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据安徽省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合理住房需求,促进蚌埠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蚌埠市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对蚌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按照新政,住房公积金个人存量房贷款所购住房房龄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加房龄合计不超过40年。
同时,降低新建商品房首付比例。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在降低存量房首付比例方面,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房,房龄10年(含)以内,首付比例不低于20%,房龄10年以上30年(含)以内,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房,房龄10年(含)以内,首付比例不低于30%,房龄10年以上30年(含)以内,首付比例不低于40%。
而按照蚌埠市公积金中心于2022年10月的答复,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30%;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40%。
同时,蚌埠市还发布《关于调整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明确自3月1日起,蚌埠市(包括市区、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蚌埠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1930元。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称,本次调整确定蚌埠市(包括市区、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930元,比调整前执行的缴存基数下限1500元增加430元。
目前,我国北方正在经历今年以来最强沙尘天气过程。中央气象台今天(3月22日)继续发布沙尘暴黄色预警,截至今天上午10时,沙尘的前沿已经推进到山东、河南等地,新疆、甘肃、青海、宁夏、陕西、山西、河北、内蒙古、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0余省区市都已出现沙尘天气。沙尘来袭时我们该如何防护?我国哪些地方沙尘天气多发?中国天气网带你读懂沙尘预警,掌握科学防护指南。
警惕!这7省区沙尘暴较常见 沙尘最南能抵达华南北部
中国天气网统计1991年至2020年来,我国沙尘暴日数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出沙尘天气主要影响我国北方地区,其中,南疆盆地和内蒙古西部两地是沙尘暴的高发区,年沙尘暴日数在10天以上,部分地区超过20天。
新疆、青海、甘肃大部、宁夏、内蒙古中西部、陕西北部、山西北部也较常见沙尘暴天气,这7省区也是我国受沙尘影响最频繁地区。除此之外,在华北、黄淮、东北等地也可见沙尘暴影响。
本世纪以来,我国沙尘天气过程总体呈现明显减少的趋势,但每年3至5月依然是北方沙尘高发期,沙尘天气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
注意!不是所有沙尘天气都叫沙尘暴
每当天空泛黄,空气中有尘土漂浮时,就有人认为:沙尘暴来啦!其实,并不是所有的沙尘天气都是沙尘暴。只有沙尘天气达到一定强度时,才能称为沙尘暴。在气象学上,按照影响由轻到重,沙尘天气可分为浮尘、扬沙、沙尘暴、强沙尘暴和特强沙尘暴。
浮尘程度最轻,是指尘土、细沙均匀地浮游在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公里的天气现象。
扬沙天气时,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相当混浊,水平能见度在1公里至10公里以内的天气现象。
当达到沙尘暴级别,大风会将地面大量沙尘吹起,使空气变得很浑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
强沙尘暴则是强风将地面沙尘吹起,空气模糊不清,浑浊不堪,水平能见度小于500米。
而最恐怖的特强沙尘暴出现时,狂风将地面沙尘吹起,空气特别浑浊,水平能见度不足50米。
三级!一图读懂沙尘暴预警
沙尘暴,特别是特强沙尘暴,是一种危害极大的灾害性天气。当沙尘暴来袭时,气象部门就会发布相应的预警。根据现行的国家级预警发布标准,中央气象台发布的沙尘暴预警分为三级:沙尘暴蓝色、黄色、橙色预警,预警颜色由浅到深,代表影响程度和防御等级越来越高。
沙尘来袭 这份防护指南请收好
沙尘天气会造成空气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人们日常生活,对生态环境、部分设施农业也会造成一定影响。一旦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沙尘暴预警,请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减少沙尘带来的不利影响。
老年人、儿童、孕妇、患有呼吸系统疾病及心血管疾病的人群是敏感人群,沙尘天气时应尽量避免外出,如果发生慢性咳嗽伴咳痰或气短、发作性喘憋及胸痛时均需尽快就医。(策划:冯玮 数据支持:李靓 设计:张莉)
近日,山东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赡养纠纷判决案例引发争议。
在这起案子中,儿子以父亲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法院认为,抚养和赡养两项义务之间不存在互为前提条件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双方现实情况,判决儿子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200元。许多网友质疑,“父亲不养孩子,老了之后反而来问孩子要钱,是否合理?”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成年子女履行该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法律对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表达了保护伦理纲常的立法精神。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赡养义务的强制性在多起类似案件中都有体现。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影响,不因父母的经济状况而免除,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或在分家协议、赡养协议中曾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等为由拒绝赡养。
“缺席”的父亲向儿子索要生活费遭拒,法院判定儿子每月支付200元
槐荫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的案情显示,小雨(化名)父亲雷某常年酗酒且没有正经工作,自己靠辛苦开店挣钱的母亲抚养长大。小雨8岁时,父母离婚,此后雷某从未支付抚养费,后来雷某因犯罪入狱,服刑13年,父子二人再未见过面。
2022年10月,小雨突然接到20多年未联系的父亲的电话,雷某要求小雨对其履行赡养义务,遭到了小雨的拒绝。雷某将小雨诉至法院,称自己年过七十,体弱多病,没有收入
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两项义务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行为,并非互为前提条件,父母子女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不能简单地用等价有偿的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因此,成年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教育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至于赡养费数额,可以结合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当地经济水平以及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
