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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纠纷怎么办理(婚前财产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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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3 18: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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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 15 个法律要点 (附裁判规则)

规则一: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主要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人身等法律关系。


但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二: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规则描述: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大额财物。如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继续留存上述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


故如果能认定恋爱期间一方的赠与具有结婚目的,则应将此类赠与视为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的赠与。


以结婚为目的,是指一方或其近亲属赠与另一方财物是为了使得恋爱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存在缔结婚姻的心理预期,且受赠方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属于双方当事人日常人情交往范围;或者根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赠与的财物本身具有缔结婚姻的特殊含义。


规则三: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第 153 条第 2 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其意义在于对私法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弘扬社会公共道德。


但是,对于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无效的认定宜适用“相对无效”原则,即应当限定在必要范围内,只赋予权益受害一方有主张无效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恋情,不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有悖于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往往还会因婚外恋情的花费或财物赠与而在财产方面侵犯配偶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因此,赠与方的配偶属于权益受害一方,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赠与财物。对于赠与方单方而言,其不是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受损者,且其在违背公序良俗、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具有主观过错,故在其配偶未主张返还时,其单独提出返还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同理,若赠与方以其个人财产赠与婚外恋情对象的,属于其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和意思表示的自由,不适用本条规则,可按一般赠与原则处理。


规则四: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产生婚外恋情,他人及其近亲属在不知有配偶者已结婚的情况下,可能会赠与其财物。


赠与方在赠与财物时一般具有促进恋情或缔结婚姻的意思,但由于有配偶者已经结婚,上述目的自始即无法达成。赠与方基于对有配偶者婚姻状况的错误认识作出赠与,该赠与行为明显违背了赠与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有配偶者在与他人恋爱时,显然负有告知他人其已婚的义务,但其故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此骗取赠与方的财物,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被欺诈者(赠与方)有权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赠与行为被撤销后,依据《民法典》第 157 条之规定,赠与财物应予返还。由于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当事人的诉请撤销赠与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主张赠与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规则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该条规定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现实生活中存在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存在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形。


在前一种情况下,一般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并非必须返还彩礼,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多少彩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


(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


(3)彩礼的数额;


(4)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


(5)女方妊娠、生育情况;


(6)订婚或共同生活的对外公示效应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社会评价影响;


(7)当地风俗习惯;


(8)双方的其他共同事务处置。


规则六:婚约财产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实行婚约自由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首先是处于平等地位的男女双方的自由结合,与谁订立婚约、与谁结婚都应尊重男女双方本人的真实意愿。彩礼的给付与接受也应是以欲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为中心和重心,故在因婚约彩礼问题发生纠纷时,一般应以男女双方为案件的当事人。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一些地区彩礼习俗源远流长。根据民间习俗,订立婚约往往不只是意欲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双方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也多参与其中,给付彩礼的本意为向对方及对方父母、亲属表示结婚诚意等,常常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通常不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也可能会包括各自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且在接收彩礼后,接收彩礼的女方家庭也有可能将彩礼用于订立婚约或结婚之外的用途,接收、使用彩礼的主体具有多重性。


从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查清事实以及便于彩礼返还执行的角度考虑,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


规则七:同居关系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本规则所述“同居关系”,是指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亦称“未婚同居关系”。


在我国,未婚同居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未婚同居关系本身归属于道德评价范畴,法律并不介入其中。


但是,因未婚同居而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未婚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权属性质应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处理。


在同居期间,同居双方基于共同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双方对此均享有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


规则八: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当事人给予精神上的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如今,未婚男女之间恋爱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在恋爱、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可能会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同居期间的付出。


提出这种要求的一方如果仅仅是基于双方同居给其造成了“青春损失”,对于这种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是基于另一方实际侵害了其人格权而要求赔偿的,按照侵权处理。


规则九: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一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的,可予以支持。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男方已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事后男方反悔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居住生活是男女双方自主选择的生活方式,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对这种生活状态并不干预。


但是,若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生子,或因某种原因而终止妊娠,因此而产生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合理费用的,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男方应该对此进行合理的分担,就这些合理的费用向女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但因这种生活状态是双方自愿的选择,怀孕生子或因故终止妊娠也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性行为,并不存在侵权的事实,故在此情况下,女方不得请求男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同理,若女方在双方恋爱期间怀孕生子,或者因故终止妊娠,男方也应就合理的费用向女方进行补偿,但此时女方也不得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若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或未婚同居期间,一方遭受了另一方的暴力伤害,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被侵权人除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合理的费用外,在侵权行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其精神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规则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非以离婚为前提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未生效或变更、撤销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格权益为前提的除外


规则描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达成的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是带有身份属性的财产契约,一经达成即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若该协议附有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格尊严的条件,则应视情况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


规则十一: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的,视为夫妻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婚后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如果这种约定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则这种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分割相关财产。


夫妻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时,这种约定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按照约定,该房屋所有权由夫妻共有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


规则十二: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后归夫妻共有,视为一方当事人将其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若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归夫妻共有,无论共有的比例是多少,这种约定均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在赠与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前,赠与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在赠与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后,该房屋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赠与方有权行使法定撤销权。


规则十三: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在书面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离婚时尚未成年或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所有,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并要求不再履行该约定条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离婚协议是一种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也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约定。


离婚协议的达成,是夫妻双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衡量各方利益而形成的结果,各条款之间具有牵连性,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如果在双方离婚后,允许一方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将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可能会对依法履行约定的一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故若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则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不得擅自反悔。


规则十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本人父母购置房产出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的,一般可予以支持


规则描述:在现阶段,房产价值巨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本人父母购房出资的,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适用家事代理。


若该行为未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即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在离婚时,夫妻另一方若据此要求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以支持。


规则十五: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或者所有权虽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但有可能涉及他人利益的房屋,当事人一方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的,一般不予处理


规则描述:因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有可能不一致,故对夫妻一方要求分割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的诉讼请求不宜直接驳回,对夫妻一方要求分割虽然登记在夫妻名下但有可能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房屋的诉讼请求也不宜直接支持,而是应该为案外他人保留主张权利的机会,由利害关系人另行提起诉讼以便于确定房屋权利的归属,在房屋权属确定后,再判断是否应将该房屋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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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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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纠纷律师: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财产发生混同,怎么办?




