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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人民检察院适用刑事诉讼法)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15 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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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综合


第二节 刑事法律文书


第三节 继续盘问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受案、立案、不予立案、撤案、立案监督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六章 诉讼参与人权利保护


第七章 勘验、检查


第八章 搜查


第九章 扣押、查封


第十章 调取证据、登记保存


第十一章 查询、冻结


第十二章 鉴定


第十三章 辨认


第十四章 技术侦查


第十五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十六章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十七章 通缉


第十八章 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


第十九章 电子数据取证


第二十章 拘传


第二十一章 取保候审


第二十二章 监视居住


第二十三章 拘留


第二十四章 逮捕


第二十五章 羁押


第二十六章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章 证据审查判断


第二十八章 侦查终结


第二十九章 速裁程序


第三十章 执行刑罚


第三十一章 社区矫正


第三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三十三章 办案协助


第三十四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十五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综合




1.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通字〔2002〕13号)


2.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


3.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公通字〔2006〕82号)


4.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通字〔2007〕2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6.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7.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公通字〔2016〕18号,未公布)


8.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高检发释字〔2019〕4号)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二节 刑事法律文书




1.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64号


2.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公通字〔2012〕62号)


3.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4〕36号)


4.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银监发〔2016〕41号)


5.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银监办发〔2016〕170号)


6.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


7.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法律文书式样(试行)(公通字〔2019〕4号)


8.关于修改和补充部分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法制〔2020〕1009号)


9.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年施行)




第三节 继续盘问




1.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施行)


2.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通字〔2002〕13号)


3.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通字〔2007〕29号)


4.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6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6.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20修正)


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章 管辖




1.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1983年施行)


2.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发〔1989〕27号)


3.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1993年施行)


4.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


5.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10号)


6.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0〕25号)


7.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70号)


8.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9.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公经〔2003〕435号)


10.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04〕12号)


11.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


12.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05〕100号)


13.关于办理毒 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


14.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 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


15.关于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政保〔2009〕1号)


16.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9〕45号)


17.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18.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19.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20.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1〕14号)


21.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11〕29号)


22.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138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


24.公安机关办理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2〕37号)


25.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12〕45号)


26.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27.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高检会〔2014〕1号)


28.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司法通〔2014〕80号)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施行)


30.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31.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6〕16号)


32.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33.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34.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2018年施行)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施行)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


38.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施行)


39.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8〕1号)


40.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


41.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


42.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


43.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9年施行)


4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4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46.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48.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14号)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施行)


5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施行)


5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53.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法发〔2021〕22号)


54.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国监发〔2020〕3号)


55.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56.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2〕18号)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施行)


5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施行)


59.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施行)




第三章 受案、立案、不予立案、撤销、立案监督




1.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公通字〔2000〕40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案件受理、立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经〔2001〕947号)


3.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通字〔2002〕13号)


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


5.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公通字〔2006〕82号)


6.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


7.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通字〔2007〕29号)


8.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0〕5号)


9.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10.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1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施行)


12.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


1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


14.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15.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


16.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高检会〔2017〕3号)


17.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20.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2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20修订)


2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2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25.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26.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21年修订,未公布)


27.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49号)


2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四章 回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五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施行)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施行)


3.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4.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13〕18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


6.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9.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1.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司规〔2020〕6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施行)




第六章 诉讼参与人权利保护




1.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


3.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七章 勘验、检查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信安〔2005〕161号)


2.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公复字〔2008〕5号)


3.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正确适用提取和扣押措施的批复(公复字〔2009〕3号)


4.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及处置制造毒 品案件现场规定(公禁毒〔2010〕333号)


5.公安机关处置重特大爆炸案件现场工作规定(公通字〔2012〕2154号,未公布)


6.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通字〔2015〕31号)


7.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8.关于办理毒 品犯罪案件毒 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


9.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通字〔2018〕41号)


1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八章 搜查




1.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5.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搜查、留置、通缉措施的规定(试行)(国监办发〔2019〕1号,未公布)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九章 扣押、查封




1.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正确适用提取和扣押措施的批复(公复字〔2009〕3号)


2.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


4.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


5.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通字〔2015〕31号)


6.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十章 调取证据、登记保存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


