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在广州一家饭店应聘服务员,试用期还不到一个月,就被饭店辞退。饭店给出的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小陈不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记者今日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判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餐厅服务员不满试用期内被辞退索赔
广州市兰花饭店(化名)与被告小陈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雇请小陈担任餐厅服务员,合同期限从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试用期从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同意标准工时制,试用期工资2310元,《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是合同组成部分,等。小陈自2018年10月27日入职,至11月18日,兰花饭店以小陈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被告。
经小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兰花饭店支付小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兰花饭店向法院起诉称,小陈在试用期内因达不到公司录用条件被辞退,公司不需向其支付赔偿金。为此提供了考核表、岗位说明书。
小陈辩称,兰花饭店是无理由将他辞退,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兰花饭店虽然提供了岗位说明书及考核表,但考核表为其单方制作,且缺乏相关考核程序及相关事实表现等印证,主观随意性较大,不足以证明小陈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兰花饭店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宣判后,兰花饭店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而产生的劳动争议较多,其中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辞退而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不少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较强,从而导致发生纠纷。
(张智荣法官)
何谓“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试用期是双方互相了解的考察期,既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随意解聘劳动者,逃避应尽的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同时又帮助用人单位以最低的成本风险争取优秀劳动者加入,促进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最终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将劳动合同双方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试用期任意解除权,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立法上未将同等权利给予用人单位,而是限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通过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来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具备何种条件,实质上分别是实体和程序两个问题。实体上的问题是,对劳动者是否“合格”如何认定。程序上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如何举证。
对劳动者是否“合格”的认定,关键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试用期的考察范围和标准。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的文化知识、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在劳动合同或招聘材料等未对岗位职责和考核范围标准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从社会生活的普遍认知并参照同类公司中同性质岗位的工作要求和惯例来确定试用期的考察范围和标准。
关于用人单位的举证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举证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做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法官建议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要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关键是要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健全规章制度。具体可包括:有合法、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并根据该录用条件制订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考核制度;事先将录用条件及考核制度告知劳动者,并办理必要的签收手续;根据录用条件、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得出客观的考核结果;向劳动者说明解除理由,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试用期届满前有效送达给劳动者。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章程 通讯员 荔法宣
广州日报全媒体图片记者 章程 通讯员 荔法宣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林传凌
近日,一则“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N 1赔偿,现场给HR普法”的视频火了。
视频中,一女子实录了与公司HR协商赔偿的过程。女子全程不卑不亢、金句频出,用扎实的法律知识争取了最佳赔偿方案。该女子的行为获得了大量网友的支持。
律师分析称,在本事件中该女子对法律“融会贯通”,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本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可能因为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以及不愿补偿时,多选择忍气吞声,这也提醒一些劳动者,在面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要大胆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女子录下谈话过程,
现场给HR“普法”
2月22日,网友“刘刘溜了”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段5分40秒的视频,记录自己试用期被辞退后,与公司协商赔偿的过程。她在视频简介中称:“记录人生第一次被裁员,从来都是听说,也是头一次轮到自己身上,而且还是在试用期,不过我不怕,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身为打工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视频开头,该女子表示想要录像并且只录自己,对方却认为“不合适”,于是女子提出“这场谈话是公开的”“我录像合理合法”,录像才得以继续。
协商过程中,女子提出“N 1”的诉求,并表示“试用期和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对方否认后,女子表示其依据的是《劳动法》第39、40、47条。
对话内容如下:
公司:“N 1”的“ 1”是什么意思?
女子:“ 1”是因为你要(提前)30天告诉我。
公司:试用期需要提前一个月吗?
女子:是的。
公司:不是,是提前3天。
女子:提前3天是我通知你们我要离职。
公司:怎么可能啊?
