴打他人、毁坏他人财物等是为了讨要债务、被害人有过错、有拉劝行为等,不属于寻衅滋事犯罪。对此,根据寻衅滋事司法解释、办理涉恶案件法律适用等相关规定,讨要债务、被害人有过错、有拉劝行为并不能当然成为该罪的法定免责事由。如为讨要合法债务,引入不相干人员参与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或者为讨要合法债务实施上述行为后,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的,一样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只有当被害人故意引发矛盾、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该罪的免责事由,或者因与催收非法债务等罪名存在法条竞合,可以其他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条件

1、 寻衅滋事罪


1、 定义: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 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1、刑事责任年龄


2.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2、“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4、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几点浅见

#法律人举案普法#


一、典型案例:


9月25日,上海地区的梁某某于16时27分许,驾驶江淮牌银灰色面包车在五洲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一辆银灰色新能源轿车从右侧车道上驶来,与其平行行使了一段距离,但是轿车“并行”的动作却惹怒了梁某某,其驾车突然从一号车道变道至三号车道,反复对银灰色新能源车做出“别车”动作,后两车行驶至五洲大道杨高北路出口匝道附近时,因路线不同,分道扬镳。


二、相关联想:


“路怒”导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多次引发打架斗殴、财物毁损、扰乱公共秩序等严重后果。


“路怒症”顾名思义就是带着愤怒去开车,指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的驾驶人员有攻击性或愤怒的行为。






三、涉法分析:(在该案件中,最后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梁某某逮捕。)


1、寻衅滋事罪四要件理论分析,主要从主观要件、主体构成、客观要件、客体要件四个方面:


(1)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主观必须为故意,即在心理上公然挑衅对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过失不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


(2)主体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3)客观要件: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行车录像不难判断出,其突然变道,多次别车的行为明显不符合驾驶规范,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属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情况;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本案中主要考虑不是梁某某的行为对银灰色新能源车造成的影响,而是考虑其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造成的影响。


2、寻衅滋事罪三阶层理论分析,主要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三个方面:


(1)构成要件符合性:包括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本案中客观构成要件包含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梁某某)、行为(突然变道、别车)、结果(导致道路交通安全不稳定因素大幅度提高)、因果关系(行为导致),主观构成要件包含故意、过失(属故意为之)


(2)违法阻却事由: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简单来说:是对他人的伤害进行反击)或紧急避险(简单来说:对他人的伤害进行自我保护)的行为,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3)责任阻却事由:主要就是判断犯罪人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本案梁某某为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还有就是对其是否存在期待的可能性,比如此行为是否是当时情况下唯一的处理方式,本案突然变道、别车明显不是当时情况下唯一的处理方式,具备期待可能性,不能否定责任阻却事由。


四、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人举案普法#


一、典型案例:


9月25日,上海地区的梁某某于16时27分许,驾驶江淮牌银灰色面包车在五洲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一辆银灰色新能源轿车从右侧车道上驶来,与其平行行使了一段距离,但是轿车“并行”的动作却惹怒了梁某某,其驾车突然从一号车道变道至三号车道,反复对银灰色新能源车做出“别车”动作,后两车行驶至五洲大道杨高北路出口匝道附近时,因路线不同,分道扬镳。


二、相关联想:


“路怒”导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多次引发打架斗殴、财物毁损、扰乱公共秩序等严重后果。


“路怒症”顾名思义就是带着愤怒去开车,指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的驾驶人员有攻击性或愤怒的行为。






三、涉法分析:(在该案件中,最后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梁某某逮捕。)


1、寻衅滋事罪四要件理论分析,主要从主观要件、主体构成、客观要件、客体要件四个方面:


(1)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主观必须为故意,即在心理上公然挑衅对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过失不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


(2)主体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3)客观要件: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行车录像不难判断出,其突然变道,多次别车的行为明显不符合驾驶规范,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属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情况;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本案中主要考虑不是梁某某的行为对银灰色新能源车造成的影响,而是考虑其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造成的影响。


2、寻衅滋事罪三阶层理论分析,主要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三个方面:


(1)构成要件符合性:包括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本案中客观构成要件包含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梁某某)、行为(突然变道、别车)、结果(导致道路交通安全不稳定因素大幅度提高)、因果关系(行为导致),主观构成要件包含故意、过失(属故意为之)


(2)违法阻却事由: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简单来说:是对他人的伤害进行反击)或紧急避险(简单来说:对他人的伤害进行自我保护)的行为,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3)责任阻却事由:主要就是判断犯罪人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本案梁某某为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还有就是对其是否存在期待的可能性,比如此行为是否是当时情况下唯一的处理方式,本案突然变道、别车明显不是当时情况下唯一的处理方式,具备期待可能性,不能否定责任阻却事由。


四、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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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2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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