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有哪些?
(1)股东数量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为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上的限制。
(2)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筹集资金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人筹集资金,也可以向社会募集股份。
(3)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内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对外转让时,须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所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对于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内会限制转让,以保证公司的稳定。
在注册公司时,如何选择公司类型是很多老板都头疼的事情。尤其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两种,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
主要区别?
资本限额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1000万元。
审批程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只要符合条件,就可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行政审批制度,它的成立必须先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然后再到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股东人数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少为2人,最多为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5人,无上限。
股东变换时间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随时变换,但必须经内部同意,老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必须自公司成立3年后方可转让股份,若转让,其他股东无优先受让权。
哪种类型好?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2.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
相对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而言,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的,但却允许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些企业不是独立法人,所以不能成为公司,并且由企业业主直接承担无限的企业责任。
有何共同点?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
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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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人数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第24条)
(2)股份有限公司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公司法》第78条)
2、股东知情权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33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公司法》第165条第1款)
(2)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公司法》第96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第97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第165条第2款)
3、股利分配比例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利;或者按照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比例分配股利。(《公司法》第34条、《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利;或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比例分配股利。(《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
4、新股认购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公司法》第34条)
(2)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认购优先权适用的前提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公司法》第133条)
5、股东(大)会职权行使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37条第2款)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能仅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不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
6、股东(大)会定期会议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公司法》第39条第2款)
(2)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年会。(《公司法》第100条)
7、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39条第2款)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100条)
8、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必须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公司法》第40条第3款)
(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必须是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法》第101条第2款)
9、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41条第1款)
(2)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
10、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出及审议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关于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提出及审议的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
11、股东表决权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42条)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
12、股东(大)会议事方式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03条)
13、累积投票制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关于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105条)
14、董事会人数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13人。(《公司法》第44条第1款)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19人。(《公司法》第108条第1款)
15、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44条第3款)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法》第109条第1款)
16、董事会召开次数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关于召开董事会次数的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公司法》第110条第1款)
17、董事会的议事方式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48条第1款、第2款)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111条第1款)
18、董事赔偿责任的区别
(1)公司法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专门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公司法》第112条第3款)
19、经理设置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公司法》第49条第1款)
(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经理。(《公司法》第113条第1款)
20、执行董事设置的区别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50条第1款)
(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8条第1款)
21、向董监高提供借款的区别
(1)公司法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作出专门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法》第115条)
22、披露董监高报酬情况的区别
(1)公司法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情况作出专门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公司法》第116条)
23、监事(会)设置的区别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公司法》第51条第1款)
(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监事会。(《公司法》第117条第1款)
24、监事会会议召开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法》第55条第1款)
(2)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法》第119条第1款)
25、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1条第3款)
(2)股份有限公司并无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26、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同意权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第2款)
(2)股份有限公司并无关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
27、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情形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会以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法》第74条第1款)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
28、对发起人、董监高转让股权(份)限制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关于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份)限制的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1条)
29、收购本公司股权(份)的限制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公司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情形外,公司法没有规定其他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
(2)《公司法》142条除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情形,还规定了其他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④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⑤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30、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151条)
(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151条)
1、股东人数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第24条)
(2)股份有限公司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公司法》第78条)
2、股东知情权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33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公司法》第165条第1款)
(2)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公司法》第96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第97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第165条第2款)
3、股利分配比例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利;或者按照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比例分配股利。(《公司法》第34条、《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利;或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比例分配股利。(《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
4、新股认购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公司法》第34条)
(2)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股认购优先权适用的前提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公司法》第133条)
5、股东(大)会职权行使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37条第2款)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能仅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不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
6、股东(大)会定期会议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公司法》第39条第2款)
(2)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年会。(《公司法》第100条)
7、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39条第2款)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100条)
8、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必须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公司法》第40条第3款)
(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必须是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法》第101条第2款)
9、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41条第1款)
(2)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
10、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出及审议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关于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提出及审议的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
11、股东表决权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42条)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
12、股东(大)会议事方式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03条)
13、累积投票制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关于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105条)
14、董事会人数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13人。(《公司法》第44条第1款)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19人。(《公司法》第108条第1款)
15、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44条第3款)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法》第109条第1款)
16、董事会召开次数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关于召开董事会次数的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公司法》第110条第1款)
17、董事会的议事方式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48条第1款、第2款)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111条第1款)
18、董事赔偿责任的区别
(1)公司法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专门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公司法》第112条第3款)
19、经理设置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公司法》第49条第1款)
(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经理。(《公司法》第113条第1款)
20、执行董事设置的区别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50条第1款)
(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8条第1款)
21、向董监高提供借款的区别
(1)公司法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作出专门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法》第115条)
22、披露董监高报酬情况的区别
(1)公司法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情况作出专门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公司法》第116条)
23、监事(会)设置的区别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公司法》第51条第1款)
(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监事会。(《公司法》第117条第1款)
24、监事会会议召开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法》第55条第1款)
(2)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法》第119条第1款)
25、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1条第3款)
(2)股份有限公司并无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26、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同意权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第2款)
(2)股份有限公司并无关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
27、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情形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会以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法》第74条第1款)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
28、对发起人、董监高转让股权(份)限制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关于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份)限制的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1条)
29、收购本公司股权(份)的限制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公司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情形外,公司法没有规定其他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
(2)《公司法》142条除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情形,还规定了其他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④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⑤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30、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151条)
(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151条)
有限公司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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