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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意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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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3 2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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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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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幼女被强奸”事件,越深挖越吓人,撕碎了谁的遮羞布?



文章普法小小课堂


文章编辑 | 普法小小课堂







[下雨]甘肃临夏幼女被强奸[下雨]


2021年7月30日,甘肃临夏一12岁的小女孩拿起了奶奶的手机,登录社交媒体账号,几名网友用约12岁的小女孩(小燕)去公园玩耍,恰巧当时小燕因为一些小矛盾正与奶奶赌气,因此,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去会见了网友,然而,小燕出去会见这几个男网友后,就连续失踪了好几天,家人找不到她,却不知道小燕在失踪的这几天时间里,被三个男网友强奸了,这给小燕的一生带来了很严重的心理阴影,再也挥之不去。









[太阳]三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太阳]


家人找不到小燕,都急疯了,立即选择报警,在警方的帮助下,2021年8月2日下午,小燕被找到了。


小燕被找到后,告诉警方和家属,从2021年7月30日下午一直到2021年8月2日,这段时间内遭到了三名男网友的强奸。


警方于2021年8月2日晚成功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









[下雨]12岁被强奸女孩的家属发声[下雨]


小燕的家属在网络上针对12岁的小燕被强奸一事发声,重点包括以下几点:


①2022年5月31日,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临夏市公安局重新刑事拘留。


②从案件发生至今,没有收到三名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任何道歉。


③小燕因为此事受到严重打击,心理阴影挥之不去,有厌学情绪,有几次想要自杀。




④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名被告人赔偿小燕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200万元。


⑤希望法院公正审理此案,对三名被告人从重从严处罚。


下面两张截图是小燕家属在网络上发出的声明:











令人欣慰的是:此案件将于2023年3月27日在临夏市法院开庭审理。









[下雨]深挖幼女被强奸背后的法律[下雨]


幼女,从年龄上看,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孩。本案件中,三名犯罪嫌疑人强奸12岁的小燕,属于强奸幼女的行为,这种情形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形”,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因此,小燕家属请求法院公正审理此案,并且要求法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从重从严处罚,这项请求合法合理。




那么,有哪些情形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形呢?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另外,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都成立强奸罪。这是我国法律对幼女的保护。









[伤心]为何幼女被强奸事件频发?[伤心]


幼女被性侵、幼女被强奸、幼女被校园霸凌,诸多关于幼女被侵害的新闻频频爆出,这样的事情为何屡屡发生?为何屡禁不止?幼女被强奸,到底撕碎了谁的遮羞布?值得大众深思。




首先,由于幼女年龄小,自我保护意识比较淡泊,很容易受到成年人的蛊惑。因此,家长从小就要在性教育这方面给自家孩子上课,这堂课不能缺席更不能迟到。




其次,由于信息网络发达,各种社交媒体软件泛滥,很多家长宠溺孩子,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允许其上网,小小的孩子已经有了自己的社交账号,虚拟世界里的人,形形色色,家长要告诉自己的孩子,不要私底下约见网友,这是种很危险的行为。




最后,家长和孩子发生矛盾后,家长要及时找出原因,和孩子平心静气地坐下来沟通,防止出现严重后果。







[心]结语[心]


幼女被强奸背后,投射出的是人性的黑暗一面!


孩子在成长的道路上,有叛逆期,家长和学校以及整个社会要共同发力,对孩子加以正确的教育,防止孩子在叛逆期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科学婚恋指南#


盲寄货到付款足浴包欺诈消费者,“刑事检察+公益诉讼”亮剑!

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提振消费信心离不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从传统的食药安全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到新业态当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再到助力打造良好消费环境……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检察院获悉了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大有可为”和“我有所为”。


舌尖上的安全


外卖餐食可随意打开?


建议包装规范封签保障送餐安全


2023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外卖餐饮包装不规范封签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延庆区检察院检察长向商户介绍外卖封签使用方法。


什么是外卖封签?它又是如何被检察机关关注到的呢?