该案中,雷某年轻时因与妻子离婚及刑事犯罪,“缺席”了小雨未成年时的大部分时光,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其在年老时被赡养的权利。小雨作为儿子,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这种义务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在综合考虑雷某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的实际需要、小雨的负担能力等现实情况后,法院酌定小雨每月支付雷某200元赡养费,每月到雷某居住地探望一次。小雨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负责人、赣州市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吴华萍告诉记者,赡养纠纷中,主要争议点是赡养费用的给付,矛盾点主要是多子女推诿赡养责任、父母未尽抚养义务遭子女怨恨等。《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请求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介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果判决之后,子女仍旧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吴华萍说道。
此外,吴华萍也提到了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况:如果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难以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可不承担赡养费;另外,如果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虐待、遗弃、杀害、强奸等,子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多个典型案例体现赡养义务的强制性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类似的赡养纠纷并不少见。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赡养纠纷”提到,2016年至2017年民事一审审结案件中,赡养纠纷年度一审审结案件量基本持平,每年有2.66万件左右。其中,诉讼请求主要为金钱给付的赡养案占95.93%,金钱给付内容主要包括赡养费、医疗费、生活费、护工费等。在判决结果中,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请求的占多数。
记者梳理多个相关案例发现,判决往往体现出赡养义务的强制性。
首先,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影响。2022年4月,最高法发布的一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原告庞某某现年78岁,先后有两次婚姻,共育有被告张某某等六名子女,其中一名已故。庞某某诉称自己独居,年老多病,靠拾荒和低保金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等二人每月支付赡养费。贵州普安县人民法院提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庞某的赡养费请求。
其次,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经济状况而免除。2020年,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中,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三人,被告系长女,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被告表示,原告有失地农民保险养老金,条件比被告好。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子女以父母具有经济收入为由要求免除支付赡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再次,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或是在分家协议、赡养协议中曾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等为由拒绝赡养。2023年3月,江苏扬州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入选2021-2022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张某夫妇育有二子,即张甲、张乙。1994年3月,张某夫妇与张甲、张乙签订了一份析产协议,对拆迁款及房屋进行了析产,同时在协议中约定:“张某夫妇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费自理,放弃向张甲索取赡养生活费的权利。”老伴去世后,张某独自租房生活,每月享有国家发放的补助180元。2021年11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甲、张乙支付赡养费。法院经审理判决张甲、张乙每月各负担张某的生活费800元。
吴华萍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即使协议中有免除赡养义务的内容,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认定协议是违背了公序良俗、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判决协议无效。”
此外,“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2021年最高法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的解释中提到,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该类案件执行情况远比给付金钱的案件要难得多,且强制执行效果远不及主动履行效果好,希望“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是强制执行的结果。
新京报记者 赵敏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近日,山东济南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赡养纠纷判决案例引发争议。
在这起案子中,儿子以父亲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法院认为,抚养和赡养两项义务之间不存在互为前提条件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双方现实情况,判决儿子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200元。许多网友质疑,“父亲不养孩子,老了之后反而来问孩子要钱,是否合理?”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成年子女履行该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法律对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表达了保护伦理纲常的立法精神。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赡养义务的强制性在多起类似案件中都有体现。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影响,不因父母的经济状况而免除,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或在分家协议、赡养协议中曾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等为由拒绝赡养。
“缺席”的父亲向儿子索要生活费遭拒,法院判定儿子每月支付200元
