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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流程(法院司法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18 2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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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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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必看:民事诉讼司法鉴定流程及法律规定

以下文章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对于辅助法官认定专业性事实问题,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因此了解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程序对于处理好民事案件而言是相当有必要的。本文将按时间先后顺序,向读者归纳介绍司法鉴定流程的“十个步骤”及相关法律规定,供各位读者需要时查阅。




一、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司法机关审查鉴定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三、司法机关组织协商选定鉴定机构



司法机关组织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但依职权委托鉴定可直接指定鉴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四、司法机关组织检材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鉴定材料的审查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五、司法机关出具委托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六、鉴定机构受理委托



鉴定机构七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委托或要求补充资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七、申请人预交鉴定费用



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八、鉴定意见书的送达及异议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司法机关送达意见书,当事人有异议应书面提出异议,法院要求鉴定人解释说明或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九、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针对异议答复后仍有异议的,异议人预缴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十、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具备法定情形司法机关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请各位读者注意,本文所涉及的仅为司法鉴定一般性的流程,而诸如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部分地区试行的立案前司法鉴定等特殊司法鉴定评估程序的启动及异议程序均有特殊性,本文不能照搬适用。


司法鉴定“海课堂”| 这些流程,你知道多少?

随着国家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增长,建设行业也快速发展。因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对工程承包的相关贵任认识不清、法律意识不强等因素,造成工程款拖欠、施工质量差等问题所引起的纠纷案时有发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越来越频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对工程建设领域的造价纠纷问题进行科学、公正、准确判断的一种活动,它有别于其他司法鉴定的特点:准确把握司法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对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化解引发的社会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下通过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接触的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简要说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01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特点:


工程造价可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可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客观、科学和准确的签定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在建筑工程诉论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02


实施流程


委托形式分为:线上委托、线下委托


司法鉴定基本程序:


(1)接受或终止委托。


委托人一般通过集中入围的鉴定机构摇号委派鉴定项目。鉴定机构一般在收到委托书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程序:①鉴定项目不具备鉴定所要求的最低条件:②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正常进行;③申请鉴定当事人不缴纳鉴定费用:④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⑤其他法定终止的情形。


(2)移交鉴定材料。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移交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定于: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质证笔录、送鉴证据材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租赁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结算书、修复方案、开竣工报告等)。委托人应当注明质证及材料认定情况,若证据材料存在争议,委托人应当提示鉴定机构就诉讼双方各自观点做出争议结论。


(3)编制鉴定计划。


在接收并查阅委托人移交的鉴定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鉴定机构应编制针对本鉴定项目所需实施的鉴定计划。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书的具体要求,在鉴定计划中明确鉴定项目的具体范围、事项、鉴定方法、现场勘察时间及要求、鉴定所需时限以及拟派鉴定人员的基本信息。


(4)组织现场勘察。


鉴定机构如因工作所需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的,鉴定机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通过电话或书面的形式通知诉讼当事人各方参加现场查勘。现场勘察过程中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包括对勘察时间、现场在场人员、勘察过程、绘制图表并留下影像资料。鉴定机构应当提请诉讼当事人对现场勘察的记录进行会签,若诉讼当事人拒绝对记录签字的,不影响鉴定机构采用现场勘察结果进行鉴定。


(5)撰写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撰写书面鉴定意见,应当包括诉讼当事人基本信息、案情摘要、鉴定依据、鉴定方法等及附件。鉴定机构应在寄送正式意见给委托人以前,先将鉴定意见寄送给诉讼当事人各方征求意见,并要求其在限定的时限内将反馈意见发回鉴定机构。


(6)参与法庭庭审。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参与法庭庭审,并回答委托人和诉讼各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鉴定机构根据法庭庭审要求,对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作出补充鉴定意见或进行重新鉴定。


03


常见类型及案例


鉴定类型大致分为四大类:劳务、财审、地产、无资料


劳务类鉴定:


案例一:某社区二次结构及粉刷工程


项目背景:被告A作为实际总承包人与原告B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按118元每平方米计算,其中砌体构造柱43元/平方米,内外墙粉刷60元/平方米,楼地面、屋面、残疾人坡道、楼梯踏步、散水等细部构造15元/平方米;现因双方对原告实际完成的某社区二次构造、内外墙粉刷、楼梯抹灰、楼地面等项目的工程造价存在分歧。


鉴定目的和要求:原告申请对其施工的某社区二次构造、内外墙粉刷、楼梯抹灰、楼地面等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争议点:1.被告方以原告提供的图纸未盖章为由对图纸不认可


2.原被告双方就局部商业是否由原告施工存在争议


3.对计算的建筑面积不予认可


解决办法:1.向法院发函,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当事人提供盖章版本的图纸并经双方质证后转交鉴定机构,若不提供,将以原告提供的蓝图为计算依据。


