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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可以告男方吗(未婚有孩子如何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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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7 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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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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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可以索要抚养费吗?这起跨省合作的案子判了

12月2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020年全省民事检察工作情况以及十余例优秀案例。其中,一则跨省为非婚生子女起诉索要抚养费的案例引发关注。


发布会现场


陈某与洪某甲二人是同学,双方恋爱后,于2014年11月在福建省厦门诞下非婚生女洪某乙,而孩子出生后便患有先天小耳症(经医疗机构评定为听力残疾一级)和过敏性哮喘。陈某与洪某甲共同生活至2015年11月后,其母亲陈某便将女儿带至四川自贡生活至今。


而孩子的父亲洪某甲多年来仅向陈某支付700元,一直未支付孩子的抚养、医疗、教育等相关费用。而由于孩子急需进行小耳畸形再造手术,且陈某暂无经济


检察院在查明基本事实后,鉴于洪某甲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期间多次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联系、协调,最终两地达成跨省支持起诉维权方案。2020年5月13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开庭方式审理本案。


同年6月22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和洪某甲的非婚生子女洪某乙由陈某抚养,洪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洪某乙自2015年12月至2020年4月的抚养费76901.63元,此外,洪某甲每月1日前向陈某支付洪某乙的抚养费1200元,自2020年5月起至洪某乙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对此判决,双方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依法享有同等权利,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不仅是因为血缘关系产生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


但是,受中国传统婚姻和家庭观念影响,现实中非婚生子女往往无法与婚生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尤其是向未承担抚养义务的生父或生母一方追索抚养费较为困难,该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成功为非婚生子女依法维权,对于推动社会形成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生父或生母应当依法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的善良风俗具有较为典型的导向意义。


据悉,2020年1至11月,四川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受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6543件,同比上升40.83%;结案7081件,同比上升68.01%;提出监督意见2658件,同比上升98.95%;法院采纳监督意见2508件,同比上升125.13%。其中,共办理支持农民工、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追索劳动报酬、抚养赡养费等起诉案件1698件,同比上升108.12%,案涉金额5263.96余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摄影报道


编辑 成序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非婚生子女就低人一等?法律告诉你:NO!

“他是没有爸爸的‘野孩子’,我们不要跟他玩。”


“看,如果你不听话,就让你也去当个‘野孩子’。”


“……”


一个孩子要是父母不明,在生活中常常会遭受歧视,可是,这样真的对吗?难道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就不该得到平等保护?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案情简介


“孩子是我的没错,不过我们没有领结婚证,孩子也跟着他妈姓,凭什么要我出钱?”面对讨要抚养费的母子俩,王某一脸冷漠。


2017年,胡女士和王某相亲认识,感情一直平平淡淡。由于两人都到了适婚年龄,经不住家人的催促,2018年初,他们在农村摆了结婚酒席,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此后,家庭矛盾接踵而至,双方家人也都有干涉,矛盾层层升级。又一次争吵之后,胡女士搬回娘家,王某也离家出走。


分开后不久,胡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几番纠结后,她选择留下这个孩子,并把怀孕的事情告诉了王某。但是,由于双方家庭积怨已深,两人还是没能复合。


王某逐渐淡出胡女士的生活,孩子出生时也没有到场。今年年初,胡女士以孩子小胡的名义,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他支付从小胡出生起至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


收到案件后,法官向王某送达了相关材料。王某虽然收到,但一直未出面表态,对法院的联系也一直采取回避态度。开庭当日,王某没有到庭,案件陷入僵局。


第二次开庭前,法官亲自前往王某家中,请同村媒人、邻居帮忙劝说。当天,王某终于露面了。不过,他认为小胡跟着母亲生活,连姓氏也是从始至终随母姓,因此抚养费不需要他承担。


在法官释明相关法律后,王某陷入了沉思。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从当月起至小胡年满18周岁,王某每月向小胡支付抚养费,医疗费凭病历及医院正规发票各半承担;起诉前的抚养费及医药费的一半,由王某分期支付。


法官说法


Q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


非婚生子女,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虽然非婚生育不应该鼓励,但孩子是无辜的,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活环境较为特殊,为更好地促进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我国法律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关于非婚生子女应当随谁的姓氏的问题,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特定情况下还能随其他姓氏,父母也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Q


抚养费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Q


如何确定被起诉一方是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如果双方均不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应当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该类抚养费纠纷,往往还需先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往往是准确的,而被诉一方的生父,若其不主动承认,则需要通过鉴定程序,通过“亲子鉴定”来明确是否为孩子生父。在双方均不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编辑:田璇


民法典新变化:非婚生子女认亲,更有保障了

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的案件时有发生。《民法典》实施后,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母亲、成年子女,均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一辨真伪。


已婚的张女士曾与有妇之夫陈先生发生婚外情并生下了儿子晨晨。陈先生去世后,晨晨起诉陈先生的妻子、女儿,要求继承遗产。晨晨一方提交了陈先生写的书信证明自己是亲生的,但陈先生的妻女对此并不认可,也不同意与晨晨做亲缘关系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书信中的自认不足以证明陈先生就是晨晨的生父。陈先生的女儿不配合做鉴定,也不能推定晨晨的主张成立。法院最终驳回了晨晨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牟路平介绍,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问题多在继承遗产、离婚、索要抚养费的案件中出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在涉及亲子关系确认、否认的问题上,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时如何处理有规定,并将提起诉讼的主体限定为“夫妻一方”。这样,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就可能存在缺失,而且当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去世、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时,也会让亲子关系的确认存在障碍。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牟路平说,《民法典》对亲子关系确认、否认诉讼进行规范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制度创新。今后,对亲子关系心存疑虑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都可以直接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诉讼。《民法典》将诉讼主体由“夫妻一方”修改为“父或母”,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也得到了更加平等的保护。



流程编辑:TF021

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的案件时有发生。《民法典》实施后,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母亲、成年子女,均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一辨真伪。


已婚的张女士曾与有妇之夫陈先生发生婚外情并生下了儿子晨晨。陈先生去世后,晨晨起诉陈先生的妻子、女儿,要求继承遗产。晨晨一方提交了陈先生写的书信证明自己是亲生的,但陈先生的妻女对此并不认可,也不同意与晨晨做亲缘关系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书信中的自认不足以证明陈先生就是晨晨的生父。陈先生的女儿不配合做鉴定,也不能推定晨晨的主张成立。法院最终驳回了晨晨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牟路平介绍,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问题多在继承遗产、离婚、索要抚养费的案件中出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在涉及亲子关系确认、否认的问题上,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时如何处理有规定,并将提起诉讼的主体限定为“夫妻一方”。这样,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就可能存在缺失,而且当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去世、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时,也会让亲子关系的确认存在障碍。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牟路平说,《民法典》对亲子关系确认、否认诉讼进行规范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制度创新。今后,对亲子关系心存疑虑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都可以直接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诉讼。《民法典》将诉讼主体由“夫妻一方”修改为“父或母”,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也得到了更加平等的保护。



流程编辑:TF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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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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