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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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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3 03: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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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指什么,交通肇事罪怎么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指什么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以及在社会中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等情况;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以挽救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救护措施,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已死亡,行为人逃逸的,不适用这一档刑处罚,应适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规定的刑罚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都要基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基础之上。行为人交通肇事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可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认定


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从事对机动车船驾驶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实际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从事公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如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车长、船长等,以及对上述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负有职责的其他有关人员。因本章已对航空人员、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作了专门的规定,所以本条不再包括上述两种人。


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按其他有关条款定罪量刑,不能适用本条。


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海运、船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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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诉讼的程序(一)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二)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三)开庭审理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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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做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做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步骤如下: (一)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二)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光片及诊断报告; (三)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四)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五)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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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讼的管辖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选择哪一个法院进行诉讼,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成本(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问题,而且关系到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按照受诉法院的赔偿标准计算。因此,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显得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


【证据指引5】交通肇事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交通事故发生前的情况(①事故发生前机动车途经的路线;②犯罪嫌疑人饮食、休息状况等)。


(2)机动车权属、型号、特征(种类、标识、牌照、颜色等)。


(3)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环境、天气、视线、机动车速度、驾驶人、同乘人员及所载货物情况(①核载人数、重量;②实载人数、重量)。


(4)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的精神状态、驾驶人或机动车的危险状态(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⑤严重超载驾驶)。


(5)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伤亡人数、财产损失)。


(6)机动车有停止状态的,驾驶人有无设置警示标志,及设置警示标志的距离等。


(7)交通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①逃逸、销毁隐匿证据;②及时报警、积极救助受伤人员、防止财产损失进


一步扩大;③赔偿经济损失;④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


(8)驾驶人驾驶资格状况,机动车保险状况。


(9)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逃逸的动机、目的。


(10)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的,带离动机、目的和去向。


(11)有无肇事人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或指使、强令肇事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3、犯罪主观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可能发生事故及发生事故造成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




4、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害人对受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环境、人员、经过、后果。


(2)肇事机动车的特征(种类、标识、牌照、颜色等)。


(3)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


(4)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及损害程度,治疗、恢复情况,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


(5)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


(6)交通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①逃逸、销毁隐匿证据;②及时报警、积极救助受伤人员、防止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③赔偿经济损失;④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机动车辆所有人、雇佣人、单位主管人员、目击者、乘车人员,调查了解:交通肇事的车辆权属、驾驶人驾驶资格、驾驶人行为表现、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造成的后果后果及事故现场等有关情况。




(四)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涉案机动车及所载货物等;


(2)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3)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


(4)现场遗留的毛发、机动车的脱落物等微量物证;


(5)酒后驾驶的,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饮酒的酒瓶、进餐点菜单等物证;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血液、体液、指纹、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照片。




(五)书证




1、与人身有关的书证。包括:


(1)受害人医疗、死亡记录;


(2)医疗票据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票据;


(3)涉案人员驾驶资质证明;


(4)被害人、证人身份证明。




2、与物有关的书证。包括:


(1)涉案机动车的权属证明(购买发票、行驶证、登记证书等);(2)受损机动车及路面设施修复费用的票据;


(3)受损机动车上所载货物的价值的证据(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出库单等)。




(六)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包括:


(1)人身伤亡的法医鉴定;


(2)DNA鉴定等。




2、物证技术鉴定。包括:


(1)对现场指纹、足迹、车胎、路面痕迹、压痕、蹭痕、撞痕等痕迹鉴定;


(2)对现场遗留物、毛发、衣物、撞击残片等物品的鉴定;


(3)机动车型号、种类、标志、外型、装载物数量、车速、行驶方向等鉴定。 




3、其他鉴定意见。包括:


(1)机动车安全性能鉴定;


(2)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


(3)交通事故认定;


(4)受损财产估价鉴定;


(5)与案件有关物品鉴定。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第一现场或其他现场)。包括:事故地点、勘查时间、勘查人员姓名和单位,道路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到达情况,初步判断现场人员伤亡情况,肇事车辆情况,当事人及证人情况,涉及危险物品情况,抽血或提取尿样情况,痕迹物证提取情况,照相或摄像情况等。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被害人、事故车辆、事故现场等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事故车辆、事故现场等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交通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2)涉案机动车途经路线的监控视频;


