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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从犯也被骗怎么处理(合同诈骗罪的从犯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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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5 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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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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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从犯会被判多久的刑?诈骗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诈骗罪一般情况是团伙作案,针对 犯罪嫌疑人 起到的作用不同,我们对诈骗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分为主犯和从犯,主犯是很好认定的,那么从犯如何认定呢?


网友咨询:


有三个人一起诈骗,总共作案三起,其他两个是主犯,还有一个是从犯。从犯只参与了两起诈骗,这两起诈骗总共有3万元。那个从犯,只分到了几千块,另一起他没参加,那两个主犯三起总共分的十几万元,那现在都被抓。那个从犯,会被判多久的刑?罪算不算大?


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周里鹏律师解答:


涉嫌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周里鹏律师普法:


诈骗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如果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形的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周里鹏律师2008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曾在大型集团企业任法律顾问,有丰富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合同审核、公司制度拟定、企业流程优化等企业风险管控经验。擅长于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

诈骗数额巨大还逃匿,如何争取缓刑?



近些年,诈骗犯罪可谓是高发案件。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很多诈骗案件中,无罪辩护的空间并不大。此时,辩护律师就要从量刑情节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更为宽缓的刑罚。当然,这里的量刑情节并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从宽情节,我们也可以从当事人的生活背景、过往表现、家庭环境等多角度入手,对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行为危害性、社会危险性进行论述,以达到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法律效果。那么,笔者就以一起合同诈骗案件为例,给大家说说,律师在量刑辩护中能做些什么。


案情回顾:




董某某利用其村支书的身份,向被害人张某谎称该村将建设学校和酒店,并以将上述工程交给被害人张某承包为由,要求被害人张某缴纳人民币40万元工程定金、保证金。收到上述款向后,董某某将上述4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所欠高利贷。




由于工程一直没有动静,被害人发现情况不对,便找到董某某理论,董某某也是豪爽地答应还钱。到约定还款日期后,董某某不仅没有还钱,还更换了手机号,离开了当地。被害人随即报警,董某某也被网上追逃。




生活受到影响的董某某最后选择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之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董某某的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通过与当事人沟通、阅卷,律师立刻发现了一个重大风险点。即当事人虽然投案,但他一直没有承认虚构工程的事实,对款项去向和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等主要犯罪事实均没有如实供述,这已经影响到了当事人自首情节的认定。与当事人沟通后,其接受了律师的辩护策略,表示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




随后,律师又陪同董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本金加利息),并要求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同时,律师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请求法院委托司法局对被告人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进行调查评估。此外,律师从家属处得知,董某某早年接受过媒体采访。就相关报道,律师同时提交法院,用以证明被告人一贯表现优秀,社会评价良好。


是否构成自首:




不出所料,庭审中,公诉机关果然提出被告人非自首。基于董某某诈骗金额40万元,系数额巨大,又无自首情节。公诉机关认为,应依法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在有期徒刑七至八年之间量刑




由于庭审前与当事人进行了有效沟通,董某某在法庭调查阶段表示,自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任何异议。同时也承认涉案款项是自己所用,并非用于村务开支。




基于此,律师对自首情节提出了辩护意见。其一,董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的事实。虽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其没有明确表示自己发包的是虚假的建筑工程,但其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二,在赃款的去向问题上,虽然董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将赃款用于村里的公务开支,但在一审庭审中已供述“(赃款)是我自己用了,与村上没有关系。”因此,董某某投案后,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均作了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其构成自首。


法院判决:




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在庭审前退还被害人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A司法局对被告人董某某的平时表现、公众评价及监管环境进行了考察,考察报告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董某某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总结:




