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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中可以提出探视权吗法律规定(探视权得不到保证可以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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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7 1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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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院版!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近年来,


随着思想观念的转变,


我国离婚率不断上涨,


根据民政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


2019年,


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


离婚登记415.4万对,


离结比高达43.8%。


而伴随离婚而来的除了财产分割问题,


有时还涉及子女抚养关系的问题。


离婚后,


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就无法更改了呢?


答案当然是:


否定的




今天,


我们就来聊聊变更抚养关系的那些事儿。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生育一女,陈某某。2012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确定陈某某由父亲陈某抚养,母亲王某可随时去探望。原、被告离婚后,陈某某随被告父母断续共同生活一年多时间,自2016年起一直随原告生活,生活学习均由原告照顾。


另查明,被告与原告离婚后再婚,再婚后又生育了子女。原告以被告未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陈某某变更归其抚养。


法院认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归属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依法予以确定。


本案中原、被告的未成年子女陈某某实际已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多年,其日常生活以及学习等均由原告照顾料理,且陈某某年满13周岁,已具备相应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其本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原告也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能力,为维护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稳定以及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情况,对原告要求未成年子女陈某某跟随其共同生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延伸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还需要什么情形,我自己的孩子,当然是我想变更就变更了!


No no no!抚养关系当然不是你想变更就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呢?


那还不容易,把孩子直接打包、带走就行了。


⊙▽⊙!当然不行,若想变更抚养关系,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双方协商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明材料(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诉讼离婚的提供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二)诉讼变更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以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是否变更的裁判。




三:变更抚养关系后,抚养费该谁承担?




那我都没有抚养权了,才不出抚养费呢!


没有抚养权,还有探视权。孩子还是你的孩子,抚养费当然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于离异家庭而言,父母与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并无变化。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管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双方都有义务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1






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时候,


希望广大父母牢记一点:


“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始终是我们要坚持的第一原则。



探视子女受阻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夫妻双方在抚养权纠纷中若是一方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也不用太担心,因为法律规定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拥有探视权,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可以探视子女。但是有时候因为父母的矛盾太深,导致探视一方无法行使探视权这样的话,要怎么办呢?下面大律师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探视子女受阻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探视子女受阻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不让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要求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形式:


1、双方协议变更。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 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 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所以,若是能够证明对方有以上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具体的操作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离异后和子女难相见 为什么探视权执行起来这样难?

探视权执行难题何解


情感阻却等因素致离异一方和子女难相见


● 涉及情感方面的强制执行,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需要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投入更多情感去化解双方的积怨,利用双方对子女的关心爱护及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心理,与双方协商切实可行的探视方案


● 探视权的行使应坚持审慎原则。为便于离婚后行使探视权,法官在审理阶段就要考量谁为孩子的抚养人,讲明抚养人配合对方探视的义务,提前打预防针


□ 本报见习记者 张守坤


□ 本报记者 赵 丽


一场离婚纠纷,让王建娜4年多没见过自己的女儿了——女儿被其父亲刘某抢夺、隐匿了起来。4年间,历经多次诉讼,王建娜丢掉了孩子的抚养权,而获得法院支持的探视权也至今未实现。


无奈之下,王建娜只得于今年年初申请探视权强制执行。目前,刘某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然而,法院的执行悬赏公告已经公布数月,刘某仍然杳无音信。这意味着,大半年过去了,探视权执行尚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为什么探视权执行起来这样难?”王建娜对此十分不解。


这也是很多离异夫妻的困惑。近年来,有关探望未成年子女的问题愈加凸显,《法治日报》记者以“探望权纠纷”为案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发现,2018年、2019年、2020年的文书数量分别为4898件、6246件、6023件。因探视权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等特点,其往往成为夫妻离婚后剪不断、理还乱的牵绊。而在司法实务中,相较于财产权,探视权的执行更让执行人员感到进退两难。


探视权为何难以执行?为化解探视权纠纷,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会采取哪些措施?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探视权执行难题?为此,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目的不纯不顾孩子感受


