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为年初最严股票质押新规的延续,主要为进一步防范场外股票质押业务经营风险。
券商参与场外股票质押业务正式叫停
2018年1月12日,协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并已于3月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开展,防范风险,明确规定:
一、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及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场外股权质押交易,但因参与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及本通知发布前已存续场外股权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而发生的补充质押除外。
二、证券公司不得为银行、信托等其他机构或个人通过场外市场开展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提供盯市、平仓等第三方中介服务。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前已存续合约无需提前了结,已存续合约约定可以延期购回的,延期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
事实上,早在今年年初监管组织召开的股票质押业务培训会上,就对证券公司参与场外质押的行为明确表态,过渡期内证券公司不得作为质权人参与场外股权质押、不得为场外股权质押提供第三方服务比如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
“之前培训的时候说了一次,这次正式发文明确了存续合约以及展期期限上的处理,总体来讲比较缓和,已存续合约可以展期。”华中地区一家中型券商信用业务负责人告诉券商中国记者。
防范场外经营风险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按照股票质押交收场所的不同,分为场内和场外两种模式。场内模式下,融出方或质权人主要为证券公司(包括自有资金、集合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特点是在场内(即交易所内)完成股票质押交收,可以在场内直接处置,通过券商、交易所、中登逐级电子申报。场外模式下,质权人主要为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质权人和出质人一起向中登申报。
场外模式与场内模式相比,主要有三方面优势:一是操作灵活。证券质押登记与资金交收可以非同步进行;二是结构灵活。融资人和出质人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不同主体;三是杠杆倍数灵活搭配。不受证监体系杠杆比例限制。
截至2017年底,场内外质押市值合计6.15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10.9%;其中场内质押股票质押市值3.49万亿元,场外质押股票市值2.66万亿元。
“券商本身参与场外股票质押的情况就很少,多数都是为场内股票质押做配套,比如说可以场外补质押等。帮助银行、信托等盯市的活儿券商也不喜欢做,赚的钱少还要承担很多风险。但券商在批量盯市上较银行有优势,银行系券商以前可能做得多一些。总体来说,这个通知影响不大。”上海一家中大型券商股票质押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
他认为,监管切断券商参与场外股票质押的路径,主要还是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场内的股票质押属于标准化业务,但场外则灵活地多,相对来讲风险也更大,不乏一些券商为了获得更高的融资利率通过结构化产品参与场外股票质押。
自年初最严股票质押新规出台以来,场内股票质押规模一直在收缩。记者了解到,目前券商对放款的项目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目前融资利率在7.5%-8%左右。
场内质押与场外质押的区别(一文看懂券商股票场内质押)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场内质押与场外质押的区别(场外股票质押处置流程)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4169.html