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综合
第二节 刑事法律文书
第三节 继续盘问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受案、立案、不予立案、撤案、立案监督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六章 诉讼参与人权利保护
第七章 勘验、检查
第八章 搜查
第九章 扣押、查封
第十章 调取证据、登记保存
第十一章 查询、冻结
第十二章 鉴定
第十三章 辨认
第十四章 技术侦查
第十五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十六章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十七章 通缉
第十八章 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
第十九章 电子数据取证
第二十章 拘传
第二十一章 取保候审
第二十二章 监视居住
第二十三章 拘留
第二十四章 逮捕
第二十五章 羁押
第二十六章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章 证据审查判断
第二十八章 侦查终结
第二十九章 速裁程序
第三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十一章 社区矫正
第三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三十三章 办案协助
第三十四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十五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综合
1.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通字〔2002〕13号)
2.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
3.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公通字〔2006〕82号)
4.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通字〔2007〕2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6.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7.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公通字〔2016〕18号,未公布)
8.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高检发释字〔2019〕4号)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二节 刑事法律文书
1.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64号
2.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公通字〔2012〕62号)
3.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4〕36号)
4.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银监发〔2016〕41号)
5.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银监办发〔2016〕170号)
6.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
7.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法律文书式样(试行)(公通字〔2019〕4号)
8.关于修改和补充部分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法制〔2020〕1009号)
9.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年施行)
第三节 继续盘问
1.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施行)
2.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通字〔2002〕13号)
3.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通字〔2007〕29号)
4.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6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6.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修正)
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章 管辖
1.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1983年施行)
2.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发〔1989〕27号)
3.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1993年施行)
4.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
5.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10号)
6.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0〕25号)
7.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70号)
8.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9.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公经〔2003〕435号)
10.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04〕12号)
11.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
12.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05〕100号)
13.关于办理毒 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
14.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 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
15.关于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政保〔2009〕1号)
16.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9〕45号)
17.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18.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19.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20.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1〕14号)
21.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11〕29号)
22.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138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
24.公安机关办理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2〕37号)
25.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12〕45号)
26.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27.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高检会〔2014〕1号)
28.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司法通〔2014〕80号)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施行)
30.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31.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6〕16号)
32.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33.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34.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2018年施行)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施行)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
38.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施行)
39.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8〕1号)
40.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
41.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
42.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
43.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施行)
4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4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46.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48.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施行)
5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施行)
5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53.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法发〔2021〕22号)
54.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国监发〔2020〕3号)
55.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56.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2〕18号)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施行)
5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施行)
59.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施行)
第三章 受案、立案、不予立案、撤销、立案监督
1.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公通字〔2000〕40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案件受理、立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经〔2001〕947号)
3.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通字〔2002〕13号)
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
5.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公通字〔2006〕82号)
6.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
7.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通字〔2007〕29号)
8.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0〕5号)
9.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10.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1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施行)
12.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
1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
14.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15.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
16.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高检会〔2017〕3号)
