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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的经济犯罪认定标准是什么?(北京市的经济犯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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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8 0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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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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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打人只罚200?犯罪成本这么低吗?



今日,微博上无意刷到了一个姐姐,说是掌握了很多男友康鹏家违法犯罪的证据,被男友陷害在新西兰一年之久不能回国。


这是康鹏威胁恐吓的录音!这个姐姐表示,康鹏想移民,想直接找个当地的女朋友,由于自己已经掌握犯罪证据,康鹏想把自己“做掉”








而康鹏家打人,才只用罚款200!以下是判决书








而这个姐姐,从22年6月份开始发微博,到现在3月份,一直没有诉讼成功,没有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


难道打人的成本这么低了吗?恐吓人的成本也这么低吗?




这是实名举报的视频,大家可以微博搜索








好不容易有点热度,又被屏蔽刷下来了。


希望大家找对象的时候擦亮眼睛,一有不对劲,赶紧跑!


也希望这个姐姐坚持下去,争取早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注意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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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作为拆迁户应该怎么办?

违章建筑的调查阶段是违章建筑拆除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客观事实的认定以及违法事实的认定构成了这个环节的核心内容。那么对于客观事实的认定和违法的事实的认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基本事实:

郑某是北京市海淀区某镇的五金门市老板,且门市已经营多年。2002年,郑某交了国有土地出让金,房屋也经过了规划审批,经营手续齐全,但是最后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对此,郑某不同意拆迁方的说法,随后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二、律师分析:

综合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就是实际拆迁中有些拆迁方所惯用的“以拆违代替拆迁”的手段在忽悠被拆迁方。因为被拆迁人的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拆迁方就可以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少给赔偿,而且拆迁方可以以“拆违”为借口,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迅速拆除,从而达到节约拆迁费用、推进拆迁进程的目的。





“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应该怎么进行?




(1)违法建筑的认定是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机关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就要对所征收房屋内的房屋性质作出认定,只要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性质全部认定完毕后,行政机关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因此,如果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才对被征收房屋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的行为是违法的。认定时应当有两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到场实地勘测,做好笔录,并让被拆迁人确认。然后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同时告知被拆迁人应有的陈述申辩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这里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相关规定,在认定违法建筑时需要在遵循调查、认定、处理等程序外,还应当按照土地、规划等方面有关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依法进行。以违法建筑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查处的,还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程序。




(2)违章建筑的拆除。




对于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有强拆权限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无强拆权的要依法申请法院裁定进行司法强拆。这里要注意合法财产的保护。


维权建议

在企业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拆迁时候,作为被拆迁户应该怎么办?


(1)审查自身合法性。在拆迁实行过程中,拆迁方首先会看你企业是否有证照,房屋是否经过规划审批,如果你的相关证件不全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中国地域广阔,各个地方对待违章建筑认定也有所不同,有些经济发达的地区,行政的行政服务工作完善,经人们的权利意识高,因而房屋产权证书的拥有情况较好,而有些偏远的地区,由于行政服务能力不足,人们权利意识淡薄等原因房屋产权证书的拥有量较低。因为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单纯的以有证还是无证来界定是否属于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的做法是不符合法理的。




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不能一刀切的进行定论,因为有的建筑是在我们《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设的,并不能用法律生效之后的规定去约束之前没有规定的情形,是不符合逻辑的。




只要是行政机关想征收的地方,都有“违法建筑”的存在,而不考虑企业的




(2)审查拆迁方是否程序违法。比如有没有发布拆迁公告、认定主体是否合法,认定是否实地勘察、是否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是否在限拆期限内进行了强拆、强拆是否导致合法财产的损害等。




(3)申请行政复议。对于不属于违章建筑而“被认定违章”的,可以向上级申请行政复议。




(4)诉讼方案,建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介入,运用法律手段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或后果。





重点法条

①《征收条例》2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总之,当你的合法建筑房屋被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时,要从法律层面上理性面对,对于存在违法认定的情形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昶说刑辩丨 单位犯罪意志,应当如何认定?

庭审上,硝烟四起。辩护人席上,被告单位辩护人在首端,隔着三名律师,与第四被告人辩护人遥遥相对。


“首席”极力宣扬这是公司成员的擅作主张与公司无关,第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则对公司的“甩锅”给予猛烈抨击……


这次,最大的矛盾爆发在辩护人之间。


01


为何争论是单位还是个人?