这起案件中,律师的辩护策略起到了很好的辩护效果,如果律师没有及时指出风险点,被告人极有可能被判处实刑。虽然大家都知道自首、立功、赔偿损失等是从宽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具体情况各异,被告人是否符合这些量刑情节,很可能存在争议,这也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对于专业律师,必然比当事人更加了解这些量刑情节的适用条件,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正因如此,庭审前律师要和当事人积极沟通辩护策略,努力说服当事人按照专业建议配合律师的辩护工作,防止在庭审过程中各说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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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用虚假合同,伙同他人骗取银行贷款6300万元 四川凉山一男子被判刑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购销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控敲响了警钟。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明祥按照罗某1、罗某2等人的安排,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6300万元,至案发仍有3429万元贷款未能归还。


经会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舒明祥在罗某1等人的安排下向银行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伪造用于证明贷款用途的虚假购销合同,在无抵押物担保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贷款860万元,贷款用于借新还旧,造成贷款860万元逾期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诉机关指控:


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


骗取银行贷款6300万元


据判决书显示,舒明祥,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中专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舒明祥在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按照罗某1(另案处理)、罗某2(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从2015年至2017年主要从事办理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的手续和提供相关资料。


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4月14日通过“连贷通”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1350万元,归还原有到期贷款。2016年7月13日再次采用“再融资”(借新还旧)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1090万元,归还原有贷款,2017年继续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860万元。被告人舒明祥2015年在办理1350万元贷款手续过程中,按照罗某1等人的安排在抵押物所有人侯某未授权的情况下,代替抵押物所有权人候某签名捺印,伪造《授权委托书》、《最高抵押合同》和《抵押承诺书》,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被告人舒明祥在办理2016年1090万元贷款手续、2017年860万元贷款手续过程中,按照罗某1等人的安排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提供了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鑫鑫综合开发公司复合肥厂、会理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会理县鹿场镇铜矿村、会理县鹿场镇明星村的虚假购销合同以证明贷款用途,骗取贷款。至案发时仍有860万元贷款本金以及部分利息无法归还


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13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1500万元,期限三年。被告人舒明祥按照罗某1等人的安排办理了虚假的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金天爱莎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三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虚假购销合同提供给农行以证明贷款用途,骗取贷款。至案发时仍有贷款1289万余元无法归还。欠息42万余元。


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16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1500万元,期限三年。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被告人舒明祥按照罗某1、罗某2等人的安排办理了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元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虚假运输合同,又向农行提供了证明贷款用途的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果元康华汽修厂、会理县鹿场镇农机加油站的虚假合同,骗取贷款。至案发时仍有贷款1280万余元无法归还。欠息4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明祥伙同他人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明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


无抵押物担保情况下,


骗取银行贷款860万元


据悉,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舒明祥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辩解称自己是听从罗某1等人的安排做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舒明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有足够的抵押物;如果构成犯罪,舒明祥是自首、从犯,请求法院酌情对其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舒明祥在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按照罗某1(另案处理)、罗某2(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从2015年至2017年主要从事办理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的手续和提供相关资料。


2017年7月10日,罗某1、唐某(均另案处理)指使舒明祥以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会理县支行申请贷款860万元。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在无抵押物担保的情况下,通过与会理县鹿厂镇铜矿村民委员会、会理县鹿厂镇明星村民委员会、会理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等签订虚假购销协议,编造虚假贷款用途,骗取中国农业银行会理县支行贷款860万元,造成至今逾期未能收回贷款本金860余万元。


证人左某的证言称,“汇农公司好像是唐某的法人,罗某1家人在经营,我们铜矿村与汇农公司没有发生过业务往来,2017年2月26日汇农和鹿厂镇铜矿村签订的《购销合同书》的情况我不清楚,没有见过,问我们村上保管村委会章的村文书顾某,他说他没有代表村上签署过着盖过村委会的章,两份合同书都是假的,我们铜矿村村委会没有以村委会的名义签订和购买过汇农公司的肥料,资金上也没有往来。”


