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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的对象条件包括(缓刑适用条件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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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03 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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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缓刑适用条件及对象,文章目录:

湖南明确:这12类醉驾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中新网3月31日电 据“湖南高院”官方微信消息,3月31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有关情况。《会议纪要》明确了12类醉驾情形不得适用缓刑,同时强调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


《会议纪要》共15条,包括酒精含量的认定规则和送检程序、案件取证标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从重和从轻处罚情形、加强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内容,对“醉驾”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以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醉驾”刑事案件如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突出问题作出了详细、明确规定。


全文如下: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准确审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规范相关办理程序,罚当其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经过座谈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 、对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 ,酒精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 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应按照规范对其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不一致的, 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依据。


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二、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被查获,为逃避法律追究,机动车驾驶人在呼气测试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三、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脱逃,无法及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应当以酒精呼气测试记录的酒精含量为依据对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四、公安机关对提取当事人血样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提取的血样应登记封存,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五日内送检。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其相关案卷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


(二)血样提取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三)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四)鉴定意见,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五)能证明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七)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车辆行驶轨迹的相关材料、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证据材料。


六、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应该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案时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七、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无上述第七条中的情形,且认罪悔罪, 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九、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十一、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从快办理。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十二、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共同犯罪应当慎重,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共犯论处。


十三、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将生效文书送达被告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及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


十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办理,综合发挥办案、监督和参与社会治理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以预防和减少醉驾犯罪的发生,完善醉酒驾驶机动车综合治理体系。


十五、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执行期间,法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及指导性案例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大话刑法》第五十四讲:数罪并罚、缓刑

数罪并罚

是指法院对一个人犯数个罪分别定罪量刑时,要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

吸收原则:同种吸,异种并


1、死刑吸收其他主刑。


2、无期徒刑吸收其他主刑(死刑除外)。


3、有期徒刑吸收拘役。


4、拘役和管制都要执行,先拘役,再管制。


5、有期徒刑和管制都要执行,先有期,再管制。(管制不剥夺自由,其他主刑会剥夺自由,所以是异种)


限制加重原则:针对有期徒刑


1、总和刑期小于20年,最高刑不超过总和刑期。


例如三个罪分别是3年、4年、5年


则5≤X≤12


2、总和刑期大于20年,小于35年,最高刑为20年。


例如三个罪分别是7年、8年、9年


则9≤X≤20


3、总和刑期大于等于35年,最高刑为25年。


例如三个罪分别是11年、13年、14年


则10≤X≤25


所谓限制加重,就是一方面要加重,但是一方面也要限制,跟美国不一样,美国是简单累加,经常会判200年,但是人的寿命不会有这么长,所以显得不够严肃,但是优点就是可以看出一个人的罪到底有多重,我们国家的封顶是25年,缺点就是看不出一个人的罪有多深重。


附加刑数罪并罚原则


附加刑类型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附加刑在数罪并罚的时候遵循两个原则,如果附加型的种类相同,可以合并执行。如果种类不同,就要分别执行,特别注意的就是罚金和没收财产是不同种类的附加刑。


漏罪先并后减

甲犯A罪判有期徒刑五年,执行了三年以后,发现在判决宣告前,甲还犯了一个B罪,这个B罪是要判八年。现在是发现了漏罪,要先并后减,和A罪先合并,则得出8≤X≤13,假设选择中位数10年,目前已经执行了3年,所以往后只需要执行7年即可,总共执行10年。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甲犯了A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执行了三年以后,又犯B罪,这个B罪是在监狱中犯的,犯的B罪要判八年,要先减后并,先用5年减去执行的3年,还剩2年,然后和B罪的8年合并,则8≤X≤10,取中位数9年,还需要执行9年。已经执行了3年,总共执行12年。


缓刑

缓刑就是暂缓执行,暂缓执行就是不送到监狱执行,所以缓刑其实就是不关押,但是要进行社区矫正。


首先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就是轻罪,我们国家对于轻罪和重罪,基本上是按三年有期徒刑划一条线,三年以下的,我们一般认为就是轻罪,缓刑的对象只能是轻罪,对于判管制的人是没有缓刑的,因为管制就不需要关押。


其次不得缓刑的人有两种,一种是累犯,一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缓刑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


比如判二缓三就是判有期徒刑两年,然后缓刑考验期是三年。如果在这三年的考验期内规规矩矩,考验期满了就叫成功的缓刑,法律后果是不再执行原来的实刑,特别注意一下,不是视为执行完毕,是不再执行。


失败的缓刑:


失败的缓刑有两种,一种是发现漏罪,一种是又犯新罪。


比如说狗蛋因为入户盗窃小芳家,判了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在进行到第一年的时候,发现狗蛋在宣判前竟然还有漏罪,原来他在当时入户盗窃小芳家的时候,竟然把小芳给猥亵了,这时候比如说要判个五年无期徒刑,处理方式就是第一 步先撤销缓刑,把狗蛋抓回来坐牢,接下来就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时候直接并,不需要减,因为狗蛋本来就没有执行有期徒刑。


拘役判缓刑的条件及如何执行

 拘役适用缓刑的条件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拘役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一、拘役缓刑条件


  拘役缓刑条件: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二、拘役缓刑如何执行


  拘役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三、拘役可以判缓刑交罚金吗?


  被判处缓刑不一定要缴纳罚金,可以判处缓刑,但是缓刑与罚金是无关的,缓刑和处罚金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对于犯罪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情节不严重,认罪态度良好的可以申请判处缓刑;而判处缓刑以后是不是一定要缴纳处罚金这就要依据判决书来定。


  法律快车提示:《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


  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拘役适用缓刑的条件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拘役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一、拘役缓刑条件


  拘役缓刑条件: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二、拘役缓刑如何执行


  拘役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三、拘役可以判缓刑交罚金吗?


  被判处缓刑不一定要缴纳罚金,可以判处缓刑,但是缓刑与罚金是无关的,缓刑和处罚金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对于犯罪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情节不严重,认罪态度良好的可以申请判处缓刑;而判处缓刑以后是不是一定要缴纳处罚金这就要依据判决书来定。


  法律快车提示:《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


  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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