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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的收支标准是什么(子女抚养费的收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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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5 0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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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情况下抚养费数额标准的合理认定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76


有特殊情况下抚养费数额标准的合理认定


──刘某某诉周某甲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夫妻双方离婚并确定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应判决另一方给付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则应从“平衡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的角度出发,根据确定抚养费的基本原则结合案情加以综合平衡把握,并据此对抚养费数额标准予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刘某某和周某甲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2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周某乙。刘某某和周某甲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刘某某自2018年12月起回娘家居住,与周某甲分居至今。刘某某曾于2020年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女现由周某甲看护,在一起共同生活。刘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婚生女周某乙随周某甲生活,刘某某不负担抚养费用;3.由周某甲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刘某某与周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周某乙由周某甲抚养,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明显过高,其目前没有工作且涉嫌犯罪,没有经济能力负担一审判决确定的抚养费1500元/月。一审在明知其没有工作且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主观酌定抚养费金额为1500元/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周某甲及周某乙的住址均为农村,即使按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计算抚养费的话,也远低于1500元/月。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关于抚养费的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刘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审,且无固定工作,当前居住在×市,2020年×市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9574元即月工资为4131元,参照上述工资标准,一审法院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明显高于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刘某某现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属于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故酌定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女周某乙独立生活为止。综上所述,刘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据此,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准予刘某某与周某甲离婚;二、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女周某乙由周某甲抚养,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婚生女周某乙独立生活为止,于每月15日之前支付。


案例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有特殊情况下抚养费标准的合理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85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对于夫妻双方育有子女的离婚案件来说,人民法院在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应当对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处理,即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则支付抚养费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不过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标准问题,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在其第49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上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其基本原则就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三个方面的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而对于具体操作则采取了以下标准: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有固定收入情形下的20~30%的比例确定。


当然上述抚养费确定的数额标准显然是在通常情况下的数额标准。然而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实践中也确实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况,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因此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像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则需要根据确定抚养费的基本原则结合案情加以综合平衡把握。从以上谈到的确定抚养费的基本原则内容来看,抚养费的确定需要考虑三方面因素,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其中的“实际需要”和“实际生活水平”显然应以正常合理为限,需以当地一般家庭的收入和支出标准进行衡量,然后由父母双方根据各自实际负担能力予以合理分担。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尽量保护子女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使抚养费既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又不至于给父母双方造成过重负担或使抚养费成为变相的财产分割手段,使父母双方得以适当、均衡负担”。也就是应坚持“平衡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的合理标准。例如在本案中,刘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而处在被取保候审状态中,这与通常情况下具有完全自由的父母一方相比,显然属于有特殊情况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依法是可以适当降低应给付抚养费的数额标准的。而刘某某当前居住在×市且无固定工作,如果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所规定的无固定收入情形下按照同行业平均收入即2020年×市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9574元即月工资为4131元的20~30%来计算,其数额亦为826~1239元而不到1500元,一审判决刘某某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明显高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确定的标准。而刘某某在本案中属于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降低其应给付的抚养费数额标准,即可以考虑适当低于20%的比例标准,也就是可以适当低于上述按20%计算得出的826元。二审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酌情确定刘某某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既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实际利益需要,又充分考虑了不直接抚养子女而应给付抚养费一方的特殊情况,在做到二者合理合法平衡的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当前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实务中对于抚养费给付存在特殊情况的案件并不鲜见,本案这种情形只是其中常见的一种情况,那就是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而应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有“可以适当降低”的情形。这种情形在实践中除了像本案这样的情况外,还多见于应给付抚养费一方身患重病、具有残疾或因犯罪而被羁押等情况。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有特殊情况而在判决时酌情适当降低其抚养费支付数额标准。当然就实践而言,从“平衡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的角度来看,对于抚养费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的特殊情况的标准把握,可以概括总结如下:一、在以一般家庭生活需要标准考虑子女实际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特殊情况但不直接抚养子女而应给付抚养费一方出现被羁押、重病或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应给付抚养费一方可以适当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反之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具有重病或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则另一方应适当提高抚养费支付标准。在父母双方均无上述被羁押、重病或残疾等情形的,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收入水平远超当地一般收入水平而另一方收入水平一般甚至无固定收入的,则可以认为存在特殊情况而考虑适当降低另一方的抚养费支付标准;反之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收入水平一般甚至无固定收入,而另一方收入远超当地一般收入水平的,则同样可以认为存在特殊情况而考虑适当提高另一方的抚养费支付标准。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提高抚养费支付标准的,其计算比例应适当高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所规定的“20~30%”中的30%;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的,其计算比例应适当低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所规定的“20~30%”中的20%。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官简介


荣明潇,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主任、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全省法院首届审判业务专家、全省法院调研人才库成员、全省法院学术讨论会师资库成员。

一审独任审判员:李延江书记员:张 轲


二审合议庭成员:陶志民、陈燕萍、杨继生


法官助理:赵树一书记员:苏银银


编写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明潇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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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中子女抚养费按照什么标准确定?

