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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的子女的权利是什么样的(非婚生子的子女的权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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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4 2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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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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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非婚生子女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学博士:不存在的!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消息持续引起公众热议。有网友担心,新规实施后,可能会出现非婚生子女增多的现象。若如此,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吗?夫妻的共同财产如何保护呢?非婚生子女能否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月1日,封面新闻邀请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婚专委主任、成都大学法学院讲师贺海燕博士,针对这些问题做了解答。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


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一致


贺海燕介绍,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所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没有任何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例如,二者在未成年时,均有被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均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成年后,均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配偶去世遗产分割前


将进行夫妻财产分割


有网友担心,非婚生子女在享有同等继承权的情况下,原配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如何保护呢?贺海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1063条规定,确定其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归夫妻共同所有;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仍归个人所有。


“担心非婚生子参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一个误区。”贺海燕说,在夫妻关系中,当一方配偶去世,在遗产分割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有一项规定动作——夫妻财产分割。“我们会先将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清理并予以分割,特别约定的除外,通常来说是一人一半。”


婚生子和非婚生子


都只能继承死者一方的个人财产


贺海燕介绍,其中一方配偶的财产分割出来后,剩下一半就作为另一方的遗产处理。“所以,不管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都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即死者)一方的个人财产。”


她举例说,在遗产继承方面,配偶和子女属于同一顺位,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一般是按照人头平均分配。比如,一对夫妻中的丈夫去世,他和配偶育有一子,在外有一名同居者和一非婚生子。当这名丈夫去世后,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分配时,配偶、婚生子、非婚生子均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同居者则没有继承该死者财产的权利。


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或立遗嘱明确继承人


可限制非婚生子参与继承


与此同时,在婚生子和非婚生子对其父亲享有同样的继承权的情况下,也负有同等的赡养其父亲的义务。如果婚生子对于被继承人履行了较多的赡养义务,继承财产时,可以要求多分遗产,对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要求其少分或不分遗产。此类个案情况不同,需要法院进行认定。


“因此实际上,不存在夫妻的法定共同财产不被保护的情况。但如果一个人的非婚生子越多,那么相应的继承人可以分到的份额越少,这种情况是存在的。”贺海燕建议,如果市民想要预防此类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归属于另一方,或者立遗嘱的方式明确只能由配偶、婚生子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等方式,解决非婚生子参与继承而导致配偶和婚生子遗产份额可能减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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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 非婚生育,应以孩子为重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评论员 戎国强


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宣布生育登记取消了结婚限制,把“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改成了”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这一改变,意味着生育不再以婚姻为必要前提,未经登记结婚的男女也可以领取准生证;他们生育的孩子,不会因为父母不是夫妻而成为“黑人”、“黑户” ,与婚生孩子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这一政策改变,将带来一系列的变化:孩子的父母,可以不是夫妻;非婚父母和孩子的组合,如果不再是传统家庭” ,那也是一种新型家庭,“非婚家庭”。政策允许的非婚生育毕竟是新现象,与传统的习俗、认知难免会格格不入,甚至发生矛盾,进而对非婚生孩子的父母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影响“非婚家庭”生活的稳定,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往往是孩子。


这个新政策,应该最受“恐婚”而又向往爱情并有生育意愿的年轻人欢迎。有些“恐婚”的理由是可以理解的。两个相爱的年轻人背后的原生家庭,因为地域、习俗等差异,可能会对年轻夫妇产生不必要的压力。政策允许婚姻与生育分离,解除了这部分压力,对这些年轻人来说,既可解除来自原生家庭的压力,又可以实现爱情与生育的愿望。但是,传统的结婚生子组成的家庭中合理的责任,在“非婚家庭”中仍然应该得到尊重与遵循:两个年轻父母对彼此的责任,忠实并维护共同爱情的责任;即使双方的感情起变化了,但双方对孩子的责任不应有变化。双方最初不是夫妻,但同是孩子的父母,即使后来不相爱了,但仍然是孩子的父母,这个关系是不可能发生变化的,那么父母的责任同样不变。父母双方加上孩子,在孩子健康成长这件事情上,是一个共同体。


