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男子有4套房离婚后只给600元抚养费,男子月入上万拒付儿子抚养费被判刑,常州一男子发现儿子非亲生要求返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新闻层出不穷,夫妻双方离婚后因抚养费争议诉至法院的案件也不在少数。抚养费不应仅仅是父母协商一致的结果或法院文书中记载的一个数字,它更应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殷切期待与深厚关爱。
抚养费还能按日核算?
马女士与樊先生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母亲马女士共同生活,樊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后樊先生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但在2019年9月只支付了1000元,原因是樊先生认为女儿在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与其一起生活,应扣除此期间的抚养费,而马女士认为4000元抚养费不应该扣除,故将樊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樊先生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后其一直按约履行。2019年7月13日至8月8日父女一起生活26天,其间樊先生不可避免地会为女儿支出费用,但孩子的抚养费不仅包括吃、喝等生活费用,还应包含教育费支出,而教育费是系统的花销,不宜按日核算,因此法院对樊先生在与女儿生活期间应给付的抚养费酌情予以考虑,最后判决樊先生给付女儿抚养费一千元。
【说法】
北京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法官助理高艺林解释,抚养是父母对子女物质、经济、生活上的养育,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负担和日常生活的照料,这是子女健康生活的物质基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作为保障子女基本生活、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必须涵盖在抚养费范围之内,但是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绝不只限于上述三种,当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其他合理费用时,父母同样应当承担支付义务。
对非婚生子女可以少承担义务?
小胡系胡母与刘先生的非婚生女。小胡以抚养费纠纷为由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增加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1300元增加到每月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小胡的生活费、教育费用支出必定有所增加,故其要求刘先生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一审法院根据小胡的实际需要及刘先生的收入水平、负担能力,依法酌定每月抚养费数额为1500元。后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小胡为非婚生子女,其出生未经其同意,故要求承担较少的抚养义务。二审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刘先生以小胡为非婚生子女为由要求承担较少抚养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高艺林解释,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会因父母恋爱或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受到影响。因此,即使父母分开了,子女不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但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这里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而非子女,故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不应和婚生子女有所区别。
抚养费可以想加就加?
康女士与盖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2016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盖先生抚养,康女士在每月30日前向盖先生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后因孩子入幼儿园、参加课外辅导班等原因,康女士与盖先生协商一致自2019年9月起变更抚育费为每月2500元。2020年,盖先生将康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每月6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盖先生虽以其女2019年9月入幼儿园、参加课外辅导班等原因为由要求康女士增加抚育费,但其亦自认康女士已因同样事由于2019年9月起将抚育费自1500元增加至2500元,孩子此后各项支出无变化。根据康女士、盖先生的月收入核算,双方所应负担的抚养费总额足以使得孩子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据此,盖先生要求康女士增加抚育费、支付抚养费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高艺林解释,抚养费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的基本功能,决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不能因双方间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而就此固定。从开始给付抚养费到给付义务消失,常常会经历比较长的时间。社会经济条件和子女对教育、医疗等的需求变化,都可能导致先前确定的抚养费金额、给付期限不足以满足子女的现实需求。此时,应当允许子女在合理范围内向父母继续主张抚养费。
人民法院对抚养费分担的裁判,应该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因素。具体而言,抚养费的分担一要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二要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要根据父母双方各自实际负担能力来合理分担。
父母要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尤其是夫妻离婚后更应该及时支付抚养费给予孩子成长经济上的保障;但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法定情形下可要求增加。除此之外,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更应包含物质之外的教育与培养,给孩子创造健康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
文/本报记者 宋霞
夫妻离婚后,孩子上书法、攀岩等兴趣班的费用,能否纳入抚养费范畴,由父母分摊?据媒体报道,近日,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经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认定参加兴趣班的费用系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计算在抚养费中。
典型案例
张女士与罗先生本是一对夫妻,婚后于2016年5月生了女儿花花(化名)。然而时隔仅两年,二人的婚姻便走到尽头,夫妻俩签下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女儿花花由父亲罗先生抚养,因上学问题暂随妈妈张女士生活,罗先生所承担的孩子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
