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试用期辞退是否有补偿(试用期6天被辞退有补偿吗)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10 22:30:01
  • 0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试用期内被裁有补偿吗?

近期,小编收到了不少网友的咨询,不少职场新人对“试用期”提出了一些疑惑。其中,网友小H问到:“因为老板说我试用期表现不好,还没考核就提前结束了试用,然后一分赔偿也没有,这合理吗?”


试用期内被解除有无经济补偿的关键在于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因劳动者个人过失性行为而被单位解除的,则没有经济补偿;若是单位因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等为由解除的,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看看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小H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小H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实证,并不能随心所欲,口头说说。若用人单位拿不出,且小H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TIPS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名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480元/月。


试用期内公司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都相对比较薄弱,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解雇试用期内的员工。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文字:嘉奇


图片:东方IC


编辑:婷婷


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赔偿N+1,金句频出现场“普法”打脸HR

近日,一则“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N 1赔偿,现场给HR普法”的视频火了。


视频中,一女子实录了与公司HR协商赔偿的过程。女子全程不卑不亢、金句频出,用扎实的法律知识争取了最佳赔偿方案。该女子的行为获得了大量网友的支持。


律师分析称,在本事件中该女子对法律“融会贯通”,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本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可能因为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以及不愿补偿时,多选择忍气吞声,这也提醒一些劳动者,在面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要大胆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女子录下谈话过程,


现场给HR“普法”


2月22日,网友“刘刘溜了”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段5分40秒的视频,记录自己试用期被辞退后,与公司协商赔偿的过程。她在视频简介中称:“记录人生第一次被裁员,从来都是听说,也是头一次轮到自己身上,而且还是在试用期,不过我不怕,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身为打工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视频开头,该女子表示想要录像并且只录自己,对方却认为“不合适”,于是女子提出“这场谈话是公开的”“我录像合理合法”,录像才得以继续。


协商过程中,女子提出“N 1”的诉求,并表示“试用期和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对方否认后,女子表示其依据的是《劳动法》第39、40、47条。


对话内容如下:


公司:“N 1”的“ 1”是什么意思?


女子:“ 1”是因为你要(提前)30天告诉我。


公司:试用期需要提前一个月吗?


女子:是的。


公司:不是,是提前3天。


女子:提前3天是我通知你们我要离职。


公司:怎么可能啊?


女子:我也不傻,我都提前看了,而且我也咨询了(律师)。


随后,公司表示“补偿半个月”,女子回复“不接受”。公司称“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按要求不给补偿”,女子回复“要给书面通知证明哪里不符合条件”“诉求肯定是N 1”。


公司:我们现在是协商,就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然后签解除协议书,是算主动离职走的,没有书面通知。您刚刚说的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未转正的员工,N 1都是我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N相当于公司违法解除,我们肯定不是按照这个跟您谈。


最后,女子称其最低诉求是一个月的赔偿,公司方表示沟通后再答复。


与公司协商一致获得满意赔偿,


金句频频获网友盛赞


视频发布后,引发大量网友热议。有网友鼓励支持该女子,称“社会需要这种不妥协的人”“你给很多人做了榜样”。


但也有网友认为“试用期没有N 1一说,HR没问题”。


3月1日,女生回应称“已拿到想要的赔偿金”。随后,针对网友“试用期没有N 1一说”的疑问,该女子回应道“单位无故非法裁员时可以索要赔偿”“无需区分是否为试用期”。


那么,试用期被裁员到底应该赔偿多少呢?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陈治恺、律师袁剑瑜告诉记者,试用期拿到N 1赔偿,即1.5倍月薪的赔偿比较困难,即便企业违法解除也是赔偿2N,即1个月工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那么是N以内,还是N 1、N 2,都是可以的。


值得一提的是,该女子在视频中的观点也被部分网友称为金句:“社会现象不能代表法律规定”“公司决策的问题凭什么由劳动者买单”“协商时合理索要一个月赔偿还会被道德绑架”“真心希望拥有同一种思维的人可以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等。


律师分析:


当事人做足了功课,


对劳动法“融会贯通”


对此,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分析称,该女子做足了功课,将《劳动合同法》的知识不仅学习而且融会贯通,在和单位沟通时才能应对自如。很多时候,当我们不懂时,就容易被被人牵着鼻子走。例如,单位提出,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当劳动者不懂时,就容易被用人单位的这个认识所迷惑,实际上,在试用期内,是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提前3日。


谭敏涛律师介绍,我们通常所说的“N+1”,“N”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其中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1”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在员工无过错的三种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这里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从本意上理解,即单位放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故称之为“代通知金”。


谭敏涛律师表示,在本事件中,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不用支付“+1”的代通知金,但是,用人单位“无过失”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证明,例如订立劳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且,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于劳动者还可能会工作一个月,等于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总之,该女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最终,用人单位也答应了她的诉求,等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谭敏涛律师还表示,女子与公司HR的对话并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涉及公司名称以及工作人员姓名,谈不上侵犯公司的涉密信息。而且,女子事先告知公司HR,自己对自己进行录像,并不会录对方,而双方谈话中的内容也是对《劳动法》知识的不同理解,等于是双方在商谈如何处理女孩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事宜,并没有涉及公司的秘密信息,没有不能公开的内容,所以,女子公开谈话内容,是自己的权利。


谭敏涛律师表示,本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可能还因为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以及不愿补偿时,多选择忍气吞声,嫌麻烦,不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倒看到一位女子在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感到震惊。这也提醒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需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转自潇湘晨报



这四类情况,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付经济补偿

市人社局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员工如因以下四种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应支付经济补偿:①试用期员工“被迫离职”;②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员工提出解约动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或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详见↓


第一,试用期员工“被迫离职”的。一般来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包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第二,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员工提出解约动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究竟是由哪方提出的解约,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那么即便对于试用期员工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的。试用期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资料: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员工如因以下四种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应支付经济补偿:①试用期员工“被迫离职”;②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员工提出解约动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或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详见↓


第一,试用期员工“被迫离职”的。一般来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包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第二,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员工提出解约动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究竟是由哪方提出的解约,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那么即便对于试用期员工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约的。试用期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资料:市人社局




国有产权转让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

有限公司的收购

有哪些情形下是禁止结婚的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试用期辞退是否有补偿(试用期6天被辞退有补偿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5796.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