17.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20.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2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20修订)
2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25.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26.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21年修订,未公布)
27.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49号)
2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四章 回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五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施行)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施行)
3.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4.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13〕18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
6.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9.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1.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司规〔2020〕6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施行)
第六章 诉讼参与人权利保护
1.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
3.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七章 勘验、检查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信安〔2005〕161号)
2.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公复字〔2008〕5号)
3.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正确适用提取和扣押措施的批复(公复字〔2009〕3号)
4.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及处置制造毒 品案件现场规定(公禁毒〔2010〕333号)
5.公安机关处置重特大爆炸案件现场工作规定(公通字〔2012〕2154号,未公布)
6.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通字〔2015〕31号)
7.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8.关于办理毒 品犯罪案件毒 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
9.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通字〔2018〕41号)
1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八章 搜查
1.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5.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搜查、留置、通缉措施的规定(试行)(国监办发〔2019〕1号,未公布)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九章 扣押、查封
1.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正确适用提取和扣押措施的批复(公复字〔2009〕3号)
2.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
4.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
5.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通字〔2015〕31号)
6.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十章 调取证据、登记保存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
2.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一章 查询、冻结
1.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法〔1996〕83号)
2.关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可否查封冻结不动产或投资权益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17号)
3.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
4.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
5.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
7.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号)
8.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15〕9号)
9.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施行)
13.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施行)
第十二章 鉴定
第一节 原则性规定
1.刑事技术鉴定规则(1980年施行)
2.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3.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5.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通字〔2017〕6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7.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8.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节 淫秽物品认定
1.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88〕新出办字第1512号)
2.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1993〕第1号)
3.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字〔1998〕8号)
4.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1号)
5.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新出法规〔2005〕61号)
6.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0〕3号)
第三节 价格认定
1.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
2.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
3.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4.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4〕190号)
5.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4〕246号)
6.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7.钟表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5〕310号)
8.关于停止办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6〕38号)
9.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10.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
11.价格认定依据规则(发改价证办〔2016〕94号)
12.价格认定复核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
13.林木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认办〔2020〕31号)
14.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认办〔2020〕32号)
15.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认办〔2020〕97号)
第四节 文物鉴定
1.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文物保发〔1999〕017号)
2.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8〕4号)
第五节 光盘生产源决定
1.关于光盘生产源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2000〕39号)
2.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21号)
第六节 伪劣商品
1.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2.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法〔2001〕70号)
3.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3〕203号)
4.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
5.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
第七节 国家秘密
1.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4号)
2.关于执行《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1〕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施行)
5.人民法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发〔2020〕2号)
6.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施行)
第八节 电子数据
1.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2.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3.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公信安〔2005〕281号)
第九节 毒 品
1.关于办理毒 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
2.关于办理毒 品犯罪案件毒 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
第十节 人身伤情
1.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公告)
3.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号)
4.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刑他字〔2010〕43号)
第十一节 管制类物品
1.关于涉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及性能鉴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6〕2号)
2.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通字〔2007〕2号)
3.关于将陶瓷类刀具纳入管制刀具管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0〕1号)
4.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
5.关于海关缉私部门认定管制刀具问题的批复(公治〔2011〕550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施行)
7.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施行)
8.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2017年施行)
10.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8〕1号)
第十二节 精神病
1.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卫医字〔1989〕17号)
