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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规定(劳动仲裁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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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03 03: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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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常见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情形)文章目录:

常见的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情形

劳动仲裁常见的不予受理情形:


1、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双方明显是劳务纠纷并不是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或者是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情形,如工程款纠纷等;


2、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仲裁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自然人,非单位法人;


3、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法律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


4、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申请人超过法定年龄且满一年。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工人退休年龄为50周岁。


5、争议不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到无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般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第一种是“级别错”,申请仲裁之前需查询所诉争议应当属于哪一级仲裁院受理。第二种是“属地错”,申请仲裁之前应当查询所诉单位登记注册地,注册地属于兜底负责处理。如注册地与实际合同履行地有差异,若要在实际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则申请人最好提供关于履行地证据,以免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1.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和适用《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


2.起诉人请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是指针对劳动从事仲裁部门裁决不服而起诉的案件气氛言,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劳动从事仲裁部门的裁决不服,可以直接对劳动争议的实体事项提起诉讼,而不能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3.仲裁委员会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视为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4.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起诉人收到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的十五日内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8.《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劳动仲裁,哪些情形不受理呢?

申请劳动仲裁,不受理的情形有: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以上六项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故仲裁委不予受理。


七、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八、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九、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十、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十一、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十二、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十三、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十四、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十五、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


十六、 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


十七、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再次申请仲裁不予受理,劳动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十八、无法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但是在仲裁请求中不主张请求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十九、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出具在职期间劳动合同的。


二十、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


劳动仲裁机构不受理应该如何办?


如果劳动仲裁机构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者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予以裁决。一般仲裁机构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是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的,就要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申请劳动仲裁,不受理的情形有: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以上六项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故仲裁委不予受理。


七、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八、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九、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十、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十一、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十二、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十三、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十四、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十五、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


十六、 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


十七、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再次申请仲裁不予受理,劳动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十八、无法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但是在仲裁请求中不主张请求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十九、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出具在职期间劳动合同的。


二十、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


劳动仲裁机构不受理应该如何办?


如果劳动仲裁机构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者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予以裁决。一般仲裁机构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是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的,就要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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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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