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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刑法寻衅滋事逃逸的处罚是什么(寻衅滋事最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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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9 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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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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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74】寻衅滋事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寻衅滋事次数、时间、地点、实施过程。


(2)寻衅滋事的手段(①随意殴打他人;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及后果(①人身损害;②财产损失)。


(3)作案的工具、数量、


(4)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种类、数量、去向。


(5)犯罪的危害后果。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刺激以及其他目)。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 二 )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对被侵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1)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工具和过程;


(2)被哄抢财物、损坏的物品种类、数量、价值;


(3)人身损害的后果;


(4)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 三 ) 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


(1)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工具和过程;


(2)财物毁损、人身损害情况;


(3)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情况。




(四)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作案工具(如刀、棍、棒等)及照片;


(2)被哄抢、毁损的财物及照片;


(3)案发现场现场遗留物及照片;




2、书证。包括:


(1)被哄抢、毁损财物价值的票据、证明等;


(2)造成人身损害的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五)鉴定意见




包括:


(1)被哄抢、毁损财物价格鉴定;


(2)人身损害法医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




(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寻新滋事现场等)。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


(2)现场遗留物、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5)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 八 )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



转自:法纳刑辩


肇事逃逸赔偿了就不用坐牢吗?茂名检方依法监督纠正交通肇事案

肇事逃逸给了赔偿款就不用坐牢了吗


广东茂名:依法监督纠正一起交通肇事案


“改判了,我们心里就踏实了……”近日,申诉人汪某母子在庭审宣判后激动地表示。这是一起由广东省茂名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经法院依法再审,原审被告人林某灏的刑期从原来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


一宗普通交通肇事案引发的申诉


2018年3月26日,茂名市检察院信访大厅迎来一对情绪低落的母子——汪某和她的儿子。因汪某丈夫在交通肇事中被撞身亡,汪某母子不服法院对交通肇事者林某灏和“顶包者”林某滨的判决,到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我丈夫死了,肇事者给了15万元赔偿款,难道就不用坐牢?法院判决不公平……”汪某对接访干警说。


2016年6月19日,林某灏驾驶小汽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先后与汪某丈夫驾驶的摩托车以及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农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丈夫当场死亡、张某轻伤,相关车辆不同程度损毁的严重后果。肇事后,林某灏再次弃车逃逸,并安排自己的哥哥林某滨“顶包”,让朋友陈某耀陪同林某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后“顶包”事情败露,林某灏到公安机关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灏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丈夫、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在原审法院审理林某灏交通肇事案过程中,由于林某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林某灏家属与汪某母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向汪某母子支付赔偿款15万元(民事判决书认定应赔偿79万余元),向张某支付赔偿款7万元(民事判决书认定应赔偿27万余元)。


2016年12月、2017年1月,原审法院先后作出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包庇罪判处林某滨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建议督促抓捕同案嫌疑人


“案子到了我们手上,我们就一定要做实做细,把案子办扎实。”承办检察官对办案组成员多次强调。办案组经调卷审查林某滨犯包庇罪一案,依法查明原法院生效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决定不予立案复查。但申诉书中的一句话“同车还有逃逸人员,也参与包庇林某灏却没被追诉”。引起承办检察官的注意,并就该问题展开调查,发现根据案件中现有的证据,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某耀构成林某滨包庇案的共犯,且一直未归案。侦查机关虽对陈某耀立案侦查,但未及时对其采取网上追逃等有效的侦查措施。2018年9月12日,茂名市检察院依法向原侦查机关发送检察建议书:要求依法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将犯罪嫌疑人陈某耀抓获归案。9月26日,陈某耀被抓获。12月25日,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耀有期徒刑六个月。


精准监督,抗诉意见获支持


承办检察官带领办案组成员认真细致查阅林某灏犯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案卷,与原侦查机关沟通了解案情,多次会见申诉人汪某母子,约见原审被告人林某灏,积极走访林某灏所在地司法所,深入调查案件赔偿协议的签订、林某灏缓刑期间的表现等情况。


同时,办案组还就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并指使他人作假证,是以一罪还是数罪定罪处罚的问题,收集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大量资料,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专门研讨,对汪某母子的申诉意见和全案证据一一分析论证。经复查,检察官认为林某灏交通肇事后2次逃逸,造成1死1伤的严重后果,找人“顶包”、作假证,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且林某灏曾于2013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原审判决未综合评判原案的全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错误适用缓刑。


2019年1月,茂名市检察院决定以原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并建议对原审被告人林某灏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


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林某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责编:秦璐敏


江门小车肇事逃逸后被追逐连撞六次,后车司机被判寻衅滋事罪获刑

南都讯 记者罗忠明 通讯员黄海磊牟玉春 近日,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肇事逃逸后引发的街头追车大战案,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9年9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某驾驶粤J8XX05号牌小轿车从广东省恩平市恩城南堤中路大桥底往机电厂方向行驶,在同方向同车道上,黎某驾驶粤J0XXH2号牌小轿车从其左侧超车,超车时两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然而黎某并未停车继续向前行驶逃逸,被告人梁某也没有选择停车报警,反而火气上头,为泄私愤驾驶小轿车从恩平市南堤中路开始至西门路大田方向三坑村一直追逐,期间肆意碰撞黎某驾驶的小轿车共六次,最后撞停黎某的小车后,梁某才停车选择报警。经鉴定,黎某的车辆损坏价值共36573元人民币,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梁某主动赔偿黎某36573元,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并多次撞击他人车辆,造成他人车辆严重损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梁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恩平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南都讯 记者罗忠明 通讯员黄海磊牟玉春 近日,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肇事逃逸后引发的街头追车大战案,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9年9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某驾驶粤J8XX05号牌小轿车从广东省恩平市恩城南堤中路大桥底往机电厂方向行驶,在同方向同车道上,黎某驾驶粤J0XXH2号牌小轿车从其左侧超车,超车时两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然而黎某并未停车继续向前行驶逃逸,被告人梁某也没有选择停车报警,反而火气上头,为泄私愤驾驶小轿车从恩平市南堤中路开始至西门路大田方向三坑村一直追逐,期间肆意碰撞黎某驾驶的小轿车共六次,最后撞停黎某的小车后,梁某才停车选择报警。经鉴定,黎某的车辆损坏价值共36573元人民币,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梁某主动赔偿黎某36573元,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并多次撞击他人车辆,造成他人车辆严重损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梁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恩平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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