2.精神病鉴定关于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问题的复函(司办函〔2008〕13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第十三节 其他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
2.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公通字〔2004〕46号)
3.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施行)
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修正)
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
第十三章 辨认
1.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
2.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十四章 技术侦查
1.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
2.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
3.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 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5.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施行)
1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施行)
15.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施行)
第十五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施行)
2.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32号,未公布)
3.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未公布)
4.关于不得采取游街示众等有损公民人格尊严的执法方式的通知(公治明发〔2009〕198号,未公布)
5.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13〕18号)
6.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公发〔2015〕4号)
7.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9.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1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12.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第十六章 询问证人、被害人
1.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未公布)
2.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
3.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公发〔2015〕4号)
4.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9.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第十七章 通缉
1.关于查处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的通知(高检会〔1993〕17号)
2.公安部关于改进通缉办法的批复(公复字〔1992〕1号,未公布)
3.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0〕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施行)
5.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8.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9.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施行)
12.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施行)
第十八章 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
1.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公通字〔2007〕71号)
2.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15〕9号)
3.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技术规范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71号,未公布)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施行)
7.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第十九章 电子数据取证
1.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通字〔2018〕41号)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4.关于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平台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意见(银保监发〔2020〕21号)
5.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施行)
第二十章 拘传
1.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本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32号,未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一章 取保候审
1.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答复意见(2000年施行)
2.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0〕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
4.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施行)
6.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7.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
8.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法〔2016〕305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1.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
第二十二章 监视居住
1.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答复意见(2000年施行)
2.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0〕2号)
3.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本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32号,未公布)
4.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未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
7.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8.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9.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
10.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法〔2016〕305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三章 拘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施行)
2.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0〕2号)
3.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通字〔2006〕17号)
4.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本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32号,未公布)
5.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未公布)
6.关于不得采取游街示众等有损公民人格尊严的执法方式的通知(公治明发〔2009〕198号,未公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8.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9.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公监管〔2014〕96号)
10.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四章 逮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施行)
2.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0〕2号)
3.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1〕10号)
4.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通字〔2006〕17号)
5.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未公布)
6.关于不得采取游街示众等有损公民人格尊严的执法方式的通知(公治明发〔2009〕198号,未公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8.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9.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公监管〔2014〕96号)
10.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5〕9号)
1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
12.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高检侦监〔2017〕12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1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6.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0〕6号)
17.关于印发补充侦查工作文书样式及补充侦查提纲参照范例的通知(2020年施行)
第二十五章 羁押
1.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施行)
3.关于如何处理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9〕1号)
4.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通字〔2006〕17号)
5.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
6.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
7.关于切实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通知(公监管〔2012〕539号,未公布)
8.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版)(公监管〔2013〕316号,未公布)
9.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10.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公监管〔2014〕96号)
1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
12.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法〔2015〕45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1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6.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署缉发〔2021〕141号)