相信大部分“非婚父母”结合之初,是会共同生活的,像有婚家庭一样。两个年轻异性如果不愿意共同生活,也不可能结合在一起生儿育女;他们共同生活的内容,与传统的婚姻家庭也不会有什么不同。但是,如果双方感情发生变化,把孩子带在身边照顾、抚育的责任一般都落在女方肩上。再加上怀孕、生育、哺乳等抚育行为都由女性完成,是身体和感情付出更多的一方。一旦这个共同体发生解体,女性往往是承受痛苦更多的一方,因此,仅仅出台一个允许非婚生育的政策是不够的,应该针对非婚家庭特有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母亲的合法权利,保障非婚生育的孩子的合法权益。


允许非婚生育,很可能会有一定数量的女性,会在非婚状态下通过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孩子。其中不少女性这样做的原因之一,就是不希望与异性共同生活而又可以有自己的孩子;这意味着这些女性的孩子可能终身见不到父亲,不能与亲生父亲共同生活。父亲缺失的生活对孩子的心理、个性的形成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些女性在决定要孩子时是否作了足够充分考虑?


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孩子的女性,其个人经济能力保障孩子成长所需,或许没有问题,但其他方面出现意外,导致本无父亲保护的孩子失去庇护的结果不能不考虑到。


有一个孩子,既是女性情感、心理等方面的自然需求,也是个人权利;但是希望孩子身心健康,同样是做母亲的情感的一部分,甚至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孩子自身的权利。在追求这一权利时,还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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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主张抚养费?法院:权利同等,抚养义务应履行

近年来,


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


而对簿公堂的事情时有发生。


那么,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主张抚养费?


一旦一方不愿抚养非婚生子女,


另一方该如何索要抚养费?


(图片


下面,通过一起案例来涨涨知识吧~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均系离异人员,2020年5月,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未经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未过两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感情破裂以致分手,在此期间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居期间,王某意外怀孕,双方曾就孩子“去留”问题发生争执,在王某的坚持下于2021年8月产下一子小明。小明出生后,王某与李某彻底分手,其后小明一直跟随母亲王某生活。因王某没有房子,便带着孩子在城区租房居住,因刚出生的孩子需要母乳喂养及母亲的亲身照顾,王某无法工作且没有收入


李某辩称,其当初坚决不同意生下孩子,生下孩子是王某一人的决定,其与王某之间亦无婚姻关系,不应当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李某与小明之间均系亲子关系,李某于王某怀孕时是否同意继续妊娠以及小明是否为婚生子女,均不影响李某与小明之间父子关系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李某应当履行抚养义务。


法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支出情况,着力做好双方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小明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李某于每月第二个周、第四个周的周末可行使探望权,寒暑假期间的探望权由李某与王某协商决定,王某需协助李某行使探望权。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发展、社会思潮逐渐开放化,人们的婚恋观也日益趋向多元,由此引发的非婚生子社会问题也逐渐凸显。非婚生子女并非孩子的过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作为父母,更应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抚养义务,尽力避免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同时,男女双方要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以更好地促进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承办法官:林燕


案例编写人:孙巧



近年来,


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


而对簿公堂的事情时有发生。


那么,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主张抚养费?


一旦一方不愿抚养非婚生子女,


另一方该如何索要抚养费?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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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均系离异人员,2020年5月,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未经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未过两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感情破裂以致分手,在此期间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居期间,王某意外怀孕,双方曾就孩子“去留”问题发生争执,在王某的坚持下于2021年8月产下一子小明。小明出生后,王某与李某彻底分手,其后小明一直跟随母亲王某生活。因王某没有房子,便带着孩子在城区租房居住,因刚出生的孩子需要母乳喂养及母亲的亲身照顾,王某无法工作且没有收入


李某辩称,其当初坚决不同意生下孩子,生下孩子是王某一人的决定,其与王某之间亦无婚姻关系,不应当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李某与小明之间均系亲子关系,李某于王某怀孕时是否同意继续妊娠以及小明是否为婚生子女,均不影响李某与小明之间父子关系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李某应当履行抚养义务。


法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支出情况,着力做好双方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小明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李某于每月第二个周、第四个周的周末可行使探望权,寒暑假期间的探望权由李某与王某协商决定,王某需协助李某行使探望权。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发展、社会思潮逐渐开放化,人们的婚恋观也日益趋向多元,由此引发的非婚生子社会问题也逐渐凸显。非婚生子女并非孩子的过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作为父母,更应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抚养义务,尽力避免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等问题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同时,男女双方要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以更好地促进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承办法官:林燕


案例编写人:孙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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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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