“外卖封签就是对打包食品进行封口的签条。封签能够确保送餐环节中外卖食品不被随意开合复原。”延庆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云超介绍。2022年6月,该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在履职中发现,一些外卖小哥送来的外卖食品包装简陋,仅仅用一次性塑料袋进行了简单包装,袋口可随意打开并复原。“送过来的外卖可以随意开合,配送环节是不是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在配送环节,外卖被污染了怎么办?”一个个问题萦绕在团队成员的心头。


随后,以该院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专门办案组组建起来,针对外卖餐饮安全开展调查核实。“我们通过外卖App抽取了涵盖各个类型的5家网络外卖店铺,对其提供的外卖食品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其中4家提供的外卖餐食中,未使用外卖封签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袋。”王云超告诉记者,2022年7月11日,延庆区检察院针对外卖餐饮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卖餐食进行规范包装。


“最近餐饮行业刚刚恢复生机,各类小餐馆忙于复工复产,对外卖封签一时还没有了解透彻。”“延庆区小餐馆比重大,直接处以罚金会对餐馆经营产生一定影响,不利于落实对小餐饮业的保护。”在整改落实中,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不断收到餐厅的各种反馈。如何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食品安全格局,成为摆在面前的问题。为寻求有效解决之道,2022年7月13日,延庆区检察院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召开了“凝聚检行合力,护航百姓舌尖安全”专题座谈会,系统剖析了外卖行业存在的问题,确立了以规范外卖食品封签为目的,以政策宣传为主、行政警告处罚为辅的引导模式,着力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食品安全大保护。


此案中的外卖封签并非首创。由于外卖配送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经常见诸新闻,全国许多城市都开展了外卖封签相关的工作,效果显著。“北京市经过深入调研后,结合实际情况,于2022年4月颁布并实施《网络餐饮服务餐饮安全管理规范》,对外卖食品安全进行系统的规定,明确要求餐饮经营者使用外卖封签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袋,保障外卖食品送达环节的安全。”延庆区检察院特邀检察官助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副科长祁宾介绍说。


“这是我们检察机关印制的外卖封签,提供给你们,一定要在外卖上装上封签,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负责,也是店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减少配送环节风险的好方法!”座谈会后,检察机关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起到延庆某商业广场开展普法宣传,从商铺长远发展的角度将规范使用外卖封签的重要性娓娓道来,获得经营者们的点赞支持。


在整改落实期间,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进行了排查,对排查出存在相关问题的4家外卖店铺,给予警告并进行释法说理、引导,督促其对外卖食品进行规范包装。


2022年9月,延庆区检察院专门办案组就整改情况“回头看”,对各个商圈外卖店铺即将送出的和外卖小哥正在配送的外卖食品进行抽查,抽查到的外卖食品均规范使用了外卖封签。


个人信息安全


盲寄足浴包欺诈消费者?


“刑事检察 公益诉讼”


向非法售卖个人信息亮剑


某天,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王女士收到了一个需要货到付款的小包裹,因为记不清自己是否买过,便付款69元签收了,结果拆包后发现是一个非常简陋的足浴包。对王女士而言,这只是一个生活的“小插曲”,没想到却牵出了一个利用非法售卖、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盲发快递的案件。


原来,2021年5月至6月,张某强伙同孙某,利用向张某、李某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虚构买卖关系,将低价足浴包以“货到付款”形式,向全国不特定被害人盲发快递17万余单,大量被害人签收上述快递并付款,涉案金额共计30万余元。


据了解,该案办理过程中,海淀区检察院建立了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线索专人移送和流转、案件信息同步审查、办案组会商研判机制,协同推进横向一体化办案。“经查,张某强共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13万余条(去重后共计10万余条),相关人员因此获利约1.5万元。”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姬晨笛告诉记者,该院认为涉案四人的行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张某、李某均为快递行业从业人员,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便利条件,二人为牟取不当利益,擅自售卖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张某强购买、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目的是实施诈骗,主观恶性更大,助长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灰色产业链’。”海淀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齐沁霞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除了盲发快递行为,冒充客服虚假退货、假借冻结购物账户实施诈骗等现象也屡见不鲜,极大地威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在新的消费环境下被侵犯的风险正在加大。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设了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这为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了立法支撑。


“本案涉及不特定多数人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形,由于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小、举证困难等问题,多数受侵害者未能提起诉讼、无法实现个人权益保护。”齐沁霞进一步解释道,在办理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采用“一案三查”的方式,统筹平衡相关法律责任,综合运用有效追责方式。“当行政处罚、刑事追诉不足以实现保护公益之目的,或者该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及危险难以量化并可能继续扩大时,可以在人大监督和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合理确定其公益修复责任,同时需兼顾其执行能力,保障监督效果。”


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现场。


该案中,海淀区检察院于2021年12月30日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张某强、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指控张某、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四人分别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22年11月30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除判决四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判令四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赔礼道歉,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判令张某、李某赔偿公民个人信息损失约1.5万元,上缴国库。


网络空间秩序


虚假用户评价误导消费者?


