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22时14分,吴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冷水江市博尼尔酒店驶往二号岗亭方向,途径新大地建材城地段时,遇行人正在行人横道通过未停车让行,撞入正在行人道上的陶某。车辆侧翻滑行,又撞到前方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左侧后部。造成车辆受损、吴某和陶某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所幸伤大碍。经查:吴某存在无证、驾驶无号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行经行人横道路段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行人横道未停车让行等“五项”违法行为。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应按规定车道行驶、行经行人横道路段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行人横道应主动停车让行,确保行车安全。
自动驾驶汽车一旦发生事故的违法责任如何明确?非机动车超车、先后进入路口车辆的通行权怎么规定?易肇事肇祸、主观恶性大、群众深恶痛绝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否应当加大处罚?
3月29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将进一步突出通行安全,为群众出行提供全方位安全保障。
【背景】江苏机动车近2500万,人车路矛盾凸显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22年底,江苏全省道路总里程近22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5100公里,全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近2500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超过3300万人,人车路之间的矛盾凸显,2004年颁布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
虽然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逐渐趋稳好转,但道路交通事故仍然多发频发。据悉,截至2022年底,全省公安交警警力与2003年相比增长了6.6%,而同期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数量、公路通车里程,分别较2003年底增加了2倍、3倍、2倍,警力保障不到位。亟待通过立法解决一些根本性、制度性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空白和漏洞,促进治理体制持续完善、治理保障持续加强、治理效能持续提升。
【主要内容】
据悉,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从打造现代化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格局、加强源头监管、改善便民服务措施、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科学设置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修订完善,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人、车、路等源头性、根本性问题。
◆加强对非道路用车辆和其他具有动力驱动工具的管理以及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生产销售的监管力度;
◆完善非机动车超车、先后进入路口车辆通行权、远光灯使用等道路通行规则;
◆对近几年实施的“放管服”改革措施予以法律支撑,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通过电子数据核验相关证明、凭证的,当事人可以免予提交,并明确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处理交通事故;
◆支持新业态、新产业发展,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违法责任;
◆明确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采取教育方式纠正;
◆提高了对易肇事肇祸、主观恶性大、群众深恶痛绝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
【亮点抢先看】
1、自动驾驶汽车产生交通违法这样算
近年来,随着自动驾驶技术发展,“无人小巴”“无人的士”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城市道路上。那么,这些车辆一旦发生事故,责任算谁的?
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记录和存储汽车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行驶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数据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草案要求,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汽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自动驾驶功能开启时,驾驶人应当处于汽车驾驶座位上,监控汽车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汽车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接管汽车。
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拟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汽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城市道路改扩建应保留优化非机动车道
快递、外卖小哥一路狂飙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这与道路设施不完善有关,也与骑手速度过快有关。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留或者改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现有城市道路机动车道挤占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应当进行优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时,应当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城市道路以外的道路通行的,可以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应当靠右通行。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摩托车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的,应当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越前方非机动车、行人时,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左侧超越,在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靠右通行。
3、未满12岁儿童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
《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了未成年乘车的相关要求。
安排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安排四周岁以上身高不足一百四十厘米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或者使用增高垫。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4、滑板车、平衡车上路拟罚款50元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在道路上通行。对应当登记但是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或者使用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滑行工具上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郭一鹏 石小磊
校对 李海慧
【重点提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检验、鉴定,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在民事诉讼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一般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证明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进行综合认定。但是,若存在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应按照司法解释、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审理中需注意以下几点: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参考案例】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 年第 11 期,总第 169 期:葛宇斐与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鲍士许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左前轮爆胎致其车辆失控向左撞断中心隔离岛两侧护栏冲入逆向车道,与葛宇斐之父葛信国驾驶的轿车相撞后,货车又撞断逆向车道边缘(南侧)防护栏方停住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鲍士许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财险周口市分公司、人保财险沈丘支公司投保。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论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鲍士许在驾驶车辆码表已损坏的情况下,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发生爆胎后,鲍士许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葛信国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车内葛宇斐受伤。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能预见,事故后果并非不可避免。
