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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如何索要?(子女抚养费如何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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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9 0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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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孩子判给谁?抚养费怎么给?离婚后子女抚养7个问题,法官解答来了

离婚是婚姻的不幸


但孩子是无辜的


夫妻离婚后


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


父母仍承担着抚养子女的义务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相关问题


1


离婚后子女应该归谁抚养?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却会改变抚养方式。《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母乳喂养更有利于婴儿的生长发育,夫妻离婚时,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应依法由母亲抚养。二是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具体情况包括: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8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应如何履行抚养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通过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这一义务,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是一方收入较为稳定,按月给付更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一方收入不稳定或者居住地不固定,可能存在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也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4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即年满18周岁。例外情况下可以延长或者缩短给付期限。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已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如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子女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第2款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5


子女抚养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变更?


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明显不够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难以满足今后的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有: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


但是,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6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在判决变更时,一般考虑以下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未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否愿随另一方生活,以及该方是否有抚养能力。


7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


探望权如何保障?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发生探望权纠纷,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进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时,尤其在直接抚养一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如果直接抚养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转自:临平法院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应当怎样支付?

抚养费一般包含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和生活费,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双方可先行协商,若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如果双方就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参考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网友咨询: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应当怎样支付?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陈端祥律师解答:


抚养费一般包含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和生活费,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双方可先行协商,若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如果双方就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参考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并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陈端祥律师解析:


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1.如果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子女由一方抚养并且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同时还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2.给付抚养费的另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


3.给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


4.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另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陈端祥律师简介


2003年起执业,主要从事民事、经济和刑事辩护的诉讼业务。办理的案件有婚姻继承案件、买卖和运输等合同纠纷案件、劳动人事、房地产和医疗事故等各种类型案件。


子女要求父母支付“婚内抚养费”,法院怎么判?

年幼时母亲离家出走,


小李从此跟随父亲生活。


随着年龄的增长,


生活开支逐年增加,


小李能否要求母亲支付


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


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于2011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小李由李某抚养至今,王某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应当支付抚养费。根据小李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王某按照每月500元标准支付小李自2011年7月起至小李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对小李要求王某支付2007年4月至2011年6月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小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王某于2007年4月离家出走后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也未探望过小李,小李要求王某支付2007年4月至2011年6月的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王某离家出走时的经济情况、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王某应支付2007年4月至2011年6月的抚养费6000元。故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但抚养义务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对于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付抚养费。本案中,2007年4月至2011年7月,王某虽未与李某离婚,但王某2007年4月离家出走后,拒不履行抚养小李的义务,损害了小李的合法权利,小李要求王某支付“婚内抚养费”,既符合情理亦符合法理,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审判实践中,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通常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文稿:陈姝玥、王晓清


制作:宣传处


年幼时母亲离家出走,


小李从此跟随父亲生活。


随着年龄的增长,


生活开支逐年增加,


小李能否要求母亲支付


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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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于2011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小李由李某抚养至今,王某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应当支付抚养费。根据小李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王某按照每月500元标准支付小李自2011年7月起至小李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对小李要求王某支付2007年4月至2011年6月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小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王某于2007年4月离家出走后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也未探望过小李,小李要求王某支付2007年4月至2011年6月的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王某离家出走时的经济情况、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王某应支付2007年4月至2011年6月的抚养费6000元。故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但抚养义务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对于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付抚养费。本案中,2007年4月至2011年7月,王某虽未与李某离婚,但王某2007年4月离家出走后,拒不履行抚养小李的义务,损害了小李的合法权利,小李要求王某支付“婚内抚养费”,既符合情理亦符合法理,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审判实践中,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通常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文稿:陈姝玥、王晓清


制作: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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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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