2.对双方有争议的商业部分说明双方意见,单列计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3. 有义务向当事人双方提供计算底稿,使双方更清楚了解鉴定结果。


案例二:某项目地下车库建设工程


项目背景:某项目下车库的劳务工程以390元/m2分包给河南某公司,申请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双方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


鉴定目的和要求:申请人申请对位于某项目工程二次结构(包括砌墙、粉刷、屋面、地下车库地坪、卫生间地坪、地下车库跑道)的已完劳务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争议焦点:1.合同承包范围双方存在争议


2. 对鉴定方法不理解,造成对鉴定结果不认可


解决办法:(1)按照当事人双方意见对合同范围分别计算说明,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当庭向当事人双方解释鉴定方法,即按照合同签订当期执行的定额及相关的配套文件计算,与合同约定造价相比,确定比例关系,按比例扣除未施工部分金额,计算已施工部分总金额。


财审类鉴定:


案例一:某院低压配电工程


项目背景:某院上述工程的电缆项目分包给A,A多次向讨要工程款无果,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纠纷。


鉴定目的和要求:原告A申请对某院低压配电系统工程中的20份变更签证所涉工程款进行鉴定。


争议焦点:1.被告某院拒不配合鉴定工作


2.无合同清单、图纸,所有变更签证均显示工程量及价格,但无图纸,会签表签字不全


3.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未说明变更签证优惠率


解决办法:1.法院、鉴定机构、原告在约定时间达到现场后,承办法官向其说明情况后拒不配合鉴定工作,承办法官要求按现有资料进行鉴定,产生的后果由被告某院承担。


2.向法院发函,提出鉴定思路,按法院回函进行鉴定。


3.在鉴定意见书中说明本鉴定未考虑变更签证优惠率引起的价款变动,最终由法院裁定。


地产类鉴定:


案例一:某项目工程


项目背景:某项目工程作为施工方,双方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纠纷。


鉴定目的和要求:按固定单价1110元/平方米,扣除未施工部分内容相应造价,对某项目工程造价分别进行鉴定。


争议焦点:1.项目于2009年开工建设,至今入住多年,多数未施工项已不可追溯,应如何扣减?


2.变更签证、索赔是否在本次鉴定范围内?


3.一份备案合同(2009.3.5),一份施工合同(2009.6.2),内容不同,应按照哪一份执行?


解决办法:1.法院、根据2013年其他鉴定机构记录的未施工内容(需与法院沟通是否可作为鉴定依据)予以扣减,对描述不明确及双方存在争议的内容单列计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向法院发函要求明确鉴定范围。


3.根据鉴定目的和要求中“按固定单价1110元/平方米”条款约定为2009.6.2合同条款,并向法院发函沟通是否按照2009.6.2日施工合同执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书中说明“鉴于双方实际履行的为2009.6.2合同,应根据实际履行的合同为纠纷解决依据”。


无材料类鉴定:


案例一:某项目钢结构厂房工程


项目背景:某项目钢结构厂房工程,A作为施工方承建某某项目钢结构厂房工程,双方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纠纷。


鉴定目的和要求:原告A申请对位于某项目的钢结构厂房工程除第三层楼板外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


争议焦点:1.无图纸


2.合同范围不明确


3.鉴定结果与原告心理预期差异较大,不认可鉴定结果


解决办法:1.两次勘验现场,对现场已施工钢结构工程逐一测量记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2.根据双方争议范围分别列项单列计算,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3.说明鉴定方法,若有异议,可向法院提交异议函,我机构进行回复。


案例二:原告A诉被告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项目背景:原告A诉被告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A作为原告方承建被告方B家里的民用房屋,双方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纠纷。


鉴定目的和要求: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房合同》中申请人承建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对《建房合同》外变更增加的楼梯帽、立柱、上圈梁等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争议焦点:1.无图纸


2. 被申请人拒不配合鉴定工作


3.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


解决办法:1.与法院、派出所共同到达现场沟通,无果。


2.要求提供并进行质证后转交至鉴定机构。


3.在提供图纸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已形成,法院告知证据为无效证据,最终案件退回,但费用不退。


04


经验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其基本理论都是建立在一般工程审价基础之上。然而,在实践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一-般工程审价是不尽相同的,鉴定机构只有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以满足委托人的需求。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知识普及 一起来看→

无论在民事诉讼案件


或是刑事诉讼案件中


都可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的结果具有


专业性和权威性


对案件判决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哪些程序


观澜君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为大家整理这份程序指南


请查收!






1




司法鉴定的委托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司法鉴定的受理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鉴定人在检查检材




●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3




司法鉴定的实施


●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鉴定人在办理案件




4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鉴定人通过“云审”平台参加线上庭审




司法鉴定


对于案件审判十分重要


无论是案件的当事人


还是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


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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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鉴定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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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司法鉴定的受理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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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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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司法鉴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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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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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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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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