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那可就大错特错了。个别当事人在法庭上,为达非法目的作出虚假陈述,这样做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罚单”,甚至构成犯罪。近日,西安中院审理了两起案件,两名当事人因作虚假陈述妨碍诉讼,法院对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案件详情】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一审第三人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及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两起案件的一、二审中,宋某某、李某某就二人是否为夫妻关系的前后陈述存在矛盾。因为二人的夫妻关系影响到对方当事人的债务是否清偿完毕,于是法官向两名当事人询问理由,二人始终不能给出合理解释。
在法官向其多次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二人仍然没有如实陈述。最终,在法官向二人出具调取的婚姻登记资料后,二人才承认作了虚假陈述。宋某某、李某某夫妻未遵循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致使两起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继而作出不当判决,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同时,因为二人的行为,对方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新的案件产生,历经一、二审及再审程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累。
2020年5月1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因《民诉法》进行了修改,原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应现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最终,西安中院对宋某某、李某某虚假诉讼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的民事制裁。该二人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作出检讨,自觉履行了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综合:西安中院、陕西高院
转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6月18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原告段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依法作出拘留十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20日,原告段某以在被告合川市丝绢厂工作期间(1992年3月至1999年3月),被告未依法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为由,向合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审理ing
审理过程中,段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加盖“合川市丝绢厂”印章的出入证,称该出入证是其在被告合川市丝绢厂工作期间,由被告于1992年3月18日发放的,是当时进入梳棉车间的必备手续,用以证明其是该车间的工人,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查明
合川法院经审理查明,合川市丝绢厂原名合川县思居丝棉加工厂,合川县思居丝棉加工厂于1992年10月21日经合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改名为“合川市丝绢厂”。而原告提交的1992年3月18日发放的出入证上所加盖的公章为“合川市丝绢厂”,该证据的形成时间和印章明显存在矛盾,可认定该证据系伪造。
法院处罚
法官就此反复对原告进行询问,并就提交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进行强调,原告仍坚持该出入证是被告当年发放的,认为该证据是真实的。开庭审理前原告还书面承诺其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若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法院认为,原告段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段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终于承认该出入证是为打赢官司而伪造的,以便在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后,获得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的资格,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目前,段某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并缴清了罚款。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如实提供证据;确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可能会承担败诉风险。但为了赢得官司,伪造重要证据,不仅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严重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当事人段某为达到胜诉的目的,伪造重要证据,企图诱导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不仅给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增加了难度,也在客观上扰乱了审理秩序,依法应予惩罚。
法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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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
而非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
万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去伪造重要证据
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伪造证据的情形很普遍,因为不像刑事诉讼中那样,制作伪造的证据或者做伪证需要承担伪证罪,民事诉讼中处罚很轻,甚至没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伪造或者毁灭证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上,民事中的伪证法院基本不会去追究责任,更别说刑事责任,最好的情况就是不采信。如果一旦采信伪造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大概率会输掉官司。
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如果是正在审理中的案件,那么当事人要尽快提交新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足以说明对方的证据是伪造的,同时也要及时申请鉴定,去确认对方的证据是伪造的。当然,伪造的证据一般都具有隐蔽性,如果原审法院没有审查出某些证据是伪造的,即使最后法院没有凭借该证据作出判决,但还是作出了不利的判决。理论上,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还是可以进行救济。
无论是再审的申请理由,还是抗诉的申请理由,都有强调原审中存在伪造的证据,那么本案就需要重申。但是申诉过抗诉或者再审的都知道,在诉讼结束后,再去说明原审的证据是伪造的,效果会很差,在申诉中没办法进行鉴定,如果没有新的证据足以说明原审证据是伪造的,会很难,最好的办法就是以法官采信伪造的证据为由,举报法官。
原审中有伪造的证据,最好的机会一定是在审理中就解决掉,二审结束判决生效再去解决伪证的问题,很难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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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一方伪造证据的情形很普遍,因为不像刑事诉讼中那样,制作伪造的证据或者做伪证需要承担伪证罪,民事诉讼中处罚很轻,甚至没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伪造或者毁灭证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上,民事中的伪证法院基本不会去追究责任,更别说刑事责任,最好的情况就是不采信。如果一旦采信伪造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大概率会输掉官司。
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如果是正在审理中的案件,那么当事人要尽快提交新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足以说明对方的证据是伪造的,同时也要及时申请鉴定,去确认对方的证据是伪造的。当然,伪造的证据一般都具有隐蔽性,如果原审法院没有审查出某些证据是伪造的,即使最后法院没有凭借该证据作出判决,但还是作出了不利的判决。理论上,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还是可以进行救济。
无论是再审的申请理由,还是抗诉的申请理由,都有强调原审中存在伪造的证据,那么本案就需要重申。但是申诉过抗诉或者再审的都知道,在诉讼结束后,再去说明原审的证据是伪造的,效果会很差,在申诉中没办法进行鉴定,如果没有新的证据足以说明原审证据是伪造的,会很难,最好的办法就是以法官采信伪造的证据为由,举报法官。
原审中有伪造的证据,最好的机会一定是在审理中就解决掉,二审结束判决生效再去解决伪证的问题,很难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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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代理委托书家人代理(刑事案件委托代理人)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刑事案件中做了伪证,会怎么处罚呢(刑事案件伪证人怎么处理)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66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