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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撤案后还能解除取保候审吗?(刑事案件取保候审半年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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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7 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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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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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是可以撤销的!未解除取保候审,不代表未撤销案件

这几天,不少网友给我留言,有的称自己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已经解除了,但没有收到撤销案件的通知。有的称案件立案后,自己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了,至今过去数年了,既没有履行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也没有收到撤销案件的通知。


实实在在讲,有关部门办案确实存在瑕疵,但内部流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最起码案件已经撤销了,否则在案件质量评查的时候肯定会被发现问题、查清责任、作出处罚。理论上讲,刑事立案是可以撤销的,但实践中,除非具有法定撤销情节,否则是不会撤销的!


撤销案件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案件证据满足其中一条,已经立案侦查的,就应当撤销案件,这是法定的撤销案件情节。


撤销之后的处置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可见,案件撤销后,应当解除强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处置相关涉案款物。另外,撤销案件并不必然履行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很多情况是自动解除取保候审。只要超多取保候审期限,而未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视为自动解除。


所以,对已经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案件,肯定是在办案部门内部走了一个撤销案件的审批程序,只不过是没有告知案件已经撤销而已。对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超过一年的案件,既没有进一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也没有履行解除取保候审手续的,案件肯定也已经撤销了。


我会定期发表法律实务文章,欢迎留言关注,共同讨论提高!@龙哥哥说法


呼吁修改立法:取保候审解除后,应及时撤销案件

文 | 马亚轩律师


(01)


有读者来信称:


自己曾因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取保候审。


去年11月,一年取保解除,但现在出入境管理机关却告知他不能出境。


原因是刑事案件仍在侦查之中,公安机关未撤销案件,他还是犯罪嫌疑人身份。


而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第十二条,属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


理论上,未撤案或终止侦查就还是犯罪嫌疑人身份,因此海关不让出境没毛病。


(02)


除了上述无法正常出入境外。


取保候审到期不撤销案件可能还可能造成以下影响:


第一,公务员群体无法正常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公务员被取保候审期间,停发工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工资补发,计算工作年限。


也即,未撤案的公务员无法正常发工资,也不计算工作年限。


第二,事业单位人员无法正常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按基本工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工资补发,计算工作年限。


实践中,也有事业单位采取不撤案就禁止当事人上班的手段。




(03)


也许,不撤案,对多数老百姓不造成影响。


但对于需出境人员或对公务员,事业编群体,则影响非常大。


(04)


但是,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不愿意不撤销案件,原因可能是:


一、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不符合人性规律。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控告,公安都应当立即接受,对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也即,刑事立案侦查的启动,有非常严格的标准和程序,至少公安机关认定当时有犯罪事实。


因此,如果后来公安机关再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就证明当初判断有误,从而陷入需要自我反思,批评的地步。


震惊全国的冤假错案“河南李怀亮案件”中,即便李文亮最后被平顶山中级法院宣判无罪。


而李被释放时,仍然是戴着公安局取保候审的帽子回家。不愿承认办错案的固执由此可见一斑。


二、撤销案件可能引发来自被害人的追责风险。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撤销案件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被害人。


撤销案件,被害人的损失将无人承担,当然不会答应,进而可能引发一系列上访事件。


另外。如撤销案件,也可反证被害人的虚假控告,而这涉嫌诬告陷害罪,因此作为被害人是断不能容忍撤销案件。


三、撤销案件可能引发来自犯罪嫌疑人的追责风险。


有些是被逮捕之后才取保候审,按照《国家赔偿法》就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承办机关赔了钱,很可能会引发内部追责。


另外。即便没有到逮捕阶段,只是刑事拘留,不会涉及国家赔偿,撤销案件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办错案”,这就会给当事人留下追责口实。


四、法律规定不健全。


现行《刑诉法》只是规定“取保候审最长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及时解除”。


但却没有“公安机关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移送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规定。


而《刑诉法》第16条,也只笼统地规定“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而对撤案的期限却无规定。


这也导致实践中,办案人员常常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同意给当事人撤销案件,导致“久挂不撤”。


(05)


另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刑事案件“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后,受害人才能申请国家赔偿。


但是,如果办案机关拖延撤案,受害人又如何申请国家赔偿呢?


