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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另有规定的诉讼时效有哪些(胜诉权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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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1 18: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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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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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时效?如何防范诉讼时效过期了,如何补救?

作为一名合格的财务人员,要知道什么是诉讼时效,以及防止诉讼时效过期,如何补救等,否则实务中的应收账款可能因为自己的无知而变成坏账、呆账等无法收回!


(一)诉讼时效


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过了以后,不再享有胜诉权。


也就是说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来反驳你,你的权利过期失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为三年,但是如果其他法律有具体规定的话,就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例1: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100万元,约定2022年1月1日付款,A找B付款时,遭受拒绝付款,则:


法律保护诉讼时效:3年,即:2022.1.1---2024.12.31


例2:张三于2022年1月1日夜晚从背后将李四打晕,假设李四一直不知道是张某打了他,则:


法律保护诉讼时效:20年,即:2022.1.1---2041.12.31


例3:假设上例2李四经过内查外调,于2030年1月1日知道是张某打了他,则:


法律保护诉讼时效:3年,即:2030.1.1---2032.12.31




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暂停中止计算,和中断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1.中止(停止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①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


  a.不可抗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c.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d.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②关于最后6个月。


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直到该障碍消除。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③中止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例1: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100万元,约定2020年1月1日付款,A找B付款时,遭受拒绝付款,则:


法律保护诉讼时效:3年,即:2020.1.1---2022.12.31


假设2022年9月1日当地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静默管控措施,封闭2个月至2022年11月30日恢复放开,导致A无法提起诉讼时该怎么办?


【解析】诉讼时效应从疫情管控消除之日(2022.11.30)起延时6个月。




2.中断(重新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下列情形”出现,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观原因。


  a.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b.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c.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③中断的法律后果。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1: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100万元,约定2020年1月1日付款,A找B付款时,遭受拒绝付款,则:


法律保护诉讼时效:3年,即:2020.1.1---2022.12.31


假设2022年9月1日A提起诉讼时该怎么办?


【解析】诉讼时效之前全部归零,重新计算3年,即:2022.9.1--2025.8.31。




【总结】


1.一般诉讼时效:3年,一直不知道:20年


2.“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计算 6个月;


3.“主观原因”导致“中断”——归零 3年。


4.实务中,如果发生权利受到侵害的,大家注意及时采用“中断”事由,避免失效




以上仅仅是个人见解及整理!


若有更新的规定,欢迎讨论!共同进步!共同做好财务!


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知识

最近,有朋友咨询我,说自己10年前借了别人钱,现在一直不还,问我怎么办?我很遗憾的告诉他,这种事情已经可能过了诉讼时效,要钱的难度大大增大,很有可能会成为一笔“死账”。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呢?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像刚才的那个例子,由于事情过了十年,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对方一旦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即使去打官司,也必败无疑。


我们知道,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是,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个诉讼时效制度呢?


首先,法律希望权利人积极的去行使权利,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


其次,时间过长也不利于法院审理案件,更不利于法律对权利的保护。


最后,虽然诉讼时效经过才去法院诉讼,法院依法会受理案件,法院不得以案件诉讼时效经过拒绝受理,因为诉讼时效经过与否,是要法院审理后才能确认,而且这需要被告主动向法庭提出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法官不能主动释明。


诉讼时效是从哪一天开始算的呢?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句话怎么理解呢?举个例子,张三被李四打了,身体受到了侵害,那么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就是张三被打之日,张三也知道是被李四打的,因此,一般来说,被打当天是诉讼时效起算之日,但是如果张三受伤严重,需要经过医疗鉴定才能确定损失数额的话,诉讼时效则要从自各项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再举个例子,小明借给小张100万元,约定1年后还钱,1年后小张没有还钱,那么小明的债权就受到了损害,即从没有还钱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如果这三年间小明一直没有主张债权,那么将可能拿不到钱。但是,如果如果小明在最后六个月内准备向法院起诉,结果因为疫情,封城了,小明无法前往法院立案,那么该怎么办呢?这个时候就涉及一个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呢?我们已经知道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之一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行使权利的怠慢,却受制于客观因素无法行使权利时,如果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进行,会导致权利人因时效经过而受损,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也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相悖,因此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制度。换言之,诉讼时效中止,是因法定事由的存在使诉讼时效停止进行,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的制度。