证人蒋某的证言称,“我从2010年10月25日在鹿厂镇明星村担任书记,2017年3月25日汇农公司和,明星村签订的《购销合同》我没见过,怎么签的我不清楚,合同也没有实际履行过。明星村的章一直由文书王某1保管,银行工作人员从来也没核实过这一系列的《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和实际履行情况,这份假合同之所以能在明星村盖章都是因为唐某是村长,我们村上惹不起他们家的。”


“我在汇农上班,汇农贷款的情况我完全不知情,我负责发货,2013年到2017年这些金额巨大的合同都是虚假的,也不可能按照合同履行,汇农销售量和金额不可能有这些销售合同。”证人毕某的证言称,“在汇农上班期间,2017年以前银行没有人来调查核实过,有可能是来了我晓不得,2017年4、5月份的时候,农行有人来看了一下工厂,大概就十多分钟,照了相片就走了。2017年汇农已经完全停产了。”


一审判决:


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舒明祥的供述,他和罗某2是同学,2013年我就被安排到他家的企业里去上班。“2014、2015年的样子,我从木里回来就帮他家的晨鑫矿业搞贸易,同时也跟董某学习跑贷款的事情。2016年后期就是我在跑贷款的事情。我办理过会理县汇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贷款。”


“2015年,汇农公司办理贷款,罗某1安排我和董某跑,熟悉一下办理贷款业务。汇农公司2016、2017年的贷款是我经办的,主要是续贷。”舒明祥还供述称,他负责按照银行贷款需要的资料进行提供,比如贷款申请、购销合同等。2016年贷了1090万元,2017年是860万元。“后来我听会计说还有860万元没有还。我和鑫鑫公司、农业生产公司、鹿厂镇铜矿村、鹿厂镇明星村都签订过证明贷款用途的购销合同。这些合同是罗某1联系好后我负责制作合同,基本上都是董某和我代表公司这边签字,再去找对方签字。当时是为了贷款,这些合同是没有履行的。”


会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明祥在罗某1等人的安排下向中国农业银行会理县支行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伪造用于证明贷款用途的虚假购销合同,在无抵押物担保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贷款860万元,贷款用于借新还旧,造成贷款860万元逾期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自首、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明祥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明祥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为打击犯罪,保护金融秩序不受侵犯,近日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舒明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包程立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购销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控敲响了警钟。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明祥按照罗某1、罗某2等人的安排,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6300万元,至案发仍有3429万元贷款未能归还。


经会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舒明祥在罗某1等人的安排下向银行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伪造用于证明贷款用途的虚假购销合同,在无抵押物担保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贷款860万元,贷款用于借新还旧,造成贷款860万元逾期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诉机关指控:


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


骗取银行贷款6300万元


据判决书显示,舒明祥,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中专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舒明祥在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按照罗某1(另案处理)、罗某2(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从2015年至2017年主要从事办理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的手续和提供相关资料。


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4月14日通过“连贷通”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1350万元,归还原有到期贷款。2016年7月13日再次采用“再融资”(借新还旧)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1090万元,归还原有贷款,2017年继续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860万元。被告人舒明祥2015年在办理1350万元贷款手续过程中,按照罗某1等人的安排在抵押物所有人侯某未授权的情况下,代替抵押物所有权人候某签名捺印,伪造《授权委托书》、《最高抵押合同》和《抵押承诺书》,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被告人舒明祥在办理2016年1090万元贷款手续、2017年860万元贷款手续过程中,按照罗某1等人的安排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提供了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鑫鑫综合开发公司复合肥厂、会理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会理县鹿场镇铜矿村、会理县鹿场镇明星村的虚假购销合同以证明贷款用途,骗取贷款。至案发时仍有860万元贷款本金以及部分利息无法归还


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13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1500万元,期限三年。被告人舒明祥按照罗某1等人的安排办理了虚假的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金天爱莎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三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虚假购销合同提供给农行以证明贷款用途,骗取贷款。至案发时仍有贷款1289万余元无法归还。欠息42万余元。


