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非法集资的行为 ,包括集资诈骗等。这主要是利用了大家对于市场投资等经济知识的匮乏以及想要通过投资获利的心理来进行诈骗,骗取大额的财产。集资诈骗的诈骗范围是很广泛的。非法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一、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非法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可以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非法集资的行为 ,包括集资诈骗等。这主要是利用了大家对于市场投资等经济知识的匮乏以及想要通过投资获利的心理来进行诈骗,骗取大额的财产。集资诈骗的诈骗范围是很广泛的。非法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一、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非法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可以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达到了立案标准以后,国家才会按照刑事案件处理,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非法集资自然也不例外,那么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律师对话第427期邀请到潘新翀律师为大家解答此类法律问题。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潘新翀律师的对话内容。
潘新翀律师答:非法集资并非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类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等多个具体罪名。上述罪名具有客观行为上的内在联系或相似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统称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潘新翀律师答:因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常见的两个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以下仅分析前述两罪名的立案标准: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客观行为方面,只要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在犯罪数额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立案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立案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潘新翀律师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性)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
对应上述解释条款,非法集资类型的犯罪具有四个特征,分别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潘新翀律师答: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关系,非法集资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两者之间原本没有任何关联性。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科技的进步,尤其是P2P金融模式的出现,让两者至少在外在表现方面出现了相似性。随着近期P2P金融模式尤其是网络P2P平台的相继“爆雷”,区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对民众的资金安全显得愈发重要。
事实上,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就体现在非法集资的社会性和公开性两个特征上。简而言之,遇到这类疑惑,可以问自己两个问题:
1、借钱的人或机构是否只向特定的少数人借钱,还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广泛地吸收资金?
2、借钱的人或机构有无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如果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的公众广泛地吸收资金,无疑就是非法集资行为。与之相对应,借钱的人或机构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少数人借钱,则属于民间借贷行为。
潘新翀律师专注刑事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类犯罪辩护,倘若您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潘新翀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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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达到了立案标准以后,国家才会按照刑事案件处理,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非法集资自然也不例外,那么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律师对话第427期邀请到潘新翀律师为大家解答此类法律问题。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潘新翀律师的对话内容。
潘新翀律师答:非法集资并非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类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等多个具体罪名。上述罪名具有客观行为上的内在联系或相似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统称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潘新翀律师答:因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常见的两个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以下仅分析前述两罪名的立案标准: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客观行为方面,只要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在犯罪数额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立案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立案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潘新翀律师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性)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
对应上述解释条款,非法集资类型的犯罪具有四个特征,分别为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潘新翀律师答: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关系,非法集资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两者之间原本没有任何关联性。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科技的进步,尤其是P2P金融模式的出现,让两者至少在外在表现方面出现了相似性。随着近期P2P金融模式尤其是网络P2P平台的相继“爆雷”,区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对民众的资金安全显得愈发重要。
事实上,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就体现在非法集资的社会性和公开性两个特征上。简而言之,遇到这类疑惑,可以问自己两个问题:
1、借钱的人或机构是否只向特定的少数人借钱,还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广泛地吸收资金?
2、借钱的人或机构有无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如果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的公众广泛地吸收资金,无疑就是非法集资行为。与之相对应,借钱的人或机构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少数人借钱,则属于民间借贷行为。
潘新翀律师专注刑事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类犯罪辩护,倘若您在生活中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潘新翀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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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虚拟货币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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