我们举例说明,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小明因为疫情封城这种不可抗力无法前往法院立案,那么一味的苛责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去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显然是不现实的,法律自然也不会去强人所难,于是便有了诉讼时效中止这一制度。


那么什么情况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以下情形:一、


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中止会发生什么后果呢?


首先,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这是诉讼时效中止的重要效力之一,在诉讼期间届满前的6个月,发生中止事由的,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无论中止事由经过多长期间,诉讼时效均不会届满。


其次,此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停止时效期间的继续计算,已经经过的期间不重新计算。


最后,中止事由消失后再计算6个月时效期间。不管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了多久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论中止事由延续时间的长短,中止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再计算6个月。也就是说扣除中止事由持续的期间,诉讼时效总期间可能超过3年,但不会超过3年6个月。


你学会了吗?其实除了诉讼时效中止制度,还有一个诉讼时效中断制度,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呢?我们举个例子,小明有一笔欠款一直未能向法院起诉,马上就到三年诉讼时效届满了,在最后一天他向法院起诉了,那么这个时候诉讼时效就中断了,这个时候,小明因为无力缴纳诉讼费,被法院裁定撤诉,那么诉讼时效又重新计算三年,即诉讼时效相当于延长了,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这里我们需要知道法律还有一个除斥期间的规定,所谓除斥期间就是指法律最多保护你这么长时间,且这个时间无法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过期了,法院将不予支持。以民法实体权利为例,最多保护为20年。


我们再回过头来,继续说诉讼时效中断,什么情况下,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呢?


民法典规定,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在生活中一般有哪些应用呢?


第一个例子,张三欠李四100万,约定每年还20万元,5年还清。这是一个分期还款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个例子,过年了,一般都会给孩子压岁钱,小明8岁以上了,民法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纯获利的赠与行为,因此压岁钱的归属于小明。但是,压岁钱却被母亲霸占,那么小明向法院起诉母亲返还压岁钱的诉讼时效,从小明满18岁开始,亦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如果嫌时间太长,他也可以委托他的法定代理人父亲向母亲起诉追偿。


第三个例子:小丽在10岁的时候被学校老师性侵害了,她如果要自己向法院主张的的话,诉讼时效是从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我们已经知道了诉讼时效在法律诉讼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并非所有的诉讼请求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哪些不适用呢?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这一项为兜底条款,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以满足审判实务复杂多样性的要求。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上述规则与本条规定并不冲突,可以继续适用。


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又如何救济呢?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一起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一起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从原民法总则到现行的民法典,均已将诉讼时效期间统一规定为三年,同时也明确了,除了三年诉讼时效以外,如其他特别法对诉讼时效期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典的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民法典分别从普通诉讼时效、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时效期间的起算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权利人知道义务人是谁。两个条件都具备了,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的规定,增加了“权利人知道义务人之日”这一条件,如果权利人只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但不知道义务人是谁,此时还不能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相比旧的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更加科学合理,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款也规定了自权利受到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如果自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权利人都没有主张权利,那么二十年后法院就不再保护其权利。权利人不能再通过到法院起诉并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现其债权。


2.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现实中,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故每一履行期限都会有一个截至日期,当多个履行期限都已到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此时权利人已经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且义务人明确,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每一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算,就需要法律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举例说明,张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汽车,购车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自2020年3元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支付5万元;第二期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支付8万元;第三期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支付10万元。张某于2020年5月15日支付第一期车款3万元,尚欠2万元未支付。此后,第二期、第三期付款期满后,张某均再未付款。


