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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程序(自愿变更抚养权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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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3 19: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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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离婚后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

裁判要旨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01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02 相关案例


(一)李某与岳某1抚养纠纷 (2021)豫0527民初2969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5年协议离婚后,被告将孩子留给父母照看,常年不回家,对孩子不能尽到生活的帮助及精神上的慰藉,对孩子的生活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从有利于孩子生活、教育及孩子个人意愿等方面考虑,应当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作出适当改变,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子岳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抚养费一次性给付较为适宜,抚养费用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16107.93元的25%计算至岳某18周岁止,共计28188.88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28188.88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夏某某与李某1抚养纠纷 (2021)沪0109民初1987号


本院认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原、被告2017年11月调解离婚时约定双方所生之子李某2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被告再婚再育、未及时带孩子看病及孩子主要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为由提出抚养权变更,对此本院认为,孩子生皮肤病期间正值新冠疫情流行期间,被告出于保护孩子及谨慎心理,未及时带孩子去医院就医,原告应予理解,并不能因此认定被告未尽到抚养责任。原、被告离婚时孩子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与现在并无变化,原告对此应有预期,被告再婚再育也不能当然推定被告不适合抚养李某2。目前孩子面临小升初的关键时期,应尽量保持孩子生活与学习环境的稳定,且李某2本人亦向法院表示愿意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以维持孩子现状为宜。综上,原告要求变更李某2抚养权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总 结


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响是长久且深远的,如何将伤害降到最低,尽可能保证他们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不发生明显变化,这是父母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是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子女的真实意愿为原则综合考量,审慎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转自:法务之家



离婚后,还能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转自:天津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家本是温暖的港湾


子女抚养


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


离婚家庭的父母


更应承担起法律责任


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近日


津南法院审结一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下面请看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宫某与被告张某于2021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宫某每月给付抚养费。






但在2022年6月份的一天,孩子给宫某打电话,称张某酒后对其打骂,让宫某将其接走。




宫某将孩子接回后


张某也不管不问


孩子也不愿再回张某处


于是宫某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案件审理


经法官调查,宫某与张某的婚生子已满13周岁。承办法官充分征询孩子本人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宫某共同生活,不愿再随其父张某生活。






同时,宫某有抚养孩子的意愿,且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故法院判决变更婚生子由宫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01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02


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03


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后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即父母离婚后仍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此时子女只能由一方父或母直接抚养,那么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在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吗?我们今天通过一个案例故事来揭晓答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与芦某于2007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4日育有一子芦某1。2018年9月4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芦某1归男方芦某抚养,孩子14岁之前随女方杨某生活。两人签离婚协议当日办理登记离婚手续。芦某1自出生至今生活起居一直都由杨某照顾,杨某、芦某离婚虽然约定抚养权归芦某,但芦某1在父母离婚后仍随杨某共同生活,未改变生活环境,其户口也与杨某登记在一起。为方便孩子上学,杨某在学校周边租房居住,给芦某1提供了相对稳定有利的生活学习环境。2019年5月芦某再婚,2020年10月芦某1与现任妻子的女儿出生。杨某认为在芦某1满14岁后更不适宜改变现有环境去适应芦某的新家庭,不适宜随芦某1生活。遂向北京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芦某1抚养权从路某变更为杨某。


【法院判决】


北京大兴法院于2021年2月作出判决,判决杨某与芦某之婚生子芦某1的抚养权变更为由杨某抚养。


【律师解读】


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根据《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具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有权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上述案例中,虽芦某与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芦某1的抚养权归芦某,但根据协议内容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离婚后芦某1一直跟随母亲杨某共同生活,实际上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关系。且芦某1(12周岁)也表示愿意同母亲杨某一起生活。故就杨某主张的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北京大兴法院予以支持。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即父母离婚后仍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此时子女只能由一方父或母直接抚养,那么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在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吗?我们今天通过一个案例故事来揭晓答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与芦某于2007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4日育有一子芦某1。2018年9月4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芦某1归男方芦某抚养,孩子14岁之前随女方杨某生活。两人签离婚协议当日办理登记离婚手续。芦某1自出生至今生活起居一直都由杨某照顾,杨某、芦某离婚虽然约定抚养权归芦某,但芦某1在父母离婚后仍随杨某共同生活,未改变生活环境,其户口也与杨某登记在一起。为方便孩子上学,杨某在学校周边租房居住,给芦某1提供了相对稳定有利的生活学习环境。2019年5月芦某再婚,2020年10月芦某1与现任妻子的女儿出生。杨某认为在芦某1满14岁后更不适宜改变现有环境去适应芦某的新家庭,不适宜随芦某1生活。遂向北京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芦某1抚养权从路某变更为杨某。


【法院判决】


北京大兴法院于2021年2月作出判决,判决杨某与芦某之婚生子芦某1的抚养权变更为由杨某抚养。


【律师解读】


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根据《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具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有权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上述案例中,虽芦某与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芦某1的抚养权归芦某,但根据协议内容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离婚后芦某1一直跟随母亲杨某共同生活,实际上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关系。且芦某1(12周岁)也表示愿意同母亲杨某一起生活。故就杨某主张的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北京大兴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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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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