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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时效
奎检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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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初探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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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
即使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权利人也并不丧失起诉权,即法院不得裁定不予受理,同理,法院作为中立位,不得主动援用也不得释明诉讼时效问题,故权利人仍然有胜诉的机会,并不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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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经过后,权利人的权利变成了裸体权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义务的,视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权利人有受领权且受法律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诉讼时效经过的效力是以抗辩权的发生为中心的,即义务人因为诉讼权利的经过取得了抗辩权,一旦抗辩主张成立,法院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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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事例
一起来判断
事例:小董借了小张2万元,到期后小董仍不还钱,小张碍于情面,三年没有催债,直到诉讼时效经过才诉至法院。
小董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抗辩,法院也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又过了五年,小董事业小有起色,为了广结善缘,自动自发还钱给小张,小张受领有理有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多是权利人本人自身的原因,事由消失后,接着计算剩余的期限。而中断则是期间的重新计算,并可以重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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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
The 24 Solar Terms
小董借了小张2万元,到期后小董仍不还钱,后小张在荒岛上漂流了两年,无法到法院起诉,待到小张从荒岛回来,诉讼时效重新继续;若是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小张每天都给小董打一个电话,则诉讼时效被数百次中断并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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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悦说险”第377篇原创文章
最近参加了一次和保险公司相关的庭审活动,非常有意思,在这里分享给大家。
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被告处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后续发生了理赔,原告针对被告的理赔结论不满意,认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沟通无效后,原告提起了诉讼,在法庭上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请,发表了答辩意见。
其中有一条答辩非常有意思,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请答辩,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认为已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认定
一、被告答辩意见:
根据保险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是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计算。
事故发生之日为2018年10月2日,原告向被告索赔的时间是2019年11月2日,被告于2019年12月1日向原告赔付。在2023年,原告又重新向被告主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二、原告认为:
法官问原告针对诉讼时效,有什么意见?
原告的意见是:
原告在2020年4月15日,针对被告的理赔,向当地银保监局做过投诉,以及在2022年10月20日向法院起诉。
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告认为诉讼时效中断过二次,应该以2022年10月20日重新起计算三年,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人话版解释
这个辩论意见,如果是用人话来说是什么意思呢?
第一,被告认为诉讼时效,应该参照《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认定为两年诉讼时效。从2019年12月1日开始计算,也就是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该驳回诉请。
第二,被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以及根据最高法关于适应民法典时间效力的相关规定,最高法关于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解释。
时间效力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以第2次诉讼时间效力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新的诉讼时效,应该是从2022年10月20日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所以原告的诉讼时效并没有过期。
法庭具体是会采用原告的观点还是被告的答辩意见,认定诉讼时效3年还是两年呢?因为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所以结论未知。
但是我是站到原告一方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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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何为诉讼时效?
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简称时效,是保障权利人运用诉讼程序实现其请求权利的时间效力。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享有请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权利。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便丧失了该项权利,尽管权利人的债权不因时效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却失去了法律的强制性保障。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虽然债权人仍可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但其仅有诉权而丧失了胜诉权,从而使法定之债转为自然之债。
问:客户拖欠货款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计算?
买卖合同纠纷中,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之间对支付货款的时间达成合意,诉讼时效即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果可从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能够明确货款应当支付的时间的,则诉讼时效从该履行期限过后开始计算;
三、若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明确的,则应当明确为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货款,则诉讼时效应从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取得的次日开始计算。
问:客户提供的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客户未支付货款而仅给卖方出具一张欠条,欠条上还未注明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应从何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曾做过此类答复,上述情形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卖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即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次日起算。
“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举债。也就是说从欠条、结算单出具以后,债权人就知道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也表明最终结算的金额即为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货款,若债务人是在债权人主张货款时出具的,那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债权人即应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问:诉讼时效届满后,返还部分欠款是否为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返还部分借款的这种行为,不能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基于债务债权纠纷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就算债务人一块钱都不还,其实债权人也没有办法再次起诉,这样的规定正是为了告诫大家法律不保护在合法权益中处于睡眠状态的这些人。
能返还部分欠款还是比较好的,有些债权人见状之后可能还想要重新以此提起诉讼,这些想法也是把国家法律制度看得太过于儿戏了。实际上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唯一能选择的方法只能是跟债务人不断进行沟通,通过协商的这种方法督促对方还款了。
问:如何计算分期付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分期付款合同是我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实践中使用较多,容易出现问题和纠纷,那么如何计算分期付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呢?
(1)如果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的,应从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满三年;
(2)如果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可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确定履行期限,诉讼期限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满三年;
(3)如果依然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履行付款付息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满三年。
但违约方在守约方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满三年。
问:欠款不还超过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今天为大家详细几种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方法:
1、与债务人协商,写出还款计划。2、与债务人对账。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5、找第三者证明曾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臼起重新计算。6、保留证据,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7、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8、提起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问:何为诉讼时效?
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简称时效,是保障权利人运用诉讼程序实现其请求权利的时间效力。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享有请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权利。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便丧失了该项权利,尽管权利人的债权不因时效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却失去了法律的强制性保障。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虽然债权人仍可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但其仅有诉权而丧失了胜诉权,从而使法定之债转为自然之债。
问:客户拖欠货款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计算?
买卖合同纠纷中,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之间对支付货款的时间达成合意,诉讼时效即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果可从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能够明确货款应当支付的时间的,则诉讼时效从该履行期限过后开始计算;
三、若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明确的,则应当明确为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货款,则诉讼时效应从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取得的次日开始计算。
问:客户提供的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客户未支付货款而仅给卖方出具一张欠条,欠条上还未注明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应从何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曾做过此类答复,上述情形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卖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即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次日起算。
“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举债。也就是说从欠条、结算单出具以后,债权人就知道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也表明最终结算的金额即为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货款,若债务人是在债权人主张货款时出具的,那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债权人即应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问:诉讼时效届满后,返还部分欠款是否为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返还部分借款的这种行为,不能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基于债务债权纠纷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就算债务人一块钱都不还,其实债权人也没有办法再次起诉,这样的规定正是为了告诫大家法律不保护在合法权益中处于睡眠状态的这些人。
能返还部分欠款还是比较好的,有些债权人见状之后可能还想要重新以此提起诉讼,这些想法也是把国家法律制度看得太过于儿戏了。实际上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唯一能选择的方法只能是跟债务人不断进行沟通,通过协商的这种方法督促对方还款了。
问:如何计算分期付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分期付款合同是我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实践中使用较多,容易出现问题和纠纷,那么如何计算分期付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呢?
(1)如果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的,应从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满三年;
(2)如果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可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确定履行期限,诉讼期限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满三年;
(3)如果依然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履行付款付息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满三年。
但违约方在守约方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满三年。
问:欠款不还超过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今天为大家详细几种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方法:
1、与债务人协商,写出还款计划。2、与债务人对账。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5、找第三者证明曾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臼起重新计算。6、保留证据,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7、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8、提起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劳动仲裁后诉讼时效 劳动仲裁诉讼时效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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