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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寻衅滋事罪怎么判(多次寻衅滋事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12 0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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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构成2023文章目录:

2023年,这些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稀里糊涂是会坐牢的!

每当谈起犯罪


我们脑子里浮现出的总是


狰狞的面庞、严密的设计


然而日常生活中


因为法律意识淡薄


而不小心触犯法律的人不在少数


违法犯罪这件事离我们究竟有多近


日常生活中有哪些情形


可能一不小心就构成违法犯罪




今天,小编整理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可能被忽视的违法行为。千万不要让你以为的“无所谓”,成为违法犯罪的事实。


//






PART 01


“翻墙”上网








公职人员崔某某,出于好奇,在手机上安装了翻墙软件,最多的时候,一周内使用多达487次,被警方发现,处以警告,并罚款1000元,并通报到所在单位,被开除公职。




特别提醒


由于境外网站充斥大量"政治陷阱""勾联陷阱""违法陷阱"。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翻墙”属于违法行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翻墙"上网。




常见的“翻墙”上网行为


1.下载注册登录推特、脸书、Youtube等境外社交平台。


2.下载使用各类VPN、加速器。


3.点击浏览


4.参与虚拟货币的投资炒作。


5.浏览境外网站看新闻、追星、追剧、查资料等。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PART 02


网上发布不当言论








刘某在抖音等信息网络平台以实名举报方式声称本村村民捏造虚假证明,骗取其父宅基地安置房及拆迁款。经公安机关调查,该信息系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浏览量点击率巨大,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立案侦查。


特别提醒






不要图一时“嘴快”,在网络上肆意造谣传谣,或者辱骂、恐吓他人,侮辱警察、先烈、领导人等特殊人群,危言耸听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巨大,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常见的网络造谣行为


1.通过伪造事实,对政府、社会、单位发泄不满情绪。


2.不管信息


3.故意造谣传谣诋毁他人。


4.通过剪辑、拼接等手法,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引流,骗取关注。


5.套用公文样式,伪装权威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 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PART 03


出租买卖“两卡”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检察机关2022年上半年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其中有大量学生涉案。




特别提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常见的“两卡”帮信违法行为


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PART 04


网上买卖违禁品








郑某在加入了一个枪弹爱好者QQ群后。按照该群所发的“教程”在网上购买了射钉枪、钢管、钢珠等相关零部件,组装了一把自制枪。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改装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33.22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枪支及制造工具依法扣押。根据郑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特别提醒




国家法律之所以明令禁止买卖非法违禁品,是因为这些非法违禁品一旦失控,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工具,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大家增强法律意识,不购买、不持有各类非法违禁品。




下面是两类常见违禁品


危险品


危险品


常见的买卖危险品行为




1.买卖塑料模型枪、道具枪或击发功能类似枪支的仿真枪。


2.通过网络直接买卖枪支弹药。


3.网上购买枪支、弓弩等组件型材自行组装。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毒 品


《刑法》规定的毒 品


第一代毒 品:海洛因、鸦片、吗啡、可卡因、大麻。


第二代毒 品:冰毒、麻古、氯胺酮(K仔、K粉)、摇头丸、开心水、止咳水(复方磷酸可待因溶剂)等。


第三代毒 品:合成大麻素类(“上头”电子烟油)、卡西酮类(丧尸浴盐)、色胺类(死藤水)、y-羟基丁酸类(听话水、神仙水)等。


其他具有成瘾性的物质:笑气、紫水。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PART 05


网络博彩








薛某使用手机在某APP进行赌球,同时为地方人员刘某、李某、阎某提供赌博条件并接收他们的赌资代为投注赌博,涉案赌资22601元。刘某、李某、阎某的违法行为已构成赌博,已被警方分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薛某的违法行为已构成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警方依法对其作出合并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特别提醒




大家在购买彩票的时候,应选择国家规定的发行机构,任何互联网销售的彩票均为非法活动,不要相信赌博平台的虚假兑奖承诺,也不要在平台上充值,以防造成经济损失,甚至触犯法律。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PART 06


与醉酒异性发生关系




男青年小轩与17岁的地方女青年小丽参加他人组织的聚会。席间,看到已经醉得不省人事的小丽,小轩决定亲自送小丽回家。途中,小轩心生歹意,直接将小丽带至当地一家宾馆,与小丽发生了关系。事后,小丽报警,小轩因涉嫌强奸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特别提醒






与女性正常交往要把握尺度,如果违背对方意愿,强行发生关系,就会涉嫌强奸犯罪。即使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但女性醉酒后,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状态,仍属于强奸罪中规定的“其他手段”,依然可能构成强奸罪。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每个人都应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


法律的红线不可逾越


一旦触碰


面临的一定是法律的严惩


危害后果将会伴随一生


甚至会影响子女前途




凡事三思而行


方能享受可贵的自由




寻衅滋事罪,真的应该取消吗?

