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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监护权协议有效吗?(子女监护人员可以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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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6 1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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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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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灵宝:母亲申请变更孩子的监护权,法院这样做

(孙钰飞)日常生活中,男方和女方离婚后,子女的处境并不是很好,便会产生监护权的纠纷。那么,变更监护权的程序有哪些?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法庭就受理了一起变更监护权案件。


    基本案情:2001年,原告安某与被告张某经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婚生女小张随父亲张某生活。小张身患先天性智力残疾,自小智力低下,成年后生活无法自理。自2011年起,母亲安某将小张接到自己家中照料,小张自此随安某生活至今。原告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孩子监护权。


    法院审理:故县法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杨晓峰便将庭审搬到了原被告所在地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在庭审阶段,为向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释明本案法理,法官针对监护权能否自行变更、监护权变更的情况、变更监护人的程序等法律问题逐一解释。法官从家和万事兴的角度组织出发,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首先对被告张某耐心劝解,告知被告其变更孩子的监护关系并不会影响他们的父女亲情,让孩子跟随母亲生活会让孩子得到更好地照顾,自己也能放心的工作。张某表示理解,并一再强调只要是为了孩子好,怎么处理都没有意见。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村民们对调解结果也都很赞同,表示听了法官讲解法律,才明白监护权不能自行变更,并认为这种普法形式很好。


    “类似这样的案件在基层人民法庭来说稀松平常,但在千篇一律的诉状背后,涉及的是每个家庭的“根基”,牵动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兼顾情理、法理和当事人心理,尽心化解每一起纠纷,是我们优先要考虑的问题。今后故县法庭将以枫桥法庭创建为契机,充分发挥法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功能,担当起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 故县法庭庭长杨晓峰说道。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父母生孩子,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编辑 滢滢】


【民法典】尊重11周岁孩子真实意愿,变更监护权!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1年1月21日,根据嘉嘉(化名)的选择,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将嘉嘉的监护权由其父亲变更为母亲,这是我院践行《民法典》办理的第一起尊重11周岁孩子真实意愿变更监护权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5日,阿伟(化名)因妨害公务罪被泰兴市公安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鉴定,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20年12月29日,阿伟被泰兴市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在讯问过程中,阿伟多次提及自己离异,婚生女嘉嘉被判给自己抚养,如果自己被羁押,女儿就无人抚养照顾。




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留了个心眼,阿伟的情况还能照顾嘉嘉吗?孩子该由谁来抚养呢?于是,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移交给第四检察部赵习芳检察官。




检察官来了




经调查,阿伟患病,不具备监护资格,无法为嘉嘉提供稳定、健康的生活环境。




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由谁来抚养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嘉嘉年满11周岁,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她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应当尊重她的真实意愿!




赵习芳检察官找到了嘉嘉,对她进行心理疏导,向她讲解《民法典》中的规定。当得知可以自主选择和谁生活时,嘉嘉选择跟随母亲生活。




赵习芳将嘉嘉的选择告知了她的母亲,母亲将女儿紧紧搂在怀里,再三表示,会把嘉嘉好好抚养长大,让她以后的生活充满爱和阳光。




2021年1月4日,嘉嘉的母亲向泰兴市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嘉嘉的监护权,同日,向泰兴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1月21日,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




检察官说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负有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人身安全、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为他们营造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民法典》新增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尊重孩子的选择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让他们在法治的清朗天空下,如星辰般熠熠生辉!


变更监护人法律有何规定

变更监护人法律规定有: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


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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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人法律规定有: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


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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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2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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