2.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一章 查询、冻结




1.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法〔1996〕83号)


2.关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可否查封冻结不动产或投资权益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17号)


3.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


4.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


5.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


7.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号)


8.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15〕9号)


9.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5〕21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施行)


13.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施行)




第十二章 鉴定


第一节 原则性规定




1.刑事技术鉴定规则(1980年施行)


2.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3.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5.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通字〔2017〕6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7.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8.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节 淫秽物品认定




1.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88〕新出办字第1512号)


2.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1993〕第1号)


3.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字〔1998〕8号)


4.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1号)


5.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新出法规〔2005〕61号)


6.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0〕3号)




第三节 价格认定




1.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


2.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


3.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4.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4〕190号)


5.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4〕246号)


6.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7.钟表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5〕310号)


8.关于停止办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16〕38号)


9.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10.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


11.价格认定依据规则(发改价证办〔2016〕94号)


12.价格认定复核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


13.林木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认办〔2020〕31号)


14.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认办〔2020〕32号)


15.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认办〔2020〕97号)




第四节 文物鉴定




1.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文物保发〔1999〕017号)


2.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8〕4号)




第五节 光盘生产源决定




1.关于光盘生产源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2000〕39号)


2.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21号)




第六节 伪劣商品




1.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2.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法〔2001〕70号)


3.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3〕203号)


4.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


5.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




第七节 国家秘密




1.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4号)


2.关于执行《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1〕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施行)


5.人民法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发〔2020〕2号)


6.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2021年施行)




第八节 电子数据




1.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2.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3.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公信安〔2005〕281号)




第九节 毒 品




1.关于办理毒 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7〕84号)


2.关于办理毒 品犯罪案件毒 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




第十节 人身伤情




1.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公告)


3.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号)


4.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刑他字〔2010〕43号)




第十一节 管制类物品




1.关于涉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及性能鉴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6〕2号)


2.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通字〔2007〕2号)


3.关于将陶瓷类刀具纳入管制刀具管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0〕1号)


4.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


5.关于海关缉私部门认定管制刀具问题的批复(公治〔2011〕550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施行)


7.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施行)


8.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2017年施行)


10.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8〕1号)




第十二节 精神病




1.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卫医字〔1989〕17号)


2.精神病鉴定关于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问题的复函(司办函〔2008〕13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第十三节 其他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


2.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公通字〔2004〕46号)


3.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施行)


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修正)


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




第十三章 辨认




1.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


2.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十四章 技术侦查




1.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


2.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


3.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 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32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5.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施行)


1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施行)


15.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施行)




第十五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施行)


2.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32号,未公布)


3.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未公布)


4.关于不得采取游街示众等有损公民人格尊严的执法方式的通知(公治明发〔2009〕198号,未公布)


5.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13〕18号)


6.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公发〔2015〕4号)


7.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9.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1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12.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第十六章 询问证人、被害人




1.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未公布)


2.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


3.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公发〔2015〕4号)


4.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公通字〔2016〕1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9.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第十七章 通缉




1.关于查处携款潜逃的经济犯罪分子的通知(高检会〔1993〕17号)


2.公安部关于改进通缉办法的批复(公复字〔1992〕1号,未公布)


3.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0〕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施行)


5.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8.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9.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施行)


12.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施行)






第十八章 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




1.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公通字〔2007〕71号)


2.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15〕9号)


3.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技术规范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71号,未公布)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施行)


7.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第十九章 电子数据取证




1.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通字〔2018〕41号)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4.关于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平台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意见(银保监发〔2020〕21号)


5.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施行)




第二十章 拘传




1.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本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32号,未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一章 取保候审




1.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答复意见(2000年施行)


2.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0〕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


4.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施行)


6.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7.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


8.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法〔2016〕305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1.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




第二十二章 监视居住




1.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答复意见(2000年施行)


2.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0〕2号)


3.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本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32号,未公布)


4.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未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订)


7.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8.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9.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


10.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法〔2016〕305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三章 拘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施行)


2.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0〕2号)


3.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通字〔2006〕17号)


4.关于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本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32号,未公布)


5.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未公布)


6.关于不得采取游街示众等有损公民人格尊严的执法方式的通知(公治明发〔2009〕198号,未公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8.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9.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公监管〔2014〕96号)


