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女生希望拥有一个又美又仙的名字, 子墨老师首先联想到“鹤梳琼羽落,蝶舞粉衣翩。”。一个翩若惊鸿,婉若游龙的女子形象油然而生。既带有诗文当中的繁华绚丽的意境之美,也有琼楼玉宇的仙气之感,用来起名喻指女孩身份显赫,贵气无双,是天之娇女。
今日子墨老师潜心整理了了如下独特出众的女子名,众里寻它千百度,蓦然回首,佳名就在此文处。
可嫒
点评:“嫒”字指的是爱女,体现出父母对于女孩的喜爱之情,配与“可”字,形容有姿态美好、小巧玲珑的寓意。“可嫒”此名,合理的运用了“可爱”的谐音,读起来尤其的甜美,因为其音调,悠扬婉转,所以此名看上去,听起来,可给人一种风轻日暖般的感受,温暖舒适。
雨微
诗词出处:"好风吹散霏微雨,沙路喜新干。"——《全宋词 乌夜啼(八之六)》
点评:“雨微”选自于句中,意思是小雨淅淅沥沥的下。“雨微”作为女孩起名合适,颇有诗意,营造了一中在小雨中自在行走的意境,寓意孩子阳光洒脱,不拘小节。看似柔弱的外表下,却有一颗坚韧、勇敢的心,能够克服生活中的所有困难。
美茹
解析:美之悠悠,清新文艺,给人温柔清雅之感,突出天生丽质、眉清目秀的脱俗之姿,且五行为水,温润轻妙,更有落落大方之意,茹字温柔婉约,极具风情万种,带有柔美之感,其中偏旁为艹属于年起名祥瑞用字,互相搭配后当做女孩名字读之悠扬婉转,清新曼妙,韵味特别。
尹黎
名字分析:尹字的寓意是吉祥的,是一生清雅伶俐,多才多艺,智勇双全,荣幸之字。
今月
解释:“今月”在句中的意思是今晚的月亮。
俊惠
参考:"穷途多俊异,乱世少恩惠。"——《全唐诗 宿凿石浦(浦在湘潭县西)》
释意:这两句的意思是处境艰危时,能迸发出绝妙的才思。在“俊惠”选自于句中,蕴含了诗中的含义,作为起名,寓意孩子身处险境时,临危不乱、镇定自若,可以化险为夷。“俊惠”适合作为女孩名,有一种飒爽之气,寓意有不输男孩的才能和智慧。
卓颖
注释:卓逸不群,天资聪颖,名字卓颖整体给人一种卓然不凡,超众独立之感,寓意才智聪颖,富有灵性,才华出众,德行高尚之人。卓字体现个体的与众不同,而颖字则为卓增添了灵性秀美感,二字意境层层递进,凸显出人冰雪聪明气质不凡的特点,是个难得的好名字。
芯妍
点评:芯蕊初开,妍姿绰约,芯妍此名给人印象温暖可爱,真诚善良,如花娇艳,如木坚硬。意指人持之以恒,亭亭玉立,蕙质兰心。作为名字读起来悦耳动听,寓意唯美深刻,富有意境美。其中,芯字带有心字根,是属虎起名宜用的字根,为名字增添了吉祥瑞气,适合用作属虎女孩起名字。
梦彤
释意:“梦”指的是梦想,梦幻等含义,使用在女孩名字中,有着自我价值的追求,“彤”所指的是红色的装饰品,代表着红红火火的寓意,两个字都是虎年宜用字,适合虎年女孩旺财名字的查找,因为“彤”带有“衣”字根,有着华丽的外表,同时使用到名字中,也是有招财的内涵。
宛倩
意思:“宛”带有“宀”字根,属牛喜用字,适合牛宝宝起名。此字常用作美人的代称;“倩”字本义有含笑的样子,提取作为女孩名,指女子姿容美好、楚楚动人、国色天香之意。两字搭配既满足生肖喜忌,又突出女孩气质,适合大家提取起名。
悦溪
点评:悦字喜乐也,溪字清溪也,悦溪一名,心悦神怡,斩岸堙溪,生活工作心旷神怡悠然自适,表能力出众游刃有余,修整人生开辟道路,表善于自省知错就改,用作人名给人轻松愉悦,但不失诚恳认真之感,是一个劳逸结合,单纯上进的好名字,女孩以此为名,寓意深远,好听自然。
win11家庭版重新设置账户名的方法是什么?微软系统的账户名称允许用户自行更改。但有的win11系统用户不喜欢他们的当前账户名称,想要更改它,但不知道如何做。为此,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了win11账户名字更改教程,有需要的用户赶紧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工具/原料:
系统版本:win11
品牌型号:联想yoga13
方法/步骤:
方法一:进入电脑的管理属性中在本地用户的选项中更改用户名
1、鼠标右键点击“此电脑”图标,然后选择“管理”。如下图:
2、在计算机管理中展开“本地用户和组”,选要更改的“用户”。如下图:
3、选中要修改的用户名,鼠标右键选择“属性”。如下图:
4、接着输入新的用户名就可以了 。如下图:
方法二:进入运行页面输入字符在用户页面更改
1、按Win R打开运行窗口,输入“netplwiz”,点击“确定”。如下图:
2、选中要更改的“用户”,点击“属性”。如下图:
3、在常规里,我们就可以更改用户名全名了。
方法三
部分用户调整过后还是无法设置的,有可能是系统版本兼容问题,可以尝试备份电脑数据,重装专业版本的win11系统
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能不能擅自更改孩子姓氏或姓名的问题,之前有人咨询过这个问题,最近又有几个人咨询。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检索,就法院的裁判理由、法律法规等依据进行了整理,供参考。
一、一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未予以变更的,法院认定合法——田某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户口管理行政行为案
法院认为: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的规定,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应经过离婚父母双方协商,并取得协商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办理“姓名”户口事项的变更登记。现从上诉人申请时及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材料看,其未提供生父同意变更“姓名”的材料,不能证明其父母一致同意的事实,被上诉人据此认定上诉人尚不符合关于更改“姓名”户口登记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变更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68号
二、一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予以变更的,法院认定违法并判令恢复
1、原告邸某某诉被告安新县公安局刘李庄派出所、第三人马某某治安管理行政管理案
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应经过离婚父母双方协商,并取得协商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本案中,第三人马某某申请变更孩子姓名时,未提供生父邸某某同意变更姓名的材料,不能证明孩子父母一致同意,被告派出所据此作出的姓名变更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协调已将孩子姓名恢复为原姓名,现原告仍坚持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原姓名变更的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派出所姓名变更的行政行为违法。
审理法院: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冀0632行初4号