本案中,张某的付款义务即为分期履行,汽车销售公司要起诉张某支付车款,其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应自最后一期付款截止日2021年8月31日开始计算,期限为三年。


3.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现实中,有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能因为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原因而被撤销监护资格。但其行为已经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其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有义务对被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就涉及到被监护人对其原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也就是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经法定程序被依法撤销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不是从当初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之日起算,而是从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算。因为自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到监护资格被撤销,中间还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期限,而在这个期间内,该监护人仍然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其当然不会代理被监护人向其自己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因此,被监护人索赔的诉讼时效,从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算。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也是未被监护人重新确定监护人之日,故由其新的监护人代理其向原监护人进行索赔。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由于其遭受侵害时尚未成年,不能独立向侵权人主张索赔,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实际中,有的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法定代理人并不一定知情,或者虽知情但害怕事情公开影响孩子今后的生活等等原因而不愿、不敢索赔。如果未成年人索赔诉讼时效以其遭受侵害之日起算的话,可能到其成年以后诉讼时效早已经过,受害人起诉很有可能因为过了时效而败诉。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年满十八周岁即为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索赔活动,其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侵权人提出索赔。


当然,在受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以前,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赔。如果法定代理人与对方不是经过法院裁判,而是与对方“私了”,则受害未成年人成年后仍然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期限为三年。在三年时效期间内,如果发生了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可以依法中止、中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一起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从原民法总则到现行的民法典,均已将诉讼时效期间统一规定为三年,同时也明确了,除了三年诉讼时效以外,如其他特别法对诉讼时效期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典的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民法典分别从普通诉讼时效、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时效期间的起算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权利人知道义务人是谁。两个条件都具备了,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的规定,增加了“权利人知道义务人之日”这一条件,如果权利人只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但不知道义务人是谁,此时还不能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相比旧的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更加科学合理,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款也规定了自权利受到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如果自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权利人都没有主张权利,那么二十年后法院就不再保护其权利。权利人不能再通过到法院起诉并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现其债权。


2.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现实中,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故每一履行期限都会有一个截至日期,当多个履行期限都已到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此时权利人已经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且义务人明确,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每一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算,就需要法律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举例说明,张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汽车,购车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自2020年3元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支付5万元;第二期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支付8万元;第三期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支付10万元。张某于2020年5月15日支付第一期车款3万元,尚欠2万元未支付。此后,第二期、第三期付款期满后,张某均再未付款。


本案中,张某的付款义务即为分期履行,汽车销售公司要起诉张某支付车款,其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应自最后一期付款截止日2021年8月31日开始计算,期限为三年。


3.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现实中,有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能因为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原因而被撤销监护资格。但其行为已经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其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有义务对被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就涉及到被监护人对其原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也就是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经法定程序被依法撤销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不是从当初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之日起算,而是从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算。因为自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到监护资格被撤销,中间还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期限,而在这个期间内,该监护人仍然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其当然不会代理被监护人向其自己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因此,被监护人索赔的诉讼时效,从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算。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也是未被监护人重新确定监护人之日,故由其新的监护人代理其向原监护人进行索赔。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由于其遭受侵害时尚未成年,不能独立向侵权人主张索赔,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实际中,有的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法定代理人并不一定知情,或者虽知情但害怕事情公开影响孩子今后的生活等等原因而不愿、不敢索赔。如果未成年人索赔诉讼时效以其遭受侵害之日起算的话,可能到其成年以后诉讼时效早已经过,受害人起诉很有可能因为过了时效而败诉。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自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年满十八周岁即为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索赔活动,其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侵权人提出索赔。


当然,在受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以前,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赔。如果法定代理人与对方不是经过法院裁判,而是与对方“私了”,则受害未成年人成年后仍然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期限为三年。在三年时效期间内,如果发生了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可以依法中止、中断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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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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