10.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四章 逮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施行)


2.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0〕2号)


3.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高检会〔2001〕10号)


4.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通字〔2006〕17号)


5.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未公布)


6.关于不得采取游街示众等有损公民人格尊严的执法方式的通知(公治明发〔2009〕198号,未公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8.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9.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公监管〔2014〕96号)


10.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5〕9号)


1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


12.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高检侦监〔2017〕12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1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6.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0〕6号)


17.关于印发补充侦查工作文书样式及补充侦查提纲参照范例的通知(2020年施行)




第二十五章 羁押




1.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施行)


3.关于如何处理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9〕1号)


4.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通字〔2006〕17号)


5.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号)


6.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


7.关于切实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通知(公监管〔2012〕539号,未公布)


8.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版)(公监管〔2013〕316号,未公布)


9.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10.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公监管〔2014〕96号)


1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高检会〔2015〕10号)


12.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法〔2015〕45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1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6.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署缉发〔2021〕141号)




第二十六章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1.对地方组织法问题的部分解答(1989年施行)


2.关于人大代表由刑事拘留转逮捕是否需要再次许可问题的意见(2005年施行)


3.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关于建立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2000年签署,未公布)


4.内地公安机关与澳门特区政府保安司关于建立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未公布)


5.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未公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8.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检控等情况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2018年签署,未公布)


9.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2021修正)




第二十七章 证据审查判断




1.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


2.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


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


4.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


5.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6.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9.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二十八章 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1.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版)(公法〔2014〕1080号)


2.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高检会〔2014〕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4.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6.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0〕38号)


7.最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0〕6号)


8.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2021年施行)


9.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第二十九章 速裁程序




1.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4〕220号)


2.关于切实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公法〔2014〕1404号,未公布)


3.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84号,未公布)


4.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二)(法〔2015〕38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章 执行刑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公通字〔1991〕87号)


3.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高检会〔2009〕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


5.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6.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7.看守所执法细则(2013版)(公监管〔2013〕316号,未公布)


8.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施行)


10.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法〔2016〕305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1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施行)


17.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施行)




第三十一章 社区矫正




1.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


2.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司发通〔2011〕9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施行)


4.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3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88号)


6.关于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20年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


10.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


1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三十二章 特别程序




1.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号)


2.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高检发研字〔201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4.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法发〔2012〕10号)


5.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施行)


6.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


7.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3〕4号)


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施行)


9.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12.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高检发诉字〔2018〕1号)


1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14.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


1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19.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法制〔2020〕818号修改)


20.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


21.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23.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未保组〔2021〕1号)


24.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公通字〔2021〕19号)


25.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年施行)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2年施行)




第三十三章 办案协助




1.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政保〔2009〕1号)


2.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1〕14号)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


4.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7.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公通字〔2020〕6号)


8.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助的通知(公法制〔2020〕535号,未公开)


9.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第三十四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1.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公发〔1992〕18号)


2.关于如何处理无法查清身份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9〕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三十五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1.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若干程序(公办〔199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施行)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检答网集萃|犯罪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审查起诉时无行为能力如何处理

咨询类别:法律政策


咨询内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承办人审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审查起诉阶段因病(精神病发病无法接受讯问)为无行为能力。现审查起诉期限届满,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咨询人: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 孟祥海)


解答专家元静:问题属于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限制或无刑事行为能力犯罪嫌疑人的处理问题。2014年最高检《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不能接受讯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建议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对于经鉴定,犯罪嫌疑人确实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34条规定,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检察人员应做好对被害人的释法说理及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赔偿的和解工作,必要时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启动司法救助进行救济,防止出现信访事件。


二是对于有证据证明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或者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精神正常,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可以中止审理。第296条进一步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三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7条规定,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并告知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再犯罪。


为保证案件的诉讼进程,建议承办人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进行汇报,与公安机关、法院做好协调。



杜长春: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办理审查逮捕具体业务

杜长春


在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转隶之后,检察机关又进行了机构改革。现在基层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主要分别为刑事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案件管理部门、民事行政监督和公益诉讼部门、办公室后勤保障部门、政工部门等。侦查监督部门虽然在改革后不复存在,但审查逮捕业务还依然存在,在刑事案件顺利办结的过程中,审查逮捕工作依然起着关键作用。


