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直接抚养
父亲却将孩子留在自己身边
一个月后居然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
快来跟随小编一起看看这起案件吧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生育一子小丙,2021年2月两人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考虑到乙女为某学校在职在编教师,收入稳定,工作时间较为固定,年满45周岁且无其他子女,而甲男经营音响店,工作时间较不规律,与乙女婚前另育有一女,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判决婚生子小丙由乙女直接抚养。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甲男并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没有将小丙交给乙女抚养。乙女依法申请执行后,甲男仍然抗拒执行,导致小丙长期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人为割裂了孩子与母亲的联系。2021年4月,小丙八岁一个月时,甲男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正上小学的小丙向一审法院表示,愿意跟随甲男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2021年2月经长沙中院终审判决小丙由乙女抚养,但自2019年上半年起,小丙实际跟随甲男共同生活至今。现小丙已年满8周岁,亦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甲男共同生活。结合甲男的抚养能力、小丙的生活现状及意愿,对甲男主张变更小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甲男和乙女的离婚纠纷中,长沙中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婚生子小丙由乙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上述判决生效后,甲男并未将小丙交由乙女直接抚养,不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在离婚判决生效仅一个多月时,又向法院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规定变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需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目的是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所谓真实意愿,应指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甲男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导致乙女无法依生效判决直接抚养小丙,阻断了孩子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干扰了年龄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思想。
二审法院认为小丙的表述是在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亲近的情况下作出,小丙对母亲处于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不足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且这种不充分认知状态,完全是因甲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因此甲男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甲男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具备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故二审法院对甲男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常晓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但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尚不成熟,很多时候对自己的选择缺乏正确认识,所以他们的陈述并不是决定其由谁直接抚养的唯一因素,该“尊重”仍然需要建立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之上。
离婚一方在法院已经判决将小孩归另一方直接抚养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非法手段拒不将小孩交给直接抚养人,抗拒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己方长期接触小孩的优势影响和改变未成年子女的想法,并造成孩子随己方长期生活的既成事实。随后又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此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基本案情、离婚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变更事由等因素,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判断,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随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更不能纵容变相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文化修养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本案中甲男不遵守法院生效判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很明显在“立德树人”方面给孩子做了很坏的示范。本案判决正是通过对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从真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探寻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从而确定未成年人由谁直接抚养。同时,倡导天下父母通过言传身教给孩子做个好的榜样,并向全社会传递尚法崇德、明理增信的法治理念和正确价值导向。
转自:长沙中院
夫妻离异是两人婚姻契约的结束,是感情的决裂,但绝不应该是孩子失去父母任何一方的开始。家庭破裂后,对孩子的责任与爱不能丢失。5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2018年以来婚姻家庭纠纷中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8个案例,其中3件具有典型性,引发家庭、社会对关爱未成年人的思考。
一方抢走并藏匿孩子,改判另一方抚养
阿旺和妻子小丹在儿子出生一年后因矛盾开始分居。儿子一直由小丹照顾。在儿子快2岁时,阿旺未经小丹同意突然将儿子抱走。自此,小丹再也没能见到自己的孩子。2012年7月小丹向法院起诉。鉴于当时孩子还未满2周岁,法院判决小丹和阿旺离婚,儿子由小丹抚养。然而,阿旺没有履行判决,而是将儿子抱回福建老家,交由自己的父母养育。直到2018年孩子8岁,小丹在福建找到了儿子就读的学校,阿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孩子由其本人抚养。
一审中,8岁的孩子向法院表达了其想和父亲阿旺一起生活的想法,但一审法院认为阿旺在未经小丹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儿子带走,并且在判决生效后仍未将孩子主动交付给小丹,致使孩子长期脱离母亲的关爱,又考虑到孩子现在的生活学习情况,遂判决孩子由两人轮流抚养,每年寒暑假由小丹照顾。小丹和阿旺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上海一中院查明阿旺2012年将儿子抱走后,一直由其父母照顾,阿旺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没有与儿子共同生活。且在2017年孩子到入学年龄后,以假名字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直至2018年才更换本名。在儿子换回本名后,小丹很快找到了儿子就读的小学,阿旺随后便向学校请假,孩子也再未去学校就读。且阿旺拒绝了上海一中院提出将儿子带至法院了解情况的要求。
上海一中院认为,阿旺擅自抱走年幼的孩子,导致孩子从小失去母爱,对小丹和孩子都造成了严重伤害。之后阿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以假名字为孩子办理入学等种种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母亲找到孩子。阿旺只有在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的前提下,且小丹确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或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有权主张变更抚养权。现阿旺前提基础违法,上诉请求不成立,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阿旺的诉请。
一方有家暴、自杀过激行为,改判由另一方抚养
妻子小晓和老公阿隆,育有儿子小晨,一家三口原本幸福美满。然而自从妻子小晓升职当了财务主管,小晓和阿隆间的矛盾越来越多。两人争吵的原因大都是妻子经常加班,且应酬直至深夜才回家。后来争吵日渐升级,两人动手扭打了起来,小晓受伤并报警称遭到了丈夫的殴打。阿隆在众人前写下保证书表明之后不会再动手打妻子。好景不长,两人再一次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这一次,阿隆悄悄跑到自家车内,点燃煤炭准备自杀。小晓及时发现,报警救回了阿隆。随后小晓带着儿子离开家,同阿隆开始了分居生活。