2、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齐家务派出所、黄骅市公安局、第三人端某某户籍更改信息行政行为案
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应经过离婚父母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本案中,第三人端某某单方申请变更孩子姓名,原告刘某某未与第三人同时到达户籍部门申请变更,第三人也未提供生父同意变更材料,不能证明父母双方一致同意,被告据此作出的姓名变更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予恢复。
审理法院: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冀0983行初7号
三、一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予以变更,法院认定合法——胥某某诉被上诉人贾某、黑坪派出所行政撤销案
法院认为:《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胥某某未满十八周岁,其需要变更姓名时,应由本人或者父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该法条中没有明确“父母”是必须双方共同申请,还是父或母一方申请即可。因此,又依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该批复包含两方面的意思:第一层意思,离婚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即离婚双方对变更子女姓名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反之亦可理解为“可以受理”,在此不应理解为“应当拒绝受理”;第二层意思,一方已经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情况下,只有存在申请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且离婚双方又协商不成,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的,公安机关则“应予以恢复”。
本案中,上诉人胥某某委托其母汪某某代为办理儿子的姓名变更,在公安机关申请时,提交了与被上诉人贾某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以此证明双方离婚的事实及子女抚养关系的确认,不存在申请姓名变更时隐瞒离婚的事实,所以本案的事实并不符合前述规定,属于“应予以恢复”的情形。现上诉人胥某某已经取得子女姓名变更,该变更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原则性规定。(注:婚姻法已废止,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
上诉人胥某某之子姓名从2016年11月28日变更至今,已为大多数人知晓熟悉,特别是经历了幼儿园的集体生活,即将进入小学的阶段,再次恢复原姓名,不利于其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因此,被上诉人黑坪派出所作出的姓名变更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被上诉人贾某某要求撤销黑坪派出所将其儿子贾某阳姓名变更为胥某根的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07行终78号
四、一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予以变更,法院认定违法但不恢复——原告任某诉被告长延堡派出所其他行政行为案
法院认为:子女姓名的确定本由父母双方合意而来,而就该规定而言,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变更,亦应取得离异双方的一致意见。本案中被告违反了公安部上述规定精神,对第三人王某的申请进行了受理且作出了案涉变更登记行为,其变更登记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但值得注意的是,姓名应当是与特定人身份形成对应的稳定符号。原告与第三人之子生于2016年3月,至原告起诉之日,其子应当已经按照被告长延堡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开始办理幼儿园入学等相关手续。其子入学后,就有了相对独立于家庭的自我社交空间。对未成年人而言,稳定的姓名在该社交空间中形成自我认知具有重要的意义,且原告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终结后,双方之子本由第三人抚养,在抚养关系尚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其姓名再度更改,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长延堡派出所作出的将任某某姓名变更为王某某的行政行为违法。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案号:(2019)陕7102行初2373号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2、《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能不能擅自更改孩子姓氏或姓名的问题,之前有人咨询过这个问题,最近又有几个人咨询。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检索,就法院的裁判理由、法律法规等依据进行了整理,供参考。
一、一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未予以变更的,法院认定合法——田某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户口管理行政行为案
法院认为: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的规定,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应经过离婚父母双方协商,并取得协商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办理“姓名”户口事项的变更登记。现从上诉人申请时及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材料看,其未提供生父同意变更“姓名”的材料,不能证明其父母一致同意的事实,被上诉人据此认定上诉人尚不符合关于更改“姓名”户口登记的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变更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68号
二、一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予以变更的,法院认定违法并判令恢复