双方离婚后,花花跟随张女士在重庆主城区居住、读书至今。在此期间,张女士在女儿上完幼儿园之后,给女儿花花报名参加了书法、攀岩、钢琴、美术、跳舞、语言、数学、英语、走秀、芭蕾、手工、播音等十余个兴趣班,她将这些报班事宜通过微信都告诉了前夫罗先生,但均未得到罗先生的肯定性答复。
离婚后,罗先生通过现金支付、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张女士支付女儿抚养费至2020年6月,之后未再支付。为此,张女士将前夫罗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罗先生支付花花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的消费费用76101元,以及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花花四年生活费、兴趣班培训费等各项费用9.6万元。
法院在诉讼期间查明,张女士从事的是幼师职业,罗先生无固定职业并在法庭审理中陈述其平均每月有1万元收入。
重庆市武隆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并非是子女花费的所有费用。张女士主张罗先生支付花花抚养费平均每月高达7000余元,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已超过抚养费承担的合理性,且张女士所举示的消费明细,不能直接证明该项消费系花花所用。同时,张女士诉请罗先生支付女儿花花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罗先生对此认可,而这些兴趣班的费用显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内。因截止到2021年12月,花花仍跟随张女士在重庆主城区居住、读书,法院遂判决被告罗某按每月2500元的数额标准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2500元。日前,该案经重庆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本案中,张女士与罗先生最大的矛盾分歧在于应由谁支付花花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用。对此,双方均陈述在二人离婚时,花花尚未参加兴趣班,后张女士为提升花花的综合素质,陆续让花花参加了十余个兴趣班。张女士虽将此事通过微信告知罗先生,但未获罗先生肯定性答复。因上述参加兴趣班的费用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在罗先生未明确表示愿意负担此费用的情况下,张女士要求罗先生负担此费用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延伸普法
■离婚后,对孩子的综合素质兴趣班等方面的花费和开支,男女双方应当如何协商和商定?是否需要拟定协议?如何解决类似本案中出现的纠纷?
关于子女的综合素质兴趣班的费用,也并不必然不能主张,其实兴趣班费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需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男女双方就子女兴趣班费用已明确约定。
如男女双方就兴趣班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作了明确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即使双方的约定超过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一方反悔而不予以支付,而另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实际花销的兴趣班费用,法院一般情况会予以支持。
第二种情况,男女双方仅约定具体抚养费金额,而对兴趣班费用未做约定。
该种情况即本案案例,根据上述法院判决即可知,一般不予支持。
第三种情况,男女双方就兴趣班费用约定不明。
男女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就兴趣班费用并未明确约定,如男女双方约定孩子学费各按照50%的比例负担。如果离婚前,男女双方达成一致报取的兴趣班,那可视为双方约定的学费包括该兴趣班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主张离婚后报取的兴趣班费用,那法院大部分会认为双方未就兴趣班费用做约定,而不予以支持。
虽然“双减”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减少了孩子的兴趣班数量,但实际中,兴趣班基本还是每个孩子的标配。故而,男女双方如果就孩子兴趣班的花费已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那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兴趣班费用给付的条件、标准、方式等内容,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双方的约定就尤为重要。
■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收入增加,其对子女的抚养费承担是否应相应提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知,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的,子女可主张增加抚养费。男女双方就增加抚养费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可协议确定增加抚养费的金额。如果双方不能就增加的抚养费金额事宜协商一致,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可见,就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作了明确列举,第3项“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规定作为兜底条款。实务中,关于兜底条款理由是否正当,主要依据为是否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是否为新出现的事由等因素而综合认定。
所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工资收入提高,并不必然引起抚养费的增加。
■除了离异夫妇双方进行沟通外,未成年子女在抚养费方面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
很多人误认为主张抚养费的主体为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其实不然,主张抚养费的法律主体是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并且即使父母离婚,双方也均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孩子在父母离异后,生活上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平时随父母一方生活。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离异并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对于父母而言,给付子女抚养费,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对孩子爱的表达。
所以,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如果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相信父母也会主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爱护子女是父母的天性,相信在一个充满爱的环境下,父母不仅会在精神上给孩子慰藉,更会在物质上给孩子力所能及的照顾。 文/曹子燕(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夫妻离婚后,
孩子上书法、攀岩等兴趣班的费用,
能否纳入抚养费范畴,
由父母分摊?
