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是否构成伤残、构成几级伤残会极大影响到赔偿数额。残疾赔偿金就是根据伤残等级计算出来的。那么伤残等级是如何认定呢?本文根据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整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5)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6)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7)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8)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9)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
10)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11)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2)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1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14)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5)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16)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17)偏瘫(肌力2级以下);
18)截瘫(肌力2级以下);
19)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
20)容貌毁损(重度);
2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22)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23)双眼盲目5级;
2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25)呼吸困难(极重度);
26)心脏移植术后;
27)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28)肝衰竭晚期;
29)肾衰竭;
30)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3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3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34)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3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
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36)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37)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8)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39)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40)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 头面部损伤
4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42)双眼盲目4级;
4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
45)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46)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 腹部损伤
47)全胰缺失;
48)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49)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50)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1)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2)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53)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54)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5)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 四级
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56)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57)外伤性癫痫(重度);
58)偏瘫(肌力3级以下);
59)截瘫(肌力3级以下);
6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 头面部损伤
6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6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6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64)双眼盲目3级;
6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
6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68)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69)呼吸困难(重度)。
5.4.4 腹部损伤
70)肝切除2/3以上;
71)肝衰竭中期;
72)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73)肾功能重度下降;
74)双侧肾上腺缺失;
75)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76)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77)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78)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79)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
80)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81)放射性皮肤癌。
5.5 五级
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82)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83)完全运动性失语;
8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85)双侧完全性面瘫;
86)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8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88)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9)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0)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1)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 头面部损伤
9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9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94)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95)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96)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97)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
98)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99)舌根大部分缺损;
100)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01) 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10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103)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104) 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 腹部损伤
105) 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106)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107)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108)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109) 全胃切除术后;
110)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111) 全结肠缺失。
5.5.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12)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113) 尿瘘难以修复;
114) 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115) 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116) 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117) 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18)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119)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120) 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 六级
5.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2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122) 外伤性癫痫(中度);
123) 尿崩症(重度);
124) 一侧完全性面瘫;
125) 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126) 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127)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128)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129)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30)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 头面部损伤
131)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132)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133)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134)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135)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136)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37)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38)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39)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40)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141) 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142)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143)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144)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145) 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146)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47) 两肺叶切除术后。
5.6.4 腹部损伤
148) 肝切除1/2以上;
149) 肝衰竭早期;
150)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151) 肾功能中度下降;
152)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5.6.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53) 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154)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155)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156) 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157) 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158) 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159) 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5.6.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60) 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161)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162) 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163)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5.6.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64)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165)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7 七级
5.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66)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167)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168) 双侧大部分面瘫;
169) 偏瘫(肌力4级以下);
170) 截瘫(肌力4级以下);
171)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172)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173) 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74)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 头面部损伤
175)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17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177)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78) 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179) 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180) 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181) 双眼偏盲;
182)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183)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84)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85)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86)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87) 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88) 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189)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190) 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191) 颏颈粘连(中度);
192) 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193) 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194) 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195) 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 腹部损伤
196) 肝切除1/3以上;
197) 一侧肾切除术后;
198)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199) 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200) 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201) 永久性结肠造口;
202) 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5.7.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203) 永久性膀胱造口;
204)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205) 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206) 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207) 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208) 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209) 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210) 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211)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212) 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5.7.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213) 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14)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15)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216) 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217) 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218)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219)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 八级
5.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220)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221) 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222) 尿崩症(中度);
223) 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224) 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22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226)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227) 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228)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5.8.2 头面部损伤
229) 容貌毁损(中度);
230)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231) 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232)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233) 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234)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235) 一眼盲目4级;
236)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237)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238)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239) 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240) 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241) 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242) 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243)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244) 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245) 张口受限Ⅲ度;
246)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247) 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5.8.3 颈部及胸部损伤
248) 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249) 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250) 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251) 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252) 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253) 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254) 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255) 一肺叶切除术后;
256) 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257) 呼吸困难(中度)。
5.8.4 腹部损伤
258) 腹壁缺损≥腹壁的1/4;
259) 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260)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261) 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262) 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63)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264) 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265) 肾功能轻度下降;
266) 一侧肾上腺缺失;
267)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5.8.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268) 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269) 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270) 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271) 阴道狭窄;
272) 一侧睾丸缺失;
273) 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274) 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275) 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5.8.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276) 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277) 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278) 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279)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280) 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281) 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82) 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283)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284) 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285)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286) 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287)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288)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8.7 体表及其他损伤
289)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5.9 九级
5.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290)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291) 外伤性癫痫(轻度);
292)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293) 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294) 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295) 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29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297)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98) 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5.9.2 头面部损伤