第二十六章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1.对地方组织法问题的部分解答(1989年施行)
2.关于人大代表由刑事拘留转逮捕是否需要再次许可问题的意见(2005年施行)
3.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关于建立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2000年签署,未公布)
4.内地公安机关与澳门特区政府保安司关于建立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未公布)
5.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未公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8.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等情况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2018年签署,未公布)
9.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修正)
第二十七章 证据审查判断
1.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
2.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
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
4.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
5.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6.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9.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二十八章 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1.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版)(公法〔2014〕1080号)
2.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高检会〔2014〕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4.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6.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0〕38号)
7.最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0〕6号)
8.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2021年施行)
9.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第二十九章 速裁程序
1.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4〕220号)
2.关于切实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公法〔2014〕1404号,未公布)
3.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84号,未公布)
4.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二)(法〔2015〕38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章 执行刑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公通字〔1991〕87号)
3.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高检会〔2009〕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
5.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6.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7.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版)(公监管〔2013〕316号,未公布)
8.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施行)
10.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法〔2016〕305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施行)
17.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施行)
第三十一章 社区矫正
1.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
2.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司发通〔2011〕9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施行)
4.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3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88号)
6.关于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20年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
1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三十二章 特别程序
1.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号)
2.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高检发研字〔201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4.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法发〔2012〕10号)
5.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6.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
7.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3〕4号)
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施行)
9.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2.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高检发诉字〔2018〕1号)
1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14.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
1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19.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法制〔2020〕818号修改)
20.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
21.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23.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未保组〔2021〕1号)
24.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公通字〔2021〕19号)
25.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年施行)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施行)
第三十三章 办案协助
1.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政保〔2009〕1号)
2.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1〕14号)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
4.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7.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公通字〔2020〕6号)
8.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助的通知(公法制〔2020〕535号,未公开)
9.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第三十四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1.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公发〔1992〕18号)
2.关于如何处理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9〕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三十五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1.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公办〔199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施行)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2022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刑事检察基础理论与实务研究立足刑事检察实践,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成果不断丰富,为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深化刑事检察理论研究
助推刑事司法实践创新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做好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是刑事检察理论研究的根本指引。2022年,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自觉做到“从政治上看”,让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沿着正确道路前行、发展。
➤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努力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研究成果;扎实推进实践基础上的中国特色刑事检察理论创新,努力答好中国之问、时代之问。
➤数字时代对刑事检察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要加强数字时代背景下刑事检察转型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防范数字技术冲击刑事检察的潜在风险,让数字信息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刑事检察实践。
2022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刑事检察基础理论与实务研究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立足刑事检察实践,坚持问题导向,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成果不断丰富,为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2022年刑事检察
理论研究主要情况