检察公益诉讼向不正当竞争说NO


手机、电脑的普及,极大地便利了信息的传播和资源的交互,互联网已经成为“答案之书”。人们总是习惯性地去搜索引擎问问、去评论区看看,似乎只有看到“亲测有效”的评价后心中才有定数。然而,搜索得到的结果和看似路人的“真实”评价,是否真的可靠呢?


北京铁检院办案组成员筛查口碑营销公司违法行为线索。


“根据业界定义,口碑营销公司是以提供网络口碑营销业务为主营业务的服务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公关、口碑营销、搜索营销、舆情监控等。”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下称“北京铁检院”)检察官助理田慧娟告诉记者,依托大数据建模,该院对全市范围内的口碑营销公司进行了筛查。经过研判,北京铁检院初步确定注册地在北京的13家公司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其主要违法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搜索引擎优化(特指“黑SEO”,手段多是逆向运用搜索引擎排序算法,通过伪造内容、伪造点击等方式对网站的各项数据进行美化,本质是欺骗搜索引擎的排序算法,让系统误认为经过其“优化”的网站是个“优质网站”),通过分析搜索引擎的排名规则,降低负面新闻或者增加正面新闻曝光度,提高目标网站在有关搜索引擎内的自然排名;另一种是虚构用户评价,在点评、问答类网站,通过雇用水军冒充真实用户进行提问与回答来误导网民。


“无论是法理探究,还是既往司法裁判,均将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排序结果的服务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北京铁检院检察官刘佳进一步介绍,办案组通过搜索引擎平台企业了解到,通过关键词堆砌、跳转网页、利用批量发帖顶帖工具在评论区发布网站网址、人工刷网站访问量等方式优化搜索引擎,是违反算法规则的行为。由此,办案组认定虚假用户评价、搜索引擎优化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并造成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不能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和其他新领域的,从领域划分上更宜纳入网络治理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必须有的放矢。”该院副检察长张亚林告诉记者,经过前期论证和证据固定,该院于2022年10月对此线索以网络治理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同步开展类案监督,与相关3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座谈,就此公益受损行为的规制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11月,北京铁检院向3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公司删除不正当竞争相关业务宣传,关闭涉案违法网站;进行专项检查,开展线上线下宣传,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合规经营。


收到检察建议后,3家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职,采用对公司网站全面排查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对涉案口碑营销公司依法开展调查。行政机关结合调查发现的不同情形,对已经查实的5家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此基础上,北京铁检院还推动行政机关系统治理同步开展:以商务楼宇为重点区域,以科技信息服务类公司为重点企业,在辖区开展口碑营销公司专项检查;与互联网搜索平台企业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口碑营销违法情形;组织召开辖区企业合规指导会,发布规范经营行为行政提示书,告诫辖区内互联网企业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一系列举措被“公益之力”推动落地。通过该案的办理,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引导网络营商主体诚信经营、优化企业竞争力的格局逐渐完善,以“公益之力”打造良好网络消费环境的成效正逐渐展现。


“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积极、稳妥办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公益损害案件。我们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及时关注各领域新业态出现的新问题,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化溯源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助力提振消费。”北京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于静说。


(检察日报 简洁 王双国)


医生推荐的矫正鞋竟是高价“三无产品” 未获备案许可即销售构成欺诈

4—14岁是孩子足弓发育的重要阶段,如果出现如扁平足、内八字这样的足部问题,14岁之前进行干预和矫正效果是最好的。而矫正鞋被认为是目前最好的干预方式。


湖北的贾先生因为小女儿的足部问题,之前慕名来到北京某著名儿童医疗机构求诊,在医生的推荐下,他在医院门外的一个公司花1860元购买了一双“矫正鞋”。但回到老家后,贾先生发现,这竟是一个“三无产品”。