探视权执行遇多重阻力


执行是法院工作的重点,一般意义上的执行,主要与财产有关,这种执行大多涉及借贷、“老赖”等人们熟知的概念,法院为解决此类执行,往往采取强硬手段。但在民事纠纷中,还有一些特殊的执行,其中就包括探视权执行。


陕西省西安市的闫女士正陷于探视权无法得到执行的痛苦中,“已经快4年了,虽然申请过执行,但离婚后再也没见过孩子一面”。


2017年底,闫女士和丈夫诉讼离婚,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男方,闫女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之后无论她怎么提要求,对方都不同意让她见孩子。后来闫女士发现,早在离婚诉讼前,孩子就被其奶奶带回老家并藏匿起来。万般无奈下,闫女士向西安法院申请了探视权强制执行。一段时间后,法院以多次联系不到当事人为由,终结执行。


“这么多年过去了,我还能再申请强制执行吗?不是夫妻一方而是由爷爷奶奶或者其他人阻止探望的,可以针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吗?”接受记者采访时,闫女士提出了这样的疑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颜廷海告诉记者,探视权是一种行为类执行,只能执行未来6个月内的,之前已经过去的无法再执行了。如果对方当事人不配合,可以多次申请,除父母之外的人妨碍执行时也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王惠兴介绍说,与财产权相比,探视权是当事人实现亲权的一种方式,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所以探视权执行最大的难点在于情感阻却,主要表现为抚养人一方的阻挠、不配合,双方难以对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达成共识。


“在一般的金钱给付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拒不履行时,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时基本没有障碍和心理负担,但在探视权执行案件中,抚养人一方(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不按协议履行,法院拘留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会不会给孩子带来心理阴影?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是否违背了探视权的初衷?所以法院一般不会轻易采取强制措施。”王惠兴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李云飞对记者说,探视权与抚养费关联较大,抚养费的支付与否密切影响探视权的实现,二者的关联性导致探视权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在颜廷海看来,这其中最关键的是有些人目的不纯。“有的当事人不让、不配合对方探视孩子,并不是照顾孩子的感受,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其他目的,孩子的感受往往不是这些父母考虑的第一要素。这些父母过于自私,思想观念和法治理念也很落后。”


李云飞说,审判中制作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内容与强制执行有时存在冲突,这也是导致探视权难执行的重要原因。“比如约定一周看3次孩子,星期六、星期日探望,或在游乐园或在商场探望。而一旦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要求严格按照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时间、次数、场所实现探视权,就会给执行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


加强沟通注重释法明理


尊重子女意愿善意执行


今年6月1日下午,在东海县法院门前,申请执行人朱某见到了许久未见的孩子,见面地点虽在庄严的法院大楼前,但现场仍可感受到浓浓的父子亲情。


据了解,在先前的诉讼中,朱某与孩子的母亲骆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探视权协议,后双方因探视方式、抚养费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朱某为继续行使探视权,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承办人正是颜廷海。


通过电话沟通和执行卷宗阅卷,颜廷海发现本案矛盾的症结在于抚养费的支付及探视的时间地点之争议,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协调,朱某表示会继续如约支付抚养费,骆某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理解,愿意配合朱某行使其探视权。为保证探视顺利进行,探视地点最终定在了东海县法院办公区。父子见面后随即前往商业街游玩,久别重逢的喜悦让孩子度过了一个愉快的下午,随后朱某将孩子送还骆某处。朱某也当场提交了书面结案申请。


在颜廷海看来,这次探视权执行成功的“秘方”在于,最大程度与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背后的亲属进行沟通,向他们释法明理。


“在探视权执行过程中,要提供安全、放心、自由的探视环境,保证孩子的安全,让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背后的亲属放下戒备心理。同时法官也要适度牺牲休息时间,照顾孩子的时间,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颜廷海说。


王惠兴认为,要想成功执行探视权案件,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要注意维护子女的利益,必须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使探视权应以子女便利为先;要注意尊重子女本人意愿,当子女年龄或认识能力已经足以使其清晰、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应当征求其意愿;要注意具体案件中有无出现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应中止探望的情形;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注意避免草率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李云飞补充说,涉及情感方面的强制执行,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需要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投入更多情感去化解双方的积怨,利用双方对子女的关心爱护及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心理,与双方协商切实可行的探视方案。