(一)关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式确立一年多来,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一起共同努力,持续深化落实,取得积极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与支持,引起学术界广泛关注,相关理论研究也走向深入。在政策内涵把握方面,有论者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少捕慎诉慎押的内涵,提出要坚持辩证思维、系统思维、科技思维等落实路径;有论者认为,慎诉要求刑事追诉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充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应转变检察办案理念,完善不起诉制度,构建并完善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还有论者提出,完善人身强制措施应恪守刑事司法基本原则,从技术到制度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各方关系。在统筹综合推进方面,有论者指出,要正确处理少捕慎诉慎押与认罪认罚从宽、检察主导与部门协作配合、司法自由裁量与有效监督制约、传统手段与监控方式创新、执法司法办案与社会支持配套的关系;有的研究以政策为背景,探讨犯罪治理策略的演进发展,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创新发展应着眼于社会治理,不断更新司法理念,理顺刑事政策与法律规定、侦诉、行刑、执行政策与接受监督等关系,加大轻罪治理制度供给。在强化政策落实方面,有论者指出,应从规范听证程序和听证内容,保障犯罪嫌疑人参与,明确公安机关证明责任等方面加强制度建构,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听证化改革在落实政策方面的作用;有论者认为,协商性司法与未决羁押适用互相影响,应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减少未决羁押适用方面的积极作用;还有论者通过解读《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提出构建检察官居中裁断,侦查机关、辩护律师充分参与的司法审查程序。在制度机制健全完善方面,有论者分析少捕慎诉慎押背景、价值及司法实践,提出转变办案理念与办案方式,调整考核与责任机制,完善逮捕羁押措施、刑事不起诉等举措。
(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2年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第四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制度的研究热度不减,学术研究更加深入,相关研究更加聚焦如何破解影响制度成熟稳定运行难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方面,有论者建议:一要完善防御性的程序权利;二要完善救济性的程序权利,同时建议司法人员应当理性对待被追诉人行使这两项权利。在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运行方面,有论者提出,“实质性参与”应当是值班律师制度发展的方向,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有异议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有权拒绝签字;有论者建议,从市场规律和经济因素考量出发,将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从“政策推进型”模式转变为“行业内生型”模式;也有论者建议,为落实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必要对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经费保障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进行系统完善。在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方面,有论者认为,可将被告人上诉分为“违约性上诉”和“救济性上诉”,前者是被告人借用上诉来寻求生效控辩合意预期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后者是被告人因一审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而通过提出上诉寻求救济。随着制度的普遍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应当简化和简化到何种程度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新焦点。有论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应注重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引发较多关注。有论者提出,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符合条件就应适用,符合从宽处罚条件就应从宽处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适用该制度既要做到依法适用、应用尽用,又要审慎把握从宽幅度,提出量刑建议,同时注重先内后外,注重与监察机关的沟通。
(三)关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设权威高效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深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设。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下称侦监协作办公室)是落实侦监协作机制的重要平台和抓手,这项机制进一步密切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监督、配合、制约关系,通过现场监督、临场指导可以全方位、实质性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力度和效果,有利于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推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化、法律化,依法做优刑事指控。在这方面,学者给予足够重视。多名研究者认为,应该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运用大数据深度赋能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数据隔阂”,实现数据双向交换、共享,提升智能化水平。有论者普遍认为,应当增强监督意识,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充分发挥侦监协作办公室的作用,强化侦查监督工作。
与此同时,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叠加推进,刑事诉讼监督发生新的变化,刑事诉讼监督方面研究也不断深入。有论者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检察机关更加注重对审前及审后的监督,同时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刚性被不断强化。有论者认为,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之间不但不存在冲突,反而会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实现。有学者对检察机关的刑事二审抗诉工作开展了实证研究,发现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错误是检察机关提起二审抗诉的主要理由,但实践中,不同检察机关就某一具体事项究竟属于哪一类错误有的存在认识分歧。
(四)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有论者站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提出将企业合规上升为国家战略,激励企业自主参与合规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论者从实质制裁理论角度,阐释了对涉案企业予以合规出罪的正当性。涉案企业合规是否适用于重罪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合规不起诉适用于重罪案件会引发罪刑法定和责任主义危机;但也有论者认为,刑事合规兼具制裁和预防价值,应当从恢复和预防两个维度论证重罪案件适用合规的正当性。有不少论者关注到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二元执法结构给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带来的问题,需要重视解决。也有论者认为,行政监管是企业合规的基础和前提,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适用行政激励和刑事激励、专业性技术证据的判定以及前置性行政法规的援引,均必须依赖专业行政监管。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更多的研究聚焦该项改革的法律供给,就新增和完善立法开展可行性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有论者建议,增加单位累犯和单位缓刑制度,为审判和执行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提供规范基础。
(五)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有论者指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必须坚持的工作理念,是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活的灵魂”。有论者认为,落实该原则应当在国家亲权理论的指引下将刑罚个别化原则、非司法化原则和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制度设计中,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还有论者建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应当明确其基础理念并强化规则体系建设,同时还要注重协调特殊规则之间的冲突以及注意控制司法权力的行使。
此外,刑事检察研究还围绕一些重大案件、重点罪名产生了不少理论成果。比如,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设置,有论者认为,借助法益衡量理论与权利侵犯说,收买行为与拐卖行为构成对向犯,根据量刑均衡需适度审慎提高收买方的法定刑。又比如,针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实体出罪层面,有论者建议对特殊案件中是否存在抽象危险进行印证式判断;在程序出罪层面,论者多建议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条款,有论者提出建议以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至200mg/100ml为阈值区分定罪免刑与定罪判刑(包括缓刑)。
2022年刑事检察
理论研究主要特点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做好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是刑事检察理论研究的根本指引。2022年,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自觉做到“从政治上看”,让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沿着正确道路前行、发展。
(一)坚持人民性。刑事检察直接关系公民人身、财产乃至生命健康权益,必须站稳人民立场。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努力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研究成果。有论者分析,最高检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可以指导司法办案更好把握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政策及法律适用,发挥个案对社会行为的示范、引领作用。有论者认为,与国外相比,在我国,故意伤害罪成立范围较窄,应当适当扩大范围以回应公民对于刑法保护个人身体法益的期待。有论者指出,身体检查是测试“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宪法”的“试金石”,为有效保护身体权,应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设置身体检查制度。
(二)注重创新性。刑事检察理论研究扎实推进实践基础上的中国特色刑事检察理论创新,努力答好中国之问、时代之问。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型犯罪增加,传统犯罪呈现新特点,刑事检察理论研究高度关注犯罪新情况、新问题。有论者指出,传统的罪刑规范适用于网络犯罪呈现出碎片化局面,对网络犯罪应当坚持生态治理的刑事对策,完善网络刑法体系,做到罪名完备、实体与程序融合、法律与技术融通,实现网络犯罪刑事治理的体系化。刑事立法的活跃化也需要刑事司法予以积极回应,有论者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实务中出现大量轻罪,轻罪治理的核心在于形塑“严而不厉”的罪刑体系,现阶段重点是在司法层面由检察机关采取缓起诉与量刑建议等措施。数字时代刑事司法面临新的挑战,如何让数字信息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是当前必须解决的新课题。有论者立足检察大数据战略,指出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的重点在于“技术治理”的工具赋能、代码规制的监督样态及强化算法模型应用监督等方面,应建设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构法律监督算法模型,探索智能辅助“深度学习”机制,推动数字检察法律制度体系双层建构,助推数字化转型的规则之治。
(三)彰显实践性。刑事检察理论研究伴刑事司法而行,循司法实践而进,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坚持强化问题意识,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危险驾驶罪成为发案数位列第一的罪名,大量人员被贴上罪犯标签,附随后果及影响引起关注。有论者基于刑事一体化理念,提出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体系化治理,司法上准确定罪、合理量刑,立法上提高入罪门槛,建立配套制度,还要加强犯罪的情境预防。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进入全面依法开展的新阶段。有论者指出,准确理解、适用该法,应注重特殊羁押与执行规则、减刑与假释规则的适用。在财产处置层面,应注重财产查询与紧急措施规则、合法财产处置规则、涉案财产审查和处置规则的适用。在特殊人员保护方面,应注重前置保护规则、证人保护规则、参照保护规则的适用。