因为6岁的女儿有“胫骨内旋”也就是走路“内八字”的问题,湖北老河口市的贾先生在当地找医生看过几次,觉得效果不理想,于是带着孩子慕名到北京某著名儿童医疗机构问诊。就医中,医生告知根据他女儿的病情,需要买一款足部固定器来辅助孩子走路进行矫正。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金妍熙:患者就询问到哪儿去买这么一款足部固定器,院方给的意见就是说,网购可能质量良莠不齐,在医院门口有一家公司日常就销售,患者基于对医院医生的信任,在就诊结束后,马上就来到医院门口就买了这款足部固定器。


收据显示,当天的购买时间是2019年11月16日,价格是1860元,后来又开具了正规发票,在销售方一栏,除了标注有销售公司的名字外,还显示有就诊医院的名字。


根据家长的描述,孩子穿上这款矫正鞋后,出现脚疼,走路非常不舒服等症状,后来发现孩子的脚有红肿、破皮等情况,于是又到当地医院找了熟悉的医生看。


患者家长 贾先生:当地这边也是熟悉的医生,回来之后人家问去了怎么看的,讲了之后人家就说,你买的什么东西,没有合格证,还收费这么贵,我一想也是这个道理。


经当地医生这么一说,贾先生这才注意到,自己在北京给孩子买的这双矫正鞋就是一个白鞋盒,一双鞋子,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等信息都没有,这可不就是一个典型的“三无产品”吗?


矫正鞋未获备案许可即销售 构成欺诈


令贾先生气愤的是,当他就此询问卖鞋的商家时,商家回复称:他们什么证件都有。想到自己来回奔波两千多公里带孩子到北京看病,却被医生推荐买回个“三无产品”,贾先生气愤之下,将卖鞋的商家和医院起诉到了法院。


贾先生诉称,北京某医疗用品公司作为销售方,出售“三无产品”,属于欺诈行为,要求予以三倍赔偿,同时医院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销售方拿出了矫正鞋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 ,产品说明书上也印有生产备案凭证编号、产品备案凭证编号等,以证明他们销售给贾先生的矫正鞋不是“三无产品”。


贾先生的代理律师查询后发现,这款矫正鞋的生产公司,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显示的备案时间是2020年8月20日。矫正鞋即足部固定器作为一款产品,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显示的批准日期是2020年9月14日,均晚于消费者贾先生买鞋的2019年11月16日,这也就意味着贾先生购买这款矫正鞋时,生产企业的这款产品还没有获得监管部门的生产备案许可,是非法销售。对此销售商是这样解释的。


北京某医疗用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允:这款产品在2019年、2020之前,它并不属于医疗器械,相应的这些备案我们在拿到之前,我们不认可它是医疗器械,它是以康复辅具为类别的一种产品进行销售。


那么,这款矫正鞋究竟属不属于必须获得监管部门备案许可后才能生产销售的医疗器械呢?法院依职权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河北定州监管部门发出了调查函,当地监管部门的回复是:足部固定器属于一类医疗器械,需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系统备案后,方可上市销售。


法院最终认定,销售企业出售给贾先生矫正鞋的行为构成欺诈。关于矫正鞋销售公司开具的发票上,标注有这家儿童医疗机构名称一事,法庭也进行了调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金妍熙: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们也问医院,就是说为什么这(发票)上面会出现医院的名字,医院的意思是说并不知情,这本身不是医院的行为,也没有医院加盖公章。销售方对此的解释是他们在很多家医院门口都有销售网点,他们注明哪家医院是为了统计销售量,在哪家医院门口销售了多少。


虽然患者是听了医生的建议到这家公司购买,但由于医院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方,法院最后没认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矫正鞋销售公司对贾先生予以三倍购货款共计5580元的赔偿。


涉事医院在对事件调查后,作出了如下处理:对当事医师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2020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同时要求医院骨科科室开展针对此问题的行风整顿。



