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16 15:30:01
  • 0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赌场投资人,算开设赌场罪的主犯还是从犯?



关键词: 开设赌场罪 犯意提起者 赌客纠集者 赌场主要管理者 主犯






裁判规则: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犯意提起者同时又是参赌人员的纠集者或赌场的主要管理者,属于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反之,仅在赌场中占有股份,但不是犯意提起者和赌场的主要管理者,属于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1


案情简介:


1. 2017年10月5日,熊某与他人在饭店吃饭时,有人提议开设赌场,股东每人一股,以“扒船”的方式纠集人员进行赌博,并通过抽“水子钱”获利,大家均表示同意。




2.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等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是主犯。一审法院判熊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3. 判后,熊某提出上诉。熊某认为其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4. 二审法院认为,熊某虽然是股东,但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原判对熊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划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二审法院对熊某维持定罪部分原判,对量刑部分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6个月),缓刑二年(原判实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2
规则分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按照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据此可以划定各共同犯罪人的地位高低和最终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一般来说总是有主有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次要作用。如何判断是否起到辅助、次要作用?这应综合考虑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参与程度、犯罪情节以及对造成危害结果产生作用的大小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




从审判实践来看,主犯一般在事前提出犯意,担当导演角色,纠集、邀约他人,出谋划策;实施犯罪时积极参加,担当主角,往往还指挥、协调他人的行动,所犯罪行较重,或者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有的事后还有策划掩盖罪行、毁灭罪证、逃避处罚的行为。而从犯在客观上担当配角,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帮助准备、实施犯罪,为共同犯罪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或者虽然直接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罪行较轻,没有直接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并不严重;在主观上,犯罪时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听从主犯的安排、授意和指挥,主观恶性较小。[1]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股东均是主犯,这实际上是混淆了主犯的构成标准。构成主犯的法律标准是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反之,即使行为人属于股东,但是如果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则应当被认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熊某首先不是设立赌场的提议人,他只是为了牟取不法利益追随他人入股。其次,他也不是赌场经营的管理者,只是听从他人的调遣参与维持赌场运行的日常事务。最后,他在事后也没有干扰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掩饰隐瞒罪行的突出行为。可见,其自身的行为对犯罪的贡献较小,影响力较弱,造成的危害后果并不严重,是开设赌场罪的配角,应当以从犯论处。




综上,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犯的法律界限是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相较于开设赌场的提议发起人、运营赌场的组织管理者,仅提供资金支持、可被任意调遣、贡献平平的股东,其犯罪参与程度较低,行为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在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辩护攻略:


在开设赌场罪中,如果从不同的阶段、范围出发,行为人可能被评价得出不同的主、从犯结果。辩护人首先应当以犯罪的全过程为立足点,在犯意提出到犯罪实施、犯罪实施到犯罪结束、犯罪结束后这三个时间段内综合考察被告人的作用。其次,在各时间段内,着重审查客观方面的内容,区分不同身份行为的类别和性质,尤其是排除具有发起、组织、领导犯罪的行为。最后,综合对比全案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作用,论证我方当事人罪行较轻,没有直接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并不严重,从而争取适用从犯的规定获取较为满意的辩护效果。






4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2020年)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法院认为:


以下为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发表的意见:


上诉人刘某某、熊某及原审被告人邓某、邓某山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某、邓某是犯意的提起者,且刘某某是祁阳籍参赌人员的纠集者,邓某是赌场的主要管理者,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熊某、邓文山虽然在赌场占有股份,但不是犯意提起者和赌场的主要管理者,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原判对熊某和邓某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划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6


案件


《刘某某、熊某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8)湘04刑终280号】






7


类似案例:


在检索类案过程中,笔者发现的类似案例,供读者参考:


《郑某祥、邓某等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2)皖0422刑初455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祥为非法牟利,多次开设流动赌场组织人员赌博,被告人邓某帮助在现场抽头渔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被告人夏某梅多次在郑某祥设的赌场内提供资金,非法获利,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祥、邓某、夏某梅系共同犯罪,郑某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邓某、夏某梅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引述的并非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并无约束力,同时,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不可将本文观点直接援引,本文的提出旨在为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并不意味着笔者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例时,对该裁判规则必然援引或参照)






注释及引用


[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2集(总第49 集),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第 17~25页。


男子怀疑妻子出轨且患病,相约自杀,妻子反悔被判故意杀人罪。

江苏海安一男子怀疑妻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可能患病,而情绪失控欲用匕首自杀。妻子阻拦下后男子随即提出夫妻共同投河自尽的想法,妻子应允。随后两人就骑着电动车来到一座大桥中间停下,男子先用匕首捅刺自己心脏部位后,随即翻越大桥投入河中。丈夫投河后妻子没有如约赴死,也没有呼救或拨打求助电话就离开了现场。


案发后,在审查起诉期间,妻子面对检察官的询问,表示:“就算是陌生人我也会去呼救,但当时,我希望他死了算了。”


近日,海安市法院对该男子妻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了判决,采纳了海安市检察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以及量刑建议,认定女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那么有人不禁要问男子不是妻子用刀捅死的,河也不是妻子帮他跳的,为什么最后法院会认定妻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呢?