2023全国两会在即,各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每年都会引发不同程度的讨论。


昨天看到了财新网的一则报道——2008年至2022年间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朱征夫,曾多次呼吁在《刑法》中取消寻衅滋事罪。


他在2023年当选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再次向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


他的呼吁是: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一定惩戒价值。寻衅滋事罪的种种弊端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会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一个很特殊的罪名,许多案件里都有它的身影。


譬如,之前南京供奉甲级战犯事件中,主角吴阿萍就是以寻衅滋事罪被拘捕。唐山打人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是以寻衅滋事罪被拘捕。


根据检察机关工作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共逮捕寻衅滋事罪93834人,排名所有罪名的前三。


即便如此,但从朱征夫看来,寻衅滋事罪存在条款模糊、司法过程中常见扩大化等问题。


这一点和政法大学罗翔教授的观点近似。


罗翔教授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内容非常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这就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总的来说,“寻衅滋事罪”是个万能罪,是刑法之耻,应该予以取消。


而在法学界,废除寻衅滋事罪的集体呼声已久。


01 支持取消


其实,“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化而来,流氓罪是 1979 年《刑法》第 160 条规定的一种罪行。


因为流氓罪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务中难以界定,刑法幅度过宽,极容易造成量刑时时轻时重,严重影响到司法适用的准确性,也违反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所以,在1997 年修订的刑法中,就将流氓罪拆分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拆分出来的寻衅滋事罪,并没有避免“流氓罪”本身的模糊性,进而产生被滥用、“口袋化”的倾向。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意思是说,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可以任意妄为。


法律要求的是精准,毕竟对于老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法律条款都写得特别的细致。


但寻衅滋事的模糊性却让人摸不着头脑。


比如,2018年山西运城一女子因拍摄城管列队行进的视频,配了不合时宜的音乐并上传社交平台,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再比如,2019年广西柳州一韦姓男子,将户口本上儿子的名字改为“韦我独尊”并发到朋友圈,就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给行政拘留了。


更有甚者,那些因无奈上访或在网上发帖、在公共场所涂鸦或展示标语等,都有可能被确认为寻衅滋事。


媒体“四川观察”为此做了一个调查:你赞成取消寻衅滋事罪吗?



有近7.3万人参与了调查,结果是,赞成取消的只有2万人,不赞成取消的有5.2万人。


有人问你们不支持取消的理由是什么?


下面最高赞的回答是,因为我们一般来说不会惹事。


他们天真地以为只要自己不惹事,寻衅滋事罪就寻不到自己。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软肋”这个梗的由来。


这是北京社区几个干部在密谋刁难居民时说的“他的软肋其实是他儿子”。


那个视频还有一句话就是“咱们把这帽子往寻衅滋事上靠”。


在这些人眼中,寻衅滋事就是一个帽子,可以想办法乱扣。


你能保证你不会惹事,但是你不能保证有些事不会惹上你。


有可能是日常的伦理纠纷,有可能是征拆拆迁,也有可能是随意性的行为……


当这些事情惹上你,你要进行正当维权时,却有人给你扣个寻衅滋事的帽子,你会怎么想?


其实,只要你细心留意,这样的例子挺多的。


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一切有法可依,而寻衅滋事罪太模糊的定义,就让很多人,特别是掌权者,有太多的空子可钻了。


02 不支持取消


如果真的有5万多人不支持取消寻衅滋事罪,那就证明寻衅滋事罪确实有其效用性。


因为有太多恶人会抱着法典欺负人,他们守着那一点“刚刚好”,让你除了用寻衅滋事外的其他罪名都是“差一点点”。


试想一下,如果废除了“寻衅滋事罪”,那唐山打人可能只可以行政拘留,你能接受吗?