现行刑法的四百多个罪名中,单位可能构成的罪名有164个。


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既要惩罚实施人员,也要对单位适用经济制裁。


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不仅控方与辩方、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会因立场不同观点不一,甚至同为被告人的单位与成员之间,也会为此爆发冲突。


对于单位成员来说,认定单位犯罪可能获得更低的刑期。比如,行贿,个人行贿最高可达无期徒刑,但是一旦被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被追责的单位成员最多五年有期徒刑。


处罚力度差异之大,令人咋舌。这也是该类案件,辩护律师的重要辩护策略之一:积极地向单位犯罪靠拢。


对于单位来说,被定性为单位犯罪,意味着巨大的经济负担。可能是整个单位“无法承受之重”,甚至最终导致企业的破产。


因此单位,其他股东会极尽可能的撇清单位责任,保住单位饭碗,情有可原。


对于被害人来说,单位有“更深的口袋”,认定单位犯罪可能更容易追回经济损失


以上种种,导致单位or个人犯罪之辩,成为法庭多方混战的战场。


02


意志是单位犯罪的认定难点


司法解释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就是单位犯罪。


单位名义、单位获利,都可以客观求证,合同、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材料都是唾手可得的有力证据。


但犯罪是客观行为与主观意志的统一,单位犯罪也不例外。单位是否构成犯罪,除了名义和利益等客观要素外,还要重点考察犯罪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


首先,不能简单粗暴地将领导意志等同于单位意志。虽然领导在形成单位意志的过程中举足轻重,但同其时又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完全可能实施独立于单位之外的行为。


其次,决议未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形成,不能当然否认单位意志的存在。单位章程作为组织“宪章”,对于议事及表决规则有规定。


未按规矩办事,之所以不能成为当然理由,是因为既定规矩本就是针对的合法事项。没有哪个公司会在章程约定违法犯罪的决议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表决。否则,单位就可以以此为借口轻易逃脱应负责任。


单位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存在,其意志的形成具有特殊性,依赖于单位内部的成员,但又不能简单等同。


03


认定单位意志的考量因素




上世纪九十年代,刑法最初确定单位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彼时,单位足够单一。


而单位的类型和外延,早就今非昔比。外资企业、单位内设部门、个体工商户、一人所有制公司等进一步引发了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探讨。相应的,不同单位,成员意志转化为单位意志的途径也应该不同。


但无论如何,集体研究决定代表单位意志,在任何类型的企业中,都是最无争议的那一种。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高管,甚至普通员工的意志,能否及如何体现单位意志就需要视情况而定了。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305号案例,关于单位意志的经典论述:“不同的单位针对不同的具体事项,决策机关和决策程序各不相同。或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决定,或由领导层(董事会、理事会、厂委会)讨论决定,或由单位全体成员(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讨论决定,经过这些程序后单位成员的意志转化而形成了单位意志。”


具体如何认定,可以综合如下(但不限于)因素:


单位的规模及组织架构。大中型公司与小微企业在内部的组织架构可能大不相同。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的分权更为明显,各个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决策都或可上升为单位意志,而一人公司或者小微企业中的“夫妻店”,单位意志的形成可能就更集中一些。


单位的治理模式。表面上具备完整的现代公司组织架构,一个公司也可能是“一言堂”的人治模式,此时,实控人的意志可能就无需经过上会表决,也可转化为单位意志。


单位的决策程序。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必然针对不同事项有不同的议事程序,甚至配有专门的风控部门,在所有决议都要经过风控、法务等审核才能生效的公司中,相关人员违反既定程序做出的决定,在认定是否代表单位意志时需要加倍谨慎。


单位意志的形成“惯例”。 正如开篇中的企业一样,该公司共有28名股东,公司章程规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由其中8名股东组成的董事会决定。但在实际的经营中,公司的大小事务一直是公司的三名股东说了算。案发前,从未有股东或董事提出过异议,也一直享受着分红利益。而在被控犯罪后,公司及其他股东以不符合章程议事规则为由否认单位意志,就不应得到认可。


单位意志的准确认定,关乎企业及其他股东的保护,也影响被告人正确的定罪量刑,除集体讨论决定的形式外,其他任何决策机关或自然人的意志能否代表单位意志,都应当综合多重因素考量,才能做到不偏不倚。




在最高检已经发布的四批合规改革典型案例中,有一种情况是:企业内个人涉嫌犯罪,企业主动申请合规,考察通过后个人就能获得从宽处罚或者不起诉。这其实是企业为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





庭审上,硝烟四起。辩护人席上,被告单位辩护人在首端,隔着三名律师,与第四被告人辩护人遥遥相对。


“首席”极力宣扬这是公司成员的擅作主张与公司无关,第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则对公司的“甩锅”给予猛烈抨击……


这次,最大的矛盾爆发在辩护人之间。


01


为何争论是单位还是个人?


