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一般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别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诈骗较大的公私财物。
让我们举个例子来了解一下,李四他认识在银行担任贷记卡独立审批人的王五,两个人内外勾结,李四骗取自己亲戚朋友的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张三,然后张三利用这些资料进行申领信用卡,再将信用卡的额度提升后交给李四使用。李四呢,就用这些信用卡在POS机上套现透支10万,两人平分得来的钱,最后两个人被银行给发现,银行自然就报警了。
根据相关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就应当立案追诉。
上面例子中的李四和张三骗取他人的身份资料申领信用卡,并刷卡套现10万元,就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的情形,按照刑法规定,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的罚金。
在当今社会,不乏有见钱眼开的人,为了赚“快钱”、赚“大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但最终的结局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要点】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时间、地点、方法(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③使用作废的信用卡;④冒用他人信用卡;⑤恶意透支)。
(2)所使用信用卡的类型、
(3)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知情人、经办人。
(4)伪造信用卡的设备、
(5)诈骗数额、获取非法利益、挥霍情况。
(6)犯罪嫌疑人资信情况(还款能力)。
(7)恶意透支的,透支的数额,发卡银行的催缴情况(催缴时间、次数),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情况。
(8)是否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查处、处罚等。
3、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
(2)对明知即视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供述(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②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③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及(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害人对被骗过程的陈述。包括:
(1)被诈骗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结果;
(2)财产损失情况;
(3)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信用卡类型、作案方法;
(4)恶意透支、催缴还款(时间、次数)情况。
(三)证人证言
1、银行工作人、知情人员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如何使用作废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如何诈骗等情况。
2、作废信用卡、被冒用信用卡的原卡持有人证言。包括对信用卡的申领、使用、保管、处置等情况。
(四)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作案使用的伪造、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原物及照片;
(2)作废、冒用、恶意透支信用卡办理信用卡影印件;
(3)犯罪嫌疑人诈骗所得赃款和利用赃款所购买的物品实物及照片;
(4)犯罪嫌疑人伪造信用卡的设备及照片。
2、书证。包括:银行被骗款项账单、记账凭证、被恶意透支的款项账单、银行催缴还款凭证。
(五)鉴定意见
(1)信用卡真伪鉴定;
(2)涉案财物的司法会计定等。
(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伪造、存放信用卡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人员;
(2)现场方位、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
(3)犯罪工具及涉案物品的具体位置、种类、数量级分布情况;
(4)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伪造的信用卡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伪造的信用卡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听资料(①金融机构记录犯罪嫌疑人使用信用卡过程监控视频;②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③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勘验有关场所、提取假币等物证形成录像资料等)。
2、电子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刷卡消费、挥霍所骗钱款的电子证据。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
转自:法纳刑辩
文字已经录制视频,看视频更直观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信用卡透支逾期不偿还,大不了拉入黑名单,最多承担民事责任,认为不存在触犯刑法犯罪的情况,没有犯罪警察也不能抓。其实不然,透支信用卡也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
为了给大家展示法律的实践性,我给大家找到了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莱中刑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让大家更直观的感受透支信用卡不还会因诈骗罪被判刑,大家不要划走,看到本视频最后,教大家将来在生活中如何使用信用卡却又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透支信用卡不偿还构成诈骗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主观上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
第二、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所欠款的
刑法规定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我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2010年,被告人张晶晶在中国工商银行莱芜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1年7月被告张晶晶以购买轿车为名申请将信用额度调至16万,后其改变用途通过刷卡的方式套取现金。银行多次催收,张某不予理睬,截止案发共计8万元透支款未还款。
这是本案件的简单案情大概。现在我们看一看逾期不还的被告张晶晶在法庭上是如何向法官说的。
信用卡透支款项逾期后,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打电话、发催告函等方式多次催收,我本人通过电话银行业务将该笔透支款项办理成6个月分期付款,表明本人是有偿还的意愿,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不构成刑法中的诈骗罪,仅仅是欠债还钱的民事行为,不存在犯罪。这是被告张晶晶的陈述,表明自己只是欠钱不还,没有诈骗的故意。我们再看一看公诉机关检察院是如何说的。
被告张晶晶以买车名义将信用卡调至额度16万,后来私自改变用途通过刷卡的方式套取现金,经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偿还,其本身也没有还款能力,已经表明被告张晶晶主观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时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偿还,已经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
我们都知道在法庭上真相只有一个,那就是法院认定事实才是最终的事实。我们看法院对该案件是如何认定的。看一看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张晶晶的供述及证人程某、吕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张晶晶平时无收入
这是法院对该案件的最终判决,纵观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个诈骗案件,我们发现透支信用卡逾期不偿还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当然如果不能认定诈骗罪成立,那么这个案件就仅仅是被告人张晶晶和工商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存在刑事责任,工商银行只能将张晶晶起诉法院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纠纷不存在牢狱之苦。
好的本期视频分享到此结束,你知道信用卡逾期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吗?
欢迎留言讨论,我是法律深猴,每天为您依法说法,感谢大家观看本期视频,您的点赞关注是我最大的动力
关注@法律深猴
文字已经录制视频,看视频更直观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信用卡透支逾期不偿还,大不了拉入黑名单,最多承担民事责任,认为不存在触犯刑法犯罪的情况,没有犯罪警察也不能抓。其实不然,透支信用卡也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
为了给大家展示法律的实践性,我给大家找到了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莱中刑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让大家更直观的感受透支信用卡不还会因诈骗罪被判刑,大家不要划走,看到本视频最后,教大家将来在生活中如何使用信用卡却又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透支信用卡不偿还构成诈骗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主观上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
第二、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所欠款的
刑法规定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我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2010年,被告人张晶晶在中国工商银行莱芜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1年7月被告张晶晶以购买轿车为名申请将信用额度调至16万,后其改变用途通过刷卡的方式套取现金。银行多次催收,张某不予理睬,截止案发共计8万元透支款未还款。
这是本案件的简单案情大概。现在我们看一看逾期不还的被告张晶晶在法庭上是如何向法官说的。
信用卡透支款项逾期后,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打电话、发催告函等方式多次催收,我本人通过电话银行业务将该笔透支款项办理成6个月分期付款,表明本人是有偿还的意愿,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不构成刑法中的诈骗罪,仅仅是欠债还钱的民事行为,不存在犯罪。这是被告张晶晶的陈述,表明自己只是欠钱不还,没有诈骗的故意。我们再看一看公诉机关检察院是如何说的。
被告张晶晶以买车名义将信用卡调至额度16万,后来私自改变用途通过刷卡的方式套取现金,经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偿还,其本身也没有还款能力,已经表明被告张晶晶主观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时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偿还,已经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
我们都知道在法庭上真相只有一个,那就是法院认定事实才是最终的事实。我们看法院对该案件是如何认定的。看一看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张晶晶的供述及证人程某、吕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张晶晶平时无收入
这是法院对该案件的最终判决,纵观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个诈骗案件,我们发现透支信用卡逾期不偿还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当然如果不能认定诈骗罪成立,那么这个案件就仅仅是被告人张晶晶和工商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存在刑事责任,工商银行只能将张晶晶起诉法院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纠纷不存在牢狱之苦。
好的本期视频分享到此结束,你知道信用卡逾期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吗?
欢迎留言讨论,我是法律深猴,每天为您依法说法,感谢大家观看本期视频,您的点赞关注是我最大的动力
关注@法律深猴
年轻人买房要分步置业 五点实用意见指导购房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怎么判决(信用卡诈骗罪要判刑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64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