近日,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经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认定参加兴趣班的费用系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计算在抚养费中。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罗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6年5月生育一女罗小花。双方于2018年7月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罗小花由罗先生抚养,因孩子上学的问题暂时随张女士生活,罗先生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
双方离婚后,罗小花跟随张女士在重庆主城区居住、读书至今。在此期间,张女士为刚幼儿园毕业的罗小花报名参加了书法、攀岩、钢琴、美术、跳舞、语言、数学、英语、走秀、芭蕾、手工、播音等十余个兴趣班,且均将报班事宜通过微信告知罗先生,但均未得到罗先生肯定性答复。
罗先生从离婚之后起采用现金支付、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张女士支付抚养费至2020年6月,之后未再支付。因此,张女士要求罗先生支付罗小花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的消费费用76101元,以及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罗小花四年生活费、兴趣班培训费等各项费用9.6万元。另查明,张女士从事幼师职业,罗先生无固定职业并在法庭审理中陈述其平均每月有1万元收入。
法院判决
武隆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并非是子女花费的所有费用。张女士主张罗先生支付罗小花抚养费平均每月高达7000余元,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已超过抚养费承担的合理性,且张女士所举示的消费明细不能直接证明该项消费系罗小花所用。同时,张女士诉请罗先生支付罗小花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罗先生对此认可,而这些兴趣班的费用显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内。因截止到2021年12月,罗小花仍跟随张女士在重庆主城区居住、读书,法院遂判决被告按每月2500元的数额标准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2500元。日前,该案经重庆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本案中,张女士与罗先生最大的矛盾分歧在于应由谁支付罗小花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用。对此,双方均陈述在二人离婚时,罗小花尚未参加兴趣班,后张女士为提升罗小花的综合素质,陆续让罗小花参加了十余个兴趣班。张女士虽将此事通过微信告知罗先生,但未获罗先生肯定性答复。因上述参加兴趣班的费用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在罗先生未明确表示愿意负担此费用的情况下,张女士要求罗先生负担此费用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转自:人民法院报
夫妻离婚后,
孩子上书法、攀岩等兴趣班的费用,
能否纳入抚养费范畴,
由父母分摊?
近日,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经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认定参加兴趣班的费用系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计算在抚养费中。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女士与被告罗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6年5月生育一女罗小花。双方于2018年7月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罗小花由罗先生抚养,因孩子上学的问题暂时随张女士生活,罗先生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
双方离婚后,罗小花跟随张女士在重庆主城区居住、读书至今。在此期间,张女士为刚幼儿园毕业的罗小花报名参加了书法、攀岩、钢琴、美术、跳舞、语言、数学、英语、走秀、芭蕾、手工、播音等十余个兴趣班,且均将报班事宜通过微信告知罗先生,但均未得到罗先生肯定性答复。
罗先生从离婚之后起采用现金支付、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张女士支付抚养费至2020年6月,之后未再支付。因此,张女士要求罗先生支付罗小花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的消费费用76101元,以及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罗小花四年生活费、兴趣班培训费等各项费用9.6万元。另查明,张女士从事幼师职业,罗先生无固定职业并在法庭审理中陈述其平均每月有1万元收入。
法院判决
武隆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并非是子女花费的所有费用。张女士主张罗先生支付罗小花抚养费平均每月高达7000余元,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已超过抚养费承担的合理性,且张女士所举示的消费明细不能直接证明该项消费系罗小花所用。同时,张女士诉请罗先生支付罗小花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罗先生对此认可,而这些兴趣班的费用显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内。因截止到2021年12月,罗小花仍跟随张女士在重庆主城区居住、读书,法院遂判决被告按每月2500元的数额标准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2500元。日前,该案经重庆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本案中,张女士与罗先生最大的矛盾分歧在于应由谁支付罗小花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用。对此,双方均陈述在二人离婚时,罗小花尚未参加兴趣班,后张女士为提升罗小花的综合素质,陆续让罗小花参加了十余个兴趣班。张女士虽将此事通过微信告知罗先生,但未获罗先生肯定性答复。因上述参加兴趣班的费用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在罗先生未明确表示愿意负担此费用的情况下,张女士要求罗先生负担此费用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转自:人民法院报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由哪方支付呢(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由哪方支付)
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承担吗(哪些费用支出属于抚养费)
抚养费是包含教育费和医疗费(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承担吗(哪些费用支出属于抚养费)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64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