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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要负法律责任吗(法律对偷拍是如何规定的)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4-02 22: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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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法律对偷拍是如何规定的文章目录:

录音、偷拍合法有效的:两个要件、6点技巧

并不是所有证据都会被采信,尤其是偷者录音或者偷拍的视频证据,而要录音或者偷拍作为定案证据被法官采纳,必须熟读一下这些常识。


先看录音证据关于取证的司法解释: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录音证据,其中以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要使该视听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收集视听证据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视听证据既不同于原始的文书材料,也不同于证人证言。要使现场录音,制作一次录音、视频很容易,但做一个简洁、实用、证明力强的录音、视听证据却并非易事。尤其是为了还原事实而在事后制作的录音发挥证据效力,有许多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一)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最好选用录音效果好的录音笔,当然MP3、MP4、数码相机等随身设备几乎无一例外具有录音功能,而且录音效果也很好,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应满足以下要求。


(二) 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


(三) 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四) 要引导对方说“有用”的话。不要在录音中拉家常,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如果话题扯得远了,要马上拉回来。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五) 要让对方多说话。小编发现很多录音者容易犯的毛病就是,一旦和对方进行交涉,情绪就很难控制,话匣子一旦打开就自己滔滔不绝说个没完,而且还不让对方插话。更有甚者,在对方说的时侯自己却以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词去压制对方,根本忘记了自己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六) 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录音设备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为了把空间节省出来,就把所录制的音频文件移动到电脑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上,但他却忽略了法律的规定,可能因为他的这一个看起来无关紧要的行为,致使整个录音证据失去了效力,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


通过以上介绍和分析,希望大家对录音、视听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做一个全面的了解,都能灵活采集、运用录音、视听这一证据,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非法偷拍黑色利益链条揭秘!送你一套防偷拍秘笈

女大学生修电脑被装偷拍软件,全寝室女生更衣隐私遭“直播”;


浙江某大学惊现偷窥狂魔,拍下700张女生隐私部位照片;


荆门一男子网吧内偷拍女性如厕,被行政拘留10日;


女子卧室发现摄像头,洗澡上厕所遭合租已婚男偷拍;


……


“对方是从厕所门下方的空隙那里偷拍的。当时,我没有抓到人,我的第一反应是找楼里的监控室和学校的保卫部门。双方告诉我,这种事情发生很多次了。监控室的大叔说,这种事挺多的,让我不要太紧张。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说,‘也怪你们不小心’‘学校也不可能全楼安装监控,这个是大工程,很难办的’。”刘萍(化名)向记者回忆说,“后来,我一直向学校各个部门反映情况,所有的人都对我说‘我们会去反映的’,然后就没有下文了。”


“我当时想,这件事不能就这么算了。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以后说不定会有更多的女同学被偷拍。无论怎样,我都要试着让学校解决这个问题。后来,学校说出了解决方案,但属于内部文件,不能给学生看。终于,经过将近两个学期的努力,我发现曾经出事的女厕所下方已经加上了隔板封住,并且在女厕所门口贴上了‘注意隐私’的告示。”刘萍说。


“作为受害者,我在很长时间里因为这件事情苦恼不已,很多次都想撒手不管,想尽快忘记这件事。因为做过一次所谓的‘勇敢站出来’,所以知道那些没有站出来的女孩子真的不是因为不勇敢。”刘萍对记者说。


偷拍为何屡禁不止?除了与背后巨大的利益、违法成本较低以外,还在于多数女性选择保持沉默。


刘萍说,如果女性要起诉不雅视频的上传者,就要证明视频中那个人是自己,就要鼓起勇气。然而,能够说出不雅视频中的人是自己的女性很少,所以向警方报警的女性几乎没有。



在公共场所偷拍的勾当早已有之,然而,这种偷拍已不仅仅是某些心理障碍者的怪癖,而逐渐演变成为违法团伙的“聚宝盆”,甚至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利益链条。


偷拍视频被市场许以暴利,是其存在的主要原因。避免此类乱象再度发生的一个重点就是加强市场的管理,相关执法部门、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责,从源头遏制偷拍,让其失去生存的土壤。”北京律师徐莹说。


追问


法律明文规定严禁非法制售使用偷拍器材。在此情况下,这些摄录隐私的偷拍设备究竟从何而来?