1、原告邸某某诉被告安新县公安局刘李庄派出所、第三人马某某治安管理行政管理案
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应经过离婚父母双方协商,并取得协商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本案中,第三人马某某申请变更孩子姓名时,未提供生父邸某某同意变更姓名的材料,不能证明孩子父母一致同意,被告派出所据此作出的姓名变更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协调已将孩子姓名恢复为原姓名,现原告仍坚持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原姓名变更的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派出所姓名变更的行政行为违法。
审理法院: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冀0632行初4号
2、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齐家务派出所、黄骅市公安局、第三人端某某户籍更改信息行政行为案
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应经过离婚父母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本案中,第三人端某某单方申请变更孩子姓名,原告刘某某未与第三人同时到达户籍部门申请变更,第三人也未提供生父同意变更材料,不能证明父母双方一致同意,被告据此作出的姓名变更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予恢复。
审理法院: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冀0983行初7号
三、一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予以变更,法院认定合法——胥某某诉被上诉人贾某、黑坪派出所行政撤销案
法院认为:《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胥某某未满十八周岁,其需要变更姓名时,应由本人或者父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该法条中没有明确“父母”是必须双方共同申请,还是父或母一方申请即可。因此,又依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该批复包含两方面的意思:第一层意思,离婚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即离婚双方对变更子女姓名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反之亦可理解为“可以受理”,在此不应理解为“应当拒绝受理”;第二层意思,一方已经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情况下,只有存在申请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且离婚双方又协商不成,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的,公安机关则“应予以恢复”。
本案中,上诉人胥某某委托其母汪某某代为办理儿子的姓名变更,在公安机关申请时,提交了与被上诉人贾某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以此证明双方离婚的事实及子女抚养关系的确认,不存在申请姓名变更时隐瞒离婚的事实,所以本案的事实并不符合前述规定,属于“应予以恢复”的情形。现上诉人胥某某已经取得子女姓名变更,该变更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原则性规定。(注:婚姻法已废止,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
上诉人胥某某之子姓名从2016年11月28日变更至今,已为大多数人知晓熟悉,特别是经历了幼儿园的集体生活,即将进入小学的阶段,再次恢复原姓名,不利于其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因此,被上诉人黑坪派出所作出的姓名变更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被上诉人贾某某要求撤销黑坪派出所将其儿子贾某阳姓名变更为胥某根的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07行终78号
四、一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予以变更,法院认定违法但不恢复——原告任某诉被告长延堡派出所其他行政行为案
法院认为:子女姓名的确定本由父母双方合意而来,而就该规定而言,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变更,亦应取得离异双方的一致意见。本案中被告违反了公安部上述规定精神,对第三人王某的申请进行了受理且作出了案涉变更登记行为,其变更登记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但值得注意的是,姓名应当是与特定人身份形成对应的稳定符号。原告与第三人之子生于2016年3月,至原告起诉之日,其子应当已经按照被告长延堡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开始办理幼儿园入学等相关手续。其子入学后,就有了相对独立于家庭的自我社交空间。对未成年人而言,稳定的姓名在该社交空间中形成自我认知具有重要的意义,且原告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终结后,双方之子本由第三人抚养,在抚养关系尚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其姓名再度更改,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长延堡派出所作出的将任某某姓名变更为王某某的行政行为违法。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案号:(2019)陕7102行初2373号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2、《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婚姻法中关于给孩子改名字规定(婚姻法中关于给孩子改名字规定的条款)
婚前房子改名字有效吗(婚前房产婚后改名有用吗)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给宝贝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呢(名字改一个字需要办什么手续)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49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