杭州婚姻律师从法律上来讲,婚前个人财产永远会是个人财产,不会因为两人结婚了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有一些情况要提防,就是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后,个人财产有可能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个混同是怎么发生的呢?


今天李晓娟律师就来聊聊婚姻中财产混同的问题。


财产混同是指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共同财产放在一起,分不清哪些是婚前的,哪些是婚后的。比较容易发生混同的是银行存款。


比如,女方婚前有200万存款,存在自己名下工商银行A账户。


结婚后,男方将自己工资都交给女方,连同女方的工资一起,每个月都转进A账户,婚后的所有开支也通过A账户转出。


几年之后,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A账户还有60万元。


那么,这剩余的60万是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务中,这60万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钱是不特定物,婚后发生混同的情况下,法官没有办法区分哪些钱是婚前的钱,哪些钱是婚后的钱,这就发生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混同,婚前个人存款会因财产混同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前存款在婚后花完了,离婚时可以让对方补偿吗?


很明显,是不可以的,个人存款用于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要求对方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会支持。


所以,如果想保护好自己的婚前存款,最好的办法是分卡管理,一张卡用于存婚前存款,婚后不要有收入转到这张卡上,不要和婚后财产混同,但支出没有问题。


婚前有存款,大多数人在结婚前没有分卡管理的意识,如果存款发生混同,很难救济。如果婚前有大笔的个人财产,结婚前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帮你做好财产隔离和财产保护。


“20220222”婚登日:婚恋财产纠纷25个法律要点(含婚前赠予.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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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补充】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2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3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注】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


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5


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6


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时含有“520”“666.66”“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和一般的借贷习惯不一样,将推定为转款时真实意思表示是传达爱意、送出祝福或赠与性质,而不认定为借贷行为。一旦以这种数字的金额转账给对方后,再以民间借贷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7


带租来的“女友(男友)”回家见亲友,亲友给“恋人”的礼物能否要回?如果送出礼物的一方已清楚地知道对方是租来的,则送给对方的礼物属于赠与物。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生效,赠与对方的礼物不能要回。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间,一方的亲友基于错误认为租友合同双方是真正的恋人关系而送给另一方礼物的,则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销赠与,把已送出的礼物要回。


8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注】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9


婚约财产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10


同居关系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注】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1


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12


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一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的,可予以支持。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男方已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事后男方反悔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1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非以离婚为前提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未生效或变更、撤销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格权益为前提的除外。




【注】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4


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的,视为夫妻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15


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后归夫妻共有,视为一方当事人将其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若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16


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在书面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离婚时尚未成年或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所有,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并要求不再履行该约定条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1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本人父母购置房产出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的,一般可予以支持。


18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或者所有权虽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但有可能涉及他人利益的房屋,当事人一方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的,一般不予处理。


1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权属需经登记的动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不能视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主张该类动产系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注】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另一方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注】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有偿转让给第三人,且财产确已无法返还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分割转让价款、财产折价款,或者主张多分离婚时现有财产的,一般予以支持。


2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工伤保险待遇所得的款项一般应归遭受工伤的夫妻一方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为军人的,军人方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3


夫妻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的不动产,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将该不动产或该不动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注】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4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注】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5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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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补充】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2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3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注】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


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5


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6


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时含有“520”“666.66”“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和一般的借贷习惯不一样,将推定为转款时真实意思表示是传达爱意、送出祝福或赠与性质,而不认定为借贷行为。一旦以这种数字的金额转账给对方后,再以民间借贷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7


带租来的“女友(男友)”回家见亲友,亲友给“恋人”的礼物能否要回?如果送出礼物的一方已清楚地知道对方是租来的,则送给对方的礼物属于赠与物。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生效,赠与对方的礼物不能要回。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间,一方的亲友基于错误认为租友合同双方是真正的恋人关系而送给另一方礼物的,则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销赠与,把已送出的礼物要回。


8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注】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9


婚约财产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10


同居关系当事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注】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1


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12


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一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的,可予以支持。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男方已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事后男方反悔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1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非以离婚为前提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未生效或变更、撤销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格权益为前提的除外。




【注】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4


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的,视为夫妻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15


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后归夫妻共有,视为一方当事人将其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若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16


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在书面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离婚时尚未成年或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所有,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并要求不再履行该约定条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1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本人父母购置房产出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的,一般可予以支持。


18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或者所有权虽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但有可能涉及他人利益的房屋,当事人一方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的,一般不予处理。


1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权属需经登记的动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不能视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主张该类动产系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注】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另一方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注】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有偿转让给第三人,且财产确已无法返还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分割转让价款、财产折价款,或者主张多分离婚时现有财产的,一般予以支持。


2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工伤保险待遇所得的款项一般应归遭受工伤的夫妻一方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为军人的,军人方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3


夫妻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的不动产,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将该不动产或该不动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注】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4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注】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5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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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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