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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取保候审后可以判缓刑吗(取保阶段属于缓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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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8 0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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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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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检普法】宣威一男子在醉酒驾车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被判刑

日前,由宣威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在宣威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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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


何某2020年4月6日晚两次饮酒后驾车外出购物,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9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4月22日晚,何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再次驾驶机动车辆后被查获,经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33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第一次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被取保候审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又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构成犯罪,其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据此,宣威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行政篇—醉酒驾驶,法院判缓刑的标准有哪些?

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判缓刑的标准有哪些?


《刑法》对于缓刑的条件规定得还是比较宽松的。按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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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可以适用缓刑。


所以一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都是有机会适用缓刑。另外,两种情况是不适用缓刑,即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毕竟累犯不符合我们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条件。


酒驾涉嫌危险驾驶罪。这是相对较轻的犯罪。我们梳理了鼓楼区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判罚情况。从案例来看,缓刑适用的话要有几个条件,要求没有发生事故,没有酒驾前科,没有无证驾驶,没有逃避检查等情节。如果具有这些加重情节,基本是不判处缓刑。另外,血液酒精含量在210mg/ml以上的,基本很少判处缓刑。不过个案判罚肯定还是取决于法官。这类案例具有一定的参照价值。


男子醉驾被查在取保候审中 隔半月就无证醉驾 检方:无认罪态度应重罚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都是老调重弹了,但还是有人置若罔闻。近日,扬州的邹某因时隔半月先后两次醉驾驶机动车,站上了被告席!


今年4月,50岁的邹某驾驶三轮摩托,在万福路附近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擦。交警发现,事发前邹某和朋友聚会喝酒,开车时已陷入醉驾状态!


扬州市交警支队宣传科科长祝隽说:“对邹某的血样进行了司法鉴定,每100毫升当中的酒精血液含量达到170.1毫克。”


更令人震惊的还在后头,警方进一步调查得知,邹某不是初犯了,就在半个月前,他就因醉驾机动车被查获,还在取保候审中!


祝隽说:“第一次醉驾吊销了邹某的驾驶证,同时五年内他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民警还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


最近,扬州市邗江检察院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前科”在身属明知故犯,罪加一等!


扬州市邗江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柏晓慧说:“危险驾驶已经被查处了,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驾驶机动车并且发生了交通事故,属于在有醉驾记录的情形下再次驾驶机动车。反映了其无认罪悔罪的态度,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


最终,法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邹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检察官提醒酒驾违法醉驾入刑,市民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柏晓慧说:“为了自己家人以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陶勇 黄元 扬州台 报道)


(本条新闻版权归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都是老调重弹了,但还是有人置若罔闻。近日,扬州的邹某因时隔半月先后两次醉驾驶机动车,站上了被告席!


今年4月,50岁的邹某驾驶三轮摩托,在万福路附近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擦。交警发现,事发前邹某和朋友聚会喝酒,开车时已陷入醉驾状态!


扬州市交警支队宣传科科长祝隽说:“对邹某的血样进行了司法鉴定,每100毫升当中的酒精血液含量达到170.1毫克。”


更令人震惊的还在后头,警方进一步调查得知,邹某不是初犯了,就在半个月前,他就因醉驾机动车被查获,还在取保候审中!


祝隽说:“第一次醉驾吊销了邹某的驾驶证,同时五年内他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民警还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


最近,扬州市邗江检察院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前科”在身属明知故犯,罪加一等!


扬州市邗江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柏晓慧说:“危险驾驶已经被查处了,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驾驶机动车并且发生了交通事故,属于在有醉驾记录的情形下再次驾驶机动车。反映了其无认罪悔罪的态度,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


最终,法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邹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检察官提醒酒驾违法醉驾入刑,市民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柏晓慧说:“为了自己家人以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陶勇 黄元 扬州台 报道)


(本条新闻版权归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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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2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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