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谢茂
视频剪辑 轩逸瑶
陕西安康的赵某与吴某结婚13年,并育有3个子女,然而他们竟然是表兄妹。近日,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法院做出宣判,二人婚姻关系无效。有律师表示,婚姻被宣布无效后,至始至终无效,二者所生之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当事人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据汉阴县人民法院官网消息,赵某之父与吴某之母系同胞亲兄妹关系。2002年5月,赵某与吴某在双方父母撮合下同居生活,2003年、2005年陆续生育了一子一女,并于2009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又生育一子。
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赵某于2018年农历正月二十二日与吴某发生争吵后一气之下,离家出走。2022年4月20日,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宣告其与吴某的婚姻无效。
该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婚姻登记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可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第十条亦明确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本案中,赵某与吴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故赵某主张其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应予支持。4月20日,汉阴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宣告赵某与吴某于2009年2月12日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表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一般情况下婚姻登记处都是让当事人自行承诺,并会做基本信息了解。因婚姻登记处的系统无法直接显示登记双方是否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因而更多的是事先告知和形式审查,无法直接规避。
那么二人所生育的子女该如何抚养?柴欣律师表示,婚姻被宣布无效后,至始至终无效,无效婚姻中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我国对此采取保护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也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在处理无效婚姻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一般也是参照正常离婚小孩抚养权判决标准裁决,一般是先由当事人协调,法院也会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遵循最有利于小孩未来成长的原则,按照正常离婚小孩抚养权判决标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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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案件不是离婚案件,不仅涉及婚姻效力,还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那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呢?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和离婚案件不同,不能申请撤诉,因为无效婚姻本身是违法的婚姻,所以司法公权力必须进行介入和处理,不任由婚姻无效状态继续。二、同样因为违法的原因,婚姻无效案件就婚姻效力是不能调解的,必须由法院依法判决。三、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则可以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另外制作调解书,因为婚姻无效须通过判决方式来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则可以一并进行判决。
我们知道平时夫妻结束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通常为离婚,婚姻状态登记为离异。但是,其实法律上还有两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一种就是确认婚姻无效,一种就是可撤销的婚姻,这两种婚姻登记状态为未婚。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学学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来解读哪些婚姻确认无效,哪些婚姻可以撤销。
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婚姻无效:
(一)重婚;
通俗点说就是一夫一妻制,第一次婚姻有效,第二次以及后面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指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一般直系血亲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一般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表侄姑侄等血亲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具体指男的不能早于二十二周岁,女的不能早于二十周岁。
总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这里,大元宝还有着重说下关于婚姻无效后的财产处理、赔偿问题、孩子问题:
1、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2、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中的第四条: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婚姻被宣告无效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精神损害,也包括因缔结婚姻造成的财产损失。
3、婚姻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中的第五条:在无效婚姻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此外,在监护、收养等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事项中,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无效婚姻当事人在终止同居关系时,有关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应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举个例子,王五隐瞒了自己已婚的情况,花言巧语骗取了二十岁小花的信任,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在小花老家举办了婚礼,答应小花满二十周岁,就去领证。后来东窗事发,被小花发现了王五未离婚的情况,愤怒之下,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五犯重婚罪,与小花婚姻无效,并赔偿小花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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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婚姻无效:
(一)重婚;
通俗点说就是一夫一妻制,第一次婚姻有效,第二次以及后面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指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一般直系血亲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一般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表侄姑侄等血亲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具体指男的不能早于二十二周岁,女的不能早于二十周岁。
总之,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这里,大元宝还有着重说下关于婚姻无效后的财产处理、赔偿问题、孩子问题:
1、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2、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中的第四条: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婚姻被宣告无效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精神损害,也包括因缔结婚姻造成的财产损失。
3、婚姻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中的第五条:在无效婚姻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此外,在监护、收养等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事项中,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无效婚姻当事人在终止同居关系时,有关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应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举个例子,王五隐瞒了自己已婚的情况,花言巧语骗取了二十岁小花的信任,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在小花老家举办了婚礼,答应小花满二十周岁,就去领证。后来东窗事发,被小花发现了王五未离婚的情况,愤怒之下,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五犯重婚罪,与小花婚姻无效,并赔偿小花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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