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男女思想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婚后离婚的也很多,但是对于离婚的原因也是各种各样,有的是出轨,有的是不愿意包容对方,离婚后更是为了孩子的抚养权纠缠不休,那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1.对方不让探望子女的话,那么是可以直接找抚养孩子的一方协商,要求行使探望权。
2.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探望权或者申请变更抚养权。
法院往往会以孩子利益为出发,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作出判决,之后要求孩子的父母协助执行。
提出起诉的一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书以及下面几部分资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2)离婚协议书;
(3)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对于拒不配合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把子女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子女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判决离婚时,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为当事人正确行使探望权作出督促和约束,日后如一方违反探望承诺的,另一方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或者中止探望,将变得更加有据可依。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毕竟现在大家为了孩子一直争夺不休,更多了解相关内容很重要。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男)与被告赵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6年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女均由杨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赵某享有探视权。2019年赵某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为由诉至神木市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由赵某抚养,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在婚生子小学毕业前由赵某代管,小学毕业后婚生子随谁生活尊重孩子意愿,原告杨某对婚生子女享有探视权……”。2021年6月杨某以探望孩子受阻,导致孩子与父亲产生隔阂,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与婚姻的终结,但不应成为亲子之间情感的割裂,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原则,父或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须有法定准予变更情形。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曾于2019年因子女抚养诉至法院,诉讼中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及生活环境,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双方当事人抚养条件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原告并未主张且举证证明有法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之情形,原告仅以被告阻碍探视,造成子女与其隔阂为由主张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显然并非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
2019年原、被告协商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在本案诉讼中法院征求已年满八周岁婚生女的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继续生活,因此婚生女应继续随被告生活。同时,2019年原、被告协商确定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在其小学毕业前由赵某代管,小学毕业后婚生子随谁生活尊重孩子意愿。该协议实则是对婚生子小学毕业前抚养关系的确定,现婚生子未满八周岁,尚不能表达随父随母生活意愿,但诉讼中观察婚生子对父母的态度,其表现出对母亲有更多的依赖和亲近,且根据原、被告工作地点、家庭住所、子女生活学习环境、结合原告重组家庭且又生育一女,而被告尚未再婚且两个子女长期由其照顾,感情也更为深厚,目前学习、生活环境比较稳定的现状,如变更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因此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之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神木市人民法院始终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在审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坚持:一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三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本案中,原、被告积怨多年,现又因探望子女产生纠纷,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该案并无法定准予变更抚养关系之情形,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同时法官语重心长地告诫当事人:原、被告为人父母,应当明白父爱与母爱在孩子成长道路上均不可或缺,双方均应放下过往恩怨,着眼于长远,竭尽所能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融洽、和睦、稳定的成长环境,多考虑孩子的情感,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在原有调解协议的基础上,理性协商,确定具体可行的探视时间、方式,让孩子们减少因父母离异造成的家庭破碎感,感受到父母绵长、深厚的关爱。被告应理性引导,让孩子们接受父亲的疼爱,并积极配合原告行使探视权;而原告亦可通过行使探视权等方式实现对子女的关心、呵护、教育,从而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确保子女身心均能健康成长。
通讯员:郭美英(神木市人民法院)
编辑:段鑫
责编:蒋奇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那么离婚后一方不让探望子女怎么办?
一、如何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
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
二、离婚后一方不让探望子女怎么办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因此,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子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那么离婚后一方不让探望子女怎么办?
一、如何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
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
二、离婚后一方不让探望子女怎么办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因此,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子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小编结语: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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