女子:我也不傻,我都提前看了,而且我也咨询了(律师)。
随后,公司表示“补偿半个月”,女子回复“不接受”。公司称“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按要求不给补偿”,女子回复“要给书面通知证明哪里不符合条件”“诉求肯定是N 1”。
公司:我们现在是协商,就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然后签解除协议书,是算主动离职走的,没有书面通知。您刚刚说的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未转正的员工,N 1都是我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N相当于公司违法解除,我们肯定不是按照这个跟您谈。
最后,女子称其最低诉求是一个月的赔偿,公司方表示沟通后再答复。
与公司协商一致获得满意赔偿,
金句频频获网友盛赞
视频发布后,引发大量网友热议。有网友鼓励支持该女子,称“社会需要这种不妥协的人”“你给很多人做了榜样”。
但也有网友认为“试用期没有N 1一说,HR没问题”。
3月1日,女生回应称“已拿到想要的赔偿金”。随后,针对网友“试用期没有N 1一说”的疑问,该女子回应道“单位无故非法裁员时可以索要赔偿”“无需区分是否为试用期”。
那么,试用期被裁员到底应该赔偿多少呢?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陈治恺、律师袁剑瑜告诉记者,试用期拿到N 1赔偿,即1.5倍月薪的赔偿比较困难,即便企业违法解除也是赔偿2N,即1个月工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那么是N以内,还是N 1、N 2,都是可以的。
值得一提的是,该女子在视频中的观点也被部分网友称为金句:“社会现象不能代表法律规定”“公司决策的问题凭什么由劳动者买单”“协商时合理索要一个月赔偿还会被道德绑架”“真心希望拥有同一种思维的人可以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等。
律师分析:
当事人做足了功课,
对劳动法“融会贯通”
对此,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分析称,该女子做足了功课,将《劳动合同法》的知识不仅学习而且融会贯通,在和单位沟通时才能应对自如。很多时候,当我们不懂时,就容易被被人牵着鼻子走。例如,单位提出,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当劳动者不懂时,就容易被用人单位的这个认识所迷惑,实际上,在试用期内,是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提前3日。
谭敏涛律师介绍,我们通常所说的“N+1”,“N”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其中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1”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在员工无过错的三种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这里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从本意上理解,即单位放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故称之为“代通知金”。
谭敏涛律师表示,在本事件中,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不用支付“+1”的代通知金,但是,用人单位“无过失”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证明,例如订立劳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且,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于劳动者还可能会工作一个月,等于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总之,该女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最终,用人单位也答应了她的诉求,等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谭敏涛律师还表示,女子与公司HR的对话并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涉及公司名称以及工作人员姓名,谈不上侵犯公司的涉密信息。而且,女子事先告知公司HR,自己对自己进行录像,并不会录对方,而双方谈话中的内容也是对《劳动法》知识的不同理解,等于是双方在商谈如何处理女孩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事宜,并没有涉及公司的秘密信息,没有不能公开的内容,所以,女子公开谈话内容,是自己的权利。
谭敏涛律师表示,本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可能还因为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以及不愿补偿时,多选择忍气吞声,嫌麻烦,不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倒看到一位女子在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感到震惊。这也提醒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需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转自潇湘晨报
公司说员工试用期表现不好,不能转为正式员工,如此辞退员工是合法的吗?公司需要支付工资之外的补偿吗?
我们今天帮大家弄清楚试用期被辞退是否有补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试用期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解释一下这三种情形,第一种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对试用期解除合同的直接法律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情形在试用期和转正之后都可以适用。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如果符合这三种情形中的其中一种,用人单位就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说员工试用期表现不好,是否属于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情形?
用人单位如果想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相关实质的证据,并不能随心所欲,说不符合条件,或者说表现不好就可以。最近网上有一个女孩因为倒茶水太满了,就被公司在试用期辞退,茶水倒的不好不等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在招聘时候应该是很明确的,劳动者需要有实质不符合条件的情形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公司直接辞退试用期员工,怎么赔偿?
如果公司没有合法的理由辞退了试用期的员工,那么这样的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试用期员工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经济赔偿金应该是一个月的工资。
同时需要注意,试用期工资有法定的最低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通过以上的知识点的学习,我们总结一下:
劳动者在试用期如果被违法辞退,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正常的工资同时要求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公司说员工试用期表现不好,不能转为正式员工,如此辞退员工是合法的吗?公司需要支付工资之外的补偿吗?
我们今天帮大家弄清楚试用期被辞退是否有补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试用期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解释一下这三种情形,第一种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对试用期解除合同的直接法律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情形在试用期和转正之后都可以适用。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如果符合这三种情形中的其中一种,用人单位就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说员工试用期表现不好,是否属于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情形?
用人单位如果想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相关实质的证据,并不能随心所欲,说不符合条件,或者说表现不好就可以。最近网上有一个女孩因为倒茶水太满了,就被公司在试用期辞退,茶水倒的不好不等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在招聘时候应该是很明确的,劳动者需要有实质不符合条件的情形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公司直接辞退试用期员工,怎么赔偿?
如果公司没有合法的理由辞退了试用期的员工,那么这样的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试用期员工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经济赔偿金应该是一个月的工资。
同时需要注意,试用期工资有法定的最低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通过以上的知识点的学习,我们总结一下:
劳动者在试用期如果被违法辞退,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正常的工资同时要求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有限公司的收购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试用期被公司开除了有赔偿吗(试用期被公司开除有补偿金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57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