现行刑法的四百多个罪名中,单位可能构成的罪名有164个。


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既要惩罚实施人员,也要对单位适用经济制裁。


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不仅控方与辩方、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会因立场不同观点不一,甚至同为被告人的单位与成员之间,也会为此爆发冲突。


对于单位成员来说,认定单位犯罪可能获得更低的刑期。比如,行贿,个人行贿最高可达无期徒刑,但是一旦被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被追责的单位成员最多五年有期徒刑。


处罚力度差异之大,令人咋舌。这也是该类案件,辩护律师的重要辩护策略之一:积极地向单位犯罪靠拢。


对于单位来说,被定性为单位犯罪,意味着巨大的经济负担。可能是整个单位“无法承受之重”,甚至最终导致企业的破产。


因此单位,其他股东会极尽可能的撇清单位责任,保住单位饭碗,情有可原。


对于被害人来说,单位有“更深的口袋”,认定单位犯罪可能更容易追回经济损失


以上种种,导致单位or个人犯罪之辩,成为法庭多方混战的战场。


02


意志是单位犯罪的认定难点


司法解释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就是单位犯罪。


单位名义、单位获利,都可以客观求证,合同、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材料都是唾手可得的有力证据。


但犯罪是客观行为与主观意志的统一,单位犯罪也不例外。单位是否构成犯罪,除了名义和利益等客观要素外,还要重点考察犯罪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


首先,不能简单粗暴地将领导意志等同于单位意志。虽然领导在形成单位意志的过程中举足轻重,但同其时又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完全可能实施独立于单位之外的行为。


其次,决议未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形成,不能当然否认单位意志的存在。单位章程作为组织“宪章”,对于议事及表决规则有规定。


未按规矩办事,之所以不能成为当然理由,是因为既定规矩本就是针对的合法事项。没有哪个公司会在章程约定违法犯罪的决议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表决。否则,单位就可以以此为借口轻易逃脱应负责任。


单位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存在,其意志的形成具有特殊性,依赖于单位内部的成员,但又不能简单等同。


03


认定单位意志的考量因素




上世纪九十年代,刑法最初确定单位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彼时,单位足够单一。


而单位的类型和外延,早就今非昔比。外资企业、单位内设部门、个体工商户、一人所有制公司等进一步引发了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探讨。相应的,不同单位,成员意志转化为单位意志的途径也应该不同。


但无论如何,集体研究决定代表单位意志,在任何类型的企业中,都是最无争议的那一种。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高管,甚至普通员工的意志,能否及如何体现单位意志就需要视情况而定了。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305号案例,关于单位意志的经典论述:“不同的单位针对不同的具体事项,决策机关和决策程序各不相同。或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决定,或由领导层(董事会、理事会、厂委会)讨论决定,或由单位全体成员(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讨论决定,经过这些程序后单位成员的意志转化而形成了单位意志。”


具体如何认定,可以综合如下(但不限于)因素:


单位的规模及组织架构。大中型公司与小微企业在内部的组织架构可能大不相同。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的分权更为明显,各个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决策都或可上升为单位意志,而一人公司或者小微企业中的“夫妻店”,单位意志的形成可能就更集中一些。


单位的治理模式。表面上具备完整的现代公司组织架构,一个公司也可能是“一言堂”的人治模式,此时,实控人的意志可能就无需经过上会表决,也可转化为单位意志。


单位的决策程序。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必然针对不同事项有不同的议事程序,甚至配有专门的风控部门,在所有决议都要经过风控、法务等审核才能生效的公司中,相关人员违反既定程序做出的决定,在认定是否代表单位意志时需要加倍谨慎。


单位意志的形成“惯例”。 正如开篇中的企业一样,该公司共有28名股东,公司章程规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由其中8名股东组成的董事会决定。但在实际的经营中,公司的大小事务一直是公司的三名股东说了算。案发前,从未有股东或董事提出过异议,也一直享受着分红利益。而在被控犯罪后,公司及其他股东以不符合章程议事规则为由否认单位意志,就不应得到认可。


单位意志的准确认定,关乎企业及其他股东的保护,也影响被告人正确的定罪量刑,除集体讨论决定的形式外,其他任何决策机关或自然人的意志能否代表单位意志,都应当综合多重因素考量,才能做到不偏不倚。




在最高检已经发布的四批合规改革典型案例中,有一种情况是:企业内个人涉嫌犯罪,企业主动申请合规,考察通过后个人就能获得从宽处罚或者不起诉。这其实是企业为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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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1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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