【 权律说法】


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主观方面。即主观责任,其中包含故意和过失。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了构成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第15条第1款规定了构成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


今天我们主要来看一下刑法中关于故意犯罪的相关规定。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即故意实施的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构成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构成间接故意。


在本案中,妻子能够预见丈夫捅伤自己后跳河的行为会导致丈夫死亡的危害结果。而妻子对于即将发生的危害结果没有选择呼救或拨打急救电话阻止,而是追求希望其丈夫死了算了。符合刑法中关于主观故意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中,妻子在主观责任方面存在故意。


二是客观方面,也就是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一般来说,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能够履行却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简单来说就是你该做,你也能做,但你就是不做。


而哪些是你该做的呢?也就是不作为的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


一是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比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二是来自职务行为,比如消防员具有救火的义务,医生具有救死扶伤的义务等;


三是来自自身的先行行为,是指因先前自己的行为而引起的特定防止义务。


在本案中妻子应当作为的义务


本案中妻子在看到丈夫跳河自杀、陷入危机的情况下,其主观上希望丈夫张某死亡,客观上应当救助而没有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依法判处该男子妻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夫妻相约自杀妻子未如约被判刑#


#妻子漠视丈夫投河自尽被判刑


黄坚明律师庭上发言提纲系列:对一起涉案重案二审辩护的五点思考

黄坚明律师庭上发言提纲系列:对一起涉案重案二审辩护的五点思考



被追诉人张三涉毒一案现处于二审阶段,即将开庭。针对此案争议焦点问题,我们提出如下五点核心辩护观点。具体如下:


一、被追诉人张三涉毒一案最大争议焦点是张三全案当中从未实施过刑法意义上的直接涉毒行为或实质性涉毒犯罪行为,更无张三本人独立实施涉毒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本案单凭此事实,就足以反证张三涉毒一案行为要件不符,进而导致此案不足以定案


当然,一审阶段涉案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为何认定张三涉案行为构成犯罪,最核心理由是张三、李四等人构成共同犯罪,其他同案犯实施的涉毒行为同样可以作为认定张三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更关键的是,案发时张三出现在运毒车上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认定张三涉案行为构成犯罪,起码张三在此案当中绝非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


对此,被追诉人张三坚持:“我在全案当中从未实施过接收毒品、包装毒品、搬运或触摸、运输涉案毒品的犯罪行为,涉案毒品自始至终都在李四、王五等涉毒主犯或涉毒真凶的实质性控制之下,我对车上藏毒的事情不知情,更没有控制及支配过涉案毒品,甚至案发前从未意识到涉案车上藏毒的事实,为此我坚持自己没有亲自实施过运毒的犯罪行为。”当然,有诸多网友坚持:大毒枭、毒贩子不会亲自出面贩毒、运毒,本案不能因张三没有直接碰触、控制或支配涉案毒品而认定张三当然无罪,此案仍有诸多争议有待核实。


二、被追诉人张三坚持自己从头到尾都不知晓已归案同案犯李四、王五涉毒的犯罪事实,始终坚持自己事前不知情、事中不知情,本案缺乏可证实张三事前明知、事中明确且涉及事前共谋运毒的铁证


被追诉人张三归案后始终坚持自己不知情,始终坚持张三案发前存在诸多异常行为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张三主观上明知,就足以反证张三涉案行为构成犯罪。但如何证明张三事前明知,单凭在案异常行为能否证明张三主观上明知,就是此案争议焦点之一。同时,案发途中,同案犯李四、王五涉案行为存在异常,本案据此认定李四、王五涉案行为构成犯罪,这在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但能否证明张三、李四、王五涉案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能否据此认定张三主观上明知,则是此案另一争议焦点之一。


三、本案有很多证据及事实,可证明被追诉人在本案当中从头到尾都被蒙骗的,对此其可以提供很多证及线索材料予以证实,其中包括同案犯李四以招聘司机为名、以高额工资为名、以微信里不方面说太多工作内容为名、以提供住宿为名、以专门到某市接送为名、以租赁商务车辆为名、以大额提供报酬为名、以接送本地兄弟为名、以到银行换取现金为名等诸多理由进行蒙骗,进而导致张三被动卷入此案


四、一审判决系以交付涉案毒品的交付方式存在异常,以及张三、李四及王五三人共同实施了运输涉案毒品的犯罪行为,进而此案可推定张三涉案行为构成犯罪,据此张三坚持自己涉案行为不属于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的范畴,核心理由张三没有交付涉案毒品的环节,没有实施过携带、运输涉案毒品的犯罪行为,更不存在其他异常行为,这恰好反证张三在全案当中没有实质性涉毒犯罪行为