槐荫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的案情显示,小雨(化名)父亲雷某常年酗酒且没有正经工作,自己靠辛苦开店挣钱的母亲抚养长大。小雨8岁时,父母离婚,此后雷某从未支付抚养费,后来雷某因犯罪入狱,服刑13年,父子二人再未见过面。
2022年10月,小雨突然接到20多年未联系的父亲的电话,雷某要求小雨对其履行赡养义务,遭到了小雨的拒绝。雷某将小雨诉至法院,称自己年过七十,体弱多病,没有收入
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两项义务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行为,并非互为前提条件,父母子女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不能简单地用等价有偿的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因此,成年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教育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至于赡养费数额,可以结合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当地经济水平以及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
该案中,雷某年轻时因与妻子离婚及刑事犯罪,“缺席”了小雨未成年时的大部分时光,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其在年老时被赡养的权利。小雨作为儿子,应当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这种义务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在综合考虑雷某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的实际需要、小雨的负担能力等现实情况后,法院酌定小雨每月支付雷某200元赡养费,每月到雷某居住地探望一次。小雨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负责人、赣州市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吴华萍告诉记者,赡养纠纷中,主要争议点是赡养费用的给付,矛盾点主要是多子女推诿赡养责任、父母未尽抚养义务遭子女怨恨等。《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请求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介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如果判决之后,子女仍旧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吴华萍说道。
此外,吴华萍也提到了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况:如果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难以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可不承担赡养费;另外,如果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虐待、遗弃、杀害、强奸等,子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多个典型案例体现赡养义务的强制性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类似的赡养纠纷并不少见。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赡养纠纷”提到,2016年至2017年民事一审审结案件中,赡养纠纷年度一审审结案件量基本持平,每年有2.66万件左右。其中,诉讼请求主要为金钱给付的赡养案占95.93%,金钱给付内容主要包括赡养费、医疗费、生活费、护工费等。在判决结果中,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请求的占多数。
记者梳理多个相关案例发现,判决往往体现出赡养义务的强制性。
首先,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影响。2022年4月,最高法发布的一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原告庞某某现年78岁,先后有两次婚姻,共育有被告张某某等六名子女,其中一名已故。庞某某诉称自己独居,年老多病,靠拾荒和低保金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等二人每月支付赡养费。贵州普安县人民法院提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庞某的赡养费请求。
其次,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经济状况而免除。2020年,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中,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三人,被告系长女,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被告表示,原告有失地农民保险养老金,条件比被告好。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子女以父母具有经济收入为由要求免除支付赡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再次,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或是在分家协议、赡养协议中曾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等为由拒绝赡养。2023年3月,江苏扬州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入选2021-2022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张某夫妇育有二子,即张甲、张乙。1994年3月,张某夫妇与张甲、张乙签订了一份析产协议,对拆迁款及房屋进行了析产,同时在协议中约定:“张某夫妇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费自理,放弃向张甲索取赡养生活费的权利。”老伴去世后,张某独自租房生活,每月享有国家发放的补助180元。2021年11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甲、张乙支付赡养费。法院经审理判决张甲、张乙每月各负担张某的生活费800元。
吴华萍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即使协议中有免除赡养义务的内容,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认定协议是违背了公序良俗、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判决协议无效。”
此外,“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2021年最高法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的解释中提到,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该类案件执行情况远比给付金钱的案件要难得多,且强制执行效果远不及主动履行效果好,希望“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们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是强制执行的结果。
新京报记者 赵敏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何俊律师:遇到医疗纠纷怎么办?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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