坚持审慎原则多方考虑


发挥联动机制多元解题


在涉及婚姻家事的案件中,较为强硬的强制措施不是法官首先考虑的方式,也不是最优解决方案。


今年6月10日下午,在天津市津南区三级亲情关护室,一场关于抚养权纠纷的调解正在进行。此前,男女双方均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互不让步,甚至多次报警。


随着调解的进行,气氛渐渐缓和。在亲情关护室,心理咨询师与孩子进行了单独沟通并利用心理小游戏,以期准确掌握其意愿,发现孩子在游戏中描述的均是与母亲共同生活的点滴小事。在此基础上,法官将更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方案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为双方做了大量释法工作,也指出了双方在对待孩子方式上的问题。


最终,男方同意尊重孩子的意见,将抚养权变更为女方,双方在抚养费及探视问题上也达成了一致意见。一场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件,在亲情关护室和谐化解。


今年6月1日,由天津市妇联和天津市津南区委区政府指导,津南区人民法院与津南区妇联联合建立的天津市首批区、镇、社区(村)三级亲情观护室正式运行。上述案件也是亲情关护室运行以来,通过该平台成功化解纠纷的第一起案例。


李云飞说,亲情关护室聘请了亲情关护员和心理咨询师,可以在探视时进行心理疏导,修复家庭关系,有探视需求的父母也可通过亲情关护室预约探视。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则通过“探视见证制度”化解探视权执行难。


2018年12月1日,海陵区法院处理完结一起离婚案件,但调解书生效后如何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何避免争议,成了让法官和当事人双方都头疼不已的问题。“如果有个中间人来监督就好了。”当事人双方都这样想。于是,该案成为海陵区法院第一例引入“探视见证制度”的离婚案件。


“探视见证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双方当事人再也没有因为探视问题闹得不可开交。此外,海陵区法院还创造性地试行“探视见证人制度”,延续婚姻解体后的亲情联系。


王惠兴建议,法院应挑选经验丰富的执行人员承办此类案件,必要时采取罚款、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在另一方有意愿、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抚养人。


“探视权的行使应坚持审慎原则。为便于离婚后行使探视权,法官在审理阶段就要考量谁为孩子的抚养人,讲明抚养人配合对方探视的义务,提前打预防针;鉴于行使探视权更多涉及情感因素,可以尝试让双方手按民法典作相关宣誓。”王惠兴说。


李云飞则提出,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主文必须明确,这有助于减少执行阶段当事人的矛盾冲突点,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对于探视权纠纷案件,审判阶段的法官由于对双方当事人比较了解,必要时可与执行法官共同参与执行,为妥善执行探视权纠纷案件提供契机。”


为了更好地执行探视权,颜廷海建议:充分发挥联动执行机制,引入社会力量,从思想观念、法治教育等环节加强宣传,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网格优势,建立社会组织参与配合执行的机制,比如发动村居社、妇联等,提供场地和人员,让当事人在放松的环境中坐下来谈事情,这对未成年人来说也会显得更有温情。



探视权执行难题何解


情感阻却等因素致离异一方和子女难相见


● 涉及情感方面的强制执行,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需要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投入更多情感去化解双方的积怨,利用双方对子女的关心爱护及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心理,与双方协商切实可行的探视方案


● 探视权的行使应坚持审慎原则。为便于离婚后行使探视权,法官在审理阶段就要考量谁为孩子的抚养人,讲明抚养人配合对方探视的义务,提前打预防针


□ 本报见习记者 张守坤


□ 本报记者 赵 丽


一场离婚纠纷,让王建娜4年多没见过自己的女儿了——女儿被其父亲刘某抢夺、隐匿了起来。4年间,历经多次诉讼,王建娜丢掉了孩子的抚养权,而获得法院支持的探视权也至今未实现。


