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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财产分割的应该怎么办(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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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7 12: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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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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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男女之间未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将有以下八点法律后果




由于我国的历史源远流长,传统文化和习俗深入人心。在婚姻缔结方面,民众普遍重仪式而轻登记,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现象长期大量存在。为适应当时的社会现状,我国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的认定曾做出过多次转变。


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前,司法实践都以1994年2月1日为界,之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之后出现的则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可以说,除了一部分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非婚同居长时间地被等同于非法同居,再加上传统道德观念的禁锢,让一些无辜的未婚同居男女背负“道德败坏”的恶名。


2001年12月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一)、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删去原有的“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非法”二字,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解释(二)第一条又明确规定:


由以上两条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释转变了对非婚同居的敌视态度,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司法活动的进步。可是,也产生了相应的问题,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因非婚同居产生的纠纷被挡在了法院的大门外,非婚同居关系找不到系统合适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即使是非婚同居,一起生活就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与法律后果:


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四、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六、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七、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成都律师在线咨询


八、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婚姻家庭」未办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可以要求分割么?

目前我国早已不承认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进行同居的,如果在同居期间或同居分手之后,取得相关的形式的财产,应当如何进行认定和分割呢?







裁判要点:


1、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2、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如果同居期间双方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即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如果双方财产混同,无法确认各自出资比例的,则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均等分割。


3、对于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主张是共有财产的一方,应当负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这些财产或者是收入是在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关案例: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7334号:本案中,804号房屋系石某、刘某同居期间购买,双方虽对首付款及贷款出资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2249号:本案中,涉案车辆系高某与孙某同居期间购买,由孙某出资,并登记在高某名下。考虑到购车时双方正处于同居期间,现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对于车辆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由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做出处理。一审法院判决该车辆归登记的所有权人高某所有,并由高某向孙某支付折价款,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4152号: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杨某与尚某存在共同生活居住的事实,双方之间已形成同居关系,且双方存在部分财产混同的情形,包括存款、房产等相关财产,现杨某仅以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基于双方部分款项的转支情况,要求单独确认尚某返还相应款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小兵友情提示:未婚同居期间,一定要保存好双方之间财产性收支往来记录,以备不时之需,咱不算计别人,也要防着被别人算计,合法维权不丢人!


未婚男女长期同居,其间产生的债务需共同承担?法院判了→

一对未婚男女长期同居,他们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是否算作共同债务?女方认为,她不是男方的妻子,不该担责。近日,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黄某和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育有一子。


2018年,周某与黄某签订《资金入股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砍伐林地,合作所得利润双方各占50%;黄某提供林地,周某提供30万元资金,并汇入李某账户。林地砍伐销售完成后,经双方核对,黄某应分配给周某应得利润18万元,但黄某拒绝按协议约定分配该笔利润。


周某认为黄某与李某违约,将他们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利润款及违约金,李某作为黄某的“妻子”,实际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应承担连带责任。黄某和李某则辩称,双方并非夫妻,李某不应成为被告,且李某既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周某主张的利润款和违约金没有依据。


女方认为,她不是男方的妻子,不该担责。定坚画


江南区一审判决,黄某向周某支付利润及违约金共18.4万元,李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某和李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和李某虽没登记结婚,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且涉案合同中甲方记载为黄某和李某,合同落款处注明了李某的信用社账号信息,结合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款项均通过李某个人银行账户,可以认定两人是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应认定涉案合同形成的债务为黄某和李某在共同生产、生活期间形成的债务。由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主办该案的王法官告诉记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同居期间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同居期间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是否为共同债务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存在同居关系;二是该债务是基于共同生产或生活而产生。


该案中,两被告虽未登记结婚,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院从债务性质认定出发,参照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对同居期间的债务作出了合理认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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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未婚男女长期同居,他们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是否算作共同债务?女方认为,她不是男方的妻子,不该担责。近日,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黄某和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育有一子。


2018年,周某与黄某签订《资金入股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砍伐林地,合作所得利润双方各占50%;黄某提供林地,周某提供30万元资金,并汇入李某账户。林地砍伐销售完成后,经双方核对,黄某应分配给周某应得利润18万元,但黄某拒绝按协议约定分配该笔利润。


周某认为黄某与李某违约,将他们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利润款及违约金,李某作为黄某的“妻子”,实际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应承担连带责任。黄某和李某则辩称,双方并非夫妻,李某不应成为被告,且李某既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周某主张的利润款和违约金没有依据。


女方认为,她不是男方的妻子,不该担责。定坚画


江南区一审判决,黄某向周某支付利润及违约金共18.4万元,李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某和李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和李某虽没登记结婚,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且涉案合同中甲方记载为黄某和李某,合同落款处注明了李某的信用社账号信息,结合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款项均通过李某个人银行账户,可以认定两人是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应认定涉案合同形成的债务为黄某和李某在共同生产、生活期间形成的债务。由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主办该案的王法官告诉记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同居期间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同居期间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是否为共同债务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存在同居关系;二是该债务是基于共同生产或生活而产生。


该案中,两被告虽未登记结婚,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院从债务性质认定出发,参照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对同居期间的债务作出了合理认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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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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