2020年小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儿子跟随自己生活。鉴于阿隆在上海有固定住房,且小晨从小在这里居住生活,结合小晓和阿隆现有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小晨跟随父亲生活。小晓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小晓提供了一份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笔录显示在两人发生冲突时,阿隆存在暴力行为。上海一中院还查明,现在小晓为了方便照顾儿子,已在小晨就读学校附近租住了房屋,并请小晓的母亲协助其照顾。
上海一中院认为,小晓有固定收入,且其收入能够支持其租住房屋为儿子提供稳定住所;而阿隆对小晓实施了家暴,在处理家庭矛盾时行为偏激,不具备成熟心智;儿子小晨从小跟随两人共同生活,二人分居后也一直由小晓抚养。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上海一中院改判小晨跟随母亲小晓共同生活。
一方始终拖欠抚养费,改判一次性支付
小秋和大伟的儿子出生后,两人常常因生活琐事争执不断。在儿子还不满1周岁时,大伟离开家,与小秋开始了分居生活。2015年小秋至法院起诉离婚,但大伟不同意,并表示愿意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和医疗费。法院驳回小秋诉请,判决大伟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自两人分居开始至2016年1月的抚养费4万元以及7000余元医疗费。然而判决后,两人关系并没有改善。在分居4年后,小秋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儿子跟自己生活,大伟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至儿子18周岁,并支付儿子医疗费3900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儿子与小秋共同生活,大伟每月支付抚养费2200元至儿子18周岁。小秋和大伟均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中,小秋称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大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和医药费,请求法院判令大伟按照每月2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而大伟则表示,自己创业失败,无法一次性支付后续抚养费。上海一中院查明,大伟尚未支付2016年已生效判决中确定的抚养费和医疗费。
上海一中院认为,孩子年纪尚幼,综合小秋和大伟现状,孩子跟随母亲生活为宜。大伟虽然暂无业,但具有硕士学历,亦未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有能力找寻到和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具备每月支付2200元抚养费的能力。鉴于大伟一直拖欠抚养费和医疗费,且儿子患先天性疾病,如大伟不按时支付抚养费极有可能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上海一中院遂改判大伟按2200元每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儿子18周岁的抚养费。
(文中所用皆为化名)
观察思考
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涉未成年人的纠纷,应考虑将父母离异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份利益、情感利益、安全利益和财产利益。但实践中,由于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有别、未成年人需求迥异等因素,如何在情、理、法之间仔细拿捏、精准权衡,作出最优化的裁决,存在诸多难点。
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应该从多个因素进行考量。比如维持未成年人现有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但现实中常会出现父母双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非法手段造成“孩子随己方生活的既成事实”情形。案例一中,父亲的行为在道德层面违背人伦常理,在法律层面则构成违法。对于这类拒不履行抚养权判决,通过非法手段抢夺、隐藏未成年人,又在后续诉讼中以共同生活的既成事实作为主张或抗辩理由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性质,对其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和相应制裁,并对其主张或者抗辩不予支持。再如实施过家暴的一方不宜直接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家暴无论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是直接还是间接伤害,都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法院应本着对家暴零容忍和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原则,在确定未成年人直接抚养权时,将一方实施家暴的情形作为负面因素予以考量。案例二中,父亲对母亲的家暴以及处理家事的过激行为,成为法院改判的重要依据之一。
关于抚养费。抚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但医疗费并不包括突发、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对这类医疗费确有发生,可另行主张。而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案例三中,父亲以无业为由长期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医疗费,实属不该。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判决父母一方提前支付子女至成年时的全部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健康权及以此为基础的其他合法权利的一种底线保护。(姚卫华)
离婚后一方可起诉变更抚养权,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一共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孩子,那么只能寻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了。
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在这个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此种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时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为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二、想要变更抚养权,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两种形式。
孩子抚养权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二是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关于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诉讼和审理。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如果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话,是不能够决定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归属的,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不在一起,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来解决,当然这个法院判决他也不是一锤定音的,后续是可以进行调整的。
离婚后一方可起诉变更抚养权,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一共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孩子,那么只能寻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了。
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在这个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变更孩子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此种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下,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时候并不能全部囊括,因为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二、想要变更抚养权,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两种形式。
孩子抚养权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二是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关于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诉讼和审理。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如果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话,是不能够决定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归属的,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不在一起,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来解决,当然这个法院判决他也不是一锤定音的,后续是可以进行调整的。
有限公司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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