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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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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5 15: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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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数额巨大!3名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最高获刑11年

9月23日上午,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中老年人集资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邬某刚、王某生、刘某义均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八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万元至40万元不等,并责令3名被告人退赔被害人1066万余元损失,扣押在案的赃款1万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3名被告人。唐婵郁摄


据了解,2020年9月,桂林园博园与庄泽公司联合举办灯展,庄泽公司负责人邬某刚在新闻发布会上称公司投入4000万元办灯展,但办灯展期间,庄泽公司连续3个月拖欠11名守展工人工钱共20多万元,工人们多次讨要无果,灯展于同年12月4日停办。之后,又曝出庄泽公司以灯展名义向桂林300多名老人吸收巨额投资款,以同样手段向大连近百名老人吸收数百万元投资款。他们一边向老人筹钱办灯展,一边拖欠大笔办展费,而桂林园博园灯展门票收入仅100多万元,众老人和供应商大呼上当,向桂林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1月1日,庄泽公司法定代表人邬某刚被桂林警方刑事拘留,随后其他人员落网。


经法院审理查明,邬某刚、先后邀约被告人王某生、刘某义等人作为团队负责人,虚构公司实力、夸大项目发展前景,利用重庆荷兰花卉、桂林园博园灯展等项目,以中老年人为主要对象,以高额利息、投资奖励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集中授课、组织聚餐旅游、举办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虚假宣传。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重庆某泽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郑某等数百名投资参与人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


案件宣判现场。


其间,王某生与邬某刚约定以集资款的50%作为业绩提成,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该团伙利用上述手段与多名投资人签订合同,非法集资。王某生离开后,刘某义在邬某刚的邀约下,明知前有项目已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本息,仍以集资款的30%-50%作为业绩提成,于2020年4月至7月利用上述手段与多名投资参与人签订合同,非法集资。被告人邬某刚等人所募集资金大部分用于提成分配、偿还钱款、个人消费,仅小部分投入项目。


经司法会计鉴定,邬某刚集资诈骗金额为106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生在公司期间,公司非法募集的资金与返还的资金差额为371万余元。被告人刘某义在公司期间,公司非法募集的资金与返还的资金差额为53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邬某刚、王某生、刘某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邬某刚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分别纠集被告人王某生、刘某义,制定非法集资的规则,并掌握、支配集资款,在参与的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生、刘某义被纠集后,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人员集资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诈骗罪(普通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的犯罪构成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合同诈骗: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集资诈骗: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占有的目的

诈骗罪与其他采用欺骗手段实施的犯罪及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几个司法解释的认定:


199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规定: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这些规定详尽地列举了合同诈骗案件中常见的足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对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合同诈骗当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察:


第一,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二,看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第三,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第四,看行为人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真实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金融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归纳总结: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这虽然是针对金融诈骗罪的归纳,对于其他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判断也有重要意义。


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集资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规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认定诈骗案件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仅要求证明嫌疑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还要证明嫌疑人有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的行为,即嫌疑人为被害人追回被骗财物设置障碍,使得被害人无法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追回被骗的财物。


非法占有并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履行合同义务),是认定诈骗案件非法占有目的的总标准。


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经营难以维持,明显无力清偿债务,经营者采用虚构投资项目等欺骗手段大量借入资金,用于归还以前所欠的债务,则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

诈骗犯罪客观上的构成要素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他人因欺诈行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他人因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欺诈行为与财产转移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即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诈骗的方式、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进而使被害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合同诈骗案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或者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或者材料费;


2、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者预付款;


3、虚构建筑工程或者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


4、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将国有或者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己有;


5、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违约金。


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


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即兴投资的心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控制进行的。例如:


有的谎称其集资得到了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


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者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福利为诱饵;


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计划。


只要行为人采取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数额较大

普通诈骗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3000元,电信诈骗只要达到1500元。


合同诈骗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2万元


集资诈骗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个人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在50万元以上。







假借养老公寓非法集资3.78亿,湖南2500余老人受骗,法院判了

投资老年公寓,


年利率最高达12%。


怀化一公司就是通过这样的手段,


非法吸收资金3.78亿元,


2500余名老人血本无归!


日前,


湖南高院二审裁定了此案,


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2014年,男子陈某其成立湘某源公司,经营范围为养老服务等。他先后聘请王某、陈某清、敖某等人担任营销总监,在未取得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预订湘某源老年公寓、打折入住及许诺利息回报开展营销活动,针对社会不特定的广大老年人,公开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借用签订老年公寓会员预订居住合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合同以及会员卡权益表等形式,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利息支付等方式向社会集资。


据介绍,养老公寓的会员卡分为贵宾卡、铂金卡、至尊卡、钻石卡等不同等级,办卡周期为1至3年,相对应的预订资金从1万元到16万元不等,年利率从9%至12%不等。


图片


陈某其通过上述方式吸收资金后,主要用于营销部提成金发放,并以借新还旧的方式退还养老预订金本金和支付利息,部分用于老年公寓工程建设和其他资产投资。但截至案发,其所投资的产业和项目均没有产生盈利或处于亏损状态。


