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上一课 轻松学政策
孕期、产期、哺乳期俗称女职工“三期”。虽然小凌还没有到生产哺乳阶段,但想着还是早点了解起来的好。单位人事跟她说,等小凌产假休完后,在宝宝满1周岁前,会安排她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可小凌听闺蜜提起过,还有个哺乳假的规定,这哺乳时间和哺乳假是一回事吗?
来听一下粒粒博士对此的解读——
本周回顾
√【一课】产假到底是98天还是128天?
√【一课】什么是产前假?产前假是不是只有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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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振浩、正瑜
编辑: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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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又到了仁仁博士和粒粒博士集中答疑热点问题的时候了!网友“不忘初心”留言询问,“哺乳假是每天1小时吗?还是产假结束后再延长6个半月呢?”有些一知半解?别着急,粒粒博士的小黑板已经竖起,来听一下她的解答吧。
制图:振浩、正瑜
编辑:嘉奇
基本案情
今年6月,上海学校女教师劳动合同到期,因该名教师在休产假,学校与其将劳动合同续约到2023年6月。今年11月24日,该老师产假到期后,因家里孩子需要照顾,无法回到学校上课。向学校申请哺乳假至2023年1月,学校批准。
法律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当女职工处于这三个阶段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时,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案中该女老师于2022年6月生育,因此从2022年6月开始起算一年,学校和该女老师的劳动合同顺延至2023年6月。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一般是指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时期。在哺乳期内,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除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签,还有下列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63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6条规定: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上海的哺乳假分为“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形。
本案中该女老师的情况属于可以批准哺乳假的情形。哺乳假的起算期为女老师产假到期后。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对哺乳假期间工资的规定为:女职工按本规定享受的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哺乳假期间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为: 按《办法》享受的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女职工,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仍有困难,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在本案中,该女老师申请的哺乳假,自2022年11月起,至2023年1月结束,一共两个月。这两个月的工资发放学校应按其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老师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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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上海学校女教师劳动合同到期,因该名教师在休产假,学校与其将劳动合同续约到2023年6月。今年11月24日,该老师产假到期后,因家里孩子需要照顾,无法回到学校上课。向学校申请哺乳假至2023年1月,学校批准。
法律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当女职工处于这三个阶段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时,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案中该女老师于2022年6月生育,因此从2022年6月开始起算一年,学校和该女老师的劳动合同顺延至2023年6月。
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一般是指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时期。在哺乳期内,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除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签,还有下列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63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6条规定: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上海的哺乳假分为“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形。
本案中该女老师的情况属于可以批准哺乳假的情形。哺乳假的起算期为女老师产假到期后。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对哺乳假期间工资的规定为:女职工按本规定享受的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哺乳假期间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为: 按《办法》享受的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女职工,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仍有困难,继续请哺乳假,不超过一年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在本案中,该女老师申请的哺乳假,自2022年11月起,至2023年1月结束,一共两个月。这两个月的工资发放学校应按其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老师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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