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16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1500万元,期限三年。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被告人舒明祥按照罗某1、罗某2等人的安排办理了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元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虚假运输合同,又向农行提供了证明贷款用途的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果元康华汽修厂、会理县鹿场镇农机加油站的虚假合同,骗取贷款。至案发时仍有贷款1280万余元无法归还。欠息4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明祥伙同他人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明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


无抵押物担保情况下,


骗取银行贷款860万元


据悉,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舒明祥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辩解称自己是听从罗某1等人的安排做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舒明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有足够的抵押物;如果构成犯罪,舒明祥是自首、从犯,请求法院酌情对其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舒明祥在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按照罗某1(另案处理)、罗某2(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从2015年至2017年主要从事办理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的手续和提供相关资料。


2017年7月10日,罗某1、唐某(均另案处理)指使舒明祥以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会理县支行申请贷款860万元。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在无抵押物担保的情况下,通过与会理县鹿厂镇铜矿村民委员会、会理县鹿厂镇明星村民委员会、会理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等签订虚假购销协议,编造虚假贷款用途,骗取中国农业银行会理县支行贷款860万元,造成至今逾期未能收回贷款本金860余万元。


证人左某的证言称,“汇农公司好像是唐某的法人,罗某1家人在经营,我们铜矿村与汇农公司没有发生过业务往来,2017年2月26日汇农和鹿厂镇铜矿村签订的《购销合同书》的情况我不清楚,没有见过,问我们村上保管村委会章的村文书顾某,他说他没有代表村上签署过着盖过村委会的章,两份合同书都是假的,我们铜矿村村委会没有以村委会的名义签订和购买过汇农公司的肥料,资金上也没有往来。”


证人蒋某的证言称,“我从2010年10月25日在鹿厂镇明星村担任书记,2017年3月25日汇农公司和,明星村签订的《购销合同》我没见过,怎么签的我不清楚,合同也没有实际履行过。明星村的章一直由文书王某1保管,银行工作人员从来也没核实过这一系列的《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和实际履行情况,这份假合同之所以能在明星村盖章都是因为唐某是村长,我们村上惹不起他们家的。”


“我在汇农上班,汇农贷款的情况我完全不知情,我负责发货,2013年到2017年这些金额巨大的合同都是虚假的,也不可能按照合同履行,汇农销售量和金额不可能有这些销售合同。”证人毕某的证言称,“在汇农上班期间,2017年以前银行没有人来调查核实过,有可能是来了我晓不得,2017年4、5月份的时候,农行有人来看了一下工厂,大概就十多分钟,照了相片就走了。2017年汇农已经完全停产了。”


一审判决:


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舒明祥的供述,他和罗某2是同学,2013年我就被安排到他家的企业里去上班。“2014、2015年的样子,我从木里回来就帮他家的晨鑫矿业搞贸易,同时也跟董某学习跑贷款的事情。2016年后期就是我在跑贷款的事情。我办理过会理县汇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贷款。”


“2015年,汇农公司办理贷款,罗某1安排我和董某跑,熟悉一下办理贷款业务。汇农公司2016、2017年的贷款是我经办的,主要是续贷。”舒明祥还供述称,他负责按照银行贷款需要的资料进行提供,比如贷款申请、购销合同等。2016年贷了1090万元,2017年是860万元。“后来我听会计说还有860万元没有还。我和鑫鑫公司、农业生产公司、鹿厂镇铜矿村、鹿厂镇明星村都签订过证明贷款用途的购销合同。这些合同是罗某1联系好后我负责制作合同,基本上都是董某和我代表公司这边签字,再去找对方签字。当时是为了贷款,这些合同是没有履行的。”


会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明祥在罗某1等人的安排下向中国农业银行会理县支行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伪造用于证明贷款用途的虚假购销合同,在无抵押物担保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贷款860万元,贷款用于借新还旧,造成贷款860万元逾期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自首、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明祥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明祥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为打击犯罪,保护金融秩序不受侵犯,近日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舒明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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