2019年,陈某其之子陈某萍负责公司管理期间,为避免资金链断裂,决定将按季度分别支付的利息变更为一年利息一次性全部支付,并直接从吸收的养老预订金中予以抵扣,以更多的利益诱惑加大吸纳资金的力度,企图借新还旧,维持公司运转。


2019年12月-2020年1月,陈某其及其公司相关人员共计25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经鉴定,2014年7月至2019年8月,陈某其等人以湘某源公司名义共向社会上3300余人集资,集资总额37860.02万元,实际收到集资款本金29732.97万元,除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和收益外,投入湘某源老年公寓项目建设的仅为集资金额的1/10,其余大部分用作了投资各类资产、支付营销团队费用和管理费用、归还个人欠款以及不明用途资金,截至案发尚有23435.82万元集资款本金未退,2500余名集资参与人尚未收回本金,折抵收益后造成的实际损失18647.84万元。


法院判决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其、陈某清、敖某、陈某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刘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故对陈某其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陈某清、敖某、陈某萍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八年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李某、刘某等21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九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增加,不法分子抓住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以各类养老服务为名实施诈骗,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案是以推销养老公寓为名,通过办卡优惠、活动返点、承诺还本付息等一系列营销手段,诱导老年人签订老年公寓预订居住合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合同等协议,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在吸收大量资金后,绝大部分未真正用于养老公寓的投资建设,而成为不法分子的个人获利。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法分子在前期宣传时,为吸引老年人陷入其“套路”中,往往会通过各种福利、优惠活动来吸引人,比如组织老年人免费到公司或项目参观、旅游、听讲座,发放米、油、现金券,参与砸金蛋、抽奖,提前办卡享受打折、返点优惠等,诱使老年人参与活动,支付预订金,签订合同,一步步诈骗老年人钱财。因此,老年人群体面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开展营销的,要保持警惕,不能贪图一时之利,盲目交定金、签协议,遇到相关情况多花些时间向政府部门、亲戚朋友多沟通了解,谨防上当受骗。同时在对外交往时,也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不随意提供个人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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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湖南高院刑二庭、怀化中院



投资老年公寓,


年利率最高达12%。


怀化一公司就是通过这样的手段,


非法吸收资金3.78亿元,


2500余名老人血本无归!


日前,


湖南高院二审裁定了此案,


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2014年,男子陈某其成立湘某源公司,经营范围为养老服务等。他先后聘请王某、陈某清、敖某等人担任营销总监,在未取得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预订湘某源老年公寓、打折入住及许诺利息回报开展营销活动,针对社会不特定的广大老年人,公开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借用签订老年公寓会员预订居住合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合同以及会员卡权益表等形式,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利息支付等方式向社会集资。


据介绍,养老公寓的会员卡分为贵宾卡、铂金卡、至尊卡、钻石卡等不同等级,办卡周期为1至3年,相对应的预订资金从1万元到16万元不等,年利率从9%至12%不等。


图片


陈某其通过上述方式吸收资金后,主要用于营销部提成金发放,并以借新还旧的方式退还养老预订金本金和支付利息,部分用于老年公寓工程建设和其他资产投资。但截至案发,其所投资的产业和项目均没有产生盈利或处于亏损状态。


2019年,陈某其之子陈某萍负责公司管理期间,为避免资金链断裂,决定将按季度分别支付的利息变更为一年利息一次性全部支付,并直接从吸收的养老预订金中予以抵扣,以更多的利益诱惑加大吸纳资金的力度,企图借新还旧,维持公司运转。


2019年12月-2020年1月,陈某其及其公司相关人员共计25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经鉴定,2014年7月至2019年8月,陈某其等人以湘某源公司名义共向社会上3300余人集资,集资总额37860.02万元,实际收到集资款本金29732.97万元,除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和收益外,投入湘某源老年公寓项目建设的仅为集资金额的1/10,其余大部分用作了投资各类资产、支付营销团队费用和管理费用、归还个人欠款以及不明用途资金,截至案发尚有23435.82万元集资款本金未退,2500余名集资参与人尚未收回本金,折抵收益后造成的实际损失18647.84万元。


法院判决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其、陈某清、敖某、陈某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刘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故对陈某其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陈某清、敖某、陈某萍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八年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李某、刘某等21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九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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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在前期宣传时,为吸引老年人陷入其“套路”中,往往会通过各种福利、优惠活动来吸引人,比如组织老年人免费到公司或项目参观、旅游、听讲座,发放米、油、现金券,参与砸金蛋、抽奖,提前办卡享受打折、返点优惠等,诱使老年人参与活动,支付预订金,签订合同,一步步诈骗老年人钱财。因此,老年人群体面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开展营销的,要保持警惕,不能贪图一时之利,盲目交定金、签协议,遇到相关情况多花些时间向政府部门、亲戚朋友多沟通了解,谨防上当受骗。同时在对外交往时,也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不随意提供个人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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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湖南高院刑二庭、怀化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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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1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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