因此,应当认定鲍士许有过错,其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葛信国驾驶的车辆正常行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车内的葛宇斐亦无过错。人保财险周口市分公司、人保财险沈丘支公司认为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鲍士许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主张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是对民法上“过错”含义的片面理解。鲍士许系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故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人保财险周口市分公司、人保财险沈丘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葛宇斐的经济损失。
②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 05 民终 1226 号
裁判要旨:2012年7月4日,鄂伦春旗公安局民警许晓峰驾驶哈飞牌小型客车(警号牌照)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其右前方同向左转弯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崔沥文(未满12周岁)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晓峰与崔沥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是一份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交警部门从技术角度出发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而进行的责任分配。而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是法院根据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来确定的民事责任,需要对归责原则、损害结果、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故人民法院划分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不必然等同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
其次,机动车系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风险,且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行人在回避能力、机动性能、自身安全等方面处于显著优势地位,所以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避险责任。最后,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交警部门拍摄的现场照片可知,事发路段穿过村镇居民区,道路中央及两侧完全开放且有岔路,故机动车一方应当预见到其他车辆、行人上路或横过马路的可能性,驾驶人员应当减速慢行。事故发生当时肇事车辆行驶速度最小值为96公里/小时,且车辆制动不良。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中机动车一方过错明显且给崔沥文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事故赔偿的主要责任。同时,崔沥文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转弯前未能伸手示意,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具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综合考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不同属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确定鄂伦春旗公安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崔沥文自负 20%责任。
综上,以上两个案例裁判规则一致,均未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系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重点提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检验、鉴定,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在民事诉讼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一般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证明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进行综合认定。但是,若存在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应按照司法解释、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审理中需注意以下几点: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参考案例】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 年第 11 期,总第 169 期:葛宇斐与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鲍士许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左前轮爆胎致其车辆失控向左撞断中心隔离岛两侧护栏冲入逆向车道,与葛宇斐之父葛信国驾驶的轿车相撞后,货车又撞断逆向车道边缘(南侧)防护栏方停住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鲍士许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财险周口市分公司、人保财险沈丘支公司投保。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论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鲍士许在驾驶车辆码表已损坏的情况下,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发生爆胎后,鲍士许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葛信国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车内葛宇斐受伤。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能预见,事故后果并非不可避免。
因此,应当认定鲍士许有过错,其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葛信国驾驶的车辆正常行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车内的葛宇斐亦无过错。人保财险周口市分公司、人保财险沈丘支公司认为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鲍士许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主张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是对民法上“过错”含义的片面理解。鲍士许系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故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人保财险周口市分公司、人保财险沈丘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葛宇斐的经济损失。
②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 05 民终 1226 号
裁判要旨:2012年7月4日,鄂伦春旗公安局民警许晓峰驾驶哈飞牌小型客车(警号牌照)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其右前方同向左转弯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崔沥文(未满12周岁)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晓峰与崔沥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是一份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交警部门从技术角度出发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而进行的责任分配。而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是法院根据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来确定的民事责任,需要对归责原则、损害结果、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故人民法院划分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不必然等同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
其次,机动车系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风险,且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行人在回避能力、机动性能、自身安全等方面处于显著优势地位,所以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避险责任。最后,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交警部门拍摄的现场照片可知,事发路段穿过村镇居民区,道路中央及两侧完全开放且有岔路,故机动车一方应当预见到其他车辆、行人上路或横过马路的可能性,驾驶人员应当减速慢行。事故发生当时肇事车辆行驶速度最小值为96公里/小时,且车辆制动不良。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中机动车一方过错明显且给崔沥文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事故赔偿的主要责任。同时,崔沥文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转弯前未能伸手示意,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具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综合考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不同属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确定鄂伦春旗公安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崔沥文自负 20%责任。
综上,以上两个案例裁判规则一致,均未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系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交通违章停车处罚不服,能申请行政复议吗(交通违章停车处罚不服,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查询交通违章信息怎么查看(查询拖车违章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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