为解决这一难题。


2016年最高院、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或解除、撤销取保候审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也即,只要解除取保超过一年,即便不撤案,也可直接申请国家赔偿。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是为了防止案件“久挂不撤”,导致当事人无法申请国家赔偿。


(06)


办案机关出于种种现实原因的考虑,迟迟不愿意给实际无罪的当事人撤案,这不仅可能造成当事人无法正常出境。


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来讲,可能严重影响他们的正常工作生活。


从国家赔偿来讲,不及时撤案或出具对当事人终止侦查的证明,也会影响其顺利进行。


因此,不及时撤案或出具对当事人终止侦查的证明,显然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这是严重的立法缺憾。


(07)


我国检察系统已意识到这一问题。


2019年12月30日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但是该法律规定,只适用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不适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08)


对比2012年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只是规定: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但却没有类似《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一年撤案”的规定。


撤案条件实际上完全由办案人员主观判断。没有时间限制,也就给办案人员不撤案提供了说辞,让当事人无路可走。


(09)


对比国外,许多国家均对对侦查终结的最长期限进行了规定,并同时贯彻“疑罪从无”的观念,以保障案件质量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侦查工作自被指控人的名字登记在犯罪消息登记簿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终结。


如果侦查工作特别复杂或者客观上不可能侦查终结时,法官可以批准延长侦查期限,但一般情况下,侦查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最长期限为2年。


侦查期限届满后,公诉人如果未提起诉讼或者未要求撤销案件,则侦查期限届满后实施的侦查行为属于无效侦查行为。


现行俄罗斯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必须在2个月内终结。根据区、市检察长,军区、海军、集团军、卫戍部队的军事检察长和等同于他们权限的检察长的决定,侦查期限可以予以延长,但不能超过3个月。


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自治共和国、边区、州、自治州、自治区的检察长和与他们同等权限的检察长或他们的副检察长可以延长侦查期限至6个月。


如再延长,则须向俄联邦主体检察长或副总检察长同意延长到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俄总检察长或副总检察长同意才能延长。


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都明确规定侦查终结的期限,对于侦查终结后的侦查行为性质也认为无效。


而我国目前对侦查的期限并未规定,容易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嫌疑人超期羁押等现象,从而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目前,我国只是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职务犯罪案件规定了侦查终结的期限,但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并未涉及侦查终结期限的相关规定,我国相关应对侦查终结期限予以明确。


(10)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实践中,案件“久挂不撤”与现行法律体系不符,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还极易侵害公民合法权利。


现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2012年发布。


其中对于“撤案案件”的规定早已脱离司法实践要求,理应与201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保持一致。


因此我们呼吁在现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前增加一条,内容为:


“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二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撤销案件或者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撤销案件或者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的意见”。


河北反杀案进展:涉事女生已解除取保候审 不追究刑责



男青年王磊追求女大学生小菲(化名)被拒,多次到其家中骚扰、纠缠。去年7月11日晚,王磊再次携水果刀、甩棍到小菲家,扬言要杀其全家,小菲及其父母合力反抗,王磊死于混乱之中。随后,小菲及其父母被刑拘,于去年8月18日被逮捕,当天,小菲取保候审。2月24日,涞源警方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不追究小菲刑责。此外,此案经第二次退侦期间,案发当晚的监控视频数据已恢复,目前已再次移送涞源检察院审查起诉。