一、审查逮捕的概念


审查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有多种:具体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能够正常进行的而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最强的强制措施。


二、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步骤


在具体案件办理上分为三个步骤:一是受案前的提前介入,二是受案后的审查,三是捕或者不捕后的跟踪监督。


(一)受案前的提前介入环节


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需要提前介入,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谓重大案件的范围就是《刑法》第17条二款中规定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案、强奸案、抢劫案、防火、爆炸、投毒案、贩卖毒品案等八大类案件,目前从具体实践中公安机关提出的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并非全部是这八大类,除了八大类案件外的而是所谓的复杂,疑难案件,说白了就是他们在事实上或者证据的认定上、案件定性上有些难一点的案件,最重要的是涉及政治影响后,公安机关推卸责任的案件就让检察机关介入。但是在提前介入过程中我们一定把握好介入的这个“度”,因为刑事案件在侦查环节,侦查权是公安机关,不是检察机关,在具体介入的过程中只能是就案件提出一些指导性的建议和意见,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有违法程序法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督促纠正,而不是参入案件的侦查。提前介入的好处也是又很多的:一是在侦查环节上及时注意让侦查人员搜集最原始的、证明力很强的证据,二是避免了两个非法证据的产生,可在审查逮捕环节能节省诉讼资源。比如2016年初,临近春节前几天,某县突发一起故意杀人案,嫌疑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恶劣,到案后情绪极不稳定,侦监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报后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对物证的收集,嫌疑人作案动机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此案报捕后办案人员严格审查,及时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安抚受害人家属的悲伤情绪,维护社会稳定。又如2017年1月下旬,在某县发生了一起持枪打伤三岁的小孩眼睛的案件,该案发生时正值春节,在当地影响非常大,当地派出所及时就案件事实与侦查监督部门干警沟通,对嫌疑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方面,派出所无法拿定主意。为准确定性,侦监科干警与派出所侦查人员一起深入发案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从该案中挖出了其他涉嫌非法制造枪支、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嫌疑人。


(二)受案后案件审查环节


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后审查案件的过程:首先是受案:受案也就是受理案件,是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分配给检察机关第一检察部、第一检察部拿到案件后就要指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在全面认真细致地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后,如果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三款的规定,七日内应当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拘留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必须在二十日内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的过程中,应当审查的内容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审查。


三、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方式


(一)程序性审查


一是审查案件管辖范围,案件发生地在哪?也就是说的属地管辖;是否是本级检察机关应当审查逮捕的案件,也就是说级别管辖,比如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如果需要提请逮捕就应当上提一级由本级检察机关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是否是此案是上级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等。


二是要审查此案是否需要申请回避,承办人如果与案件当事人(包括受害人、嫌疑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报请检察长申请回避,更换承办人。


三是所提请的案件是否有律师,如果有律师,审查律师是否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中有提出的法定要求。


四是看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超期羁押等。


(二)实体审查


一是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审查,主体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盲聋哑等残疾人,是否是七十五岁以上的老年人,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是有重大疾病不适合羁押的嫌疑人,是否是怀孕、哺乳的妇女等,重要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所提请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是本案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果是已经正在服刑的人员(包括漏罪的罪犯和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罪犯)是否需要再次逮捕等情况都要一一审查,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是累犯,是否是流窜作案身份不明的嫌疑人等;


二是审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侦查机关对嫌疑人所使用的罪名是否恰当,客关方面是否有证据能证实嫌疑人实施了罪名中所规定的行为;


三是嫌疑人是否有主管上的故意还是过失,故意中是间接故意还是直接故意,过失中是否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四是审查案卷中的证据,首先要审查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再说一下证人证言这类言词证据:审查证人证言相对比较简单,证人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证人证言就是公正、客观的,如果有啥利害关系,比如说是朋友、亲戚、经济利益伙伴等这类证人证言证明力度相对减弱,其次证人证言有的是直接证据,有的是传来证据也就是间接证据,比如说听别人说的,或者是推理,直接证据可能是客观真实的,间接证据就不一定那么客观真实,甚至是以讹传讹,但是间接证据所表达的与现场勘查,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相吻合,形成了证据链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度也同样是很强的。