(四)突出系统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刑事检察理论研究紧紧围绕落实《意见》要求,不断强化系统观念、系统思维和系统研究。有论者指出,要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立体化构筑法律监督制度体系,推动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有论者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以创新性为统领、以人民性为根本、以科学性为内涵、以实践性为导向,必将在深化司法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发挥指引作用。有论者指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遵循“科学、民主、文明”规律,坚持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以人为本”哲学理论,肯定程序的独立价值,推动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构造转型。
2023年刑事检察
理论研究展望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刑事检察理论研究要立足新时代推动刑事司法现代化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扎根中国法治实践深耕细研,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围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等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重要部署,为深化刑事法律监督、提升司法办案质效提供更多理论成果。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加强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研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宽严相济,支撑和指导在刑事司法中全面准确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从检察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是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体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对促进社会和谐、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对政策内涵外延的研究,有力指导司法实践,避免只宽不严和只严不宽两种极端,尤其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全面准确分析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切实做到区分情形、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要加强政策落实配套体系研究,包括对社会危险性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羁押听证制度等开展专题研究。对完善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科学设置径行逮捕条件、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捕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化及非羁押人员电子化、大数据监管等方面开展立法研究。
(二)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熟定型,构建中国特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体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入全面稳定适用阶段,促进社会治理成效明显,制度规范体系初步形成,综合带动效应显现,刑事诉讼理念、诉讼结构、诉讼模式发生重大变革,检察主导责任也得到强化。接下来,需要继续深化制度适用,促进中国特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熟定型,进而完善中国特色犯罪治理模式,推动刑事诉讼模式向着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加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转型。要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研究,探索构建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机制,科学把握法律政策宣讲、转化引导的方式方法,确保被追诉人自愿、理智作出选择。针对实践中协商不充分问题,探索完善控辩量刑协商机制,加强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沟通。针对律师辩护不足、法律帮助不到位的问题,构建多元化法律援助机制,积极推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探索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和值班律师工作。加强对制度适用配套机制的研究,重点关注认罪认罚跨档减刑、被告人反悔上诉抗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单位犯罪合规不起诉等实务问题,以理论创新引领立法、司法解释完善,提升制度适用科学性、规范性。
(三)加强对刑事诉讼监督的研究,以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加强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应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为契机,深入研究以刑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检察监督相关理论、制度,促进司法公正。要加强对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司法适用研究,在充分尊重侦查规律、起诉标准、监督需要的基础上,探索更多以协商、合作、配合的方式开展诉讼活动、履行监督职责、落实监督效果,通过全面履行侦监职责,推动刑事司法规范公正高效发展。要加强对“侦监协作”“信息共享”机制的研究,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的部署要求。要加强对侦监协作办公室、两法衔接平台、侦监平台应用的研究,推进侦监协作办公室规范化、实质化、长效化运行。要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研究,关注法院在证据采信、证明标准、法律适用、刑罚裁量等方面的意见,研究提升出庭公诉充分阐明控方主张的能力,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四)加强对中国式刑事检察现代化的研究,以刑事检察现代化促进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各领域现代化的有机统一,其中必然包含法治现代化、司法现代化,刑事检察现代化是刑事司法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研究,深入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庭审模式带来的变化,积极推动庭审实质化转型升级,对认罪认罚案件健全自愿性审查机制,对于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认罪认罚案件,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要加强对协作式司法研究,调整和适应新型诉辩关系,适应辩护理念从“对抗”的单一思维到“对抗或者合作”的双重思维、辩护重心从庭审阶段前移到审前阶段的转变,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作司法新模式。加强对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研究,充分发挥审前把关和分流作用,使能动司法成为检察履职新常态。数字时代给刑事检察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设计还不能适应数字时代高科技的发展。要加强数字时代背景下刑事检察转型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防范数字技术冲击刑事检察的潜在风险,让数字信息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刑事检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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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的问题,虽然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有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情况,略述己见。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刑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二、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疑点
关于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期限问题一直以来存在争议,问题的根源在于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理解。
1、审查起诉期限的法条。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刑诉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逮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2、笔者对取保候审案件办理期限的理解。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适用上述相应的审查起诉期限自然没有争议,问题在于当其被取保候审的,还能否适用上述相关期限规定?因为刑诉法第98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根据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一年,且在公检法之间不累计计算。那么,取保候审案件究竟应适用多长的办案期限?首先,对于刑诉法第98条规定需要进行准确的解读:其一,其适用前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其二,其适用的原因是由于相关办案机关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其三,其结论是对当事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以,这条规定的侧重点虽然在于对当事人何种情况下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但其隐含的结论必然是被羁押当事人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因此被取保候审后不应再受刑诉法规定的相关审查起诉和审理期限的限制,否则刑诉法第98条规定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笔者认为,刑诉法172条明确规定了审查起诉案件的法定办理时间最长为一个半月,且并未区分犯罪嫌疑人是被取保候审还是被羁押。对于取保候审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仍然适用该条款。多年的实践证明,过去无论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部门延伸到后来的起诉部门、公诉部门,现在简称第一检察部,只是称谓在变化,其核心职能没有太大变化。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上线前,办案部门也适应了对该类案件的办案期限规定,2012年12月,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后,也没有改变对此类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三、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带来的变化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了升级,这一次升级带来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取保候审案件的办案期限在系统内显示从原来的一个月调成为一年。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调整,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究竟是多久?