五、在案证据和事实无法证实张三、李四及王五涉案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本案单凭张三等人事前无共谋、运输涉案毒品之前无共同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张三涉案行为与李四、王五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基于在案的证据和事实,我们始终坚持张三涉案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其他同案犯涉案行为确属运输毒品罪的范畴,但此案不应强行认定张三涉案行为与其他同案犯涉案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更不应据此对张三判处很重的刑罚。


黄坚明律师庭上发言提纲系列:对一起涉案重案二审辩护的五点思考



被追诉人张三涉毒一案现处于二审阶段,即将开庭。针对此案争议焦点问题,我们提出如下五点核心辩护观点。具体如下:


一、被追诉人张三涉毒一案最大争议焦点是张三全案当中从未实施过刑法意义上的直接涉毒行为或实质性涉毒犯罪行为,更无张三本人独立实施涉毒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本案单凭此事实,就足以反证张三涉毒一案行为要件不符,进而导致此案不足以定案


当然,一审阶段涉案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为何认定张三涉案行为构成犯罪,最核心理由是张三、李四等人构成共同犯罪,其他同案犯实施的涉毒行为同样可以作为认定张三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更关键的是,案发时张三出现在运毒车上的客观事实,就足以认定张三涉案行为构成犯罪,起码张三在此案当中绝非彻彻底底的无辜者、案外人。


对此,被追诉人张三坚持:“我在全案当中从未实施过接收毒品、包装毒品、搬运或触摸、运输涉案毒品的犯罪行为,涉案毒品自始至终都在李四、王五等涉毒主犯或涉毒真凶的实质性控制之下,我对车上藏毒的事情不知情,更没有控制及支配过涉案毒品,甚至案发前从未意识到涉案车上藏毒的事实,为此我坚持自己没有亲自实施过运毒的犯罪行为。”当然,有诸多网友坚持:大毒枭、毒贩子不会亲自出面贩毒、运毒,本案不能因张三没有直接碰触、控制或支配涉案毒品而认定张三当然无罪,此案仍有诸多争议有待核实。


二、被追诉人张三坚持自己从头到尾都不知晓已归案同案犯李四、王五涉毒的犯罪事实,始终坚持自己事前不知情、事中不知情,本案缺乏可证实张三事前明知、事中明确且涉及事前共谋运毒的铁证


被追诉人张三归案后始终坚持自己不知情,始终坚持张三案发前存在诸多异常行为的客观事实,就足以反证张三主观上明知,就足以反证张三涉案行为构成犯罪。但如何证明张三事前明知,单凭在案异常行为能否证明张三主观上明知,就是此案争议焦点之一。同时,案发途中,同案犯李四、王五涉案行为存在异常,本案据此认定李四、王五涉案行为构成犯罪,这在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但能否证明张三、李四、王五涉案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能否据此认定张三主观上明知,则是此案另一争议焦点之一。


三、本案有很多证据及事实,可证明被追诉人在本案当中从头到尾都被蒙骗的,对此其可以提供很多证及线索材料予以证实,其中包括同案犯李四以招聘司机为名、以高额工资为名、以微信里不方面说太多工作内容为名、以提供住宿为名、以专门到某市接送为名、以租赁商务车辆为名、以大额提供报酬为名、以接送本地兄弟为名、以到银行换取现金为名等诸多理由进行蒙骗,进而导致张三被动卷入此案


四、一审判决系以交付涉案毒品的交付方式存在异常,以及张三、李四及王五三人共同实施了运输涉案毒品的犯罪行为,进而此案可推定张三涉案行为构成犯罪,据此张三坚持自己涉案行为不属于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的范畴,核心理由张三没有交付涉案毒品的环节,没有实施过携带、运输涉案毒品的犯罪行为,更不存在其他异常行为,这恰好反证张三在全案当中没有实质性涉毒犯罪行为


五、在案证据和事实无法证实张三、李四及王五涉案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本案单凭张三等人事前无共谋、运输涉案毒品之前无共同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张三涉案行为与李四、王五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基于在案的证据和事实,我们始终坚持张三涉案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其他同案犯涉案行为确属运输毒品罪的范畴,但此案不应强行认定张三涉案行为与其他同案犯涉案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更不应据此对张三判处很重的刑罚。



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的区别(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的区别和联系)

仲裁机构 中止仲裁 仲裁机构 中止仲裁的条件

仲裁的手续(仲裁的手续较为简单,而诉讼的手续比较复杂)

仲裁双方举证,仲裁双方举证是什么意思

知道Bitget wallet官网下载方法吗?收藏这篇文章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6525.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6日星期日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