最后说一下受害人陈述这类言词证据:受害人陈述不是每一个案件都有的,比如故意杀人案,交通肇事案,电猫打死人案,受害人可能死亡,这类案件就会没有受害人陈述,但其他类型案件都有这类证据,这类证据一旦有,就和嫌疑人的供述辩解想成一个相对立,又相互印证的这么一个情况,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站在自身角度一直控诉嫌疑人,义愤填膺,陈述自己的委屈以博得办案人的同情,所以极可能将案件事实夸大,如果涉及犯罪标的也就是犯罪金额就会比嫌疑人供述的要大很多,审查的过程中一定要客观全面认定这类证据,结合全案的证据与事实,不能盲目认定受害人陈述这类证据。


五是审查案件的事实:首先审查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见没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就可以说明侦查机关提请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逮捕嫌疑人,审查案件事实与案件证据那是离不开的,审查案件事实的依据就是在审查案件证据过程中认定案件事实的是否真实客观。关于审查案件事实就应当从发案、受害人或其他人报案、立案、破案开始审查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如果所有的证据都能证实受害人所报的案件事实真实客观,并且是所提请的嫌疑人所为的,那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就完整,丰满。


接下来根据案件事实和案件证据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做一个定性,也就是依据法律规定,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要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就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这一步也很重要,因为有些罪名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逮捕,还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应当逮捕嫌疑人,徒刑以上刑法是指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如果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再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不能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名,就不能逮捕嫌疑人,比如危险驾驶,也就是大家所说的酒驾,最高刑期就是拘役,最高才能被判处六个月的拘役,这类案件就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但不是说法律不追究,而是侦查机关采取另外的强制措施,使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同样能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在事实和证据上审查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依据所审查的案件事实和案件中证据,拿出意见后向由主管权的领导汇报案件情况,最终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案件中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做出逮捕或者是不逮捕的决定。然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由院领导签发后,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编辑:樊婧


责编:李鹏


杜长春


在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转隶之后,检察机关又进行了机构改革。现在基层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主要分别为刑事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案件管理部门、民事行政监督和公益诉讼部门、办公室后勤保障部门、政工部门等。侦查监督部门虽然在改革后不复存在,但审查逮捕业务还依然存在,在刑事案件顺利办结的过程中,审查逮捕工作依然起着关键作用。


一、审查逮捕的概念


审查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有多种:具体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能够正常进行的而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最强的强制措施。


二、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步骤


在具体案件办理上分为三个步骤:一是受案前的提前介入,二是受案后的审查,三是捕或者不捕后的跟踪监督。


(一)受案前的提前介入环节


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需要提前介入,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谓重大案件的范围就是《刑法》第17条二款中规定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案、强奸案、抢劫案、防火、爆炸、投毒案、贩卖毒品案等八大类案件,目前从具体实践中公安机关提出的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并非全部是这八大类,除了八大类案件外的而是所谓的复杂,疑难案件,说白了就是他们在事实上或者证据的认定上、案件定性上有些难一点的案件,最重要的是涉及政治影响后,公安机关推卸责任的案件就让检察机关介入。但是在提前介入过程中我们一定把握好介入的这个“度”,因为刑事案件在侦查环节,侦查权是公安机关,不是检察机关,在具体介入的过程中只能是就案件提出一些指导性的建议和意见,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有违法程序法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督促纠正,而不是参入案件的侦查。提前介入的好处也是又很多的:一是在侦查环节上及时注意让侦查人员搜集最原始的、证明力很强的证据,二是避免了两个非法证据的产生,可在审查逮捕环节能节省诉讼资源。比如2016年初,临近春节前几天,某县突发一起故意杀人案,嫌疑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恶劣,到案后情绪极不稳定,侦监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通报后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对物证的收集,嫌疑人作案动机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此案报捕后办案人员严格审查,及时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安抚受害人家属的悲伤情绪,维护社会稳定。又如2017年1月下旬,在某县发生了一起持枪打伤三岁的小孩眼睛的案件,该案发生时正值春节,在当地影响非常大,当地派出所及时就案件事实与侦查监督部门干警沟通,对嫌疑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方面,派出所无法拿定主意。为准确定性,侦监科干警与派出所侦查人员一起深入发案地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从该案中挖出了其他涉嫌非法制造枪支、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嫌疑人。


