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日,小周看到了房屋出租广告,便与出租人小王取得联系询问租房事宜。次日,小周通过微信向小王转账1万元订金,并约定15日后签订租房协议。3天后,小王却把房子租给了小李。为此,小周要求小王双倍返还已付订金,小王予以拒绝。小周的要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以案说法
没有。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而定金则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近日,城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袁某就租赁某河坝地相关事项进行了洽谈,当日,原告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订钱,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赵某河坝地租金订钱X元”并签名。2021年7月,原告去到约定的河坝地进行除草时,被告知此地已被划入自然保护区内,无法进行耕种。2021年12月,原告起诉至城固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订钱。
本案中,被告出具的收条中写明,此笔转账资金为“订钱”,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订金。在法律上,订金与定金有着很大的差别。定金是具有担保性质的资金,交付定金所形成的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故此,两者也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从严格意义上讲,订金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交易成功后便充当货款,当协议没有达成时,应全额返还,即使提供订金一方违约,收受订金的一方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故本案中,被告应全额返还原告支付的订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编辑:王晨伟
责编:翟力强
主编:姚启明
实务中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是常见的情况,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债的担保作用。以下知识点您应该记住:
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约定不算数,不在于说多少,关键在于做多少。
举例说明,甲乙签订合同,约定某日之前甲向乙支付20万元定金,但甲实际上没有支付,就意味着定金合同不成立。乙是不能够强制要求甲交付这20万元定金。如果说好20万,只交付了10万,乙也接受了10万,那就意味着双方通过客观的行为将定金的数额从20万变成了10万。
二、定金的金额一定不能够超过他所担保的主合同标记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原担保法和合同法曾经规定超过部分无效,现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这一点变化有什么意义呢?比如说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了定金,达到到了合同标的总额的40%,原来规定超过部分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那么支付定金的一方就可以要求接受定金的另一方返还。民法典新规定仅仅是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既然并不是无效,支付定金的一方,就不能要求接受方返还。通俗的说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就是不能作为定金,但可以作为预付款等。看起来是简单的文字调整,实际上法律评价、法律后果均有重大的差异。
三、.定金罚则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条件,也包括部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比如说合同约定交货1000件,其中300件不合格,那就对卖方按照30%比例部分适用定金罚则。
四、定金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民法典所规定的定金仅限于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所以二者不能并用。但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如果适用了定金罚则,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害,定金不能充分地填补,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填平损害的赔偿责任。
五、定金可以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的效力从属性规则,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无效,此时就不适用定金罚则,而是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相关规则。
主合同无效导致定金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根据对于导致主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对应的缔约损害赔偿责任,而一定不能够再强制性的适用定金法则。即不能再适用接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这样的罚则。
六、已经作废的担保法解释,规定定金的类型包括违约定金,成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而民法典只规定了违约定金。那在实践中因不同类型的定金引发纠纷,怎么办呢?
这个问题不要担心,.可以参照适用:成约定金(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形式瑕疵治愈),立约定金(民法典495条第2款预约违约责任),解约定金(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约定解除条件),在此不再赘述。
实务中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是常见的情况,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债的担保作用。以下知识点您应该记住:
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约定不算数,不在于说多少,关键在于做多少。
举例说明,甲乙签订合同,约定某日之前甲向乙支付20万元定金,但甲实际上没有支付,就意味着定金合同不成立。乙是不能够强制要求甲交付这20万元定金。如果说好20万,只交付了10万,乙也接受了10万,那就意味着双方通过客观的行为将定金的数额从20万变成了10万。
二、定金的金额一定不能够超过他所担保的主合同标记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原担保法和合同法曾经规定超过部分无效,现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这一点变化有什么意义呢?比如说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了定金,达到到了合同标的总额的40%,原来规定超过部分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那么支付定金的一方就可以要求接受定金的另一方返还。民法典新规定仅仅是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既然并不是无效,支付定金的一方,就不能要求接受方返还。通俗的说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就是不能作为定金,但可以作为预付款等。看起来是简单的文字调整,实际上法律评价、法律后果均有重大的差异。
三、.定金罚则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条件,也包括部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比如说合同约定交货1000件,其中300件不合格,那就对卖方按照30%比例部分适用定金罚则。
四、定金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民法典所规定的定金仅限于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所以二者不能并用。但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如果适用了定金罚则,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害,定金不能充分地填补,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填平损害的赔偿责任。
五、定金可以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的效力从属性规则,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无效,此时就不适用定金罚则,而是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相关规则。
主合同无效导致定金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根据对于导致主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对应的缔约损害赔偿责任,而一定不能够再强制性的适用定金法则。即不能再适用接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这样的罚则。
六、已经作废的担保法解释,规定定金的类型包括违约定金,成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而民法典只规定了违约定金。那在实践中因不同类型的定金引发纠纷,怎么办呢?
这个问题不要担心,.可以参照适用:成约定金(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形式瑕疵治愈),立约定金(民法典495条第2款预约违约责任),解约定金(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约定解除条件),在此不再赘述。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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