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不常见的几种情形梳理
一、骂街
最近,北京市丰台公安分局官方微博“丰台警事”发布情况通报:2018年8月2日7时许,在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曹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与一骑电动车男子发生纠纷,并对对方进行辱骂。针对其在公共场所公然辱骂行为,丰台公安分局经调查取证,已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因辱骂中使用了“北京傻*”、“穷*”等字眼,一经网络传播,引起了北京市民广泛关注,激化了北京人与外地人之间的矛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当然不是只有骂北京人才会获罪。同样汤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里骂了一回郯城人,同样引发群愤!
二、微信群留言辱警
2018年8月6日上午,仁寿县公安局富加派出所发生一起个人极端案件导致2名警察重伤牺牲。事发后,整个仁寿举城哀伤,广大人民群众哀伤不已。而微信平台上,一位昵称“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网民在名为“和谐中铁”的微信群内发布“杀人者是英雄好汉,警察是拿了证的土匪”等辱警言论,其发布的辱警言论涉及广泛,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该人现已被刑拘。据悉,全国因侮辱四川省牺牲民警和辅警被刑拘的人至少已达8名。
当然这绝对不是第一次,之前网民“战略忽悠局上校参谋”在《今日头条》一篇题为“沈阳刑警执行任务被嫌疑人袭击造成‘一死一伤’”的新闻报道下留言发布辱警言论称:“人民英雄,太给力了(别误会,我说的是杀警察的壮士)”。微信用户“辽A—孙志斌”在一微信群内发布言论称“干得好,干得漂亮,警察叔叔干死了”的辱警信息。两人同样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三、网上发文不慎
郭某受托发布《内蒙古大宗土地违法问题 引发官民关系趋于紧张》一文,内容被认定存在虚假信息,被内蒙古警方已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起诉书认定“郭某等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和浏览,混淆视听,损害政府公信力,政府部门为维护公共秩序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重大举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这样的事件并不是一起,秦某某,某媒体人,经魏某某介绍受他人之托写了一篇《乌木木齐谁推动了某某兄弟的奶酪》等三篇文章在其经营网站上发表,一审判决书认定“没有核实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公开发布”,并认定文章中有三处虚构事实。最终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绍人魏某某,委托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处寻衅滋事罪。
四、“上访”、“维权讨说法”过激
因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访,破坏社会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今年4月初,新泰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4年有期徒 刑。这样的案例可谓是比比皆是,今年有去年有年年都有,这里就不再多举,上访者好之为之。
患者术后回家5小时死于家中,家属集结亲属及本村村民共20余人将死者尸体拉到青林医院讨要说法,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陇南文县警方依法将周某平等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这样的例子确实也不少。
五、幸灾乐祸
5月28日凌晨,吉林松原发生了5.7级地震,灾情牵动了全国网友的心。然而,就在这一天,却有人借地震大肆辱骂东北同胞,被全国网民人肉。
六、伤害民族感情
微信昵称为“圣诞老人”的男子因在微信群中发布“南京就是一个坑,应该让日本人在(再)屠杀一次”的违法言论,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
七、污损领导人画像
为了引人关注,42岁的男子孙兵竟向天安门城楼毛主席像投掷墨水瓶,造成画像污损。法晚记者上午获悉,东城法院一审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孙兵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八、网上泄愤言论过激
今年3月8 日下午,洪某,系" 钱宝网" 集资参与人,因不满公安机关依法查办" 钱宝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QQ 群" 备用防走散旅游"发布违法言论,煽动他人实施驾驶卡车冲击国家机关、劫持人质、持械行凶等违法犯罪行为。3 月9 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依法对洪某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通过信息网络煽动实施违法犯罪制造事端,是对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洪某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
那么到底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
(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折抵)。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升档标准: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二是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三是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均可计入。
免刑从轻标准: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标准(几种特殊情形的认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形恶劣的情形”:(1)随意殴打多人的;(2)聚众殴打他人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4)两次随意殴打他人的;(5)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1)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多人的;(2)聚众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行为的。(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1)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2)聚众持凶器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行为的。(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以上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五) 聚众寻衅滋事未遂,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聚众寻衅滋事预备,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应当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六)《解释》中的“持凶器”是指行为人为寻衅滋事携带凶器的情形。这里的“凶器”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主要司法依据】
【1】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原文及理解与适用)
【2】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3】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原文及理解与适用)
【4】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34号)
【5】上海市公检法司《关于本市适用两高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沪公法〔2014〕33号)
刑事办案实务等
转自: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在刑事诉讼中,面对不同罪名需要收集的证据也有所不同。为帮助大家更好地进行证据收集,罗湖法院推出《常见罪名证据指引》专栏,每日转发一则常见罪名证据指引,以供参考。敬请关注!
▼
证据指引
(三十五)
寻衅滋事罪
【刑法条文】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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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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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寻衅滋事次数、时间、地点、实施过程。
(2)寻衅滋事的手段(①随意殴打他人;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及后果(①人身损害;②财产损失)。
(3)作案的工具、数量、
(4)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种类、数量、去向。
(5)犯罪的危害后果。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刺激以及其他目)。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证据要点二】
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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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对被侵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1)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工具和过程;
(2)被哄抢财物、损坏的物品种类、数量、价值;
(3)人身损害的后果;
(4)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证据要点三】
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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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
(1)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工具和过程;
(2)财物毁损、人身损害情况;
(3)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情况。
【证据要点四】
物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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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证。包括:
(1)作案工具(如刀、棍、棒等)及照片;
(2)被哄抢、毁损的财物及照片;
(3)案发现场现场遗留物及照片;
2.书证。包括:
(1)被哄抢、毁损财物价值的票据、证明等;
(2)造成人身损害的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证据要点五】
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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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1)被哄抢、毁损财物价格鉴定;
(2)人身损害法医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
【证据要点六】
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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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勘查笔录(寻新滋事现场等)。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
(2)现场遗留物、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证据要点七】
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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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5)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证据要点八】
其它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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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刑事办案实务等
转自: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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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
(三十五)
寻衅滋事罪
【刑法条文】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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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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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寻衅滋事次数、时间、地点、实施过程。
(2)寻衅滋事的手段(①随意殴打他人;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及后果(①人身损害;②财产损失)。
(3)作案的工具、数量、
(4)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种类、数量、去向。
(5)犯罪的危害后果。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刺激以及其他目)。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5.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证据要点二】
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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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对被侵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1)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工具和过程;
(2)被哄抢财物、损坏的物品种类、数量、价值;
(3)人身损害的后果;
(4)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证据要点三】
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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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
(1)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工具和过程;
(2)财物毁损、人身损害情况;
(3)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情况。
【证据要点四】
物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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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证。包括:
(1)作案工具(如刀、棍、棒等)及照片;
(2)被哄抢、毁损的财物及照片;
(3)案发现场现场遗留物及照片;
2.书证。包括:
(1)被哄抢、毁损财物价值的票据、证明等;
(2)造成人身损害的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证据要点五】
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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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1)被哄抢、毁损财物价格鉴定;
(2)人身损害法医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
【证据要点六】
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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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勘查笔录(寻新滋事现场等)。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
(2)现场遗留物、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的辨认)。
【证据要点七】
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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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5)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证据要点八】
其它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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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寻衅滋事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寻衅滋事公安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是什么?(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刑法的处罚有哪些种类(寻衅滋事罪刑法的处罚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没有造成伤害判多久(寻衅滋事罪没伤人会判刑多久?)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寻衅滋事属于什么类型犯罪(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怎么判)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59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