一、最新婚姻法中子女抚养费按照什么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子女抚养费包括哪些项目?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综上所述,对于有未成年人子女的家庭来说,夫妻离婚,对子女是一种伤害,即便是双方解除了夫妻关系,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变。在确定抚养费上面,有一定的标准可以参考,在一方月收入的20%到30%之间,承担多个子女抚养费的,最高也不超过50%。


抚养费标准通常为月收入的20%-30% 高额培训费未协商一致不强制均摊


夫妻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子女抚养费。但是抚养费给多少“合适”?是不是孩子的所有花销都要父母均摊很多人却不清楚。今天(5月30日)上午,西城法院召开的涉子女抚养问题离婚纠纷典型案例通报会上给出了答案:抚养费一般是按不直接抚养一方平均月收入的20%-30%来判定,非公立教育的培训费父母没协商一致的不会强制双方均摊。


赵先生和妻子马女士结婚不久便因家庭矛盾导致分居,二人的儿子刚上小学三年级,分居期间由马女士照顾。在马女士起诉离婚后,她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并列出一长串课外兴趣培训班的报班计划和收费明细,称孩子的教育和兴趣培养非常重要,要求赵先生共同分担,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万元。


赵先同意离婚,也同意儿子由马女士抚养,但对这张天价的培训班和抚养费账单提出异议。他表示,自己虽然在金融企业上班,但月收入平均下来还不到2万元,根本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抚养费。并且,儿子义务教育期间的费用,加上合理的课外培训班费用根本用不了这么多钱。


西城法院民二庭杨桂林法官在通报会上介绍说,抚养费是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的合理花费,这里的合理性判断,一般是基本生活、公立教育、公立医院的相关花费。课外培训班的费用不属于公立教育范畴,属于自愿开支。其花费应当由父母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为子女合理计算,需父母共同商议决定。因此,无论赵先生和马女士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课外班的教育费用是否必要和合理都应当由二人共同协商决定。马女士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包含了未经赵先生同意的私立培训班开支,超出了赵先生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且赵先生明确表示拒绝,法院最终没有支持。


法官表示,抚养费的数额计算是三个因素相互制衡的结果,包括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也就是收入水平,还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其中,可以量化的是父母的固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投资回报、合伙分红等收入。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截取非直接抚养方最近一年的固定收入总数计算平均月收入,按照平均月收入的20%至30%来判定每月需要支付的抚养费。


但如果不直接抚养一方收入的20%至30%明显高于子女的实际需要,则应当以当下的实际需要来衡量抚养费的数额。单纯以收入水平计算出的抚养费高于实际需要,会导致实际多余部分给了直接抚养方,没有用于子女花费。


法官还介绍说,抚养费也是可变的,一般在一年以内保持不变。如果在一年内存在其他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开支,或者超过一年后子女的实际需要增加、物价和生活水平上升,直接抚养方还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夫妻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子女抚养费。但是抚养费给多少“合适”?是不是孩子的所有花销都要父母均摊很多人却不清楚。今天(5月30日)上午,西城法院召开的涉子女抚养问题离婚纠纷典型案例通报会上给出了答案:抚养费一般是按不直接抚养一方平均月收入的20%-30%来判定,非公立教育的培训费父母没协商一致的不会强制双方均摊。


赵先生和妻子马女士结婚不久便因家庭矛盾导致分居,二人的儿子刚上小学三年级,分居期间由马女士照顾。在马女士起诉离婚后,她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并列出一长串课外兴趣培训班的报班计划和收费明细,称孩子的教育和兴趣培养非常重要,要求赵先生共同分担,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万元。


赵先同意离婚,也同意儿子由马女士抚养,但对这张天价的培训班和抚养费账单提出异议。他表示,自己虽然在金融企业上班,但月收入平均下来还不到2万元,根本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抚养费。并且,儿子义务教育期间的费用,加上合理的课外培训班费用根本用不了这么多钱。


西城法院民二庭杨桂林法官在通报会上介绍说,抚养费是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的合理花费,这里的合理性判断,一般是基本生活、公立教育、公立医院的相关花费。课外培训班的费用不属于公立教育范畴,属于自愿开支。其花费应当由父母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为子女合理计算,需父母共同商议决定。因此,无论赵先生和马女士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课外班的教育费用是否必要和合理都应当由二人共同协商决定。马女士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包含了未经赵先生同意的私立培训班开支,超出了赵先生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且赵先生明确表示拒绝,法院最终没有支持。


法官表示,抚养费的数额计算是三个因素相互制衡的结果,包括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也就是收入水平,还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其中,可以量化的是父母的固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投资回报、合伙分红等收入。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截取非直接抚养方最近一年的固定收入总数计算平均月收入,按照平均月收入的20%至30%来判定每月需要支付的抚养费。


但如果不直接抚养一方收入的20%至30%明显高于子女的实际需要,则应当以当下的实际需要来衡量抚养费的数额。单纯以收入水平计算出的抚养费高于实际需要,会导致实际多余部分给了直接抚养方,没有用于子女花费。


法官还介绍说,抚养费也是可变的,一般在一年以内保持不变。如果在一年内存在其他必要的生活、教育、医疗开支,或者超过一年后子女的实际需要增加、物价和生活水平上升,直接抚养方还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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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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