299)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300) 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301) 容貌毁损(轻度);
302)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303)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304)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305)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306) 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307) 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308) 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309) 一眼盲目3级;
310)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311)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312) 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313) 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314)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315)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316)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
317)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318) 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319) 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320) 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321)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322) 张口受限Ⅱ度;
323)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
5.9.3 颈部及胸部损伤
324)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
325) 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
326)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
327) 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
328) 食管吻合术后;
329) 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330) 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331)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
332) 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333) 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334) 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335)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
336) 冠状动脉移植术后;
337) 心脏室壁瘤;
338) 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339) 缩窄性心包炎;
340) 胸导管损伤;
341) 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342) 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5.9.4 腹部损伤
343) 肝部分切除术后;
344) 脾部分切除术后;
345) 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346) 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347) 胃部分切除术后;
348) 肠部分切除术后;
349) 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350) 胆囊切除术后;
351) 肠梗阻反复发作;
352) 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
5.9.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353)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354) 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355) 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356) 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357)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358) 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359) 一侧附睾缺失;
360) 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361) 尿道狭窄(轻度);
362)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5.9.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363) 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364) 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365)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366)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367) 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368)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369) 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370) 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371)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372)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373)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374) 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375) 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376) 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377)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5.9.7 体表及其他损伤
378)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5.10 十级
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379)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80)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81) 一侧部分面瘫;
382)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383) 尿崩症(轻度);
384)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385)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386) 开颅术后。
5.10.2 头面部损伤
387)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388)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89)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390)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391)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392)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393)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394)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395)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396) 复视或者斜视;
397)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398)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399)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400)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401)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402) 双眼视力≤0.5;
403)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404)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405)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406)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407)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408)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409)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410) 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411) 舌部分缺损;
412)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413) 张口受限Ⅰ度;
414)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415) 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416)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417) 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18) 器质性声音嘶哑;
419) 食管修补术后;
420)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421) 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422) 肺修补术后;
423) 呼吸困难(轻度)。
5.10.4 腹部损伤
424) 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425) 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426) 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27) 膈肌修补术后。
5.1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428) 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429) 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430) 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31) 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432) 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433) 尿道修补术后;
434) 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435) 阴茎头部分缺失。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436) 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437) 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438) 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39)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440) 一侧髌骨切除;
441)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442)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443) 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444) 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445) 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446)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447)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448) 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449) 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450) 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451) 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452) 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453) 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454)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5.10.7 体表及其他损伤
455) 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456)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457) 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6 附则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2023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现结合司法实践,在去年推送的这篇文章基础上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补充,供参考!
一
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
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
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
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
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
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再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应当不复议直接诉讼。
七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5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4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20万元
六级伤残
16万元
七级伤残
12万元
八级伤残
8万元
九级伤残
5万元
十级伤残
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9.5万元
六级伤残
8.5万元
七级伤残
4.5万元
八级伤残
3.5万元
九级伤残
2.5万元
十级伤残
1.5万元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比如: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深圳《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支出的工伤医疗费高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2023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居民收入情况方面,2021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
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
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98566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985660元,相比上年度的948240元,增加了3742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比如,深圳上年度社平工资12964元/月,则丧葬补助金为77784元。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
1、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2、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还需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来 源:劳动法库、河北普法
2023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公布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2022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883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3元。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本文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作了梳理,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
工伤认定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
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在上述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
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三)
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受理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工伤认定办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22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
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例如,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
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七
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1.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2. 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例如,山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22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36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3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1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4. 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5. 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6. 评残后的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即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7.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8. 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此部分费用。
9. 工伤康复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 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11. 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12. 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居民收入情况方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有变化。
公式: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49283元×20=98566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985660元,相比上年度的948240元,增加了3742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
公式: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
①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②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⑶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还需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2023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公布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2022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883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3元。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本文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作了梳理,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
工伤认定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
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在上述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
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三)
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受理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工伤认定办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22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
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例如,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
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七
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1.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2. 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例如,山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22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36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3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1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4. 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5. 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6. 评残后的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即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7.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8. 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此部分费用。
9. 工伤康复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 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11. 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12. 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居民收入情况方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有变化。
公式: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49283元×20=98566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985660元,相比上年度的948240元,增加了3742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
公式: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
①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②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⑶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还需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具体时间是多久(人身损害发生后多久做伤残鉴定)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程序(人身伤害多久能做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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