4—14岁是孩子足弓发育的重要阶段,如果出现如扁平足、内八字这样的足部问题,14岁之前进行干预和矫正效果是最好的。而矫正鞋被认为是目前最好的干预方式。


湖北的贾先生因为小女儿的足部问题,之前慕名来到北京某著名儿童医疗机构求诊,在医生的推荐下,他在医院门外的一个公司花1860元购买了一双“矫正鞋”。但回到老家后,贾先生发现,这竟是一个“三无产品”。


因为6岁的女儿有“胫骨内旋”也就是走路“内八字”的问题,湖北老河口市的贾先生在当地找医生看过几次,觉得效果不理想,于是带着孩子慕名到北京某著名儿童医疗机构问诊。就医中,医生告知根据他女儿的病情,需要买一款足部固定器来辅助孩子走路进行矫正。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金妍熙:患者就询问到哪儿去买这么一款足部固定器,院方给的意见就是说,网购可能质量良莠不齐,在医院门口有一家公司日常就销售,患者基于对医院医生的信任,在就诊结束后,马上就来到医院门口就买了这款足部固定器。


收据显示,当天的购买时间是2019年11月16日,价格是1860元,后来又开具了正规发票,在销售方一栏,除了标注有销售公司的名字外,还显示有就诊医院的名字。


根据家长的描述,孩子穿上这款矫正鞋后,出现脚疼,走路非常不舒服等症状,后来发现孩子的脚有红肿、破皮等情况,于是又到当地医院找了熟悉的医生看。


患者家长 贾先生:当地这边也是熟悉的医生,回来之后人家问去了怎么看的,讲了之后人家就说,你买的什么东西,没有合格证,还收费这么贵,我一想也是这个道理。


经当地医生这么一说,贾先生这才注意到,自己在北京给孩子买的这双矫正鞋就是一个白鞋盒,一双鞋子,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等信息都没有,这可不就是一个典型的“三无产品”吗?


矫正鞋未获备案许可即销售 构成欺诈


令贾先生气愤的是,当他就此询问卖鞋的商家时,商家回复称:他们什么证件都有。想到自己来回奔波两千多公里带孩子到北京看病,却被医生推荐买回个“三无产品”,贾先生气愤之下,将卖鞋的商家和医院起诉到了法院。


贾先生诉称,北京某医疗用品公司作为销售方,出售“三无产品”,属于欺诈行为,要求予以三倍赔偿,同时医院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销售方拿出了矫正鞋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 ,产品说明书上也印有生产备案凭证编号、产品备案凭证编号等,以证明他们销售给贾先生的矫正鞋不是“三无产品”。


贾先生的代理律师查询后发现,这款矫正鞋的生产公司,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显示的备案时间是2020年8月20日。矫正鞋即足部固定器作为一款产品,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显示的批准日期是2020年9月14日,均晚于消费者贾先生买鞋的2019年11月16日,这也就意味着贾先生购买这款矫正鞋时,生产企业的这款产品还没有获得监管部门的生产备案许可,是非法销售。对此销售商是这样解释的。


北京某医疗用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允:这款产品在2019年、2020之前,它并不属于医疗器械,相应的这些备案我们在拿到之前,我们不认可它是医疗器械,它是以康复辅具为类别的一种产品进行销售。


那么,这款矫正鞋究竟属不属于必须获得监管部门备案许可后才能生产销售的医疗器械呢?法院依职权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河北定州监管部门发出了调查函,当地监管部门的回复是:足部固定器属于一类医疗器械,需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系统备案后,方可上市销售。


法院最终认定,销售企业出售给贾先生矫正鞋的行为构成欺诈。关于矫正鞋销售公司开具的发票上,标注有这家儿童医疗机构名称一事,法庭也进行了调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金妍熙: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们也问医院,就是说为什么这(发票)上面会出现医院的名字,医院的意思是说并不知情,这本身不是医院的行为,也没有医院加盖公章。销售方对此的解释是他们在很多家医院门口都有销售网点,他们注明哪家医院是为了统计销售量,在哪家医院门口销售了多少。


虽然患者是听了医生的建议到这家公司购买,但由于医院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方,法院最后没认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矫正鞋销售公司对贾先生予以三倍购货款共计5580元的赔偿。


涉事医院在对事件调查后,作出了如下处理:对当事医师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2020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同时要求医院骨科科室开展针对此问题的行风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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