无奈之下,王建娜只得于今年年初申请探视权强制执行。目前,刘某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然而,法院的执行悬赏公告已经公布数月,刘某仍然杳无音信。这意味着,大半年过去了,探视权执行尚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为什么探视权执行起来这样难?”王建娜对此十分不解。


这也是很多离异夫妻的困惑。近年来,有关探望未成年子女的问题愈加凸显,《法治日报》记者以“探望权纠纷”为案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发现,2018年、2019年、2020年的文书数量分别为4898件、6246件、6023件。因探视权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等特点,其往往成为夫妻离婚后剪不断、理还乱的牵绊。而在司法实务中,相较于财产权,探视权的执行更让执行人员感到进退两难。


探视权为何难以执行?为化解探视权纠纷,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会采取哪些措施?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探视权执行难题?为此,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目的不纯不顾孩子感受


探视权执行遇多重阻力


执行是法院工作的重点,一般意义上的执行,主要与财产有关,这种执行大多涉及借贷、“老赖”等人们熟知的概念,法院为解决此类执行,往往采取强硬手段。但在民事纠纷中,还有一些特殊的执行,其中就包括探视权执行。


陕西省西安市的闫女士正陷于探视权无法得到执行的痛苦中,“已经快4年了,虽然申请过执行,但离婚后再也没见过孩子一面”。


2017年底,闫女士和丈夫诉讼离婚,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男方,闫女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之后无论她怎么提要求,对方都不同意让她见孩子。后来闫女士发现,早在离婚诉讼前,孩子就被其奶奶带回老家并藏匿起来。万般无奈下,闫女士向西安法院申请了探视权强制执行。一段时间后,法院以多次联系不到当事人为由,终结执行。


“这么多年过去了,我还能再申请强制执行吗?不是夫妻一方而是由爷爷奶奶或者其他人阻止探望的,可以针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吗?”接受记者采访时,闫女士提出了这样的疑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颜廷海告诉记者,探视权是一种行为类执行,只能执行未来6个月内的,之前已经过去的无法再执行了。如果对方当事人不配合,可以多次申请,除父母之外的人妨碍执行时也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王惠兴介绍说,与财产权相比,探视权是当事人实现亲权的一种方式,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所以探视权执行最大的难点在于情感阻却,主要表现为抚养人一方的阻挠、不配合,双方难以对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达成共识。


“在一般的金钱给付执行案件中,当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拒不履行时,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时基本没有障碍和心理负担,但在探视权执行案件中,抚养人一方(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不按协议履行,法院拘留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会不会给孩子带来心理阴影?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是否违背了探视权的初衷?所以法院一般不会轻易采取强制措施。”王惠兴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李云飞对记者说,探视权与抚养费关联较大,抚养费的支付与否密切影响探视权的实现,二者的关联性导致探视权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在颜廷海看来,这其中最关键的是有些人目的不纯。“有的当事人不让、不配合对方探视孩子,并不是照顾孩子的感受,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其他目的,孩子的感受往往不是这些父母考虑的第一要素。这些父母过于自私,思想观念和法治理念也很落后。”


李云飞说,审判中制作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内容与强制执行有时存在冲突,这也是导致探视权难执行的重要原因。“比如约定一周看3次孩子,星期六、星期日探望,或在游乐园或在商场探望。而一旦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要求严格按照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时间、次数、场所实现探视权,就会给执行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


加强沟通注重释法明理


尊重子女意愿善意执行


今年6月1日下午,在东海县法院门前,申请执行人朱某见到了许久未见的孩子,见面地点虽在庄严的法院大楼前,但现场仍可感受到浓浓的父子亲情。


据了解,在先前的诉讼中,朱某与孩子的母亲骆某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探视权协议,后双方因探视方式、抚养费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朱某为继续行使探视权,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承办人正是颜廷海。


通过电话沟通和执行卷宗阅卷,颜廷海发现本案矛盾的症结在于抚养费的支付及探视的时间地点之争议,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协调,朱某表示会继续如约支付抚养费,骆某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理解,愿意配合朱某行使其探视权。为保证探视顺利进行,探视地点最终定在了东海县法院办公区。父子见面后随即前往商业街游玩,久别重逢的喜悦让孩子度过了一个愉快的下午,随后朱某将孩子送还骆某处。朱某也当场提交了书面结案申请。