又比如,一对小情侣在路边吃烧烤喝啤酒,过来几个混混,看见女孩长得好看,就污言秽语动手动脚,男孩女孩回骂了几句,小混混恼羞成怒,将小情侣按倒在地,拳打脚踢、将啤酒倒在小情侣身上,逼迫男孩女孩学狗叫,折腾半个小时才离开。


如果取消了寻衅滋事罪,那这几个小混混该怎么处理?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没轻伤结果;侮辱罪是自诉案件,且明显不仅仅是侮辱;最多拘留十五天。


再举一个案例: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来到慈利县零阳镇某足浴店准备洗脚,将被害人杨某误认为是女技师,与杨某及其丈夫张某发生争执,刘某对二人进行辱骂、撕扯,踢了杨某一脚,并与张某抱摔倒地,致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张某枕部头皮血肿。2022年1月11日经鉴定,张某、杨某的伤情均被评定为钝性损伤所致的轻微伤。


仅仅是轻微伤,如果取消了寻衅滋事罪,当事人最多拘留十五天。


可以说,寻衅滋事罪就是一个兜底的条款。


法律需要一些兜底条款来把一些活用刑法的“聪明罪犯”绳之以法。


正是这种模糊性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便于打击犯罪。


如果取消了,以后社会上的恶人谁来整治?


如果取消了,就会出现很多空子,对市民来说弊大于利。


有人始终纠结于,这个罪名给了司法机关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像个筐一样什么都能装,容易滋生腐败和侵犯公民的权利。


为什么中国成为最安全的国家,就是因为设立了“寻衅滋事罪”。


可能部分执法人员有执法过度的情况,但毕竟是少数,这个罪名却可以震慑制止很多人的冲动行为。


实际上,司法人员数量远远低于普通人群,这两部分人群中邪恶人员比例应该是相当的。


如果为了害怕少量司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就放弃对大量普通人群不良行为的制约,肯定是得不偿失。


03 最终建议


怎么说呢,刑法79年颁布到现在还很年轻,不够健全。


寻衅滋事罪作为补充性罪名,可以在最大效益上实现刑法的惩罚功能。


寻衅滋事罪之所以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


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不可任性”。


罗翔的原话是“寻衅滋事罪是一种非常好用的罪名,它可以用来填补法律漏洞,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是好用不代表没有副作用,刑法是最严厉的部门法,打击不足总比打击过度要强得多,尤其当它存在巨大的滥用风险。科学的精神不仅在于证实,更要接受证伪。无论寻衅滋事罪的立法设计能够实现多少积极目标,但只要无法满足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那么它就有【修正】的必要。”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治理的大方向。


如果法律能切实涵盖各种可能,给各种恶行都定下罪名,取消寻衅滋事当然是合情合理,也是势在必行的。


不同的声音可以监督时代,促使时代进步,也证明时代在进步。


不管是先立后破,还是先破后立,都应该提出相应的替代方案。


只提废除,不提废除后的应对。


只擅长破坏一个旧世界,却不会建立一个新世界。


这明显是耍流氓。


西安一餐馆内发生斗殴,男子被热火锅汤泼脸,警方通报→

2月15日,陕西西安雁塔区一饭店发生斗殴事件,多名男女用啤酒瓶互抡,用热火锅汤泼人。


西安警方发布警情通报


17日中午,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发布警情通报称,2023年2月15日20时43分,雁塔分局等驾坡派出所接警,称在新安路某餐馆发生打架。接报警后,分局立即组织警力赶往现场调查处置。


经查,王某1、耶某(女)、魏某和王某2(四人系同乡)等人于2月15日晚聚餐饮酒。期间,王某1、耶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王某1、耶某、魏某、王某2持酒瓶、饮料瓶等互殴,魏某用火锅汤泼撒他人。


王某1、耶某、魏某、王某2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 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局已依法立案侦查,对以上四人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中。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2月15日,陕西西安雁塔区一饭店发生斗殴事件,多名男女用啤酒瓶互抡,用热火锅汤泼人。


西安警方发布警情通报


17日中午,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发布警情通报称,2023年2月15日20时43分,雁塔分局等驾坡派出所接警,称在新安路某餐馆发生打架。接报警后,分局立即组织警力赶往现场调查处置。


经查,王某1、耶某(女)、魏某和王某2(四人系同乡)等人于2月15日晚聚餐饮酒。期间,王某1、耶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王某1、耶某、魏某、王某2持酒瓶、饮料瓶等互殴,魏某用火锅汤泼撒他人。


王某1、耶某、魏某、王某2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 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局已依法立案侦查,对以上四人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中。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寻衅滋事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寻衅滋事公安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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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2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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