(3)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4)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视听资料。




3、其他与案件有关视听资料。包括:勘验事故现场、提取有关物证的录像资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



转自:法纳刑辩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交通事故发生前的情况(①事故发生前机动车途经的路线;②犯罪嫌疑人饮食、休息状况等)。


(2)机动车权属、型号、特征(种类、标识、牌照、颜色等)。


(3)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环境、天气、视线、机动车速度、驾驶人、同乘人员及所载货物情况(①核载人数、重量;②实载人数、重量)。


(4)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的精神状态、驾驶人或机动车的危险状态(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⑤严重超载驾驶)。


(5)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伤亡人数、财产损失)。


(6)机动车有停止状态的,驾驶人有无设置警示标志,及设置警示标志的距离等。


(7)交通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①逃逸、销毁隐匿证据;②及时报警、积极救助受伤人员、防止财产损失进


一步扩大;③赔偿经济损失;④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


(8)驾驶人驾驶资格状况,机动车保险状况。


(9)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逃逸的动机、目的。


(10)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的,带离动机、目的和去向。


(11)有无肇事人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或指使、强令肇事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3、犯罪主观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可能发生事故及发生事故造成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




4、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害人对受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环境、人员、经过、后果。


(2)肇事机动车的特征(种类、标识、牌照、颜色等)。


(3)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


(4)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及损害程度,治疗、恢复情况,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


(5)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


(6)交通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①逃逸、销毁隐匿证据;②及时报警、积极救助受伤人员、防止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③赔偿经济损失;④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机动车辆所有人、雇佣人、单位主管人员、目击者、乘车人员,调查了解:交通肇事的车辆权属、驾驶人驾驶资格、驾驶人行为表现、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造成的后果后果及事故现场等有关情况。




(四)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涉案机动车及所载货物等;


(2)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3)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


(4)现场遗留的毛发、机动车的脱落物等微量物证;


(5)酒后驾驶的,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饮酒的酒瓶、进餐点菜单等物证;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血液、体液、指纹、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照片。




(五)书证




1、与人身有关的书证。包括:


(1)受害人医疗、死亡记录;


(2)医疗票据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票据;


(3)涉案人员驾驶资质证明;


(4)被害人、证人身份证明。




2、与物有关的书证。包括:


(1)涉案机动车的权属证明(购买发票、行驶证、登记证书等);(2)受损机动车及路面设施修复费用的票据;


(3)受损机动车上所载货物的价值的证据(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出库单等)。




(六)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包括:


(1)人身伤亡的法医鉴定;


(2)DNA鉴定等。




2、物证技术鉴定。包括:


(1)对现场指纹、足迹、车胎、路面痕迹、压痕、蹭痕、撞痕等痕迹鉴定;


(2)对现场遗留物、毛发、衣物、撞击残片等物品的鉴定;


(3)机动车型号、种类、标志、外型、装载物数量、车速、行驶方向等鉴定。 




3、其他鉴定意见。包括:


(1)机动车安全性能鉴定;


(2)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


(3)交通事故认定;


(4)受损财产估价鉴定;


(5)与案件有关物品鉴定。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第一现场或其他现场)。包括:事故地点、勘查时间、勘查人员姓名和单位,道路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到达情况,初步判断现场人员伤亡情况,肇事车辆情况,当事人及证人情况,涉及危险物品情况,抽血或提取尿样情况,痕迹物证提取情况,照相或摄像情况等。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被害人、事故车辆、事故现场等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事故车辆、事故现场等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交通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2)涉案机动车途经路线的监控视频;


(3)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4)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视听资料。




3、其他与案件有关视听资料。包括:勘验事故现场、提取有关物证的录像资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



转自:法纳刑辩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交通肇事罪重伤的标准)

2023年交通肇事罪立案条件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赔付范围?

交通肇事罪是否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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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4月2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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