在颜廷海看来,这次探视权执行成功的“秘方”在于,最大程度与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背后的亲属进行沟通,向他们释法明理。


“在探视权执行过程中,要提供安全、放心、自由的探视环境,保证孩子的安全,让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背后的亲属放下戒备心理。同时法官也要适度牺牲休息时间,照顾孩子的时间,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颜廷海说。


王惠兴认为,要想成功执行探视权案件,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要注意维护子女的利益,必须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使探视权应以子女便利为先;要注意尊重子女本人意愿,当子女年龄或认识能力已经足以使其清晰、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应当征求其意愿;要注意具体案件中有无出现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应中止探望的情形;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注意避免草率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李云飞补充说,涉及情感方面的强制执行,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需要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投入更多情感去化解双方的积怨,利用双方对子女的关心爱护及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心理,与双方协商切实可行的探视方案。


坚持审慎原则多方考虑


发挥联动机制多元解题


在涉及婚姻家事的案件中,较为强硬的强制措施不是法官首先考虑的方式,也不是最优解决方案。


今年6月10日下午,在天津市津南区三级亲情关护室,一场关于抚养权纠纷的调解正在进行。此前,男女双方均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互不让步,甚至多次报警。


随着调解的进行,气氛渐渐缓和。在亲情关护室,心理咨询师与孩子进行了单独沟通并利用心理小游戏,以期准确掌握其意愿,发现孩子在游戏中描述的均是与母亲共同生活的点滴小事。在此基础上,法官将更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方案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为双方做了大量释法工作,也指出了双方在对待孩子方式上的问题。


最终,男方同意尊重孩子的意见,将抚养权变更为女方,双方在抚养费及探视问题上也达成了一致意见。一场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件,在亲情关护室和谐化解。


今年6月1日,由天津市妇联和天津市津南区委区政府指导,津南区人民法院与津南区妇联联合建立的天津市首批区、镇、社区(村)三级亲情观护室正式运行。上述案件也是亲情关护室运行以来,通过该平台成功化解纠纷的第一起案例。


李云飞说,亲情关护室聘请了亲情关护员和心理咨询师,可以在探视时进行心理疏导,修复家庭关系,有探视需求的父母也可通过亲情关护室预约探视。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则通过“探视见证制度”化解探视权执行难。


2018年12月1日,海陵区法院处理完结一起离婚案件,但调解书生效后如何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何避免争议,成了让法官和当事人双方都头疼不已的问题。“如果有个中间人来监督就好了。”当事人双方都这样想。于是,该案成为海陵区法院第一例引入“探视见证制度”的离婚案件。


“探视见证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双方当事人再也没有因为探视问题闹得不可开交。此外,海陵区法院还创造性地试行“探视见证人制度”,延续婚姻解体后的亲情联系。


王惠兴建议,法院应挑选经验丰富的执行人员承办此类案件,必要时采取罚款、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强制措施,在另一方有意愿、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抚养人。


“探视权的行使应坚持审慎原则。为便于离婚后行使探视权,法官在审理阶段就要考量谁为孩子的抚养人,讲明抚养人配合对方探视的义务,提前打预防针;鉴于行使探视权更多涉及情感因素,可以尝试让双方手按民法典作相关宣誓。”王惠兴说。


李云飞则提出,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主文必须明确,这有助于减少执行阶段当事人的矛盾冲突点,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对于探视权纠纷案件,审判阶段的法官由于对双方当事人比较了解,必要时可与执行法官共同参与执行,为妥善执行探视权纠纷案件提供契机。”


为了更好地执行探视权,颜廷海建议:充分发挥联动执行机制,引入社会力量,从思想观念、法治教育等环节加强宣传,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网格优势,建立社会组织参与配合执行的机制,比如发动村居社、妇联等,提供场地和人员,让当事人在放松的环境中坐下来谈事情,这对未成年人来说也会显得更有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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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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