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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合同诈骗罪能取保候审吗?(涉嫌合同诈骗罪能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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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9 0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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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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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骗后为挽回损失帮骗子再行骗,被取保候审

被骗后,竟要求骗子再去骗别人并提供帮助,用诈骗所得来挽回自己的损失——杭州富阳区警方破获一起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合同诈骗已被批捕,被李某骗过的邵某则因对李某提供帮助,也涉嫌合同诈骗被取保候审。


邵某在富阳经营钢板租赁生意。去年底,自称某项目工作人员的男子李某上门求租保障工地工程车通行的路基钢板。邵某在李某带领下看过工地,签了合同,陆续租给李某565块钢板,当季的租金很快到账,但到下一个支付节点时李某失联,邵某到工地查问,发现没有人听说过租钢板的事,于是报警。


警方调查期间,邵某的表哥在一次赌博时发现了李某并通知了邵某。李某直言,钢板已被他低价卖掉,钱已输光。邵某认为,将李某的行踪告诉警方也未必能追回自己被骗的钢板,于是要求李某重操旧业并向其提供了自己的一些圈内资源,向李某转账2.2万余元作为“启动资金”,还租用场地供李某堆放钢板。此后,李某在三名租赁商处骗到160块钢板,将65块“还”给邵某,其余的出售。


日前,李某被警方抓捕归案。经查,2021年6月到今年7月,他在某工地打工期间利用从业人员的身份做掩护,转手倒卖钢板800余块,非法获利500余万元。



男子被骗后为挽回损失帮骗子再行骗,被取保候审

被骗后,竟要求骗子再去骗别人并提供帮助,用诈骗所得来挽回自己的损失——杭州富阳区警方破获一起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合同诈骗已被批捕,被李某骗过的邵某则因对李某提供帮助,也涉嫌合同诈骗被取保候审。


邵某在富阳经营钢板租赁生意。去年底,自称某项目工作人员的男子李某上门求租保障工地工程车通行的路基钢板。邵某在李某带领下看过工地,签了合同,陆续租给李某565块钢板,当季的租金很快到账,但到下一个支付节点时李某失联,邵某到工地查问,发现没有人听说过租钢板的事,于是报警。


警方调查期间,邵某的表哥在一次赌博时发现了李某并通知了邵某。李某直言,钢板已被他低价卖掉,钱已输光。邵某认为,将李某的行踪告诉警方也未必能追回自己被骗的钢板,于是要求李某重操旧业并向其提供了自己的一些圈内资源,向李某转账2.2万余元作为“启动资金”,还租用场地供李某堆放钢板。此后,李某在三名租赁商处骗到160块钢板,将65块“还”给邵某,其余的出售。


日前,李某被警方抓捕归案。经查,2021年6月到今年7月,他在某工地打工期间利用从业人员的身份做掩护,转手倒卖钢板800余块,非法获利500余万元。



流程编辑:tf030


东莞惠州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刑事律师:合同诈骗罪成功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1 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周某、李某合伙做蔬菜出口生意,后与周 李合开档 口,该档口经营蔬菜批发,之后三人与“金某”公司合作,将蔬菜卖给 “金某”公司,由“金某”公司自行出 口。合作后犯罪嫌疑人租借“金某”公司 的闲置场地作为加工地点,由犯罪嫌疑人一方自行雇佣工作人员在该地点进行蔬 菜加工 (主要是捡烂菜叶、打包装、装箱等) ,为监督工作质量,犯罪嫌疑人被 派驻“金某”公司管理监督工人。


合伙期间档口的主要的经营、财务管理,包括客户下单、拿货、收取货款、 支付货款等具体事项均是由周李二人负责,期间也几乎没有去市场查看档口经营 情况,与“金某”公司合作期间,“金某”公司的货款几乎都是打入周李二人的 账户。约 2012 年 6 月 10 日,周某致电犯罪嫌疑人称:他们走了,以后不回东莞 了,档口的事情他们处理好了,嘱咐犯罪嫌疑人处理好“金某”公司的事情就可 以了。犯罪嫌疑人之后才知道原来档口有欠账未处理,周李二人下落不明。


【办案经过】


本团队律师介入案件经详细了解本案全部事实经过,认为本案嫌疑人不构成 犯罪。嫌疑人自身一直在“金某”公司处工作,对档口的经营情况不了解,所有 账目等情况嫌疑人自身并未参与,其虽与周李二人合作,但并不清楚档口的经营 情况,也没有负责档口的日常经营,其不清楚另两名合伙人具体如果拖欠货款, 因此,如果周李二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也不是共犯。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团队律 师的意见,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 刑期三年以下;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 30 万元 (二类地区为 20 万) 以上为“数额 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本案经争取,公安机关最终对张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案例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在罪与非罪上常常会存在争议,究竟是民事违约 行为还是合同诈骗行为在实践中经常较难区分,对于此类是否构成犯罪界限较模 糊的案件,更要全面细致分析案情,对案件后续情况作出恰当的判断。




【案情简介】


2011 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周某、李某合伙做蔬菜出口生意,后与周 李合开档 口,该档口经营蔬菜批发,之后三人与“金某”公司合作,将蔬菜卖给 “金某”公司,由“金某”公司自行出 口。合作后犯罪嫌疑人租借“金某”公司 的闲置场地作为加工地点,由犯罪嫌疑人一方自行雇佣工作人员在该地点进行蔬 菜加工 (主要是捡烂菜叶、打包装、装箱等) ,为监督工作质量,犯罪嫌疑人被 派驻“金某”公司管理监督工人。


合伙期间档口的主要的经营、财务管理,包括客户下单、拿货、收取货款、 支付货款等具体事项均是由周李二人负责,期间也几乎没有去市场查看档口经营 情况,与“金某”公司合作期间,“金某”公司的货款几乎都是打入周李二人的 账户。约 2012 年 6 月 10 日,周某致电犯罪嫌疑人称:他们走了,以后不回东莞 了,档口的事情他们处理好了,嘱咐犯罪嫌疑人处理好“金某”公司的事情就可 以了。犯罪嫌疑人之后才知道原来档口有欠账未处理,周李二人下落不明。


【办案经过】


本团队律师介入案件经详细了解本案全部事实经过,认为本案嫌疑人不构成 犯罪。嫌疑人自身一直在“金某”公司处工作,对档口的经营情况不了解,所有 账目等情况嫌疑人自身并未参与,其虽与周李二人合作,但并不清楚档口的经营 情况,也没有负责档口的日常经营,其不清楚另两名合伙人具体如果拖欠货款, 因此,如果周李二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也不是共犯。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团队律 师的意见,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 刑期三年以下;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 30 万元 (二类地区为 20 万) 以上为“数额 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本案经争取,公安机关最终对张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案例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在罪与非罪上常常会存在争议,究竟是民事违约 行为还是合同诈骗行为在实践中经常较难区分,对于此类是否构成犯罪界限较模 糊的案件,更要全面细致分析案情,对案件后续情况作出恰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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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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