去年五一假期,男青年王磊向女大学生小菲表白被拒。随后两三个月,王磊追到小菲的学校骚扰,甚至携水果刀、甩棍到其家中多次纠缠。为此,小菲及其家人多次报警,在家中安装监控,还借来狗看家护院,甚至在卧室准备了防身工具。小菲晚上睡觉时甚至不敢都在自己卧室,而是换着房间睡,其学校得知该情况后,也专门定制了应急预案。但这一切,并未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去年7月11日晚,王磊又带着水果刀和电棍到小菲家,扬言要杀其全家。小菲及其父母合力反抗,王磊死于混乱之中。事后,小菲及其父母被刑拘,于去年8月18日被逮捕,当天小菲取保候审。此后,当地检察院曾建议警方更改对小菲父母的强制措施,但未被采纳。


2月26日下午,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2月24日,河北保定涞源县公安局已做出决定,因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小菲(化名)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取保候审。


此案的代理律师之一殷清利称,涞源县公安局对小菲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载明是属于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事由 ,同时退还5000元保证金。2月26日上午,他致电办案民警,得到答复称,小菲的问题已经了结,最后是以终止侦查的方式结案。


对于终止侦查对小菲的意义,殷清利律师表示,鉴于小菲和其父母都是一个立案决定书,所以撤案客观不能。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第2款“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之规定,终止对小菲的侦查,没有公安机关必须下达终止侦查决定或撤案决定的要求,小菲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已代表她的案件撤销或终止,属于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就是通俗意义上的无罪。


此前,当地检察院曾退侦此案,要求补充证据。此案引发关注后,此案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案发当晚的监控录像数据已经通过技术手段恢复。


殷清利律师表示,小菲父母的案件经二次退侦后,已再次移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正在沟通以查阅补充的卷宗和恢复的音视频,并再次提交补充的不起诉申请材料。


(北青报记者 李涛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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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青年王磊追求女大学生小菲(化名)被拒,多次到其家中骚扰、纠缠。去年7月11日晚,王磊再次携水果刀、甩棍到小菲家,扬言要杀其全家,小菲及其父母合力反抗,王磊死于混乱之中。随后,小菲及其父母被刑拘,于去年8月18日被逮捕,当天,小菲取保候审。2月24日,涞源警方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不追究小菲刑责。此外,此案经第二次退侦期间,案发当晚的监控视频数据已恢复,目前已再次移送涞源检察院审查起诉。


去年五一假期,男青年王磊向女大学生小菲表白被拒。随后两三个月,王磊追到小菲的学校骚扰,甚至携水果刀、甩棍到其家中多次纠缠。为此,小菲及其家人多次报警,在家中安装监控,还借来狗看家护院,甚至在卧室准备了防身工具。小菲晚上睡觉时甚至不敢都在自己卧室,而是换着房间睡,其学校得知该情况后,也专门定制了应急预案。但这一切,并未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去年7月11日晚,王磊又带着水果刀和电棍到小菲家,扬言要杀其全家。小菲及其父母合力反抗,王磊死于混乱之中。事后,小菲及其父母被刑拘,于去年8月18日被逮捕,当天小菲取保候审。此后,当地检察院曾建议警方更改对小菲父母的强制措施,但未被采纳。


2月26日下午,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2月24日,河北保定涞源县公安局已做出决定,因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小菲(化名)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取保候审。


此案的代理律师之一殷清利称,涞源县公安局对小菲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载明是属于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事由 ,同时退还5000元保证金。2月26日上午,他致电办案民警,得到答复称,小菲的问题已经了结,最后是以终止侦查的方式结案。


对于终止侦查对小菲的意义,殷清利律师表示,鉴于小菲和其父母都是一个立案决定书,所以撤案客观不能。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第2款“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之规定,终止对小菲的侦查,没有公安机关必须下达终止侦查决定或撤案决定的要求,小菲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已代表她的案件撤销或终止,属于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就是通俗意义上的无罪。


此前,当地检察院曾退侦此案,要求补充证据。此案引发关注后,此案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案发当晚的监控录像数据已经通过技术手段恢复。


殷清利律师表示,小菲父母的案件经二次退侦后,已再次移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正在沟通以查阅补充的卷宗和恢复的音视频,并再次提交补充的不起诉申请材料。


(北青报记者 李涛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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