非法偷拍黑色利益链条揭秘:


750元可定制偷拍设备


媒体曾曝光一种偷拍神器,有不法分子专门利用这些偷拍工具对女性裙底等隐私部位进行偷拍牟利。他们常用一种拐杖,拐杖底部装有可旋转的高清摄像头,开关和方向控制的按钮设置在手柄上。这样的东西在偷拍者手里出现,几乎完全不会引起他人注意。不法分子借故走到女性身边搭讪,拐杖一伸,就完成了偷拍。


然而,这不过是偷拍设备的冰山一角。各种“偷拍神器”形形色色,可以说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生活中最为常见、可以随身携带的东西如眼镜、钢笔、打火机、钥匙环、内存卡等,都能摇身一变成为偷拍设备。还有一些不方便携带的定点偷拍设备,多以静物为主,比如挂钟、插销,甚至是瓶装的洗发水。


更有甚者,偷拍仪器还可以在生产厂家进行“私人定制”。根据客户的需求,厂商可以想办法设计生产,而相关规格的丰富程度更是让人瞠目结舌。


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搜索“微型摄像头”“定制”等字样,出现许多关于“偷拍神器”的链接和店铺。记者随机点进一家名为“微型摄像头DIY改装”的店铺,向客服提出想定制高清隐秘的摄像头。客服非常热情地让记者加微信细聊。添加了店家的微信号后,客服发来他们的产品样图,并告诉记者,图上的样式都可以定制,如果看不上图上的样式,还可以自己发图样给商家定做。


点开客服发来的样图,里面各种各样的“偷拍神器”,大到挂钟、花瓶,小到插线板、打火机、钢笔,甚至是拐杖、数据线、帽子、车钥匙等日常生活用品,统统可以摇身一变成为“偷拍神器”。客服介绍说,摄像头拍出来的效果保证高清,自带32G存储卡,客户可以用手机远程控制,可以在手机上随时随地查看拍回来的画面。


记者提出要定制一个奶瓶摄像头,客服表示没问题,只要把想改装的奶瓶寄给他们,收到奶瓶后一天内可以制作完毕,保证当天发货,两三天收到成品。记者询问价格,客服说,“750元一个,不还价,保证好用,不好用包修包退”。


偷拍视频打包出售


在调查中,记者还发现名目繁多的偷拍App。一款App声称该App是一款最棒的秘密视频录制应用,操作方便。


记者下载了该App安装完成后,按照提示打开了主界面,点击程序图标启动,几秒钟后再次点击程序图标停止。记者随即查询手机的相册目录,果然在App自动创建的根目录下找到了刚才拍摄的视频。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手机界面没有任何变化,录制时图像不会显示在屏幕上。在拍摄过程中,手机依然可以正常运行其他软件,无论是玩游戏还是打电话都不受影响。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偷拍、窃听设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不仅可以在一些网站上找到出售偷拍设备的广告,还可以在一些交易平台上看到宣传广告和销售店家。


记者调查发现,在偷拍“市场”,除了各种偷拍工具,还有专门负责“运输”偷拍内容的环节——销售。


在QQ群聊搜索框中输入“偷拍”,搜索结果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偷拍群组。记者申请加入了一个群聊,申请被通过后,记者看到群管理员发的群公告中写着“微信号:××××××需要看片的加,未成年勿扰,诚信为本!”记者添加了公告中的微信号,被通过后发现对方是以贩卖淫秽视频牟利的微商,对方的朋友圈几乎每一条都是有关淫秽视频资源的网盘截图以及交易成功的转账截图。记者询问有没有偷拍的视频资源,卖家明确表示有,根据不同的时长和内容,价格在5元到30元不等。有长期需要的话,还可以成为店里的会员,19.9元包月、59元包3个月、199元包年、299元终身会员。当记者问到这些视频资源的


在该群聊中,记者还发现了大量出售偷拍工具和出售淫秽视频的群成员,他们的ID有的直接叫“售针孔摄像”“色盘专卖”,有的ID名正常,但是在个人介绍中写明“卖片、卖设备”。


#新闻多看点#


记者:赵丽 实习生 孔惠


偷拍仅拘十日处罚太轻?政协委员建议入刑,对针孔摄像头实行备案

近日,据媒体报道,杭州的刘女士在出租屋卧室的电源插座内发现了一个针孔摄像头,内存卡里的视频多达3000余个。不过,房屋业主否认安装前述摄像头,租房中介则表示“责任在安装方,并不在我们平台”。


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以来,国内偷拍、窃听等案例的相关新闻逐渐增多,酒店、民宿、出租屋、试衣间和女厕所成为偷拍事件高发地。相较之下,多数案件中的施害者往往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最高十日拘留。


“对偷拍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在刑罚处罚中缺位已成为我国《刑法》一大漏洞。”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河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花亚伟提出,应完善立法,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对针孔摄像头实行备案许可制


花亚伟关注到偷拍现象,是源于一个朋友的遭遇。


他告诉南都记者,那位朋友是在一个理疗馆里被偷拍的,但他当时没发现。直到别人拿着偷拍的照片来勒索,他才知道这件事。“在平常的生活中,那位朋友是一个非常谨慎的人。”他说。


后来,花亚伟在网络商城和实体店调研的时候发现,针孔摄像头的生产技术门槛不高,价格不贵,在部分网络商城和实体店中都能买到。在某电商平台上检索,能搜到几十至几百的“针孔摄像头”“微型摄像头”,最高月销上万。