1、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的全国检察机关十大业务系列教材《刑事检察业务总论》第七章第一节,对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解释:(1)刑诉法第172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形,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无法审结,可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继续办理。(2)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一般应当在强制措施期限内审结,对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未有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3)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取保候审转监视居住、监视居住转取保候审,办案期限从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之日起算,原则上应当在强制措施有效期内审结,不受一个月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4)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审查起诉期限从逮捕之日起计算,应当按照刑诉法第172条规定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原来取保候审经过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
2、2014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未能依法办结的,应当根据刑诉法第98条的规定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据此,《简答网》专业人士认为:刑诉法第172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更倾向于是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审查起诉案件,在第172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未办结的,可以继续办理,但要尽快结案。
3、存在问题。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被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尤其是交通肇事案件、危险驾驶案件、伤害类案件等,虽然办案部门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在程序上往往重视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案件,对于取保候审的案件还有认识误区,存在办理不及时问题。
4、建议。基层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绝不能因为案件取保候审而久拖不决、搁置不办、中止审查,应尽量缩短办案期限,对其中案情简单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对于因案情复杂、审查逮捕期限不充分而取保候审的案件,原则上应在一定期限内办结,不能认为期限无限制,从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责编| 李鹏
关于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的问题,虽然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有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情况,略述己见。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刑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二、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疑点
关于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期限问题一直以来存在争议,问题的根源在于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理解。
1、审查起诉期限的法条。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刑诉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逮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2、笔者对取保候审案件办理期限的理解。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适用上述相应的审查起诉期限自然没有争议,问题在于当其被取保候审的,还能否适用上述相关期限规定?因为刑诉法第98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根据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一年,且在公检法之间不累计计算。那么,取保候审案件究竟应适用多长的办案期限?首先,对于刑诉法第98条规定需要进行准确的解读:其一,其适用前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其二,其适用的原因是由于相关办案机关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其三,其结论是对当事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以,这条规定的侧重点虽然在于对当事人何种情况下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但其隐含的结论必然是被羁押当事人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因此被取保候审后不应再受刑诉法规定的相关审查起诉和审理期限的限制,否则刑诉法第98条规定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笔者认为,刑诉法172条明确规定了审查起诉案件的法定办理时间最长为一个半月,且并未区分犯罪嫌疑人是被取保候审还是被羁押。对于取保候审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仍然适用该条款。多年的实践证明,过去无论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部门延伸到后来的起诉部门、公诉部门,现在简称第一检察部,只是称谓在变化,其核心职能没有太大变化。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上线前,办案部门也适应了对该类案件的办案期限规定,2012年12月,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后,也没有改变对此类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三、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带来的变化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了升级,这一次升级带来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取保候审案件的办案期限在系统内显示从原来的一个月调成为一年。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调整,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究竟是多久?
1、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的全国检察机关十大业务系列教材《刑事检察业务总论》第七章第一节,对取保候审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解释:(1)刑诉法第172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形,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无法审结,可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继续办理。(2)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一般应当在强制措施期限内审结,对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未有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3)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取保候审转监视居住、监视居住转取保候审,办案期限从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之日起算,原则上应当在强制措施有效期内审结,不受一个月审查起诉期限的限制。(4)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审查起诉期限从逮捕之日起计算,应当按照刑诉法第172条规定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原来取保候审经过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
2、2014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未能依法办结的,应当根据刑诉法第98条的规定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据此,《简答网》专业人士认为:刑诉法第172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更倾向于是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的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审查起诉案件,在第172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未办结的,可以继续办理,但要尽快结案。
3、存在问题。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被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尤其是交通肇事案件、危险驾驶案件、伤害类案件等,虽然办案部门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在程序上往往重视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案件,对于取保候审的案件还有认识误区,存在办理不及时问题。
4、建议。基层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绝不能因为案件取保候审而久拖不决、搁置不办、中止审查,应尽量缩短办案期限,对其中案情简单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对于因案情复杂、审查逮捕期限不充分而取保候审的案件,原则上应在一定期限内办结,不能认为期限无限制,从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责编|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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