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妇女构成猥亵罪时,就属于刑事犯罪。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从而构成的犯罪。常见的猥亵行为包括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猥亵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一般情况下,猥亵罪不包括性交行为,但由于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男性,因此对男性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财经大学三年级的女大学生董靓靓在图书馆内自习时,发现包内有疑似精液的不明液体,遂至校保卫处查看监控,发现一男子拿走其包,后又放回原位。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监控上出现的是该校大四学生李东强。李东强被抓获后供述:他见董靓靓面容姣好,遂产生用董靓靓的包进行手淫的想法,为寻求刺激,5月28日趁董靓靓离开座位之际,拿董靓靓的包至图书馆五楼厕所内,对着该包手淫并射精在包内,后将该包放回董靓靓座位旁。
【案件评析】
该案中,李东强的行为是否符合猥亵行为的定义,是争议的焦点,值得探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猥亵行为未作具体认定,但根据执法实践,同时结合社会一般认知,当前治安管理中对猥亵行为的认定基本为:“以满足性欲或寻求刺激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进行搂抱、抠摸、亲吻、舌舔、吸吮、手淫等有伤风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淫秽行为。”其中所列举的一系列具体行为均为与被侵害人身体有直接接触的行为。
但实际上,若简单将身体直接接触理解为认定猥亵行为构成的必要条件,则不全面。猥亵,是指侵犯女性的羞耻心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猥亵行为可以指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也可以指强迫他人观看其他人猥亵(如强迫观看他人手淫),即,在刑法中对猥亵的行为认定并非以身体直接接触为必须。
据此,猥亵行为在狭义上,表现为搂抱、抠摸、亲吻、舌舔、吸吮、手淫等行为,但广义上应当理解为包括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的一切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从而更为适应当前治安管理现状和需求。
综合该案,违法嫌疑人李东强主观上承认为寻求刺激,满足性欲,客观上射精在他人包内,引起被侵害人董靓靓的性厌恶感,侵犯了董靓靓的人格尊严和性羞耻心。虽然在危害结果的表现上相较于典型的猥亵行为,具有时间、空间上的延迟性,但在违法目的以及对董靓靓造成的实害结果上来看,仍然符合猥亵行为的基本概念。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李东强的违法行为为猥亵行为。
【典型意义】
当前,猥亵行为的表现形式较法律制定时已呈现多样化趋势,对猥亵行为的单一具体形式列举已经不能满足当下需求。对类似本案中形式特殊的非典型猥亵行为的认定,如能在法律条文允许的框架下适当使用目的解释、扩大解释,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结合主观恶意、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进行综合认定,将更有利于类似违法行为的打击工作,从而更有效保障被侵害人合法权益。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9月7日电(彭宁铃)6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有了新进展:山东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随后,济南槐荫公安通报: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什么叫强制猥亵不构成犯罪?阿里女员工的控告是否构成诬告?中新网就此采访了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郑飞。
中新网:什么叫强制猥亵不构成犯罪?对王某文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说明什么?
郑飞:警方通报不构成犯罪,说明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可能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构成犯罪”等类型。
既然作出了15天治安拘留处罚,说明王某文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但该行为可能并不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外,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新网:此前通报显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网友疑问,检察院不批捕决定,是否是对此前公安相关措施的否定?
郑飞:刑事程序依次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刑事程序能否走下去,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层层审查,看案件证据是否满足进入下一阶段的要求。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不同的强制措施对人身限制程度不同,侦查机关可根据案件的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选择适用。
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则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证据确实充分的,才能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双方没有必然联系。
中新网:张某和王某文都涉嫌强制猥亵,处理结果并不相同。强制猥亵要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
郑飞:在实践中,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以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来区分。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这在实践中还需要联系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来确定。
因此,只有在强制程度和猥亵程度都比较强时,才能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否则就要优先考虑适用行政处罚。
猥亵的程度怎样才算是“强”,需要结合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来判断。可考虑要素包括接触原因、方式、次数、被害者意愿等,这些需要以在案证据加以证明。
中新网:王某文妻子此前发文称丈夫是“被诬告的”,通报出来后,她表示在考虑是否起诉。控告者的行为到何种程度构成诬告?
郑飞: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面包含几个要件:
首先,诬告的对象必须是“他人”。
其次,行为要求必须是自发诬告,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做虚假陈述不算诬告陷害。
行为内容则是向有权行使刑事追究活动的公安、司法机关等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捏造”是指凭空编造犯罪事实或者在发生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凭空编造犯罪人,也就是违背客观真实,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
另外,告发要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诬告行为必须情节严重,如果不足以引起刑事追究活动,应当视为情节轻微。
在本案中,周某的行为也必须达到其所控告的事实是凭空捏造的,且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才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诬告陷害。(完)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9月7日电(彭宁铃)6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有了新进展:山东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随后,济南槐荫公安通报: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什么叫强制猥亵不构成犯罪?阿里女员工的控告是否构成诬告?中新网就此采访了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郑飞。
中新网:什么叫强制猥亵不构成犯罪?对王某文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说明什么?
郑飞:警方通报不构成犯罪,说明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可能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构成犯罪”等类型。
既然作出了15天治安拘留处罚,说明王某文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但该行为可能并不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外,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新网:此前通报显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网友疑问,检察院不批捕决定,是否是对此前公安相关措施的否定?
郑飞:刑事程序依次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刑事程序能否走下去,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层层审查,看案件证据是否满足进入下一阶段的要求。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不同的强制措施对人身限制程度不同,侦查机关可根据案件的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选择适用。
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则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证据确实充分的,才能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双方没有必然联系。
中新网:张某和王某文都涉嫌强制猥亵,处理结果并不相同。强制猥亵要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
郑飞:在实践中,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以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来区分。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这在实践中还需要联系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来确定。
因此,只有在强制程度和猥亵程度都比较强时,才能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否则就要优先考虑适用行政处罚。
猥亵的程度怎样才算是“强”,需要结合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来判断。可考虑要素包括接触原因、方式、次数、被害者意愿等,这些需要以在案证据加以证明。
中新网:王某文妻子此前发文称丈夫是“被诬告的”,通报出来后,她表示在考虑是否起诉。控告者的行为到何种程度构成诬告?
郑飞: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面包含几个要件:
首先,诬告的对象必须是“他人”。
其次,行为要求必须是自发诬告,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做虚假陈述不算诬告陷害。
行为内容则是向有权行使刑事追究活动的公安、司法机关等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捏造”是指凭空编造犯罪事实或者在发生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凭空编造犯罪人,也就是违背客观真实,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
另外,告发要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诬告行为必须情节严重,如果不足以引起刑事追究活动,应当视为情节轻微。
在本案中,周某的行为也必须达到其所控告的事实是凭空捏造的,且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才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诬告陷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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