不少商家还提供改装服务,将针孔摄像头装到如手机充电插头、路由器、钟表等多种日常用品上,“五花八门,无孔不入”,给偷拍创造了更多条件。


花亚伟指出,在市场监管层面,要对销售环节实行备案许可制。“你买这个东西干嘛?因为什么?准备干什么?你不能说谁都可以买。”他强调,这样一来,如果出现偷拍事件,就可以很容易溯源。


因此,他建议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生产、销售针孔摄像头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罚款一批,刑事处罚一批,从源头上制止针孔摄像头泛滥的局面。还要进一步明确酒店、宾馆和公共厕所等公共空间管理者的主体责任,对出现违法设置窃听窃照装置的管理者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督促其提高责任意识。


降低偷拍、窃听等行为的入罪门槛


尽管现有的一些政府文件明确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范围,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是犯罪。但有办案人员指出,相关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还不够。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并不多见,多数案件以治安处罚进行处理,即“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花亚伟也认为,偷拍现象频发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于相关法律存在漏洞,对偷拍行为处罚较轻,违法成本偏低。


“从社会危害程度上来看,偷拍个人裸体甚至性爱场面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远超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严重的偷拍、偷窥、偷听行为却没有列入刑法,不构成犯罪。”


此次“两会”期间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花亚伟指出,民法典主要是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出原则性规定,但如何采取有效保护,还需要《刑法》配套制定更加具体的条款。


他提出,要完善立法,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


使用窃听、偷拍、偷窥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他还建议将入室偷拍或在宾馆、酒店和公共厕所等处私自安装窃听、窃照设备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的界定为“情节严重”,将传播牟利或造成当事人严重损害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将此款罪设置为行为犯,有此行为即构成犯罪,有助于降低成罪门槛,增强震慑力;并将有严重危害后果的设置为结果加重犯,体现罪刑相适应。


采写:南都记者蒋琳 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尤一炜


近日,据媒体报道,杭州的刘女士在出租屋卧室的电源插座内发现了一个针孔摄像头,内存卡里的视频多达3000余个。不过,房屋业主否认安装前述摄像头,租房中介则表示“责任在安装方,并不在我们平台”。


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以来,国内偷拍、窃听等案例的相关新闻逐渐增多,酒店、民宿、出租屋、试衣间和女厕所成为偷拍事件高发地。相较之下,多数案件中的施害者往往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最高十日拘留。


“对偷拍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在刑罚处罚中缺位已成为我国《刑法》一大漏洞。”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河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花亚伟提出,应完善立法,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对针孔摄像头实行备案许可制


花亚伟关注到偷拍现象,是源于一个朋友的遭遇。


他告诉南都记者,那位朋友是在一个理疗馆里被偷拍的,但他当时没发现。直到别人拿着偷拍的照片来勒索,他才知道这件事。“在平常的生活中,那位朋友是一个非常谨慎的人。”他说。


后来,花亚伟在网络商城和实体店调研的时候发现,针孔摄像头的生产技术门槛不高,价格不贵,在部分网络商城和实体店中都能买到。在某电商平台上检索,能搜到几十至几百的“针孔摄像头”“微型摄像头”,最高月销上万。


不少商家还提供改装服务,将针孔摄像头装到如手机充电插头、路由器、钟表等多种日常用品上,“五花八门,无孔不入”,给偷拍创造了更多条件。


花亚伟指出,在市场监管层面,要对销售环节实行备案许可制。“你买这个东西干嘛?因为什么?准备干什么?你不能说谁都可以买。”他强调,这样一来,如果出现偷拍事件,就可以很容易溯源。


因此,他建议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生产、销售针孔摄像头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罚款一批,刑事处罚一批,从源头上制止针孔摄像头泛滥的局面。还要进一步明确酒店、宾馆和公共厕所等公共空间管理者的主体责任,对出现违法设置窃听窃照装置的管理者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督促其提高责任意识。


降低偷拍、窃听等行为的入罪门槛


尽管现有的一些政府文件明确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范围,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是犯罪。但有办案人员指出,相关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还不够。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并不多见,多数案件以治安处罚进行处理,即“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花亚伟也认为,偷拍现象频发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于相关法律存在漏洞,对偷拍行为处罚较轻,违法成本偏低。


“从社会危害程度上来看,偷拍个人裸体甚至性爱场面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远超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严重的偷拍、偷窥、偷听行为却没有列入刑法,不构成犯罪。”


此次“两会”期间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花亚伟指出,民法典主要是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出原则性规定,但如何采取有效保护,还需要《刑法》配套制定更加具体的条款。


他提出,要完善立法,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


使用窃听、偷拍、偷窥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他还建议将入室偷拍或在宾馆、酒店和公共厕所等处私自安装窃听、窃照设备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的界定为“情节严重”,将传播牟利或造成当事人严重损害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将此款罪设置为行为犯,有此行为即构成犯罪,有助于降低成罪门槛,增强震慑力;并将有严重危害后果的设置为结果加重犯,体现罪刑相适应。


采写:南都记者蒋琳 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尤一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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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偷拍要负法律责任吗(法律对偷拍是如何规定的)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4996.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4月0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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