(二)受案后案件审查环节


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后审查案件的过程:首先是受案:受案也就是受理案件,是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分配给检察机关第一检察部、第一检察部拿到案件后就要指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在全面认真细致地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后,如果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三款的规定,七日内应当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拘留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必须在二十日内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的过程中,应当审查的内容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审查。


三、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方式


(一)程序性审查


一是审查案件管辖范围,案件发生地在哪?也就是说的属地管辖;是否是本级检察机关应当审查逮捕的案件,也就是说级别管辖,比如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如果需要提请逮捕就应当上提一级由本级检察机关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是否是此案是上级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等。


二是要审查此案是否需要申请回避,承办人如果与案件当事人(包括受害人、嫌疑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报请检察长申请回避,更换承办人。


三是所提请的案件是否有律师,如果有律师,审查律师是否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中有提出的法定要求。


四是看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超期羁押等。


(二)实体审查


一是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审查,主体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盲聋哑等残疾人,是否是七十五岁以上的老年人,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是有重大疾病不适合羁押的嫌疑人,是否是怀孕、哺乳的妇女等,重要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所提请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是本案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果是已经正在服刑的人员(包括漏罪的罪犯和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罪犯)是否需要再次逮捕等情况都要一一审查,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是累犯,是否是流窜作案身份不明的嫌疑人等;


二是审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侦查机关对嫌疑人所使用的罪名是否恰当,客关方面是否有证据能证实嫌疑人实施了罪名中所规定的行为;


三是嫌疑人是否有主管上的故意还是过失,故意中是间接故意还是直接故意,过失中是否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四是审查案卷中的证据,首先要审查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再说一下证人证言这类言词证据:审查证人证言相对比较简单,证人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证人证言就是公正、客观的,如果有啥利害关系,比如说是朋友、亲戚、经济利益伙伴等这类证人证言证明力度相对减弱,其次证人证言有的是直接证据,有的是传来证据也就是间接证据,比如说听别人说的,或者是推理,直接证据可能是客观真实的,间接证据就不一定那么客观真实,甚至是以讹传讹,但是间接证据所表达的与现场勘查,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相吻合,形成了证据链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度也同样是很强的。


最后说一下受害人陈述这类言词证据:受害人陈述不是每一个案件都有的,比如故意杀人案,交通肇事案,电猫打死人案,受害人可能死亡,这类案件就会没有受害人陈述,但其他类型案件都有这类证据,这类证据一旦有,就和嫌疑人的供述辩解想成一个相对立,又相互印证的这么一个情况,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站在自身角度一直控诉嫌疑人,义愤填膺,陈述自己的委屈以博得办案人的同情,所以极可能将案件事实夸大,如果涉及犯罪标的也就是犯罪金额就会比嫌疑人供述的要大很多,审查的过程中一定要客观全面认定这类证据,结合全案的证据与事实,不能盲目认定受害人陈述这类证据。


五是审查案件的事实:首先审查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见没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就可以说明侦查机关提请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逮捕嫌疑人,审查案件事实与案件证据那是离不开的,审查案件事实的依据就是在审查案件证据过程中认定案件事实的是否真实客观。关于审查案件事实就应当从发案、受害人或其他人报案、立案、破案开始审查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如果所有的证据都能证实受害人所报的案件事实真实客观,并且是所提请的嫌疑人所为的,那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就完整,丰满。


接下来根据案件事实和案件证据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做一个定性,也就是依据法律规定,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要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就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这一步也很重要,因为有些罪名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逮捕,还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应当逮捕嫌疑人,徒刑以上刑法是指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如果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再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不能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名,就不能逮捕嫌疑人,比如危险驾驶,也就是大家所说的酒驾,最高刑期就是拘役,最高才能被判处六个月的拘役,这类案件就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但不是说法律不追究,而是侦查机关采取另外的强制措施,使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同样能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在事实和证据上审查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依据所审查的案件事实和案件中证据,拿出意见后向由主管权的领导汇报案件情况,最终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案件中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做出逮捕或者是不逮捕的决定。然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由院领导签发后,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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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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